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阶──一起状告六媒体索赔三百万的
名誉侵权案审结后的思考
李成连
【期刊名称】《新闻记者》
【年(卷),期】2001()1
【总页数】4页(P43-46)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侵权;名誉侵权案
【作者】李成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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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论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职能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要求舆论监督的呼声更加强烈,被监督对象维权的意识和阻挠监督的意愿进一步提高,围绕舆论监督的法律纠纷和新闻诉讼呈多发趋势,甚至不乏借恶意诉讼阻挠舆论监督的现象。
同时,由于我国尚未进行新闻法立法和舆论监督法立法,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新闻事实与法律真实的认知不同和处理差别,加上新闻媒体取证手段受限,常常出现舆论监督符合新闻操作规范但却在新闻官司中败诉的现象,客观上也造成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难。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侵权;新闻立法;正文: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在众多舆论监督事例当中,央视痛打“瘦肉精”就是一个舆论监督的成功范例。
类似这样的消息,让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组欣慰不已。
3月15日,这个栏目制作的专题节目《“健美猪”真相》在新闻频道播出,揭露了“瘦肉精”重现江湖的惊人内幕,一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现在回头看这次成功的舆论监督行动,从前期策划到中期调查再到后期跟进,整个流程显示了新闻工作者良好的业务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也彰显了媒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担当,体现了“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建设性监督”的巨大威力,更表明了相关政府部门坚持“民生为重”不动摇的意志与决心。
舆论监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舆论监督是公民、媒体等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舆论监督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实践困境以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因违规开发、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被网民曝光。
随后,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迫使当地政府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该公司被认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违规开发、拖欠工程款、虚假宣传等。
在舆论监督和法律震慑下,该公司最终被责令整改,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款确立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舆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保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该条款明确了公民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3)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款规定了公民在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
2. 舆论监督的实践困境(1)信息不对称: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公民往往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导致舆论监督效果受限。
(2)法律适用困难:在处理舆论监督事件时,司法机关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困难,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3)维权成本高:公民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维权成本较高。
3. 应对策略(1)加强信息传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主动公开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为舆论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由

自媒体 引发 的侵 权案 行为不 能称 之为新 向受 害人承认错误 ,表示歉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东方体育 日 报》发表 《 传 脚”范志毅以 《 ( 1 ) 名誉权 。新 闻媒体侵害 名誉权 讼请求不 成立或不完全 成立的相应主张 , 闻范 志毅涉 嫌赌 球 》一 文起诉 该报 侵 害 从而对减轻或减除 自己的侵权责任 。 常 常表 现为 发表 虚假 报道 ,致使公 民、 其名 誉权 。判 决 书认 为 “ 本案 原告 系 中 宪 法规 定公 民言 论 自由,媒 体可 以 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国国家 队著名球 星 , 自然是社 会公 众人 ( 2)隐私 权。新 闻以公 开为要 旨, 深通 过采 访 了解 常人 无 法取得 的信 息 , 满 足公众 的知情 权 ,而 隐私则 要求 保守 进行 传 播 ,以满 足公 众 的知情 权 ,甚 至 物 ,原 告 的任何 消息都 将 引起 社会 公众 进 行舆 论监 督、反 映 民意 ,这是 新 闻 自 和传媒 的广泛 兴趣 和普遍关注 。【 l l I ’ 在 本 秘密 , 维护个人 的隐私空间 。 ( 下转第 6 5页 )
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抗辩事 由
黄秋生
( 作者单位 :福建漳 州电视 台)
摘
要:在新 闻报 道特别是社会监督新 闻报道 中,经常遇到是否构成新 闻侵权 的纠纷 。本 文对新 闻侵权如何界 定 ,新闻侵权
要承担哪些责任 ,新闻媒 体又该如何抗辩等 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 :新 闻侵权 ;侵权责任 ;抗辩事由
