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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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基 于 网络 自身的特 点 , 笔者 认为 网络名誉 权 问题应 当分为两 概念如 下 : 为人在 国 际互联 网及 计算 机存 储这 一特殊 领域 内登 行
毁 降低他 人社 会 种 情 况加 以区分 。第 一种 是现 实 中的公 民或 者法 人在 网络 环境 载各 种利 用 电脑技 术制 作的 作品 , 损他 人 名誉 ,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随着 互联 网这 一新 兴媒 质 的迅猛 发展 , 生 在这个 开放 、 发 自
然 人和法人 之 间通 过 网络实施 侮辱 、 诽谤 行为 与现 实生活 中实施
由空间 中的 新型 法律 纠纷 日益 引 人关注 。网络 名誉侵 权 即属 其 此 等行 为存 在本 质 区别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网络 虚拟 主 体 同样享
乃指 网络 作 为一种新 技术 的产物 有其 自身 的运 作特 点, 我们 需要 种 延伸 , 名誉 主体在 国 际互联 网及 计算 机存 储这 一特 殊领 域
在 了解 网络 特 性 的基础 上探 讨 网络名 誉权 以及 网 络名誉 侵权 的 内享有 的保有 和维护 其名 誉, 获得 客观 公正之 社会 评价 以及免 受
互联 网是 物 而不 是人 , 不 能实 物 笔 者认 为 , 为现 实 名誉权 在 网络环 境下 的延 伸 , 民和法 不是特 别 准确 。正 如学 者指 出 : 作 公
自然不 能成 为侵权 人在 网络 中应 当 同样 享有 名誉 权 。无论 网络 主体 还是 网上 活动 施加 害行为 对他人 造成侵 权法 意义 上的损 害 , 都是现 实 的 , 虽然 在虚 拟 的空 间里 , 是只 是运 用 了这个 网络这 但 的主 体 。但 从约 定俗成 的角 度 出发 , 尊重 目前 已经形成 的概 念 ,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立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立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大,责任也大。

那么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有哪些《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法律新闻案例论文摘要(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名誉权侵权案件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等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概述了名誉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最后提出了完善网络名誉权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名誉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我国名誉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某知名博主A在某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篇针对知名人士B的负面文章,称B涉嫌违法违纪。

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B认为,该文章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A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分析(一)A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A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涉及B的违法行为,属于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损害了B的名誉,故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如何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1. 损害名誉的事实:侵权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 侵权行为:侵权人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

3.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然实施侵权行为。

本案中,A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发布涉及B的负面文章,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故法院认定A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的侵权问题
目前 的名誉保护有关法律对 于网络社 会同样适用 ,但是如何运
费 司法资源 ,成本太大 ,还会 失去法律应有 的严肃和权威 。 不过 我国现 行的保护名誉权 的法律还是相 当完 备。从宪法、刑 法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个层面对名誉权进行保护 。 此外 ,国务 院、全国人大常委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等机 构还针对 互联 网上 的问题 , 制定了相关的、 专门的规章条例, 如《 电信条例 》 、
科技论坛
网络传播 中的名誉的侵权 问题
张静 雯
(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 荆州 4 3 4 0 2 0)
【 摘 要】 通过 互联 网传播 信息正在成为普通公 民一种 重要 的
表 达方式 , 我 国的 网民规模 , 位居世界第二。作为一个互联 网大园,
巨大 的 网民 数 量 、广 阔的 传 播 范 围 。让 人 无 法 忽 视 互 联 网这 一 新 媒
目前 ,网络立法面临着这样一个 主要 问题 :网络的混乱无序发
展 ,怎样运 用稳 定的法律法规去有效规范 。网络世界还处 于不 成熟
的混乱 阶段 ,过早的制定规范 ,有可能会 限制网络 的发展 ,损 害公 众通过 网络表达 思想和观 点的宝贵自由。 网络 日新月 异的高速 发展 , 使现有法律 正在 面临越 来越 多的适用 问题。 而 立法是 一个非 常慎重 、 严谨 的过程 ,需要一定时间,制定新的法律也可 能因为无法适用 它
伏尔泰说 : “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 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 的权利 。 ” 保护言论 自由是 为了确保 人们 对于政治、社会等 问题的看法和观 点 不受拘束地交流 但是每项权力 的行使都要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义务 。 互联网是一种新 的“ 表达 媒介” , 因此它 既享有宪法赋予 的表达 自由,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
收 稿 日期 :0 91 — 9 2 0 — 2 2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任法 ( 案) 第 三 十六 草 》
条规 定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知 道 网络用户 利用 其 网络 “
基 金 项 目 : 东政 法 大 学科 研 基 金 项 目( 9 6 阶段 性 研 究成 果 。 华 0 1)
播 中介 具 有 极 强 的掌 控 性 。而 在 开 放 的 网 络 环 境
中, 每个 用 户都掌 握 着 从 文本 到 视 听 的 所有 公 共 或 私 密 的信 息 , 其具体 内容 的制 作 、 播 和获取 形式 也 传 因技术 软件 的支 持 而 被普 遍 掌 握 和 利 用 。同 时 , 由 于使 用 者和 提供 者 的身 份 往 往 是 重叠 的 , 因此 只要 存在 一个 信息 源 , 问者 即可 以随 时将 各 种 信 息完 访
整 复制 、 存 下 来 , 保 而后 进 行 再传 播 。加 之 受 猎奇 、
种法律 纠纷 。解决 这 些 法 律 纠纷 , 似乎 并 不 能 简 单
适 用现 行法 律法规 中的相关 条文 。网络 环境 下 的名 誉 权案 就是 很好 的例证 。


