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笔者 认 为 ,互 联 网站 对 其 登 载 的新 闻 负有 的 审查 核
害关 系 ,不应 当是题 述 案件 的合格 被告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实的 义务 包 括两 种情 况 ,一 种 是直 接 的 审查 核实 义务 ,另 之 间 的 纠纷 已经 法 院判 决 ,张 某现 再 以 同一事 实 和理 由提
对计算机网络转载涉及名誉权侵犯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
在 处理这 类 案件 的司 法实 践 中较难 找到 直接 的法 律依 据 。
2 0 年 4 1 日,文 法 报刊 登 了该 报记 者 写 的一 篇 报 05 月 8
道 八旬老太无辜招殴打) ),该篇报道谴责张某无故殴打
省 市人 。心性 网随 后 不久 转 载 了该 … 鉴于 这 类 案件 的特 殊性 和 网 络名 誉侵 权 现象 的进 一 步发 八旬 老 太 。 张某 系 A B 05 0 展 ,笔者 以近年 来承 办 的一起 计算机 网络转 载文 章侵 犯名 篇报 道 。20 年 l月 ,张某起 诉文 法报 社 ,认为 文法 报 的 誉权 纠纷 案为例 ,作一 些法律 上的探 讨 。 具体 案情 大致如 下 :某 网络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下称 “ 心 报道 侵犯 了 自己的名誉 权 。法 院受理 后 进行 了审理 ,判决 认定 文法 报社 的侵 权行 为成 立 。法 院判 决后 文法 报社 履行 了判 决 所 载相 关 义务 。2 0 年2 ,张 某 以心性 网转 载 的 07 月 报道 八 旬老 太 无辜招 殴 打 侵犯 其名 誉权 为 由 ,向法 院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关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 关键词 】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对策
近年来 ,随着互联 网技术 的快 速发 爆料称 , “ 北大 院长在 梦桃源吃饭 时 ,
以 ,邹恒甫 的行 为 已经侵犯 了原告 的名
展, 微 博也 日 益普及 并成为人们 生活的 部分 。它是功 能齐全的传播方式 ,人 们 可以利用微博进行 信息查询 、学 术交 流 、娱 乐 、收发信 息等 。但微博 给人们 带来 了便利 的同时 ,也给个体 的名 誉权
奸 淫 。北 大 教 授 系 主任 也不 例 外 。 所
保护 带来 了冲击 和挑战 。首先 ,微 博突 3 万余条 ,评论超 过6 0 0 0 条 。8 月2 7 日北 因此 ,这里 的损害主要包括外部 名誉 损 破 了时空界 限,这就 使名誉权 的保 护变 大 召开媒 体通气 会 ,称8 月2 2 E t 北京 大 害 、 内部精 神 损 害 以及 附 带 的财 产 利
我们 可 以先看一 个案 例 。2 0 1 2 年8 大教授 和北 大的消极评价 ,带来 了严重 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微博名
月2 1 日,微博实名了原告 的尊严 。所 誉 侵 权 也是 如此 。在 北 大诉 邹 恒 甫名
期I I 8 | } I 识2 0 1 3 年第O 5 期 9 5
一
调查组 收到的 电子 邮件 和电话 中 ,没有 伤 、失望 、忧虑 、气愤等痛苦情绪 ,更
任何涉及邹 恒甫微博所述 内容的举报 。
8 月3 1 日,北大 曾就此 事发 出声 明 ,宣 附带的财产利益 的损 失主要包括侵权微 布要起诉邹 恒甫 ,并表示 已经将书面材 博 指 向人为治疗精 神损害而支付 的各 种 料递交 到法 院 ,9 月7 l ,北 京大学诉邹 费用 、不法微博指 向人为 了维持 自己的 E 恒甫名誉权 纠纷一案正式立 案 。那么下 名誉 ,进行诉讼或者 澄清所花费 的费用
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通过《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 , )
这 两个 司法解 释 是侵 犯名 誉权 案件 审 理的 主要 法律 依 据 。《 解
律 的 问题 做 出解 答 。《 答》 7 解 第 条规 定: 是 否构 成侵 害名誉 权 “
主要 对各地人 民法院在 审理名誉权案件 中提 出的如何 适用法 《 法》 3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 格尊严 不受 答》 宪 第 8 “ 侵犯 。禁 止用任 何方 法对公 民进行 侮辱 、 诽谤和 诬告陷害 。 ”
L g l ytm n o t e aS se A dS dey
2 12(下 )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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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分析
李 冬静
摘 要 本 文在讨论 网络侵 犯名 誉权概 念的基 础上 , 重点研 究 了 目前我 国保 护 网络 名誉权 的法律 、 法规 , 分析 了 网络名 誉 权 的 法律 适用 情 况, 出 了完善 网络 中名 誉权保 护的 建议 提
除 了保 护名誉 权相关 的法律 外, 国务院先后颁 布 了 《 互联 网
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 1 条、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5 厚均 的名誉侵权 行为 , (5 2 条)《 (7 向郑厚均赔 礼道 歉 , 并赔 偿原 告精神 抚慰 条) 《 联网上 网服 务营业场 所管理办法》1 条 )分别对通过互 和 互 (2 , 联 网络对他人 进行侮 辱和诽谤 的行 为进行 了禁 止性 的规定 。 ( ) 三 网络名 誉权 相 关部 门规 章
誉权 进行 侵犯 的行为 , 是指通 过在 网上登 载包括文 字 、 图片 、 声 管理办法 》 2 条 的规 定处 罚。 第 O ” 音 、 画等各种 利用 电脑 和 网络 技术制作 并在网络 中上 载 的各种 动 各样 的作 品, 侵犯 公民或 法人 的名誉 , 并使 其社会 评价 降低或贬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损害案例

案例:名誉损害案例案例一:某某公司被媒体曝光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多年的知名企业,在某商品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及声誉。
然而,最近一家媒体公司公开报道了该公司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支持其报道内容。
报道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跟进报道,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媒体涉嫌造成了某某公司的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媒体应当尊重事实,正确地报道并提供证据。
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存在明显的虚假、不实或者恶意抹黑的情况,媒体可能会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然而,要想成功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名誉权,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虚假性或不实性。
建议:对于某某公司来说,在这个案例中,他们应该尽快采取合法的手段来应对负面的媒体报道。
首先,他们可以与媒体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证据证明报道的不实性。
如果沟通无果,他们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的诉讼,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正面宣传来改善公众对他们的印象,从而逐步恢复其受损的声誉。
案例二:某某名人遭受恶意网络谣言攻击事实经过:某某名人是中国影视界的一位知名演员,多年来以其出色的表演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受到广大粉丝的喜爱。
然而,最近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恶意攻击和造谣的言论,指责某某名人涉嫌违法行为和道德败坏。
这些虚假的言论很快扩散开来,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对某某名人的名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名人遭受了网络谣言的攻击,其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名誉权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和名望等方面的权益。
当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攻击和造谣,影响他人的名誉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保护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建议:对于某某名人来说,在这个案例中,他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

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评价中的名誉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评价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能够畅所欲言,但同时也为名誉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因此,研究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重要性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个人而言,良好的名誉是其在社会中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个人的尊严、社会地位以及人际交往。
对于法人来说,名誉则关乎其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在网络环境中,名誉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名誉受到侵害,其负面影响可能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发表评价时更加无所顾忌,容易出现恶意攻击、诽谤等行为。
