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资料绝对珍贵)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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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一:施鸿被恶意诽谤案事实经过:施鸿是一位著名的企业家,他在商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某日,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帖子,声称施鸿贪污受贿。

这一帖子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且被转发了大量次数。

施鸿对该帖子的内容感到非常愤怒,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侵害。

律师解读: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施鸿并无相关贪污受贿行为,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属于恶意诽谤,已经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建议:施鸿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张三协商,要求其立即删除帖子并公开道歉;2. 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思被不实报道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张思是一位知名演员,近期与某演员公司签约担任代言人。

某日,一家媒体报道称张思在签约前曾参与非法活动,并附上了疑似张思的照片。

这一报道迅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和批评,严重损害了张思的名誉。

律师解读:根据《新闻出版法》,媒体对公民或者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报道虽然未明确指出张思是参与非法活动的人,但通过附上疑似张思的照片,给读者造成了错误的联想,且未经核实即公开报道,已构成不实报道,并侵害了张思的名誉权。

建议:张思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 与媒体协商,要求其发布澄清声明并删除不实报道;2. 聘请律师起诉媒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案例三:李明涉嫌旧事翻新侵害名誉案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过去的某段时间曾遇到失败并陷入困境,但后经努力重新崛起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然而,某媒体在近期发布了一篇报道,详细记录了李明过去的失败经历,并将其与现在的成功相对比。

这一报道对李明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通过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纠纷

案例:名誉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大型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他在平台上发表了一篇评论,评论中指责乙方公司销售伪劣产品,并质疑其商业诚信。

乙方公司认为这一评论严重损害了其商誉和声誉,致使其声誉受损,故请求甲方删除评论并赔偿名誉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以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

凡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名字、肖像、名称、声音等个人信息,为营利目的使用的,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可以请求删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在网络平台发表评论使用了乙方公司的名称,并通过评论质疑乙方公司的商业诚信,因此乙方公司有权主张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甲方删除评论并赔偿名誉损失。

建议:针对乙方公司的要求,建议甲方删除评论,并向乙方公司赔偿名誉损失。

双方可以根据损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名誉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知名大学教授,在一个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了一篇演讲,并对某位学者乙方的学术观点进行了公开批评。

乙方认为甲方的言论是对其学术声誉的严重污损,并通过媒体发表声明要求甲方赔礼道歉。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

在学术界,学者及教授之间存在学术批评的权利,但批评时需要注意避免恶意诽谤。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一位教授,对乙方的学术观点进行批评是其学术自由的一种表现,并不构成侵害乙方名誉权的行为。

建议:建议乙方冷静对待,认可甲方的学术批评行为,并尊重学术界的自由言论。

如果乙方坚持要求赔礼道歉,建议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言论进行解释,并明确指出这是一种合理的学术批评行为。

案例:商誉侵权纠纷事实经过:甲方是某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批评了乙方公司的商业行为,并指称该公司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严重损害了乙方公司的商业信誉。

乙方公司对此表示愤怒,并要求甲方删除文章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以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名誉权,而企业也有商誉权的保护。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两人原本关系融洽,但近年来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

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但李四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三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双方关系:张三和李四系同一小区邻居,两家相隔不远。

起初,两人关系良好,互帮互助。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邻里琐事,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 侮辱性言论:2019年6月,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张三的侮辱性言论,包括“张三是个无赖”、“张三欠我钱不还”等。

这些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传播,引起部分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3. 沟通无果:张三在得知侮辱性言论后,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删除侮辱性言论并公开道歉。

李四对此置之不理,甚至反唇相讥。

4. 提起诉讼:2020年1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李四在小区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

李四承认在微信群中发布了相关言论,但辩称这些言论是针对张三欠款一事的回应。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四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张三的名誉权,删除微信群中的侮辱性言论;在小区微信群中公开向张三赔礼道歉;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最新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教学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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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
• 一、行为的违法性:此事虽然纯属捏造,系 谣言,诽谤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具有违法性。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但败坏了原告的名 誉,致使许多歌迷开始质疑原告的人品,同 时也给原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严重干 扰了原告正常有序的工作,影响了原告生活 的和谐安定。
• 三、因果关系:互联网站的管理者对其网站 对外发表的任何文章均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如果因其监管、审查方面的过失致使违法侵 权的文章得以公开发表和流传,网站管理者
(1)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对宪法关 系的必然要求
(2)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3. 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概念 分类
一、概念
——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 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 实现的媒介。
二、分类
• 一审判决:
宣武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管 理者,其提供网络社区作为网友交流平台, 即负有应尽的管理义务,但该管理义务仅限 于一般性的审核义务,审核网络社区里的文 章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布、 发表的言论。而衡量天涯在线在网络社区管 理中是否存在瑕疵,应以其实际审核能力为 准。对网友发表的特定性事件的言论及评述, 被告天涯在线在客观上无法也不可能一一核 实,对其真伪的判定显然超出了网络经营者 的审查能力。且天涯在线已删除涉案文章,
案件反省:
• 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要在网络名誉侵权事 件中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 如果承担严格责任,按照传统媒体的管理 要求来管理网络,势必会降低网络空间传 递实时信息的功能,从而限制网络产业的 发展。
• 不承担严格责任,不代表不等于绝对不承 担任何责任。因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新闻 媒介和出版机构对作品负有审查和核实的 义务,这种义务同样适用于网站。如若未