网 络 环 境 下 名 誉 侵 权 的 特 殊 性
体地位 及 其应承 担 的法律 责任 。 关 键词 : 誉侵权 ; 名 网络服 务提供 商 ; 权 责任 侵
中图分 类号 : 9 3 文 献标 志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 6 43 7 ( 0 0 0 —0 50 1 7 —5 1 2 1 ) 20 0 — 4
开放 自 由的 网 络 环 境 为 用 户 提 供 了广 阔 的 空 间 , 在缺乏 自律 和他 律 的环境下 , 但 由此 也 引发 出各

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及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及保护对策

7 网上发表 . 网络上有无数 的各类 网站 , 分布 在世界各地 , 们为 了 它 吸引用户访问 , 大多 都设有 “ 用户 投稿 ” 目, 励用户 向其 栏 鼓 投稿 , 而对 网站 的监管 除 _ 验之外 , 往往涉 及到跨 阚司 r经 还 法 协 作 以及 各 围法 律 标 准 不 一 等 诸 多 问 题 , 此侵 权 人 利用 因
话题 , 论坛具有受众多 、 传播范 嗣广 、 息交互 等特 点 , 权 信 侵
人 如 果 在论 坛 上 侮 辱 或 诽 谤 他 人 , 者 揭 人 隐 私 , 且 通 过 或 并 在多 个 论坛 上 广 为 张 贴 以及 “ 帖 ” 跟 等方 式 , 网络 上 营 造 一 在

二 、网络 侵 害 名誉 权 的 方 式
1 通过发送 电子邮件侵 犯名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是 单纯 的行 为人 .
对 受 害人 发 出 了不 当言 论 , 管 行 为 损 害 了 受 害 人 的 人 格 尊 尽 严, 但因为这种信息发布并 没有针 对公众 , 而是针对 接受者
博客为人们提供 了一个言论 自由的平台 , 由于约束 的 但 缺失 , 名誉权遭 受侵 害 的纠纷屡 见不鲜 。网络博客侵权 , 就 是通过其所写 的内容 、 发表的评 论性文字对 现实中的人物 所 进行侮辱 、 诽谤或者宣扬 隐 私 , 现实 中人物 的人格 因此 而 使 受到损害 。 6IQ .C I Q是 网 络 用 户 常 用 的 另 一 种 沟 通 工 具 , 过 在 1Q 服 C 通 C 务 公 司 登记 的用 户号 码 , 世 界 各 地 的 用 户 能 够 随 意 地 进 行 全 选择谈话 对 象 , 时 候 , 权 人 会 在交 谈 过程 当中 或者 在 有 侵 iQ的留言本上 留下侵权言论 , 于 l Q的用户遍 布世界各 C r h c 地, 因此侵权 言论 在理 论 上完 全 可 以在 极 短时 间内传遍 世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主旨:本条是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就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

