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摘要】本文就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展开讨论。
在立法目的方面,法律的出台旨在规范网络舆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保障舆论监督公平性。
言论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人在发表意见时的自由权利。
依法治理原则意味着网络舆论监督应该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
保护个人隐私原则要求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不必要的侵犯。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目的、公平公正、言论自由、依法治理和保护个人隐私。
这些原则将引导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促进网络舆论环境的良好发展。
的确立将为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公平公正、言论自由、依法治理、个人隐私、结论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是当前社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网络舆论能够迅速传播信息,影响社会舆论和公共意见。
网络舆论也存在很多负面影响,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
为了规范网络舆论,加强舆论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目的、公平公正原则、言论自由原则、依法治理原则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框架,为网络舆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时,立法目的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立法目的应该明确,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言论自由原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重要内容。
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但也不能滥用言论自由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舆论监督中,要注重言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平衡。
依法治理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重要依据。
只有依法治理,才能有效规范网络舆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总 结 推 广 了警 务 室 “ 四 五 五 三 ” 作 方 四 工 法 , 正 让 社 区 ( 村 ) 警 从 根 本 上 强 真 驻 民 化 一 个 观 念 , 下 一 个 架 子 , 切 一 个 关 放 密
洽 。他 们 坚 持 用 诚 心 、 心 和 真 情 换 取 耐
舆 论 监督 的法律 政 策依 据
我国《 宪法》 3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 第 5 “
共 和 国公 民有 言论 、 出版 、 社 、 行 、 结 游 示
党 和 国 家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充 分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用 。 江 泽 民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五 大 报 告 中 提 出 : 要 发 挥 舆 论 监 督 的 作 “
用 。 李 鹏 同 志 曾说 : 随 着 改 革 的 深 入 , ” “
现在舆论监督与公民隐私权的侵权纠纷。
新 闻媒 体 报 道 的 新 闻往 往 是 公 众 所 关 心 的 事情 , 特别 是涉 及 公 众利 益 的事 情 与 问 题 , 很 多情 况 下 可 能 涉及 个 人 隐 私 在 保 护 问题 。 如 果 在 新 闻 白由 与个 人 隐 私 之 间 缺 乏原 则 界 分 与 制 度平 衡 , 可 能 导 则
也才有可能得到满足。
舆 论 监 督 可 能 造 成 的 法 律 危
害
一
从 新 闻 自 由 的 法 律 属 性 看 , 属 于 它 表 达 自 由 的范 畴 。 表 达 自 南作 为 民 主 的
基 本 要 素 和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受 到 世 界 各 国
是 侵 犯 公 民 的 隐私 权 。作 为 宪 法
传媒舆论监督的法律风险及化解

民群 众利 用新 闻媒 体对 社会 公共 事务 行使 民 主权 利 而进 行 的监督 活动 。我 国宪 法规 定 :人 民依据法 律 ‘ 规定 , 通过 各种 途 径 和形 式 , 管理 国家 事 务 , 理 经 管 济 文化 事业 , 理 社会 事 务 。 这 是新 闻舆 论 监 督 的 管 ’ 最 根本 依据 。新 闻舆 论监 督就 是代 表人 民通 过对 事 物 的评 价和批 评 , 明辨 是 非 、 护真 理 、 张 正义 , 维 伸 促
作者简介 : 吴定 勇 (9 9 ) 男 , 州 从 江 人 , 旦 大 学 新 闻 学 流 动 站 博 士 后 , 南 民 族 大 学 研究 员 ; 继 光 ( 9 1 16一 , 贵 复 西 庹 17
一
)湖南张家界入 , 旦大学新闻学流动站博士后 , , 复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文 学 院 科 研 教 授 。
吴定 勇 庹 继光 ,
(. 旦 大 学 新 闻 学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 海 2 0 3 ;. 1复 上 0 4 3 2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文学 院 , 四川 成 都 6 0 6 ) 10 8
摘
要 : 内传 媒 的 舆 论 监 督 面 临 巨大 法 律 风 险 , 险 的 表 现 是 诉 讼 中 的“ 证 责 任 倒 置 ” 风 险 的 根 源 在 于 传 媒 的 国 风 举 ;
施 以来 发生 的一千 多个 媒体 名誉 侵权诉 讼 中找 出了
