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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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体 的规定 。

诉讼 程序 的事 件 却被 立 案 审理 ,在 耗 费 了
高院 《 关于 审理 名誉 权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解
等法 律和 司 法解 释 , 都对 人格 权 进行 了 与此 同时 ,伴 随 着我 国新 闻媒体 的 不 大量 人 力 、物 力 之后 最 终仍 以庭外 调解 结 答 》 一些 原来 简单 的 诉讼 , 由于 案件 以外 的 确 认和保 护 , 这使 得 公 民 、 人 的人 格权 保 法 断壮 大 、信息 传播 的 不断 加快 和 舆论 监 督 案 ; 公 法 演 马 护 有法 可依 。同 时 , 民 、 人 的法 律意 识 的不 断加 强 , 另一 种声 音 , 即新 闻 自由也 越 其他 因素 的 干扰 , 变成 为 旷 日持久 的“ 拉松 ” 讼 ; 诉 一些 应 当属 于侵 权 特 别法 范畴 也 逐步 增强 ,迫 切要 求 其个 体 的人 格权 获 来越 受到 了人 们 的关 注 。 所 周知 , 众 当年 著 得他 人 尤其 是新 闻媒体 的尊重 。 另外 , 于 对 名主 持人 赵忠 祥诉 《 商 时报 》 者 和新 华 的诉 讼 。因 无法 可依 而 只能 援 引一 般 的 民 华 记 卷 入新 闻侵 权诉 讼 的公 众人 物 而言 ,其 名 这 日报 社 名誉权 诉讼 案 刚 落下 帷幕 ,著 名诗 法 原则 , 为案件 的公平 审理 带 来 了困难 。 ( ) 闻 自 由理 解 上 的 偏 差 二 新 誉 更关 系到 本人 的事 业 发展 、 济利 益 、 经 社 人郭 小川 遗 孀杜 惠及 子女 状 告全 国 五大 报 会 形象 等一 系列 问题 ,因而 对新 闻媒体 的 少 数 新 闻 工 作 者 法 律 和 道 德 意 识 薄 刊及 作者 刊登 失 实文 章侵 害 名誉 权 、肖像 弱, 不讲 职 业道 德 , 把新 闻 自 由提 到无 限高 “ 权 ” 为更 为敏 感 , 有 风吹 草 动 , 易 侵 行 一 就 权 案又热 闹登 场 。

怎样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

怎样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
谤 案 ” 司至 今 已 有 二 十 年 的 时 间 . 着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化 官 随 进 程 的 不 断 推 进 . 新 闻 侵 权 已 经 越 来 越 多 地 受 到 社 会 各
方 面的广 泛重 视 法 律 赋予 了公 民和 法人名 誉权 不 受侵
犯 的 权 利 . “ 民 或 法 人 是 新 闻 报 道 的 主 要 内 容 . 名 但 公 而
2 新 闻 侵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新 闻 中 涉 及 到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总 是
综 合分 析屡 有发 生 的新 闻官 司 .绝 大部 分都 是属 于 新 闻侵 害名 誉侵 权案件 的 按 照 民法理 论和实 践 . 闻侵 新 权属 于 民事 侵权 中 的一 般行 为 .本 文 旨在探 规 定 . 第 0 条 侵害 名 誉权 的行 为 以侮 辱 、诽 谤作 为 主要 形式 侮辱 的 主要形 式有 暴力 侮
誉权 与之密 切相 联 . 以新 闻媒体 和新 闻记者 稍有 不慎 . 所
就有 可能构 成对 公 民或法人 名誉 权 的伤 害 ” 方面是 追 ~ 求新 闻舆论 自由 :另 一方 面是 要依 法保 护 自己 的人身 名 誉权不 受侵 犯 。 如何 找到最 佳 的契合点 , 这是作 为广 大新
怎样 防止发 生新 闻侵 害名誉 权
王 锴
( 德 电视 台 , 北 承 德 0 7 0 ) 承 河 6 0 0

