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_以药家鑫案为视角

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视角肖 遥 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摘要】本文通过药家鑫案的解析,试论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司法审判需要监督,舆论媒体在对司法审判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过度的媒体舆论,加上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其约束,可能导致司法活动受到影响。
我们应正视舆论监督,但如何去调解舆论媒体和司法审判两者的关系是值得探讨。
【关键词】药家鑫;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一、案例解读被告药家鑫是一名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在回家的路上撞到被害人张妙。
药家鑫在下车看查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对药家鑫案的报道及影响一个大学生,在撞伤被害人后没有及时救助,反而向其连捅数刀致死,其残忍的杀人手段受到了来自公众的愤恨。
进而药家鑫案受到了来自各方媒体大众更多的关注。
然而在刑事审判结果还没有出来前,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民意调查活动,对药家鑫进行了“网民判决”。
投票比列中,百分之九十的网名都选择了“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
的确,公民具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
然而公民在言论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于自己的言论所带来的影响。
在药家鑫案中,张显作为受害人张妙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新闻媒体发表了许多言论。
如张显在博客中写道500民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等。
许多打着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二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药父有背景等。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
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浅析媒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间的关系——以邓玉娇案为例

“ 活水 ”, 只有成 为知识 的泉水 、 海洋 , 才
车 的众 马”、 “ 和睦”等意思 , 这些词大 都 对 ; 一个 名编辑 , 名 校对 ; 一个 资深编辑 ,
能在 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 游刃有余 ! 法 国 作家蒙 田说 : “ 蜜蜂到处采花 ,但 它们最 后把它酿成蜜 , 这就完全是它们 自己的东
用 。这些东西你学到手就是你 自己的了,
对 以后编辑 校对 文稿都将提供方便。 四、 团结协作的精神
尊 重作者 的精神 、无私奉 献的精神 、
努力积 累的精神 、 团结 协作 的精神 , 这些
昔 日要 求具 备 知识 的 “ 一桶 水 ”、
“
一
是一位 编辑前辈教给我的精神 , 我要践行
N E W S W O R L D I论 坛
浅析 媒介 审判 与传 媒 舆论 监督 间的关系
以邓 玉娇 案 为例
。李丹 萍 王文宏
【 摘
要】 本文分析 了邓玉娇案 中的媒 介审判与传媒舆论监督之间的关 系, 认为只有通过健全传媒舆论 的监督环境 , 合理界定传
媒介 审判 舆论监督
压力 。
3 、 媒 介 的 越 位
出裁决 的。就算法官受媒体舆 论的影响 , 但那些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不会受 影响。 所 以, 媒体 只是表达意见 , 反 映事实而 已。 邓玉娇案 同样也是如此 , 媒体只是反映 了 人们 的心声 。 如果说 是媒介 审判 , 还 不如 说是传媒监督。 传媒舆 论监 督与 司法公 正之 间并不 矛盾 , 我们只要在制度运作 中保持合理 的
案件 ,一经媒介披露就会 激起 大众讨论 ,
形成强大的社会 舆论 , 进而可能影 响到案 件审判 的最终走 向 。本 文以邓玉 娇案 为
浅议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4 . 制 约 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的缺失 ,导致缺乏对媒体 和网络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舆论监督 常常超 出了其应有
的职能 ,使得 言论过 于 “ 自由” ,进而干扰 了司法人 员手 中正 当的权利 ,影 响了司法独 立权 的行使。如 果不能做到 司法公正 ,就会导致无法有效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嘲
正 ,从而保护利益受损人的合法利益 ,维 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 的和谐发展。
2 . 互 动 性
互联 网的迅速发展 ,使 网络舆论监督在众 多的媒体监督形式 中脱颖而 出。网络舆论监督是在传统媒 介基础之上发展 而来 的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和方 向上有所不 同 ,但在 司法监督上 ,两者是相辅相成 、相
( 二) 舆论监督 的特点
随着媒体 行业的快速发展 ,舆论监督作为人 民群众行使 言论 自由权 和知情 权的特别手段 ,也出现 了
一
些新的特点。
1 . 广 泛 性
舆 论监督是社会公众行使言论 自由权 的重要手段 ,人 民群众 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对社会生活 中出现 的大量 司法腐败 以及 司法不公 正的现象进行评论和抨击 ,从而引起相关部 门和人们 的普遍重视 , 借助舆论强大而广泛 的压力 ,会 迫使有 害社 会公平 、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不法行为得 以及时并有效 的纠
使 司法机关更独立 、 公 正地行 使司法权 。 但 目前 由于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督 和规范管理 , 使得舆 论 “ 绑
架”司法公正 的现象屡见不鲜 。
一
、
舆论监督 的概念和特 点
( 一 )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 是特定 的社会公众群体通过新 闻、网络等媒体对 当下现实 生活中各种违 法违 纪 、渎职腐败 行为等进行揭露 、报道 、评论或者抨击 ,以实现监督司法的 目的。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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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姓名张雨学号08022060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专业新闻学指导教师熊焰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一.两者涵义1.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
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
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
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
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对于审判独立,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审判独立是指法官个人独立,法官应当排除外界干扰,在只服从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另一种观点则更为普遍,更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即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
二.两者现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同时,各种带有倾向性的新闻舆论对审判独立、司法公正也造成了或深或浅的不利影响。
两者存在一致性但是也有冲突。
舆论监督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正确适当的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保证社会文明和正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舆论媒体的发展,舆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深刻,这其中就包含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间的矛盾和冲突。
舆论通过对审判程序的介入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一过程中必然导致舆论对司法的干预,从而影响到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有着各自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何在两者之间形成制衡,做到以司法公正为契合点,实现舆论对审判的合理监督,促进审判独立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而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司法的权威。
三.两者关系从理论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重合、统一的一面。
但二者的追求还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甚至是道德意义上的公正。
新闻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更多的是媒体人意志的体现而干预了司法的公正。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之协调一致1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目标一致,统一于社会公正。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下,舆论监督和新闻审判统一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以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最终目标都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因此,这两者在原则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在终极目的上是一致的。