1 2个 有效 的案例 , 美 国的 同类 情 况相 对 照 , 中 3 与 在
国近 1 6年的这 类诉讼 中 , 媒体 的败 诉率 为6 . 3 , 9 2 而美 国近 3 O年来 , 体 败诉 率 仅 为 8 2。在 这一 媒 %r ]
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是 法 律 知 识 贫 乏 的 一 种 表
现 。新 闻报 道 真 实 ,并 不 一
定 能保 证 不 构成 名誉 侵 权 。
人 员不 能 以 “ 有 人 提 供 ” 作
为 不 失 实 的 依 据 . 而 必 须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去 识 别 他 人 提 供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事 实的 评 价 、结 论 的 不 当而 引发 的侵权 责任
内容 真 实 可 靠就 不存 在 名 誉
侵 权 问 题
笔 记 或 通 讯 员来 稿 存 档 的 原
件 ,作 为 所 谓 的 真 凭 实据 。 其 实 ,这 些 并 不 是 能 经得 起
法 庭 检 验 的 证 据 。 新 闻 从 业
“ 只要 报 道 真 实 ,官 司
打 到 天 边 也 不 怕 。 ” 这 恰 恰
有 许 多新 闻 纠 纷 并 非 出 自所 写 事 实虚 假 ,而 是 由 于
对 事 实的 评 估 失 当所 致 。新
闻 是 一 种 言 论 行 为 , 要 谨 防
侵权 “ 病 从 语 出 ” 。 如 , 不
计 算 出 最 终 得 分 和 确 定 等
审 中 出现 的 违 纪 行 为 , 纪检
次 ,并 将 《 跟 庭 评 审情 况反
馈 袁 》及 时反馈 给 公诉人 。
四 、 结 果 应 用
监 察 部 门可 以视 情 节 责 令 其
书 面 检 查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等。
浅谈 新 闻侵 权 的法律 预 防
三 、 不 能 以 新 闻 报 道 的
料 等 ,以确 保 在 法庭 上 经 得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舆论 监 督 通过 提 出批 评 、建议 , 能 。舆论监督通 过疏导社会意见 、反 映 宣扬他人 隐私 、擅 自披露他人 隐私 ,或 为 社会 发 展提 出 正确 导 向 ,调 控 社会 民众要求 ,来消除可能 的社会冲突 。对 者 因采访 不深入 、审稿不严等造 成与事 冲突 ,促进社会 和谐 发展 ,在我 国舆论 民意最好 的办法是疏而不是堵 ,通过新 实不符 侵犯了他人名誉 。最后 ,一些 舆 监督是人 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的一种方 闻媒介 的参 与 、沟通和引导 ,能够降低 论监督 在对 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时 ,没有 把 握好时机和分寸 ,影 响了司法 公正 , 式 。 “ 论 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舆 不 同社会 利益群体直接摩擦 的可能性 , 促进社会 的健康发展 ,是 民主建设 、政 增 大理解 和宽容性 。 而且通 过舆论监 有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未被 审判 ,新 闻
舆 论监督还能够通过 自由公 开的讨 论 ,
比拟的 。第二 ,导 向功能。在现代 ,新 限 ,而引发侵权诉讼 。 “ 近年来 ,舆论
使 公 共政 策 更 趋理 性 ,促 进 公众 民主 闻媒体是实行舆论控 制的关键手段 ,任 监督作为媒体 的基本 职能之一受到越来 参 与 。但舆论监督权 利不是绝对的 ,国 何 国家都会掌握舆论 机关 ,把握舆论 的 越多 的重视 ,但 与此同时 ,相伴而生 的 三多 ’趋势 , 家在保护新 闻舆论监督 自由的同时也要 方 向,来宣传 自己的政治观念 、道德观 新 闻侵权 问题也 呈现出 ‘ 防止其被滥用 。新 闻舆论监督要遵循适 念 ,影 响人们 的行为和思想 。而新 闻舆 即新 闻侵权 现象多 、官司多 和败诉 多 。
媒体如果不能依法行使 监督 权利 ,不仅 监督 的顺利进行 和监督 的社会效果 。鉴 成为 民风 民情 的 “ 晴雨 表” ,从而监测 不能促进公 民权利 的实 现 ,还会 引起社 于近年来新 闻报道侵犯 公 民名誉权 、肖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舆论监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越来越
受到关注。
然而,舆论监督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
几个方面探讨舆论监督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真实性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同质性与真实性成为了值得关
注的问题。
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信息来源、传播渠道、处理手段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信息失真的可能。
因此,舆论监督者应该
在信息收集、核实、发布等方面注重真实性,同时也需要建立一套完
整的信息真实性审核机制。
二、舆论导向问题
舆论导向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审美趣味,它决定了人们对一些事
物的看法和评价。
在舆论监督时,舆论导向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些舆论监督者可能会对某些政治、文化、社会问题持有极端的看法,这种看法会对舆论导向产生影响。
因此,舆论监督需要寻求一个客观
中立、全面公正的立场,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利益关系问题
舆论监督往往牵涉到各种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成为舆论监督中的一个难点。
由于某些舆论监督者在掌握了关键信息之后,会往往有一些企图侵权或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阻碍舆论监督的发展。
四、法律监管问题
舆论监督也是需要法律监管的。