要: 根据 民法的 一般 原理 , 结合 在 新 闻工作 遇到 的 实际 问题 , 对新 闻侵 害名誉权 的 表现及 构 成要 件进
行 了分 析 . 重点 对 防止 发 生新 闻侵 害名 誉权提 出一 些思 考。
过新 闻传播 媒 介 , 在新 闻 采访 、 写作 、 辑 、 编 发表 过 程 中 , 以故 意捏 造事 实或 过失 报道 等形 式 .向公 众传播 内容不 当或 法律 禁止 的 内容 . 从而 侵 害了公 民、 法人 或其 它组 织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新闻侵权预防七法

新闻侵权预防七法

(3)批评、评论要公正
公正评论并不等同于客观评论。公正评论的前提是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有自由
评论的权力,这一点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公正评论的条件是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立场公正,没有恶意。在以上条件下即使是带有片面的偏激的评论,新闻单位可以要求免除侵权责任,不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国际上将“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侵权指控进行抗辩的重要理由,以规范言论中意见的合法性。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公正评论”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新闻评论虽有高下之别,但只要内容基本真实,评论与公益有关,没有恶意,就不能算作名誉侵权。
(7)发现有错,主动更正
新闻媒介在工作中,自己发现报道有失误,或他人指出报道有错误而提出诉讼,这时候要积极地、不失时机地变被动为主动,不能听其自然,无所作为,或掉以轻心。如能主动及时地更正,挽回不好的影响,就有可能取得对方的谅解,从而免于起诉,或促使当事人撤销诉讼。放下架子,有错即改,做到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对公众负责。这样,只会增加媒介受众的信任感、接近感。总之,只要新闻媒体和记者、编辑增强法律意识,注意新闻报道手法,学会自我保护,新闻侵权是可以预源
有许多事情,报道者不必自己挺身而出,而要巧妙地以客观报道的手法,以第三
者的立场说话。要注意交待新闻来源。把别人的谈话和结论作为报道者自己的介绍和评价,就没有退路了。
(6)注意用语准确,禁用侮辱性语言
许多新闻官司引起的只是一个字、一个词。因此,在新闻报道中要注意用词准确,尤其要禁用侮辱性语言。如“疯狗般的扑来”、“吝啬鬼”、“守财奴”等。这些言词往往很伤人,容易引起纠纷。至于在新闻报道中,为了达到某种效果,善意地使用比喻等修辞手法,巧妙地使用诙谐、幽默、讽刺的言辞,促使有关的人和被批评者引起重视,促使警醒,深刻反省等,只要不伤害人,那是允许的。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

声誉权保护法维护你的名誉与声誉声誉是个人或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它对个人和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个人的声誉容易受到诽谤、侵权和虚假言论的冲击。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声誉,各国纷纷制定了声誉权保护法。

本文将介绍声誉权的定义、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声誉权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声誉权的定义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机构享有的与名誉和声誉相关的法律权益。

它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在公众眼中正当的形象和信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声誉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 防止名誉诽谤:个人和企业有权不受他人故意损害声誉的诽谤,如虚假陈述、不实报道等。

2. 防止商业诽谤:个人和企业有权不受竞争对手恶意中伤的商业诽谤,如恶意抹黑、恶意扩散虚假的商业信息等。

3. 知情权和同意权:当他人使用个人或企业的名字、形象、商标等与声誉有关的信息时,个人和企业有权知情并同意。

4. 反诋毁和赔偿权:当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寻求赔偿,并要求恢复原来的声誉。

二、声誉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声誉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管不同国家的声誉权保护法的细节有所差异,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要求:声誉权保护法要求言论必须具备真实性,不得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以免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声誉。

2. 证据责任:在声誉权纠纷中,哪一方提出诽谤指控,就由该方承担证明其指控的责任。

这意味着被诽谤的一方无需去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由诽谤方来证明指控的真实性。

3. 救济措施:声誉权保护法给予被诽谤的一方提供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禁止继续散布侵权言论等。

4. 互联网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声誉权保护法也逐渐涵盖了互联网领域,以保护个人和企业在网络上的声誉不受侵害。

