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

新闻侵权反思报告范文新闻侵权反思报告一、事件回顾2019年某日,某报纸刊登了一篇报道,内容涉及了某高校教师贪污的丑闻,且指称该校校长参与其中。
然而,在事后调查中发现,该报道完全属于捏造,对校长和该高校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新闻真实性的质疑。
二、问题分析1. 新闻采编失误。
新闻从业人员在核实相关事实之前,就迅速发稿,缺乏审慎和负责任的做法。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媒体自身的信誉。
2. 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刊登了涉及校长的不实报道,侵犯了校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此类侵权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便对社会上的恶意报道起到警示作用。
3. 自律与监督不力。
新闻行业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构,导致个别媒体工作者为了吸引读者和广告商,肆意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公众的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1. 缺乏新闻报道的标准和准则。
新闻报道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和职业准则,如真实性、客观性、平衡性等。
然而,在当前的新闻市场中,一些媒体机构忽视了这些准则,以追求热点和眼球效应为主,丧失了新闻应有的价值。
2. 缺乏对虚假新闻的法律制裁。
当前,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对于媒体发布的虚假新闻的处罚力度并不足够。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3. 自律机制的缺失。
媒体自律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由媒体从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独立组织,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自我纠错和规范发展。
四、问题解决1.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对新闻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认识。
只有在职业道德的引导下,新闻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2. 建立健全的新闻监督制度和处罚机制。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3. 建立专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这个组织应由新闻从业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

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研究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在新闻报道中触及名誉权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
名誉权是指个人受到负面评价或不实报道而受到损害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
本文将探讨当前新闻报道中易发生名誉权侵权案件的主要原因,以便更好地保护公众和媒体的合法权益。
一、新闻报道不准确新闻报道中的不准确信息是名誉侵权案件最常见的原因。
不准确的新闻报道可能是由于新闻记者采访时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或者是由于记者的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导致的。
此外,一些新闻机构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可能会夸大报道事实或者直接编造新闻,这些行为都容易导致名誉侵权。
解决方法:新闻媒体应该加强信息的核实,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新闻机构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机制,采取多方面的信息获取方式,以便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
此外,新闻媒体应该建立一个容错机制,确保在报道出现错误时能够及时纠正,并向有关当事人道歉和赔偿。
二、新闻报道不当新闻报道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名誉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闻报道的不当行为包括无端攻击和诽谤等。
这些言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甚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此外,新闻工作者如果擅自公布受害人的私人资料,也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
解决方法:新闻工作者应该遵循道德和法律原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在报道中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论和不实报道。
如果发现了错误、不准确或不当的报道,新闻机构应该及时纠正并道歉。
三、新闻报道过度曝光新闻报道过度曝光也是名誉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许多时候,某些案件或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会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很可能被过度曝光,甚至引起了二次伤害。
解决方法:媒体应该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在报道事件时应该尽量避免过度曝光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如果需要报道某个人的隐私信息,应该事先取得其授权,并注明隐私信息的范围和用途。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当前,新闻侵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随着新闻报道的不断增加和传播平台的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呈现出多种形式,如抄袭、虚假报道、隐私侵犯等。
同时,由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的特点,新闻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大,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探究新闻侵权问题,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防止并减少新闻侵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新闻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危害,提出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对策和建议,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研究内容(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种类1. 新闻侵权的概念和定义;2. 新闻侵权的种类和特点。
(二)新闻侵权的原因和危害1. 新闻侵权的原因分析;2. 新闻侵权的危害评估。
(三)新闻侵权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和特点,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危害,为制定防新闻侵权对策提供实证支持。
(四)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措施及建议1. 改善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2. 完善新闻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3. 健全新闻行业的自律机制;4. 加强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置和纠正。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和分析,案例的分析与解读,以及问卷调查等手段,获取研究所需数据并进行分析和整合,为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提供实证支持。
五、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论文将对新闻侵权问题加深我们的认识,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防止和减少新闻侵权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问题的深入探究,为新闻从业人员和新闻行业的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03
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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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类新闻媒体的产生和增长,新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同时,新闻报道的主题内容也日益复杂,如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报道,媒体的互相竞争也更加激烈。