这些具体的法律后果就是本条所称的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是侵权责任的具体体现,没有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就似一把断刃的剑,没有任何威慑力;没有侵权责任方式,本法第一条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似空中楼阁,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实现。

从境外的立法看,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受害人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损害,都可以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予以救济。

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

这两大法系都强调了损害赔偿这种责任方式的主导地位,一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甚至被称为侵权损害赔偿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越来越多元化,这就需要侵权责任方式适应人们多元化的需求。

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保护物权等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作用,对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单纯采用损害赔偿,其作用就受到了较大限制,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包括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例如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最直接的损害后果首先是名誉受到毁损,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最直接的补救方式是恢复名誉。

只有采取恢复名誉的方式才能消除这种损害发生的根源,才能对受害人给予最直接、最有效的补救。

恢复名誉的方式不是损害赔偿能够代替的。

赔礼道歉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十分有效的补救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他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安慰,但不管怎么样,它是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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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主体 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传统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比较简单明确的,其责任主体基本上都是实施侮辱、
诽谤等行为从而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侵权行为人,也就是说遵循“谁侵权谁
责任”。但是在网络名誉侵权中,除了直接侵权行为人外,还牵涉到传播者、网络服务
提供商等侵权行为人。

(一)初始作者初始作者是指在互联网中率先发表侮辱、诽谤等侵权言论的行为人,他们
作为原创帖子、视频或音频文件的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和责
任理所当然的与传统名誉侵权直接侵权行为人相似,故初始作者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基
本上是可以确定的。

(二)传播者传播者是指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识下,将其在网络网上看到的侮辱、诽谤
言论以电子邮件、转发等形式加以扩散的侵权行为人。传播者故意扩散侮辱、诽谤言
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很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对于传播者在过失的情况
下是否该承担责任,学者意见不一。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就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提供渠道或平台为网络使用
者连接网络提供服务的从业者,其主要表现就是为用户提供接入网络服务或者网络内
容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isp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仅提供接入服
务,即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其主要搭建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
并且有可能随之提供中介服务,主要包括连线服务、ip 地址分配、bbs 等形式,其地
位可能相对中立和被动,不予编辑信息也不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另一类是提供内容
服务,即icp,也称为在线服务商,其利用iap线路,建立互联网的网站提供信息服
务,网站的形式也多样化,大到如新浪网、yah00等大网站,小到个人web网页等,其
服务表现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提供接入服务。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形式
1.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的名誉侵权行为(1)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名誉侵权行为。当前,
大多数网站新闻信息的发布基本上来源于传统媒体,因此,网站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信
息的名誉侵权行为还不是很多。不过,少数网站为了吸引眼球,用不恰当方式编辑重
组他人的稿件,也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另外,也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组
织活动发生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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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用户提供的服务的名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名誉侵权行
为还不是很多,主要来自于网络游戏纠纷,不过,随着游戏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虚
拟财产价值的急剧上升,这一类案件也越来越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2.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发表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
(1)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网络上以
聊天室、网络论坛、网络布告牌、留言板、电子白板等交互形式发布信息而做出的网
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利用电子公告服务,发表各种侵权言论,以至于侮辱或者诽
谤他人,更有甚者,侵权行为人将侵权言论发表在多个网络论坛,传播者随之采取跟
帖等形式,不断的扩大侵权范围和影响。

(2)通过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发表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随着
个性彰显的突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受到大众的积极追捧,从而也产生了新
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为大众提供了一个更自由、更广阔
的互动舆论平台,实现大量信息传递,网络名誉侵权更容易。

(3)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当侵权行为人将含有不当言论的电子
邮件面向社会大众加以广泛散播,会发生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现象,从而使之社会评价
降低,该侵权行为人采取电子邮件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就是一种网络名誉侵权行
为。除了采取文字形式,还可能采取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传播信息引发网络名誉
侵权。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网络名誉侵权形式、手段层出不穷,本文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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