三、声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声誉权保护对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隐私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如个人信 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侵犯了 他人的隐私权。
肖像权侵权
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如照片、视频等,侵犯了他人的肖像 权。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
经济损失
新闻报道侵权可能导致被侵权人 遭受经济损失,如著作权侵权会 导致原作者失去稿费、肖像权侵 权会导致被侵权人失去广告代言
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明确指出其错误之处。
在回应和澄清过程中,应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过度情绪化或攻击性 言论。
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侵权行为严重,应寻求法律 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
益。
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新闻报 道的内容、时间、渠道等,以便
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身清白。
要点二
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新闻行业的自律组织,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 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
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新闻素养培训
通过加强新闻素养培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 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和水平。
建立质量评估体系
建立新闻报道的质量评估体系,对新闻报道 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新闻工作者和 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在新闻行业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让新闻工作者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方法等,减少侵权行为的 发生。
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
要点一
制定行业标准
在新闻行业中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规范新闻报道的 撰写、编辑、审核等环节,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合 法性。
案例三: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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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摘要】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私权,具体表现为人格尊严不被贬损,社会评价不被歪曲。

实践中,新闻报道常常被指侵犯名誉权,而其中又以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为甚。

本文旨在介绍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名誉侵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报道;建议一、名誉和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

基于对名誉的上述理解,名誉权实质上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且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评论性的时事文章中,常常会出现对公民和法人的负面评价。

新闻报道中揭露的一些情况,也可能降低其社会评价。

若是完全禁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则媒体的报道将成为只能歌功颂德,不能监督批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就将荡然无存。

如何在名誉权和上述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找到合理合法的界限,这是一个度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原则性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里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侮辱的理解,负面评价是否就属于侮辱,二是对诽谤的理解,报道披露的情况如果与事实存在出入是否就属于诽谤。

以下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二、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侮辱侮辱,泛指一切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

同一个言论,有人可能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有人则认为是正常的批评、质疑。

我们很自然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哪些言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侮辱?哪些言论不在此限?”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往往会为此而困惑。

这是因为对于侮辱的诠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对他人人格有所贬损,即认定为侮辱。

如画家范曾诉文艺批评家郭庆祥一案中,法院认定郭庆祥在文艺评论中使用“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①,属于侮辱,构成侵犯名誉权。

②按照这种理解,不能公开的对另一人的道德和品行做出否定性的评价,无论这种评价的用词是否文明,也无论这种评价是否是公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新闻机构的言论是否构成侮辱,主要是看其评论是否公正。

如果是公正评论,即便存在褒贬,也不应认定为侮辱。

而判断其评论是否公正的标准,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

③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范曾诉郭庆祥一案,完全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严格的理解认为,侮辱应当是一个故意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恶意,就不应当构成侮辱。

在这种理解下,无需考量评论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仅以主观是否有实际恶意即可否定侮辱的构成。

在徐国玉诉南阳电视台等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针砭时弊的新闻评论言辞虽过激,但无实际恶意,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段过激言辞内容是这样的:“快滚,马不停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什么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影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也必须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

”④很显然,这些言辞较之范曾案中的“逞能”之类显然更符合“贬损人格”的界定,但法院的判决却大相径庭。

笔者没有援引学理解释,而是实际判例,旨在说明在法律原则性的规定之下,不同的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中侮辱的界定标准完全可能是不同的,再加之名誉权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增加了受诉法院的不确定性。

正因为如此,如果要尽可能避免新闻报道被判定为侮辱或不当评论,就需要特别的谨慎。

(二)诽谤如果一个言论是失实的,且该失实的言论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下降,这个言论就可能构成诽谤。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在于,诽谤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而侮辱则侧重于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侮辱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可能与事实相符,而诽谤所涉及的内容必然与事实不符。

由于名誉权类案件的多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和1998年又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诸如管辖、侵权构成、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说明。

其中《解答》的第八问规定:“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虽然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批评文章”,但实际上可参照适用于所有新闻报道名誉侵权。

与侮辱与否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一样,“基本真实”与“基本内容失实”这两个概念同样难以把握。

由于新闻时效性的特点,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要求新闻报道做到与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毫无出入,这实际上是一种苛责。

司法解释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允许在次要和枝节的方面出现一些差错,这显然是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一种保护。

有法院认为,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

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⑤在著名演员张铁林诉周美凝、《成都商报》名誉权案中,《成都商报》采访了周美凝,并刊登了周美凝对张铁林的“诽谤”,法院判决周美凝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成都商报》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成都商报》相关报道来源于周美凝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均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