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文化与生活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刘礼鹏摘要:我国的监督体系中离不开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这一重要部分。
而新闻媒体具有其他监督主体没有的功能,该主体能够短时间内开展舆论监督,进而更好地督促我国的各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促进效率提升,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同时还可以计算暴露出一些关键的社会问题,为建设一个强大、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做贡献。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舆论监督的内容,总结目前的不足和问题,进而针对性提出对策,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新闻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民主化;舆论监督;应对策略一、前言这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督体系,并且逐步推进了我国的社会民主化进程,社会上的改革新闻媒体也可以逐步做到实事求是的报道,对社会敏感问题作出及时的,客观的报道。
但作为新闻媒体,更应该在工作中端正立场和心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通过揭露社会上的违法、违规等问题,实现对权力的制约。
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一)新闻媒体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报道内容经济效益做好新闻媒体基本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关键的工作。
但是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存在与社会焦点问题相去甚远,为了利益夸大广告效果,赚取外快,而忽视了对于时事类、权威媒体的报道内容,导致严重违背了社会群众的需求。
尤其是部分地方新闻媒体来说,由于其经济效益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不仅依靠自身的营业收入,更多资金由地方财政拨付。
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少地方新闻媒体会选择忽视地方问题,选择敷衍态度,难以真正起到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二)新闻侵权事件频发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报道难以满足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隐私侵权、名誉侵权、著作权侵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而其中的原因是记者必要的法律意识缺少,缺乏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还有的业务技术能力差等。
比如,有些记者追求效应,随意发表报道内容;评论主观性强,甚至使用侮辱语言;有的没有得到原作者同意,随意摘抄文章,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的问题,严重背离原作者初衷。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与侵权规避

舆论 监 督 通过 提 出批 评 、建议 , 能 。舆论监督通 过疏导社会意见 、反 映 宣扬他人 隐私 、擅 自披露他人 隐私 ,或 为 社会 发 展提 出 正确 导 向 ,调 控 社会 民众要求 ,来消除可能 的社会冲突 。对 者 因采访 不深入 、审稿不严等造 成与事 冲突 ,促进社会 和谐 发展 ,在我 国舆论 民意最好 的办法是疏而不是堵 ,通过新 实不符 侵犯了他人名誉 。最后 ,一些 舆 监督是人 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 的一种方 闻媒介 的参 与 、沟通和引导 ,能够降低 论监督 在对 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时 ,没有 把 握好时机和分寸 ,影 响了司法 公正 , 式 。 “ 论 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 舆 不 同社会 利益群体直接摩擦 的可能性 , 促进社会 的健康发展 ,是 民主建设 、政 增 大理解 和宽容性 。 而且通 过舆论监 有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未被 审判 ,新 闻
舆 论监督还能够通过 自由公 开的讨 论 ,
比拟的 。第二 ,导 向功能。在现代 ,新 限 ,而引发侵权诉讼 。 “ 近年来 ,舆论
使 公 共政 策 更 趋理 性 ,促 进 公众 民主 闻媒体是实行舆论控 制的关键手段 ,任 监督作为媒体 的基本 职能之一受到越来 参 与 。但舆论监督权 利不是绝对的 ,国 何 国家都会掌握舆论 机关 ,把握舆论 的 越多 的重视 ,但 与此同时 ,相伴而生 的 三多 ’趋势 , 家在保护新 闻舆论监督 自由的同时也要 方 向,来宣传 自己的政治观念 、道德观 新 闻侵权 问题也 呈现出 ‘ 防止其被滥用 。新 闻舆论监督要遵循适 念 ,影 响人们 的行为和思想 。而新 闻舆 即新 闻侵权 现象多 、官司多 和败诉 多 。
媒体如果不能依法行使 监督 权利 ,不仅 监督 的顺利进行 和监督 的社会效果 。鉴 成为 民风 民情 的 “ 晴雨 表” ,从而监测 不能促进公 民权利 的实 现 ,还会 引起社 于近年来新 闻报道侵犯 公 民名誉权 、肖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第一篇: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沉沦》是郁达夫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写于作者在日本留学期间,收录在同名小说集《沉沦》里。
小说讲述了一个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的遭遇,通过“一个病的青年忧郁症的解剖”(郁达夫《〈沉沦〉自序》),揭示主人公内心灵与肉、伦理与情感、本我(Id)与超我(Super-ego)矛盾冲突。
与郁达夫其他的小说作品一样,《沉沦》是一篇“注重内心纷争苦闷”的现代抒情小说(也叫“自我小说”),带有“自叙传”的色彩。
因此,小说大胆而深刻的揭示任务复杂而丰富的心理活动。
若要赏析这篇小说,就必须探究人物内心的矛盾心理以及造成这种心理的自身与社会原因。
《沉沦》的主人公“他”出生在一个典型的中国传统家庭,在“他”四处求学中接受的则是较为开放的进步思想。
在中西文化交融的环境下长大的主人公既有中国文人某种气质,同时又有一些自由与叛逆的思想。
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环境下,他的自由思想被压抑。
当他离开W学校“打算不再进别的学校去”,他选择了蛰居在小小的书斋里。
他的内心里也因此而压抑,产生了“忧郁症的根苗”。
此后的留学生涯他的忧郁症就更加严重起来。
在异国他乡,饱受“性的苦闷”与“外族冷漠歧视”的“他”渴望真挚的爱情,并愿为此抛弃一切。
