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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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一:施鸿被恶意诽谤案事实经过:施鸿是一位著名的企业家,他在商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某日,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帖子,声称施鸿贪污受贿。

这一帖子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且被转发了大量次数。

施鸿对该帖子的内容感到非常愤怒,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律师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施鸿并无相关贪污受贿行为,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属于恶意诽谤,已经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建议:施鸿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张三协商,要求其立即删除帖子并公开道歉;2. 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思被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张思是一位知名演员,近期与某演员公司签约担任代言人。

某日,一家媒体报道称张思在签约前曾参与非法活动,并附上了疑似张思的照片。

这一报道迅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严重损害了张思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新闻出版法》,媒体对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报道虽然未明确指出张思是参与非法活动的人,但通过附上疑似张思的照片,给读者造成了错误的联想,且未经核实即公开报道,已构成不实报道,并侵害了张思的名誉权。

建议:张思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媒体协商,要求其发布澄清声明并删除不实报道;2. 聘请律师起诉媒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三:李明涉嫌旧事翻新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过去的某段时间曾遇到失败并陷入困境,但后经努力重新崛起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某媒体在近期发布了一篇报道,详细记录了李明过去的失败经历,并将其与现在的成功相对比。

这一报道对李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通过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维权案例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维权案例总结

案例一:诽谤导致名誉受损1. 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企业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董事长。

在某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匿名文章,指称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腐败行为,并声称拥有充分的证据。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开来,严重影响了某某的声誉,导致其企业合作关系受损,并且受到舆论的指责和批评。

2.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发布匿名文章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了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以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遭受诽谤的人有权要求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

某某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名誉权,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建议如果遭受名誉损害,某某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收集证据:收集包括文章内容、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 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

3. 发出要求:通过律师发出合法的律师函,要求作者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

4. 起诉诽谤者:如果诽谤行为严重,造成了实质损失,可以考虑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名誉损失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披露机密信息影响名誉1. 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 IT 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中承担了许多重要的研发项目。

某天,他突然收到公司内部邮件,邮件中包含了涉及公司重要机密的信息,并且明确指出是某某故意泄露的。

这封邮件迅速传遍公司内部,某某的同事和上级开始对他产生怀疑,并且他的名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披露公司机密信息的行为威胁到了公司的商业利益,也对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义务。

某某可以起诉披露机密信息的行为,要求赔偿名誉损害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损失。

3. 建议如果遭受名誉和隐私损害,某某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保留证据:保留相关邮件、通信记录和证词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 寻求公司支持:向公司高层汇报事情的真相,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说明自己的清白和被诬告的情况。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

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

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新媒体新闻侵权下的被侵权人类型及原因分析——以名誉权为例近年来,随着新媒体与互联网的普及和飞速发展,新闻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发布和传播行为也随之增多,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带来了威胁。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名誉权对新媒体新闻中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那么,在新媒体新闻侵权下,被侵权的人有哪些类型?他们又面临着怎样的原因和困境呢?本文以名誉权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被侵权的人类型可以分为私人个体和公众人物两大类。

私人个体包括普通市民、企业家、独立自由职业者等。

他们在新媒体新闻中往往遭受到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比如人身攻击、侮辱、造谣等。

这些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与此同时,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也使得被侵权的人很难及时反驳和辩护,导致名誉受损难以修复。

公众人物指的是那些拥有公众影响力或广泛知名度的人,比如政治人物、艺人、体育明星等。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名誉往往被高度关注和评价。

然而,由于新媒体新闻的泛滥和传播速度的加快,公众人物更容易成为侵权攻击的目标。

一些新闻机构、娱乐媒体和网络用户往往借助新媒体渠道传播虚假和有损于公众人物名誉的消息,用以吸引眼球、制造话题或满足个人恶意需求。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困扰和伤害。

被侵权人面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新媒体新闻的即时性和不可控性使得信息发布的门槛降低,个人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各种消息。

这导致了信息的流动性变得更快,信息真实性等标准有时无法得到准确把控。

因此,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发布者或媒体机构通过虚假、夸大等手段来吸引用户注意,从而导致被侵权人受害。

其次,新媒体新闻传播方式的特点也使得被侵权人难以防范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媒体迅捷的传播速度和广泛的传播范围使得被侵权消息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其影响力往往超出被侵权人的掌控范围。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多种名誉侵权案例解读及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多种名誉侵权案例解读及建议

案例一:名誉侵权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知名的作家,他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评论了某个政治家的一些行为。

这篇文章被广泛传播,并引起了一些争议。

不久之后,某个政治团体发布了一篇长篇文章,指责某某对该政治家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诽谤,并要求某某公开道歉和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名誉侵权法律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因自身名誉受到他人侵害而请求保护的一种权利。

对于名誉的侵权行为,包括诽谤、恶意侵害名誉等。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在文章中对该政治家进行了评论,评论本身并没有直接攻击或诽谤对方的意图,因此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建议:某某可以通过律师回应该政治团体的指责,解释他在文章中的观点只是一种评论,并不存在恶意攻击或诽谤的意图。

建议某某就事实向公众进行澄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某某可以考虑对政治团体提出反诉,要求其撤回指责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商业竞争中的名誉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餐厅的老板,他的餐厅一直以来都有良好的声誉。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某某发现他的餐厅的声誉开始受到了损害。