⑥若按照这一标准,只要新闻报道有确切的素材提供者,媒体没有夸张、歪曲的,即可免责。

当然,以上只是部分法院、部分判决所适用的对媒体十分宽宥的标准。

在湖南常德,曾经有一起个人状告数家媒体诽谤的案件。

这一案件的起因是曾经震惊全国的常德9.1特大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的案件(主犯为张君)。

劫案发生后5天,全国多家媒体刊登了一则名为《常德劫案四匪已全部落网》的文章,文中提到:“据介绍,昨日上午10时,湖南省公安机关在湖南益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赵正红(湖南人,身高1.72米,27岁)。

随后,涉及此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某、某某先后在湖南常德落网。

经警方突审,歹徒现已承认他们近年犯下的4起持枪抢劫杀人案。

”⑦报道中出现了这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为避免纠纷,笔者此处隐去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事后证实,这三名嫌疑人中有一名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审讯排除嫌疑后就被释放了。

于是,他以自己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从未承认“近年犯下4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为由,在常德市当地起诉数家新闻媒体。

该案最终认定所有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每家媒体都向其承担了赔偿责任。

以笔者的角度来看,该案原告“确因犯罪嫌疑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证明该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况且全国众多主流媒体异口同声的报道,足以证明其内容是权威新闻源公布的。

但客观的说,法院认定该报道“严重失实”也于法不悖,因为“基本属实”与“严重失实”本就是很主观的判断。

三、避免名誉侵权的范式。

综上,由于法律对名誉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发生名誉权纠纷时所适用的标准也可能宽严不一,但在撰写新闻报道时却是有一定的方法可以尽可能避免侵犯第三方名誉权,这些规则包括:(一)平衡报道所谓平衡报道就是给予当事人以平等的话语权,如前述徐国玉诉南阳电视台一案中,如果报道的更到位,除了采访徐国玉的父亲以外,还应当采访徐国玉并在节目中表现他的理由和辩解。

报道应该向受众传递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偏听偏信。

平衡报道的另一个方面是尽可能直接援引被采访者的陈述而尽可能避免媒体以上帝视角进行陈述,媒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陈述就意味着对这些事实的真实性给予保证,所以一旦出现失实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反,如果在一篇报道中同时引用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将判断的权利交给受众,则媒体本身应当免责。

(二)专家评论与平衡报道相似的,除了在陈述事实的时候多用引用句而非陈述句外,在评论部分也应当采访和引用专家的意见,甚至是同时引用数位专家的不同观点。

而媒体本身的观点和评价则应尽可能的中立和超然。

(三)跟踪报道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在报道中完全不出现与客观情况的出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第一时间就找到各方当事人进行采访立即做到平衡报道有时候也存在客观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通过跟踪报道的方式,一方面以新的报道不断澄清和修正此前报道可能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不断通过新的报道反映此前采访不够的各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意见,或者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如果报道刊发后,某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如果其意见在此前的报道中并未被反映出来,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主动进行跟踪报道,这样即使此后发生纠纷也不容易被判承担责任。

(四)用词谨慎报道的内容和标题为了引人注目常常会语不惊人誓不休,笔者在工作中常常发现内容本身做到平衡报道,但标题却有明显偏向性或用词不当引发诉讼的情况。

建议新闻报道及其标题的用词尽可能的理性、平和、文明,尊重事实和各方当事人。

(五)转载核实无论首发还是转载,都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所以在转载其他媒体报道的时候并不免除必要的核实义务。

建议在转载报道时不但要与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核实,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说法或者主张,或者有当事人被原报道所忽略的,可以在转载的同时一并采访报道。

(六)保留证据很多记者工作作风良好完全可以做到笔者以上几点建议,但和电视、电台不同的是平面媒体的记者常常没有对采访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习惯,以至于发生争议的时候无法证明自己确实采访过某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报道的内容和当时采访的内容相符,这就很可能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因此特别建议平面媒体的文字记者在进行采访,特别是批评型、揭露型报道的采访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对全过程进行录音以及其他采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注释:①原文是“我觉得,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谈文化谈国学谈人生,但是,必须真诚,必须真正的有感而发。

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

以这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生、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得有些虚伪了。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1152号《民事判决书》。

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天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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