将舆论监督作为表达自由的保障之一,需要舆论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要涉及到违法行为。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舆论监督者应该尊重相关的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守道德规范,维护网络环境的和平与谐。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也要兼顾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网络舆论的监督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和限制,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应当公正、客观、中立地处理事件和问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监督者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对待网络舆论应当严谨、负责。
3. 透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监督。
监督机构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公众参与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仅仅是监管部门和媒体的责任,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
法律规定应当鼓励公众举报和监督网络舆论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机构的工作。
5. 依法审查原则:网络舆论监督不应当成为任意干预或者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
监督机构在处理网络舆论问题时应当依法审查,确保只对违法言论进行惩处,保障合法言论的表达权利。
6. 精准执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执法应当精准有效。
对于违法行为和不良言论的处理应当针对性强,既要惩处违法行为,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7. 创新发展原则: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应当适应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鼓励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支持正当合法的网络舆论活动。
同时也要加强对新技术、新媒体的监管,防范网络舆论的滥用。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需要遵循法治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依法审查、精准执法、创新发展,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也要平衡网络自由和创新发展的需要,推动网络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网上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集中管理性等特点。 作为存在于网络空间的网上舆论监督, 即 承继了传统舆论监督的特点,又具有 自身的特点:一是交互
性, 受众通过粘贴、 编辑 、 链接 ,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 及 时、 便利、 充分地表达 自 己的观点。 他们既能是信息的接受者, 又能是信息的发布者 , 使舆论呈现鲜明的个体意见性, 既有很 强的个性化特征又能引发群众评判; 二是匿名性, 网络空间的 虚拟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的虚拟性, 用户在网络空间既可用
网络在带来舆论监督多渠道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的舆论
无序 问题 , 存在着一些消极面 。主 要表现为 :信息纷繁芜杂 , 舆论关注点散乱; 舆论关注 力易被强 势舆 论垄 断 , 一般 网民的
普遍赞同、 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 , 从而推动
人 类社会 的进 步 。 ”
网络空间正成为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的人类另一生存活动
民的知情权 、 互联网的发展和正常交流 , 抑制信息的 自由发 布和流动 ,增大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管 制, 还应该尊重网络空间的特性和客观规律。 其中首先应注 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不能因维护一方的利益而
有关网上舆论监督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所闻。
二、 匕 网 舆论监督的依法规范
舆论监督作为言论 自由的一种重要的体现方式 ,其主 要法律 问题是确立舆论监督的法律界线,在保护舆论监督 和防范滥用舆论监督之间建立适度的平衡 ,其核注册的个人信息许多是不真
场所, 具有交互性、 虚拟性、 开放性、 公共性、 无国界性、 非
呼声容易被忽视和湮没; 信息可验证性差, 真假难辨; 语言不
规范 , 一些网友发表意见采取偏激的语言, 甚至采取谩骂等手 段; 一些人借舆论监督为名行造谣诬蔑之实, 侵犯他人权利; 以网上舆论监督为要挟 , 强迫实现个人私利; 舆论可归责性不 强, 在网上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 有意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混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性,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引起巨大的社会效应,所以“有事找记者”成为不少群众面对矛盾时的第一选择。
但事实是,舆论监督说起来容易干起来难,记者在监督类报道中为了呈现事实,有些镜头、照片、文字很可能无意中侵害到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特别目前没有明确《新闻法》的前提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判断、定性、评说,也被报道对象抓住把柄,成为新闻官司的由头。