然而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新闻的正确和权威性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新闻的抄袭、侵权、不实报道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形象,也侵犯了个人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新闻侵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通过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能够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司法实践的水平,加强新闻媒体的伦理建设。
另一方面,研究新闻侵权问题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媒体的认知,促进新闻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类型:对新闻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其主要类型,包括抄袭、挖掘个人隐私、不实报道等。
2.新闻侵权的成因和特点:分析导致新闻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讨其主要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3.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对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包括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
4.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针对新闻侵权问题,从伦理角度出发探讨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提出相应建议。
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深入分析新闻侵权问题的成因及其特点,挖掘新闻侵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为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制和伦理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另外,本研究还致力于提高公众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知、引导公众健康理性地看待新闻事件,进一步促进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互动。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系统的搜集、阅读、综合分析,形成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和判决结果,探讨新闻侵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之道。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

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报道新闻时,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新闻侵权制度逐渐完善,而近年来又有新的研究突破,使其更加精准和全面。
以下将结合三个案例说明。
首先是《长安十二时辰》事件。
该剧于2019年通过华为视频在网上播出,在剧中出现的一名士兵被一些网友识别出来,发现了他曾在亲友圈中发布“恶搞”事件,导致其家庭成员受到威胁和侵害。
此时,剧组便犯了肖像侵权的问题。
对此,此案被认为是引起新闻侵权制度完善不可忽视的案例。
其次是“深夜食堂”事件。
该综艺节目曾于2018年播出,其中添加了一名非公众人物的影像和生活情况。
这一行为也涉及到了肖像和隐私的问题,受害人可能因为泄露个人信息而受到社会关注和负面影响。
因此,这一事件加强了对于任何涉及他人的隐私、肖像等问题的完善监管。
最后是网络游戏侵权。
由于网络游戏具有较强的传播性和互动性,游戏中广告、角色形象、物品等都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例如,某网络游戏中出现了与多个球员形象近似的角色,引起了一些球员的不满,迫使游戏厂商进行改动。
这是因为如果不进行相关改善,这样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因为全球社交媒体造成静态和拒绝代表他们作为公民参与威胁等问题。
以上三个案例,体现了在现如今的信息时代,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从而创造健康扬善正美的社会环境。
如果未来的新闻媒体能够更加系统性和科技化地进行信息管理和控制,那么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的影响力将更加深远。
随着新型技术的出现,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也必须借此机会进行升级。
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篡改和泄露,从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此外,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加精确定位新闻受众,从而减少对隐私和肖像的侵害。
总之,新闻侵权制度完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是新闻媒体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新闻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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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摘要: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以及新兴媒体的蓬勃涌现,致使新闻侵权现象愈来愈多,对新闻侵权的研究也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的规制首先需要界定新闻侵权的责任类型与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名誉侵权、肖像侵权和隐私侵权,不同的侵权类型需要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抗辩事由,需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关键词:新闻侵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新闻是指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途径所传播的信息的一种称谓。
在现代社会,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掌握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工具。
由于新闻理论和宪法、法律规定在隐私权界定上模糊、冲突,导致我国目前新闻实践经常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概念的由来新闻侵权的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开始出现的。
《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第一次规定了可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救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该法实施后,很快形成了一个“告记者热”的新闻侵权“第一次浪潮”。
[当时,新闻界将这种纠纷案件叫做“新闻纠纷”或者“新闻官司”,尔后明确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
1991 年5 月6 日至8 日,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南通日报社联合发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新闻法制学术研讨会,6个省市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等50 余位专家学者,集中讨论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
在会议提交的23 篇论文中,有5 篇文章直接使用了“新闻侵权”概念作为文章的标题。
其他 4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纠纷”的概念,4篇文章使用了“新闻官司”的概念,还有1 篇文章使用了“新闻诉讼”的概念。
这类文章有18 篇,占论文总数的78. 3%。
即使那些没有使用这些概念的文章,大多数也是研究新闻侵权问题。
法官认可这种说法,因而形成了一类侵权责任类型,习惯上一直使用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
可见,“新闻侵权”概念是由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提出来的,他们是新闻侵权概念的始作俑者,而不是法律工作者创造的概念。
媒体侵权概念的范围并非不可界定,媒体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例如把媒体分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属于传统媒体,互联网、手机报等属于新媒体。
既然如此,这些媒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就都属于媒体侵权行为。
这和界定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是一样的,例如,产品责任就是以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为基本特点,不论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凡是以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即构成产品责任。
既然媒体的范围是能够确定的,那么,以媒体或者利用媒体实施的侵权行为作为标准当然可以确定媒体侵权的范围。
