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_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法律领域的一个分支,其重点是保护隐私权的利益,并规定了新闻报道的限制和要求。
在这个领域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媒体法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的领域,其中涉及到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新闻报道的自由展开,以及如何在这两种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隐私权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界和媒体界都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报道是民主社会中重要的信息传递渠道,它对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个人隐私。
因此,如何平衡新闻报道的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成为媒体法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一些新闻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另一方面,一些诽谤行为也被打着新闻报道的旗号进行,损害了受害者的名誉。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和原则来规范新闻报道的行为,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的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
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典型的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媒体报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在这个案例中,某媒体报道了一名公众人物的私生活细节,包括其家庭、财产和其他个人隐私信息。
报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导致了被报道者的不愉快和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报道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
根据新闻报道的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标准。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包括了个人生活、家庭、荣誉和名誉等方面。
而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涉及到了个人隐私的披露,就有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的责任。
侵犯隐私权的媒体报道不但损害了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秩序。
因此,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要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实际报道中,媒体往往因为新闻价值、公共利益等原因,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媒体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民法、刑法等各个层面加以保障。
美国《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搜查、侵犯的权利,是保障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在中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收集和使用。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不得随意对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同时,被报道对象也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媒体对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侵犯案例1.王菲与隐私权侵犯案2015年,歌手王菲被媒体曝光在医院产子的消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王菲诉诸法律,要求相关媒体删除有关的报道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部分媒体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需要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即使是公众人物,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当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
2.王宝强离婚案2016年,演员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此期间,媒体对王宝强与马蓉的私人生活进行了大量报道,包括偷拍、披露隐私等行为。
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争议。
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现代社会中媒体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时,应该权衡新闻价值与隐私权保护,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者
2008.0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国 司法上赋予政府机构名誉权的做法, 这种考虑
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符合世界上主要国家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
关于“国家机构”, 规定于宪法第 五 十 七 条 式。
至一百三十五条, 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
资 料 来 源 : 侯 健 《舆 论 监 督 与 名 誉 权 问 题
47
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合理地理解为是针对其组成的个人的; (2)传播
他组织。 理论依据
新
有关一群人或者一个阶层的诽谤事项的客观
闻
记
情况得被合理地推论为, 该传播特别提及其组
者
2008.02
1.名誉 只 能 是 特 定 人 的 名 誉 , 侵 害 名 誉 权 成之个人。
行为应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只有指向特定人的
论, 有机会通过行动澄清人们的认识。第三, 根 “民 告 民 ”, 行 政 诉 讼 是 “民 告 官 ”的 话 , 那 么 这
种 以 民 法 调 整 官 民 冲 突 的 “官 告 民 ”机 制 就 更 误做法”, 严重失实, 侵犯其名誉权。被告报 社
显得不伦不类, 既不科学, 也不合理。第三, 不 以原告是深圳市公安局下属分支机构, 被告是
四 次 浪 潮— ——一 名 记 者 眼 中 的 新 闻 法 治 与 道
资料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德》第24页, 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 2001) 深 福 法 民初 字 第1537号 判 决 书 , 广 东 省
3.法院 起 诉 新 闻 机 构 侵 害 名 誉 权 , 等 于 把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1) 深 中 法 民 终 字 第
与
损 害 公 民 、法 人 的 名 誉 。
第564条A规定, 对于一群人或者一个阶层的人
法
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第 的诽谤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该群人
一 百 零 八 条 起 诉 必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一)原 或阶层的人数少, 以致该诽谤性事项的传播被
自 己 已 经 审 结 的 案 件 是 否 正 确 和 合 法 交 由 另 2392号判决书
一个法院重新审查,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法院
2.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民 主 与 法 制 》
新
生效判决的确定力。
闻
杂志侵犯名誉权案: 1995年3月, 《民 主 与 法 制》
与
资料来源: 李琦、胡志超《广东新闻 侵 权 诉 刊登了《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 ——〈工人日报〉