2 新闻审判的实现需要舆论监督。
正当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合理、公正、全面地对案件进行报道,不以偏概全,不刻意夸大渲染,从事实的角度出发,准确表现案件全貌的监督机制。
在行政机关及个别领导干部等外界因素非法干涉审判时,正当的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起到监察督促作用,促进个案的正确审理,从而推进审判独立的实现。
(二)新闻舆论监督造成错误的新闻审判1 新闻舆论监督渗透侵蚀新闻审判新闻舆论监督其实就是一种新闻报道,只是由于其公开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起到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本身并不具有监督的义务,是它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功能,其功能又决定了它的社会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
2 审判的独立与舆论监督天然排斥审判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独立原则对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审判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扩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
新闻舆论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实质上是对审判的一种介入行为,是对案件全部或部分进行公开报道的行为,这与审判独立的含义和天性是不相符合的,这就使得审判独立从天性上排斥舆论监督。
四.新闻舆论的监督的作用1.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
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新闻舆论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共谐,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媒体揭露各种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把处理的违法、渎职和腐败案件公布于众,增强人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
2.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廉洁自律和文明办案。
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司法人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理案件。
比如开庭程序会更加规范,法庭仪容会更加严整,按规定着装,不随意离开审判席等。
开庭用语会更加规范化职业化,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
另外,还能促使司法人员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如回避制度,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等,促使司法人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文明办案。
3.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
当今世界,新闻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深远影响已是有目共睹。
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角色。
在我国,新闻媒体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
人民在提到对司法权的监督时,无不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
五.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形成的新闻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人民法院在说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
但我们必须看到。
“我们只要回想一个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
”在认识和实践上,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1、新闻素养良莠不齐,自身角色定位有误。
我认为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属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但可以营造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起的仅是“载体”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一身兼任“观众”和“裁判”的双重角色。
有的新闻媒体在案件发生后,就急于报道,常常在报道的时候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者用倾向性的语言对事实进行评论。
有的案件因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在法院判决之前不宜公开曝光,但有的新闻媒体为抢轰动效应,抢先把案件事实报道出去,有的媒体甚至仅凭道听途说就急于报道,以至报道失实。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不负责的新闻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冲击波,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被动,无形中会影响司法公正。
2.对新闻认知有差,容易误导舆论方向。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树立正确的舆论价值取向,保证关于司法审判活动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是其首要任务。
但是我们的一些新闻媒体在这方面的表现不尽如人意,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喜欢评论,如加“编者按”,或者律师、大学教授、退休法官的“专家评论”,以示其报道的权威性。
这种新闻舆论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影响很大,一旦法院判决结果与一些“专家评论”有较大差异,很容易在公众中造成法院判决不公的嫌疑,还有的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无尾,在侦查、起诉、审理时一阵猛炒,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
个别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宣传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缺少法律意识,违背法律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亦应成为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守则。
舆论监督权来源于知情权,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
但有的新闻工作者却缺少自律意识,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
报道的形式往往同出一辙,当事人如何云,法院如何云。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对法院的不满。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
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
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还有的新闻工作者为泄私愤或为一己私利,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到处插手,干着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的工具,大大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可信度。
六.新闻舆论监督造成错误的新闻审判的原因究析1.根源:中国传媒的特殊性质——媒体官办的。
在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主办,直接从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体现政府机关的意志,成为政府“喉舌”。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就很容易造成政府以舆论监督之名通过媒体干预审判,致使行政权干预司法权。
还有一种情况,当媒体的主管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该机关可能会利用媒体的作用,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宣传和报道,从而迫使司法机关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判决,实质上是损害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2.新闻舆论监督利益化的驱使。
新闻舆论易受到利益驱动干预审判活动,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监督者出现。
我国新闻媒体的特点是隶属于某一部门或地方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发生冲突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或地方政府就会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舆论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审判活动。
3.新闻舆论监督无序化的状态。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监督法一直没有出台,新闻监督基本上无法可循,一些媒体可以按自己的想法行事,任何人没有法律依据指责其违法,从而加剧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