然而这种渴望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他的内心逐渐失去理智的控制,他开始自渎,窥视浴女,甚至到妓院寻欢,只为了寻求自己感官上的一时愉悦与满足,最终深陷在邪恶的沼泽里不能自拔。
那饮鸩止渴的行为显然让“他”更加苦闷,愉悦过后是更大的空虚,欲望越来越大,他开始寻求更大的刺激,而他的经济状况却穷困潦倒,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最终“他”只有投海自尽来结束这个恶性循环。
郁达夫在《沉沦》中描写色欲是极其重要的部分。
这些情节的描绘既不是张资平式的肉欲挑逗与官能刺激,也不是遮遮掩掩含蓄的描绘,而用一种“露骨的真率”来描绘。
这样写既达到对“深藏千年背甲里士大夫的虚伪无情的揭露”同时又不失美感,真实而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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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
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
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
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
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
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律规范。
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因此,新闻工作者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所有被报道人的权利。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明确新闻侵权与正当监督界限的基础上,把握好采访报道的尺度,做到不谤人名誉、不揭人隐私,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新闻事实关。
舆论监督报道是讲问题的,总会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也不可避免会遭遇反监督。
因此,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也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
但应当明确的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亦即新闻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
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
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讲,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来衡量新闻事实,这就要求记者树立证据意识,养成提前上法庭的习惯。
首先,采访时一定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各方面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消息来源求证单一而产生片面性。
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和经被采访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的采访记录,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其次,写稿时要做到表述准确,报道内容要与掌握的证据相吻合,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尽量删繁就简、留有余地,切不可合理想象、贪大求全。
再次,对新闻源要加以分辨,充分利用权威消息来源的法律空间,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
三、运用平衡报道技巧,力求做到全面、公正。
采访全面细致,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和记者防范侵权的良方。
而要做到全面、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做到平衡,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看到所有的不同的倾向”,“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平衡报道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
尤其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要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要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通过多元化的信息来反映新闻事件,正确引导受众理解新闻事件的本质。
四、将事实与评论分开,把过程与结论分开。
新
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道德的评判者。
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还容易引发侵权。
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坚持客观性报道原则。
所谓客观性报道,是指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
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应把结论留给权威部门去定,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
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五、把好稿件文字关,避免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在少数。
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
也有学者更深入地分析了侮辱性语言的构成,并将其分为两大类:辱骂性语言和丑化性语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尽管内容基本属实,但却因为在文中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
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表述怎样的事实都必须客观地白描,要多用中性词,尽量少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词、副词和感情色彩太浓的词语,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添加个人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