(二)新闻侵权的特点其一是与新闻活动的相关性。
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和侵权方式的特殊性。
前者是指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单位和新闻工作者。
后者是指这种侵权行为是通过新闻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其二是侵害客体的特定性。
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它们均是侵权行为的客体,非新闻侵权既可侵害财产权又可侵害人格权,而新闻侵权一般只能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由于人格权受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害,根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新闻侵权的赔偿范围要广于一般财产权侵害行为。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涵盖生命权、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当然,新闻侵权并不是对上述全部权利的侵害,新闻侵权一般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居多。
由此可知,名誉侵权、隐私侵权、肖像侵权是新闻侵权的重要类型,要掌握新闻侵权就需要从这几种新闻侵权类型入手。
在实务中,以案件数量为标准,一般而言新闻名誉侵权是新闻侵权的重灾区,新闻隐私侵权次之,新闻肖像侵权再次之。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大多数,超过75%。
由此可见,对这几种新闻侵权类型的具体研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新闻侵权的类型分析(一)新闻报道中名誉侵权的类型界定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客体为名誉。
何谓名誉,学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社会评价说、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综合说以及人格尊严说。
目前,社会评价说是学界通说。
王利明教授认为:‘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
此处所说的特定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名誉权是受该法保护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报导活动时不能对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名誉毁损,否则就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美国学者普洛塞认为,毁损名誉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将不当之观念传布于第三人,致贬损他人之社会地位,或使其遭受怨恨、轻视、受之尊敬、爱戴与信任之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据此可知,媒体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者通过媒体刊播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音像的行为,包括两种侵权行为形式:新闻侮辱与新闻诽谤。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其种类包括: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和其他方式的侮辱“新闻侮辱即新闻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
具体形式主要有:新闻事实完全失实、凭空捏造;采访时只听取一家之言、未对情况进行核实而造成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等等。
”新闻侮辱从形式上看纷繁复杂,其实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抽象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新闻报导侮辱他人名誉的形式主要体现为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
语言侮辱是指新闻报道使用了有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言辞和词句。
例如,报道中针对受害人的某种生理缺陷,某种不正当的行为,或某种不足为外人道的疾病等,使用下流、污秽、蔑视、谩骂等贬低、伤害性的言辞,对受害人进行攻击的违法行为。
文字侮辱即新闻报道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刊登丑化他人、侮辱他人人格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漫画等。
(二)新闻报道中隐私侵权的类型界定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新闻活动侵害私人信息,是指新闻工作者未经权利主体同意而非法披露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
这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典型形式。
主要包括:非法暴露他人的身体隐私;非法暴露患者的疾病隐私;非法侵害他人通讯隐私;非法披露、公开或散布个人身份资料;非法披露、公开或散布个人历史资料;非法披露、公开或散布家庭信息等。
新闻工作者在未经权利人同意之前,不应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以上信息。
否则,极有可能构成新闻侵权,进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新闻活动侵害私人行动。
要防止新闻活动侵害私人行动的发生,新闻从业人员不应以下列方式获得新闻信息:窃听;监视跟踪;强行拍摄、录音和采访等千扰民事主体自主活动等行为;私拆信件及偷窥他人其他文件资料等私自千预他人隐私事务的自我决定行为;私自调查、偷窥他人个人隐私资料的行为。
第三,新闻活动侵犯民事主体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
这主要包括:私闯民宅;私自闯入民事主体的居住旅馆、野营帐篷等隐私空间等;非法搜查与非法探测民事主体其他私人空间等行为。
需强调的是,新闻媒体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种特殊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二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更为严密,即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隐私权也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对未成年的隐私保护越严密,新闻活动侵害其隐私权的可能性愈大,纠纷败诉的机率也越高。
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导时,应特别注意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新闻报道中肖像侵权的类型界定现实生活中,新闻侵害肖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一,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标、做广告等营利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由此可知,新闻媒体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做商标的行为是典型的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第二,丑化他人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知,新闻媒体在对涉及他人肖像的图片或照片进行技术处理时,不能丑化其肖像,否则会构成以侵害肖像为方式的新闻名誉侵权。
第三,私自改变肖像用途。
若肖像权人已经通过明示方式确定了其肖像的用途,新闻媒体改变该肖像的使用用途可构成肖像侵权。
第四,张冠李戴,即新闻报道使用的照片并非报道所涉当事人的照片。
如某报发表关于一少女跳楼事件的报道,将A的照片错当成B的照片,这就侵犯了A的肖像权。
第五,未经权利主体同意制作其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完整权、利益维护权等。
肖像制作权是肖像权的首要权能,如果新闻媒体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这种情况是的典型新闻媒体中刊播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录制的他人在非公开场合中的肖像。
非公开场合本身说明了这些场合具有一定的隐私性。
拍摄,录制他人肖像一定要经肖像人同意,否则即构成新闻肖像侵权。
三、新闻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将如何发展媒体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有20 多年的历史了。
20 多年来,民法学者、民事法官和媒体法制工作者共同研究,使其已经成为一个新闻传播法与侵权责任法交叉的学科,它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会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直接规定媒体侵权就认为找不到媒体侵权的立法生存空间,因而使媒体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成为“一种法学文化遗产”。
这个学说正在发展,司法实践经验也在不断丰富。
正像学者所言:“按照增加特殊侵权行为种类和完善特殊侵权行为体系的精神,新闻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出现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媒体侵权否认说”和“媒体侵权肯定说”之间的争论并不存在根本的认识分歧,而只是看问题的方法和角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