如何正确对待新闻侵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民、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页)按这个定义来理解,造成舆论监督中新闻侵权的原因是记者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侵犯到的权利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在法律上,人格权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
通过近些年新闻官司,新闻侵权导致的后果大致表现为因侵犯人格权而导致被报道对象信用降低、隐私迅速蔓延、在社会生活中被孤立冷落、精神痛苦、健康恶化、财产大量损失等内容。
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明确并保障自身权利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
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中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新闻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备:(1)侵权新闻已经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公开发表;(2)发表的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3)有关的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里的主观上有过错指两个方面: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具体而言由以下一些原因引起:(1)新闻工作者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故意在舆论监督中颠倒黑白、混淆视听;(2)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采访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以偏盖面或者报道失实;(3)新闻工作者因为法律知识欠缺,对被报道对象隐私、肖像等权利没有进行足够的维护,导致隐私、肖像、商业机密等公布于众;(4)新闻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使用了不适当的词语造成了诽谤或者是不公正评价等。
但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舆论监督中的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的故意比较少,大多往往由过失造成。
过失在民法中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
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
所以要强化新闻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尽量避免过失性侵权出现。
舆论监督类报道主要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受众关心的事实信息。
问题是收稿日期:2010-01-05作者简介:冶进海(1978-),男,青海民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07级法理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新闻、文学评论研究;马慧茹(1978-),女,宁夏银川人,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文艺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艺学、现当代文学研究。
舆论监督中如何避免法律侵权冶进海1,马慧茹2(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2.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银川750021)摘要:面对不可避免的“新闻官司”的现实挑战,新闻媒体该如何做到坚持真理、出于公心、实施社会所赋予的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职能呢?本文从舆论监督中常见的新闻侵权现象出发,分析造成新闻侵权的几大构成要件,指出常见新闻侵权的主要过错在于新闻行为人的过失,由此阐明新闻行为人在舆论监督中需要注意的几方面要求。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法律权利;过失中图分类号:D 9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1—0119—02F a X u e Y a n j i u☆法学研究☆119Theory Research 学论理★★★★受众的偏好有时会有人性的劣根,有猎奇、窥视的心理。
这时候,受众所关心的、想知道的,很容易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或法人的名称权。
比如对一些贪污案件的报道上对一些贪官情妇的报道,本来无可厚非,但有些细节侵犯到了被包养者者的隐私。
有些监督报道中,某人被强暴,被来批评施暴者,但镜头里太多能辨认出这女子的内容,影响她日后生活,这侵犯到了对方隐私权。
隐私权最大的特征是主体不希望隐私为大众知晓,而新闻报道因为追根究底,容易使被报道的隐私“广为人知”。
我们在电视上常看到这样的镜头,画面中有些位置,比如未成年面部、一些标志性指示物等,往往打上马赛克,以避免观众能够认出。
这是新闻行为人表现出来的法律保护意识。
比如某电视台在做一期家庭暴力的新闻话题时,受害人伤势特别严重,面部大面积出血,手指被拗断,神情十分伤悲。
如果清晰表现出她脸上表现出的痛苦,很能感染观众。
但编导考虑到她日后的生活,将她面孔打马赛克加以遮掩,同时在她家拍摄时,有意识地虚化背景,还将其声音做了一定处理。
另外,为了避免受害者被更多人认出,甚至对施暴者———她的丈夫在拍摄时做了一定技巧性的处理。
二、以事实为根据,注意搜集保留证据,保证新闻官司中自身权益在舆论监督类报道中,如果缺乏事实根据,一没有说服力,二没有可信度,丧失媒体公信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舆论监督类的电视新闻专题节目所遇到的堡垒,攻克起来不仅需要新闻工作人员斗智斗力,还要有过人的胆识,有些舆论监督类报道,采访拍摄难度特别大,残酷之处,不亚于战争年代刀光剑影的肉搏战。