名誉损害法律案例实例(3篇)

名誉损害法律案例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2018年,李某因涉嫌受贿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然而,在此期间,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一篇名为《揭秘某公司内部贪腐现象》的帖子,该帖子匿名发布,主要内容为李某受贿50万元。

帖子发布后,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李某的名誉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酵帖子发布后,李某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

她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澄清事实,李某委托律师收集证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 调查取证李某的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帖子内容纯属捏造。

首先,李某从未收受过任何人的贿赂;其次,帖子中提到的50万元,李某与当事人并无经济往来。

此外,律师还发现,发帖人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张某因与李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心生报复。

3. 法律维权在收集到充分证据后,李某及其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判决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李某受贿的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在本案中,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名誉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本案中,李某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收集证据:李某的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网络名誉侵权案件
2006年4月3日13时31分,我向沈阳发送了一份名为“沈阳:我向你道歉——from秦尘”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沈阳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和不够老谋深算,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我认为,沈阳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40多岁的成熟老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

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例5个案例一: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

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

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

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

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

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

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

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

名誉侵权法律案例(3篇)

名誉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被告:李四,男,28岁,某知名企业员工。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一家公司的同事。

2019年4月,张三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李四却心生嫉妒,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李四删除不实言论,但李四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并组织了证据交换。

2. 事实认定(1)被告李四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包括捏造张三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与客户发生纠纷等事实。

(2)被告李四的行为已造成原告张三的名誉受到损害,给张三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3)被告李四在原告张三多次要求删除不实言论后,仍拒绝删除,且未对张三进行道歉。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网络上公开向原告张三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四因嫉妒心理,故意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名誉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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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分析
案例
“打假第一人”王海 起诉 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 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 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 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 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 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 “勾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 贬义词,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 行侮辱、诽谤。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 络上传播,影响范围也进一步扩散。
起诉理由:
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 近三千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 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 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 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 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 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 错。
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 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 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 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 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
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 行采写 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 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 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 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
事件:
2006年4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发布的照 片和音乐试听链接的点击率也一路攀升, 也就在这时,张可可遇到了“网络暴民” 的袭击,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 “北京某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 张可可的演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可可 “还在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 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 张可可的演艺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去年8月底,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一 纸诉状把“天涯社区”告上了法院。
一方面会使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对侵 权言论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使其泛滥;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对传统媒体的严格要求来 管理网络,势必会大大降低网络空间中随 时随地的实时信息给公众带来的巨大外部 效应,从而限制网络业的发展。
“合理注意”:
网站经营者不承担严格责任并不等于他绝 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对 作品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同 样应当适用于有发布信息功能的网站。
网站经营者对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 的内容可以不承担责任; 对他人制作的侵权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技 术控制而未控制,或者在当事人的合理要 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 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强调网站经营者应当 尽到“合理的注意”。
小组成员
李凤娟、李戈、武雁 李欣、张婷婷、周玉洁
驳回
案例二:
2008年7月23日,一位名叫“纳兰 阿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 题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 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 的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 多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 谩骂。
《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 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 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 载在《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 同日,“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 以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 为“奥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 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
诉讼要求:
张可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 行为 在指定的网络、平面媒体上公开向 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
判决结果:
法官认为天涯在线在经营过程中并 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张可可要 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持, 张可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问题二:
针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大家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
究竟应当技术上的原因和网络信息量大的特点, 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充分、完 全地控制上载信息。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网站经营者承担严 格责任,受害人把网站经营者作为被告, 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 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 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 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 事件的报道。
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 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 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 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 无不当之处。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 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应
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 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 拒不理会原告的要求。
原告要求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 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 图名利!》侵害了其名誉权 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 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 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一: 天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海的 名誉权?
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 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 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 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 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 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综观涉案文章全文 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 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 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 的事实。
相似案例
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 第一案
原告:张可可
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和家电巨 头国美电器公司联合打造的的签约歌手, 双方就资源、资本进行整合,共同对张可 可的演艺事业进行策划包装,因此张可可 也被称为 “中国第一个股份制歌手”,是 2007年度内地迅速走红的优秀女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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