二、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一)侮辱性言论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粗俗、恶劣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如谩骂、诋毁等。
(二)诽谤性言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三)披露他人隐私在网络评价中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
(四)恶意评价出于不正当目的,对他人进行片面、夸大或歪曲的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生负面看法。
三、网络评价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损害,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而仍然实施;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
四、网络评价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特殊情况,相关法律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摘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网络法律问题,包括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的规制以及网络言论自由与侵权平衡。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揭示了法学在解决网络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法学应用于网络法律问题的优势。
未来网络法律问题的发展趋势也在文中得以预测,并总结了法学视角对网络法律问题的启示。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更加全面地了解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法学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网络法律问题、法学视角、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言论自由、法学优势、发展趋势、法学启示。
1. 引言1.1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网络法律问题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逐渐凸显的,它涉及到网络侵权责任、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行为等多个方面。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法律问题也在不断涌现和演变,给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网络法律问题的背景介绍需要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说起。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与此网络也成为了一片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许多法律规定在网络空间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种种问题的产生。
网络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也是背景介绍中需要重点强调的一点。
由于网络的跨境特性,很多法律问题不再受限于国界,跨国互联网公司、海外侵权行为都给网络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和具有国际性视野的网络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2 法学视角分析网络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通过运用法学视角,我们能够更客观、全面地审视网络法律问题,使法律对网络环境的需求和挑战有所回应。
法学的理论思考和实践经验可以为处理网络法律问题提供有力支持,使网络法律规定更趋完善和可操作,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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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已经成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号在京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
互联网络以其信息量大,速度快,传播广的开放特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网络名誉侵权隶属于传统的名誉侵权,但是和一般的传统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啊,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更广范围的侵害,更大程度的精神伤害。
本文旨在探索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网络名誉名誉侵权目录一、网络名誉权概述1.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2.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二、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认定1.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2.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1.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五、结语六、致谢一、网络名誉权概述名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受的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自己的应有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名誉权的维护的权利,实质等同于一般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是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对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为侮辱,谩骂,诽谤。
对权利人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有口头的,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一些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
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上名誉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胜其烦,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1.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长足进步,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络用户更是越来越多,每年都呈快速的增长模式,其中年轻人占有很大比重,人们通过互联网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便利着自己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络购物,交易,聊天,了解外界信息等等,实现不出户边知天下事的梦想,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在方便我们生活,工作,学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垃圾信息遍布,网络虚拟世界令一些人们迷失,其中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对一些网上发布信息者考核很宽松,发布者可以任意发布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很容易让阅读者混淆视听,无意或有意间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对第三人的名誉侵权。
由于缺少相应的网络监督,使得网络名誉侵权越来越多,对第三人名誉侵权的信息散步的来源难以追踪,让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和网络的空子愈发猖獗,不断的侵害第三人的名誉权。
法制建设相比较西方国家和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是较为滞后的,现有的法律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以及对于网络侵权惩治的各项规定,基本上都是存在单一的部门法或者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名誉权益,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千奇百怪的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互联时代的到来,网络用户日益剧增,发布信息量也是无穷无尽,而网络监管部门人力不足,无法准确的辨认真假信息,使得垃圾信息遍布,更无法及时的删除违法虚假信息,从而造成权利人网络的合法权益遭到妨害。
2. 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1)网络名誉侵权易扩散,传播广。
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以及自由性,过于繁多的信息使得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络监管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过滤虚假垃圾信息,这就让侵权言论钻了时间的空子,在被发现和删除之前得到阅读,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性,极易迅速传播扩散,往往在短时间被网络用户浏览,转载,传播,对第三人名誉造成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危害,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的后果难以估算。