因此,在报道中叙述事情经过,或者运用画面、引用有关证人证言等一些主观取舍的材料方面,一定要特别慎重,比如在引用一些材料有时不能以复印件为依据,不能只采访一两个人来代替普遍性的群众意见,这种采访力求从不同侧面、场合取得两个以上不容辩驳、靠得住的证据,做到“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铁证”、“死证”。
某电视台在拍摄某地私自冒领粮食直补款,不仅采访了众多的村民,还找到当地财政局查看发放名册,看名册上有多少户人家,实际发放了多少户,然后和这个村子村户数目一对比,真相就在对比总不言自明了,如果只采访村民没有花名册上的名单,有村民对村干部不满发现私怨的可能。
三、注意角色定位,不能超越权限干预司法、行政工作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新闻舆论监督不是意味着新闻可以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指手画脚,干预司法、行政等权力。
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方面是可以的,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案件报道应该和诉讼同步,不能超越程序,抢先作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报道应当客观,不应渗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
有关案情的事实应当来自法庭、不报道来自法庭外的事实或证人证言。
比如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把犯罪嫌疑人说成罪犯,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
当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不能说不能对司法进行监督,只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
比如对超期羁押、剥夺诉权、采取强制措施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却“暗箱操作”等问题,还有司法人员纪律问题比如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泄露办案秘密等新闻媒体照样可以大胆监督,但不能具体该怎么审判、证据真伪等进行评论。
如果监督超越应有的功能,不尊重司法判决,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四、讲究监督的时机和形式,注重社会效益一个不懂得思考的记者,做不出好节目,也会使新闻产生导向性的失误。
舆论监督中要服务大局,配合中心,不能凭一时快意进行报道。
比如起初媒体对流浪儿童的报道,因为选题太敏感,属于新闻“禁区”,无人敢报道。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在报道中表现的是中国政府对流浪儿童的收容、教育,视角一转换,不仅不是给政府抹黑,反而有利于呼吁全社会来共同关注。
现在看来,流浪儿童问题是世界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它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的存在,关键是记者怎么报道才能顾全大局,更好地让大家来关注流浪儿童。
五、严格审核新闻源新闻行为人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体情况不同对待。
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
但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
一般而言,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有权威性的。
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
另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报、投诉或提供的新闻线索,舆论监督类报道的线索有很大一部分来自这样的报料,对此一定要慎重处理,到现场做认真细致的核查,否则极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
采访中要警惕虚假现场。
新闻源如果是错的或假的,很容易把采访者引入一个雷区。
何况有些人反映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有的信息提供人到了涉及名誉纠纷时或不予作证,或记不清当时的确切情形,这就连孤证也谈不上了。
仅凭“有人提供”,不能作为新闻不失实的充分依据。
新闻行为人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他人提供的事实,最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六、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尽可能让侵权新闻消灭在萌芽状态舆论监督类报道的完成,不能只靠新闻采访记者,更是集体的结晶。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媒体实行稿件三审、四审制度,以便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保证节目的质量。
如果没有好的规章制度,任凭记者的采访,如果记者缺乏常识,而审核者也一知半解或者听之信之,很容易造成失误。
以多人的力量避免舆论监督中采访者可能造成的侵权,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与任何法律权利一样,舆论监督权利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然会出现负面问题。
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加上新闻行为人麻痹大意,采访不认真,报道漏洞太多,法制观念淡薄,法理知识薄弱,而使侵权报道在一层层“严格”的编审下“安全”地流向社会。
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如果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容易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被报道对象告上法庭,疲于应付新闻官司。
(责任编辑/姜超)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