通过调查,他发现一家竞争对手的老板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指责他的餐厅使用劣质食材,导致了顾客的健康问题。

律师解读:在商业竞争中,保护商业名誉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中的虚假宣传、恶意攻击他人声誉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的竞争对手通过散布谣言,恶意攻击某某的餐厅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了名誉侵权。

建议:某某可以通过律师向竞争对手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散布谣言,并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某某的商业名誉。

如果竞争对手不配合,某某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个人信息泄露引发名誉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他负责处理用户数据。

某天,某某的同事不小心将某个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这些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一、诽谤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

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

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二、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

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报道或者恶意攻击,导致其名誉受损,从而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某娱乐媒体报道了一位知名演
员涉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新闻,但后来证实这则新闻是完全捏造的。

这则报道导致了该演员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其事业发展,还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演员因此起诉了该媒体,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的新闻报道。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企业时,对其产品质
量进行了恶意抹黑,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锐减。

企业因此将该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名誉侵权案件,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位公众人物时,过度
渲染其私生活,甚至公开了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众人物因此将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
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管,严格把关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攻击。

同时,受害者也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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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

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

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

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这个案件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如此重大的影响他人声誉的报道,居然没有任何依据。

我们从保护芮红的角度考虑这篇报道,也许确实有人给芮红反映过这个消息,发生诉讼之后,这个人不愿意站出来作证。

芮红要避免受冤,就应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可以是录音,可以是采访对象的通讯地址,也可以是采访对象的照片。

总之,出了问题,要有据可查。

否则,她的冤也只是莫须有的。

法律讲证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说你是杜撰的。

案例二: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

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日,张某被羁押。

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

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我们审视这个案件,认为报道并未失实。

报道发表在侦查阶段,涉及上诉人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有凭有据。

依据就是黄岩分局初步侦查情况和采取刑事拘留的报告等材料,而且报道内容写明经初步侦查,报道时的情况是真实的,这就是新闻真实里很重要的阶段真实。

刑事犯罪在实施侦查后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起诉,也可以作为其他违法案件处理或者不处理。

张某在报道中涉及违法的罪名或者违法行为的内容都是有据的,不一定非得要以法院的判决来确认。

因此,该报道没有严重失实,不构成侵权。

案例三:清华博士杀人案
启示: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博士生董某因老家建房与邻居马某发生冲突,导致马某重伤后死亡。

当日,董某兄弟四人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当地的记者毛某、金某在证实了董某已被刑事拘留后,发了报道《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清华博士卷入缙云山村命案》,基本客观地反映了当时案件所处特定阶段的进展情况,文中使用了“博士杀人缘于邻里纠纷”等小标题。

次日,记者在原有采访素材的基础上,又向省内社会学专家采访,剖析董某涉嫌命案的原因,并原文刊发了被采访者的观点。

但后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导致马某死亡的致命一棍是郑某的行为,而不是博士生董某的行为,于是,决定对董某不予起诉。

董某以某报社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这个案件是否侵权,争议就比较大。

因为一开始的事实表明,董某参与了杀人,但后来法院给出的结论是没有杀人,而此前的报道却告诉读者博士杀了人。

文章是否属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这还得从时间上去考察。

涉案文章刊登的时间是在案发之初,那么,探讨本案报道真实性的问题就应该建立在这一时间点上,并不能以此后的案件发展结果来判断,应依据当时报道所处的特定阶段所能采访到的事实。

而当时采访所知的事实很简单:命案确有其事;董某确因涉案被刑事拘留,并非记者杜撰;还有,记者采访有关的办案单位,了解到董某已作了有罪的供述,即自己动手打了死者马某。

而且,董某的哥哥郑某的供述证实,董某说过“谁来撬就敲掉谁”的话。

新闻不等同于司法审判,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作出结论。

新闻的特点,要求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

只要新闻发生时的报道是客观的,那就不构成侵权。

报道在某个阶段是真实的,也不等于后面的阶段不予关注,我们需要对事件的整个过程给予关注和报道。

在“新闻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媒体有义务进一步跟踪报道,以便及时更正信息,也便于给受众一个完整和客观的交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社的报道主要内容基本属实,报社主观上没有恶意诋毁、侮辱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使用“博士杀人”一词不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院判决报社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有点各打五十大板的味道,但基本可以接受。

从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名誉侵权的新闻所要追求的真实,和客观真实是有距离的。

即便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未必都是客观真实。

在判断法律事实的标准问题上,学界历来有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

我国法律确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是客观真实。

但是近年来,很多学者尤其是法官提出法律真实这个概念。

他们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 而这一法律上真实的事实, 是法官依照诉讼程序, 运用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

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尚且可能和客观实际不吻合,何况记者乎?
新闻讲究时效性,要在第一时间报道;记者没有司法权力,无法采取强制手段收集证据;记者不都是法律专家,所写文字必须滴水不漏;新闻要有可看性,需要有感情色彩,文字不可以过于理性,更不可冷漠。

所以,对于新闻来讲,不管用客观真实的标准去要求,还是以法律真实的标准去要求,都是不公平的。

新闻的要求就是新闻真实。

新闻真实追求的是基本属实,阶段真实,过程真实。

《著作权法》第1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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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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