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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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哪些人才可以申报?如何申报?(一)根据《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办法》,2018年1月1日以后由我市旅游企业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2019年度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

采用柔性方式引进的应签订合作协议,并在我市累计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已入选人才不再重复申报。

1.领军人才年薪不低于50万元(旅游饭店不低于10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曾在国内外知名高端旅游饭店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五星级旅游饭店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曾在5A级景区或国内外知名主题乐园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曾在国内外知名航运企业或邮轮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副船长及以上相应职务,拟来我市邮轮企业担任企业正职(船长)或副职(副船长及其相应职务)。

曾在国家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从业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4A级以上景区以及旅游文创项目的主设计师,拟来我市旅游规划设计企业担任企业正职或副职。

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旅行社、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装备制造服务等企业担任正职或副职。

2.高级人才年薪不低于30万元(旅游饭店不低于40万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曾在国内外知名高端旅游饭店担任5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担任相应职务。

曾在4A级以上景区或国内外知名主题乐园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A级旅游景区企业担任相应职务。

具有5年以上旅游规划设计从业经验,至少独立完成或主要负责10个以上景区或旅游文创设计项目,拟来我市旅游规划设计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曾在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拟来我市旅行社、邮轮、旅游电子商务、旅游装备制造服务等企业担任相应职务。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委组织部、市文旅局:《关于提升厦门核心竞争力,发展年轻友好型城市的建议》(第0125号)收悉。

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诚如陈茹芸代表所言,思明是风景宜人、气候舒适、整体城市建设完善的城区,长期以来受到全国人民的青睐,近年来思明区勇担中心城区的职责与使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市民生活,获评“2022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2023中国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十佳目的地”,在福建省“城市发展‘十优’区”中排名第一。

但近年来全国很多内陆城市长沙、重庆、成都、西安等异军突起,吸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

鉴于此,思明区积极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措施与成效(一)重视人才引进,完善“思明英才”政策矩阵我区始终着眼发展亟须,围绕金融、商贸、软信、文旅影视等主导产业精准聚才,完善涵盖重点产业12个子领域的“思明英才”政策矩阵,惠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中层骨干、毕业生基础等各类人才,每年兑现扶持资金超1.5亿元,子女入学、毕业生生活补贴、“五年五折”租房保障数居全市首位,重点产业人才年平均增速达7.3%,引进百度飞桨、金圆统一证券等人才集聚项目,建设华为鸿蒙创新中心等数字经济人才赋能平台、融视产教融合基地等影视人才培育基地,承办中国计算机教育大会等16场赛会活动,近两年来培训鸿蒙生态开发、影视虚拟制作等人才2700余名。

(二)打造文化品牌活动,推进文化惠民走深走实一是焕新升级思明体育时尚季,把东坪山公园、鼓浪屿、观音山沙滩等优质自然资源和人文景点融入特色体育赛事,策划举办AMOY50厦门(思明)城市越野赛等六大赛事。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厦人[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2013]15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制定《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给予执行落实。

附件: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公务员局2013年9月9日附件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积极申报厦门国家级人才市场,由厦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申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人社部申报。

第三条加快厦门人才大厦建设,由厦门市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建设对台人才交流合作区域性中心,加强台湾人才服务保障。

以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为依托,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进一步完善台湾人才服务平台,定期举办台湾人才与项目对接活动,建立台湾人才及其研究成果数据库。

通过猎才网络、台湾人才之家开展台湾高端人才推荐服务。

支持台湾人才服务提供者在厦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五条建设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区域性中心,推进厦漳泉龙人才市场合作发展。

鼓励厦漳泉龙互设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区域人才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发布区域性人才市场供求信息,举办厦漳泉龙人才交流大会等。

大力发展虚拟人才市场,加快区域内外人才网络互通建设,扩大厦门人才网辐射面和人才聚集效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厦府〔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全面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进一步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旅游观,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的定位,大力实施美丽厦门发展战略,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突出厦门特色,重点打造海峡旅游、商展旅游、休闲旅游、滨海旅游和文化旅游等五大品牌,激发旅游发展活力,大力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围绕旅游要素,延展旅游消费链条,推进我市旅游经济从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努力把我市建成区域旅游中心城市和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到2016年,全市接待境内外游客650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 890 亿元,旅游会展产业链突破千亿元大关;2020年,力争接待境内外游客达1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138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三)统筹规划旅游产业发展。

坚持规划引领,推进“大旅游”统筹发展。

着眼于岛内外各区的自然禀赋、历史人文积淀与特色,以及适应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要求,科学编制厦门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和邮轮旅游、滨海旅游、乡村旅游等专项规划,统筹旅游全域化发展,推进岛内外旅游一体化。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厦府[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53号2004年4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厦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进的对象、方式第五条柔性引进的对象原则上应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智力引进。

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二)业余兼职。

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三)人才创业。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厦委[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人才政策,加大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增强我市人才竞争力,持久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现就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的人才可参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请人才住房。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住房申请情况、申请人评分情况、房源情况,将人才住房房源划分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等部分,并研究确定分配人选。

三、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周转住房,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售价购买,提供给本单位的人才作为周转住房使用,周转住房办理集体产权,其使用管理按周转住房的规定执行。

四、人才住房售价调整为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基准地价+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具体售价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的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的,租金补助标准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租金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经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才,在申请人才住房或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评分时,具有博士学位的加5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加3分,原人才住房分配评分要素表及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申请评分要素表作相应修改调整,人才住房分配评分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申请评分按新的评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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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厦政旅[2014]3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政旅〔2014〕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推进《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特制定《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1.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领军人才申报书(略)
3.厦门市旅游产业高级人才申报书(略)
4.厦门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保障目录(略)
厦门市旅游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1:
《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年行动纲要》及《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集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立机构。

成立市旅游产业“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旅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人才办),具体负责人才工作相关事宜。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三条申报公告。

每年上半年度,市旅游人才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及旅游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制定年度《厦门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保障目录》(以下简称《人才保障目录》),拟制《厦门市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申报公告》(以下简称《申报公告》),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后对外公布。

第四条申报筹备。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及年度《人才保障目录》,参照本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由用人单位进行人才申报。

对尚未创办企业并拟申报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的,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对象。

《申报公告》发布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领军人才申报。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列明的标准,用人单位可对《申报公告》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内引进的人才,或者《申报公告》发布后拟引进的人才进行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人才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集中报送市旅游人才办。

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表格。

用人单位可登录厦门市旅游政务网()或厦门旅游人才网(www. )下载打印。

(二)证明材料。

1.人才有关材料: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其他专业水平及相关资历证明;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阶段可用意向性协议代替);已享受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情况说明及证明;收入证明、纳税
证明等;获奖证书、至今已取得成功业绩等其他《人才保障目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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