能排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可能有失实, 可 《南方日报》下属, 双方均缺乏独立的主体资
能有不准确。相对国家机关而言, 公民个人可 格, 且被告发表的文章内容客观属实, 不侵犯
能掌握的公共信息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公民对 名 誉 权 为 由 予 以 抗 辩 。 深 圳 市 两 级 法 院 均 认
国家机关的批评和事实可能有出入, 握有巨大 定: 双方均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记者依据某刻
3.构成 对 他 人 名 誉 权 的 侵 害 , 必 须 是 传 播
数人的新闻作品, 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 针对特定人的虚伪事实。如果行为人传播的事
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不是针对特定的人, 而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
现象或者针对某种自然现象, 则不可能构成对
法律依据
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在此处, 特定的人既包括
如何证明对团体诽谤的同时损害了团体
的名誉权, 而可以运用权力资源对事实予以澄 中特定个人的名誉, 美国法院提出了两个标
清。而对法院权威的恶意损害, 则应当通过公 准: 一是团体的人数必须少到其成员可以一一
法领域的其他制度设计予以遏制。
予以指认; 二是诽谤文词涉及团体的每一成
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一群人, 而依据行
建议条文一、[ 不予受理1]
据民主原理, 判断有关政府行为的事实是否真
新
闻
问: 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 实的最终权力不在政府本身, 而在于人民。第
与
作者侵犯名誉权的,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四, 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与公民之
法
律 答: 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 间的关系的性质, 须根据某些适当的公法原则
起— ——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所引发的思 考 》, 《北 年版
大 法 律 评 论 》第 二 卷 第 一 辑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课题组观点
年版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权利
典型案例
及 诉 讼 地 位 平 等 。当 公 民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表 达 自
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诉《南方都市报》 己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时, 行使公权力的
族 、宗 教 、性 别 、职 业 抑 或 利 益 的 集 团 不 可 能 在
资 料 来 源 : 杨 立 新 《人 身 权 法 论 》, 中 国 检 诽谤之诉中胜诉。
察 出 版 社 1996年 版
资料来源: [ 美 ] 唐 纳 德.M.吉 尔 摩等 著 、梁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某个极小的组织 宁等译: 《美国大众传播法: 判例评析》, 清华大
院和人民检察院。
誉侵权之诉。首先, 因为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
理论依据
人民服务的, 接受公众的批评监督本是题中应
1.关于政府机构是否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 有之义。如果国家机关对公众提出的批评动辄
以及相应的诉权的问题, 需要考虑到以下这些 以诉讼相逼, 则完全颠倒了官民关系。长此以
因素: 第一, 即使政府机关受到错误指责, 一般 往, 无异于消灭不同意见, 窒息整个社会的思
也不会给它履行法定职责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 想活力。其次, “国家机关”和“人格尊严”各属
般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 更不存在精神损失。 公法和私法范畴, 是两个没法搭界的法律概
第 二 , 政 府 机 构 有 能 力 有 条 件 回 应 不 实 的 言 念 , 如 果 说 刑 事 诉 讼 是 “官 告 民 ”, 民 事 诉 讼 是
编者按: 本 刊 今 年 第1期 发 表了 《新 闻 侵 害 名 誉 权 、隐 私权 新 的 司 法 解 释 建 议 稿》的条文, 并对建议稿的由来作了说明。从本期起, 开始刊登建议稿条文的 依据部分, 将分期连续发表, 望广大读者予以关注。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 司法解释建议稿( 依据部分)
□专题课题组
场附近的大街上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 立 的 人 格 , 具 有 民 事 主 体资 格 。一 审 判 决 赔 偿
权力的国家机关完全可以利用管理资源来做 字行业代表的转述做报道, 没有向福田分局求
出说明、纠正或澄清事实, 消除影响。这比到法 证, 报道内容失实。判决被告败诉, 刊登声明,
院起诉媒体或公民的效果要好得多。
赔 礼 道 歉 , 消 除 影 响 , 承 担 诉 讼 费 用 — ——满 足
资 料 来 源 : 徐 迅 《中 国 新 闻 侵 权 纠 纷 的 第 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建议条文二、[ 不予受理2]
为实施时的情况, 可使该一群人都遭受名誉的
问: 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 特 定 多 毁损, 也可认定指向特定人。
数人的新闻作品, 其中的个体提起的名誉权诉
资料来源: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 权 与 新 闻
讼,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侵权》,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答: 针对某一地域、职业、人群等不 特 定 多
同一, 出现自我裁判的情形, 使司法原初意义上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的功能发生畸变, 公众将其作为正义之象征的
资料 来 源 : 冷 静 《从 法 院 状 告新 闻 媒 体 谈
心理认同也将产生动摇。此举有悖司法公正。 起— ——一起名誉侵权官司所引发的思 考 》, 《北
资 料 来 源 : 冷 静 《从 法 院 状 告 新 闻 媒 体 谈 大 法 律 评 论 》第 二 卷 第 一 辑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某 个 特 定 的 群
百 零 一 条 公 民 、法 人 享 有 名 誉 权 , 公 民 的 人 体。对于后者,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作了较为
新
闻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 , 禁 止 用 侮 辱 、诽 谤 等 方 式 严格的限制。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 研究》第141~147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事 委 员 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2.国 家 机 关 不 应 当 成 为 侵 害 名 誉 权 诉 讼 的
人 民 政 府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人 民 法 原告, 有必要明确禁止国家机关对公民提起名
种情况: 其一, 指名道姓; 其二, 虽未指名道姓, 的是其中哪一个人是不可能的, 因而也就无法
但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 其三, 指 提起诽谤之诉。多大的群体算是过大了而无法
向某个极小的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 进行身份的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 政党以及种
组织等, 该组织成员都应视为特定的人。
或团体, 也可以认定为指向特定人。如果侵权 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品陈述的内容是指某一类人, 即使包括原告 典型案例
在内也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因为这种
1.河 南 人 起 诉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龙 岗 分 局 侵 犯
陈述并未指明原告。
名誉权案: 2005年3月份, 深圳市公 安 局 龙岗 区
法
讼研究》, 《新闻与传播研究》199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