(2)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越发难以确定。
在常规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侵害人通常使用谩骂,侮辱等常规方式,所以司法机关通常比较容易认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而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却难以界定责任者,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查找直接散步者,初步发贴者责任者以及散步者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分别承担责任。
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侵权言论的初步散播者,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技术侦查耗费成本颇高,一般的网络侵权的受害人难以承受鉴定的费用。
就侵权责任人者而言,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构建者。
同时,还有一些非商业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为一些网络用户提供一些免费的网址链接,有的网络名誉侵权言论可能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传播。
对于除侵权言论发布者以外的责任人,只有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应有的监管,审核义务,或者被害人通知其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时相关责任人拒不采纳时才能根据有关法律使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
所以就网络侵权而言,对于侵权责任人的搜索有很大的难度。
(3)网络名誉侵权面临诉讼程序上的难题。
互联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页面内容具有可变性,内容可以随时变更。
对于侵权言论而言,属于电子数据,很容易在被认定侵权的过程中被修改和篡改,即使侵权言论被下载打印,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承认,必须要借助相关部门的证据保全。
但这样所需时间也比较耗时,侵权言论还是很容易得到篡改。
而且,侵权言论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网络链接的自由转换等等,这给司法机关对侵权言论的行为地难以界定,单纯的证据保全难以保证网络名誉侵权民事诉讼的案件要求,很难保证对第三人名誉权的维护。
所以对于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进程非常缓慢。
二、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1.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四个方面,而网络名誉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差不多的,主要为传播散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了网络名誉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对网络名誉进行妨害侵权的违法行为。
和传统的侵权一样,侵权行为都是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侵权行为人必须发布或者传播了相关的侵权言论,所以该行为需要为第三人所知道了解;侵害行为是一定要对确定的公民或者民事主体进行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必须要是侵害权利人的荣誉权,即该内容具有损毁权利人的名誉,使得权利人的荣誉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评价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降低。
即行为人关于侵害权利人的网络名誉必须是公开的或者说为第三人所知道明白的,如果是自己发泄情绪自言自语根本不构成此要件。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对权利人的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进行侮辱、诽谤、谩骂;二对法人进行网络名誉侵权,即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
值得一提的是,与一般侵权所不同的是,一般侵权存在暴利侵权,妨害名誉,而网络名誉侵权则不存在暴力侵权问题。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网络名誉侵权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是必备条件,是行为人是否对第三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此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在散步过程中只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帮忙转发,其实不构成此要件的。
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人民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自在的网络评论会不由自主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冲突,这就牵扯到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平衡问题。
在网络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网络所影响的网络用户是不确定的群体,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广泛出现,对网络上是否能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会不会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不法的侵害,也应该进行法益衡量,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当时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语境和相关内容、网络受众的文化水平等自身情况、言论所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网络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网络名誉侵权的负面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是有度的自由,在法律范围许可下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网络名誉权应该把握好平衡,因此,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一种是遵从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以法律的制裁,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名誉权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二是只有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合理的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一定程度上也保证的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3)网络名誉权侵害结果的出现。
侵害结果是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只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让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名誉侵害结果主要为权利人的名誉受到贬损,贬低,使得公众对于权利人的认同度降低,社会地位下降,从而引起的由于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相应的财产损失,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只有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则网络名誉损害结果存在。
对于没有出现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不构成此要件。
(4)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俗话说什么样的因种着什么样的果,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满足前三种情况还不足以判定行为人对权利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结果必须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的对权利人的名誉侵害行为,却由于种种原因让权利人的网络名誉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害结果,则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构成对权利人的网络名誉侵权的,即行为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没有导致侵害结果出现的,则不构成网络侵权,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并且导致了损害结果即社会地位下降,名誉遭到贬损的出现,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2.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1)民事责任网络名誉权属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一种,所以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参照一般的名誉侵权认定其民事责。
而一般对网络名誉侵权属于民事责任。
这里刑事责任不予探究。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