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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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论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基 于 网络 自身的特 点 , 笔者 认为 网络名誉 权 问题应 当分为两 概念如 下 : 为人在 国 际互联 网及 计算 机存 储这 一特殊 领域 内登 行
毁 降低他 人社 会 种 情 况加 以区分 。第 一种 是现 实 中的公 民或 者法 人在 网络 环境 载各 种利 用 电脑技 术制 作的 作品 , 损他 人 名誉 ,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2
随着 互联 网这 一新 兴媒 质 的迅猛 发展 , 生 在这个 开放 、 发 自
然 人和法人 之 间通 过 网络实施 侮辱 、 诽谤 行为 与现 实生活 中实施
由空间 中的 新型 法律 纠纷 日益 引 人关注 。网络 名誉侵 权 即属 其 此 等行 为存 在本 质 区别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网络 虚拟 主 体 同样享
乃指 网络 作 为一种新 技术 的产物 有其 自身 的运 作特 点, 我们 需要 种 延伸 , 名誉 主体在 国 际互联 网及 计算 机存 储这 一特 殊领 域
在 了解 网络 特 性 的基础 上探 讨 网络名 誉权 以及 网 络名誉 侵权 的 内享有 的保有 和维护 其名 誉, 获得 客观 公正之 社会 评价 以及免 受
互联 网是 物 而不 是人 , 不 能实 物 笔 者认 为 , 为现 实 名誉权 在 网络环 境下 的延 伸 , 民和法 不是特 别 准确 。正 如学 者指 出 : 作 公
自然不 能成 为侵权 人在 网络 中应 当 同样 享有 名誉 权 。无论 网络 主体 还是 网上 活动 施加 害行为 对他人 造成侵 权法 意义 上的损 害 , 都是现 实 的 , 虽然 在虚 拟 的空 间里 , 是只 是运 用 了这个 网络这 但 的主 体 。但 从约 定俗成 的角 度 出发 , 尊重 目前 已经形成 的概 念 ,

主播_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主播_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观众和参与者的关注。

然而,在主播行业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主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分析一:主播侵犯他人肖像权案例背景: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作为头像,并在直播过程中频繁展示。

被侵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受我国《民法典》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手段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本案中,主播和直播平台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二:主播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例背景: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和视频,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

被侵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及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受我国《民法典》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肖像权等手段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 在本案中,主播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私密照片和视频,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及保护对策

网络环境下名誉侵权及保护对策

7 网上发表 . 网络上有无数 的各类 网站 , 分布 在世界各地 , 们为 了 它 吸引用户访问 , 大多 都设有 “ 用户 投稿 ” 目, 励用户 向其 栏 鼓 投稿 , 而对 网站 的监管 除 _ 验之外 , 往往涉 及到跨 阚司 r经 还 法 协 作 以及 各 围法 律 标 准 不 一 等 诸 多 问 题 , 此侵 权 人 利用 因
话题 , 论坛具有受众多 、 传播范 嗣广 、 息交互 等特 点 , 权 信 侵
人 如 果 在论 坛 上 侮 辱 或 诽 谤 他 人 , 者 揭 人 隐 私 , 且 通 过 或 并 在多 个 论坛 上 广 为 张 贴 以及 “ 帖 ” 跟 等方 式 , 网络 上 营 造 一 在

二 、网络 侵 害 名誉 权 的 方 式
1 通过发送 电子邮件侵 犯名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是 单纯 的行 为人 .
对 受 害人 发 出 了不 当言 论 , 管 行 为 损 害 了 受 害 人 的 人 格 尊 尽 严, 但因为这种信息发布并 没有针 对公众 , 而是针对 接受者
博客为人们提供 了一个言论 自由的平台 , 由于约束 的 但 缺失 , 名誉权遭 受侵 害 的纠纷屡 见不鲜 。网络博客侵权 , 就 是通过其所写 的内容 、 发表的评 论性文字对 现实中的人物 所 进行侮辱 、 诽谤或者宣扬 隐 私 , 现实 中人物 的人格 因此 而 使 受到损害 。 6IQ .C I Q是 网 络 用 户 常 用 的 另 一 种 沟 通 工 具 , 过 在 1Q 服 C 通 C 务 公 司 登记 的用 户号 码 , 世 界 各 地 的 用 户 能 够 随 意 地 进 行 全 选择谈话 对 象 , 时 候 , 权 人 会 在交 谈 过程 当中 或者 在 有 侵 iQ的留言本上 留下侵权言论 , 于 l Q的用户遍 布世界各 C r h c 地, 因此侵权 言论 在理 论 上完 全 可 以在 极 短时 间内传遍 世

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 名誉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2.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继承。

3. 名誉权具有绝对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 名誉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可以针对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1. 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3. 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权损害。

4. 侵权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侵犯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名誉权纠纷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起诉状,写明原告的基本情况、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事实的证据、名誉权损害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网络“水军”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抹黑他人形象、造谣传谣等行为获取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网络世界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网络环境,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网络“水军”现象进行了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有关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水军”所犯的恶意攻击、抹黑他人形象、造谣传谣等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禁止网络造谣传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水军”发布虚假信息、造谣传谣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针对网络“水军”危害,相应的法律应该加强制裁。

随着网络“水军”现象的日益严重,治理手段需要不断完善,对网络“水军”的法律制裁力度也应不断加强,以使网络“水军”不再得逞。

以上是网络“水军”现象的法律规制研究。

我们应该用法律的武器去打击网络“水军”,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公正、公平、健康。

侵权行为分析报告

侵权行为分析报告

侵权行为分析报告在当今社会,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类型侵权行为,简单来说,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常见的类型包括:1、知识产权侵权这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较为突出的一类侵权。

例如,未经授权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专利、商标等。

像盗版书籍、仿冒名牌商品都属于此类。

2、肖像权侵权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者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

3、隐私权侵权非法披露、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侵犯了他人的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4、名誉权侵权通过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

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4、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三、侵权行为的危害侵权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且严重的:1、对受害人的损害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其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比如,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可能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人的名誉被侵权,可能会影响其社会交往和工作生活。

2、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了社会的诚信度和法治水平。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人们的创新积极性会受到打击,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3、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利于创新和知识的传播,抑制了经济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造谣生事承担法律责任(3篇)

造谣生事承担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如病毒般迅速传播,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造谣生事者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损害了他人名誉,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造谣生事的法律责任,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造谣生事的法律界定1. 造谣生事的概念造谣生事,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网络环境下,造谣生事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散布虚假新闻、传播不实言论、恶意诽谤他人等。

2. 造谣生事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造谣生事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拘役:对于轻微的造谣生事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

(2)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重的造谣生事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3)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可能需要缴纳罚金。

2. 民事责任造谣生事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散布谣言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造谣生事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造谣生事行为遭受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拘留:对于轻微的造谣生事行为,可能被处以拘留。

(2)罚款: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可能需要缴纳罚款。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称某明星涉及违法行为。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电子取证

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电子取证

整个 虚拟 的网络世 界和现 实生活 络名誉 侵权 问题 在 网络世 界的建 构 中成 为越来越 突 出的 需要解 的分离性 是指在互 联 网世 界里 ,
因此 民事主体在 网络环境 和现 实环境 中的表现 决的 问题 , 而越来 越多 的网络名誉 侵权 案件使 得保 护 网络 名誉权 的是完全 分离 的,
关键词 网络 名誉侵 权 电子 取证 责任
作 者简 介 : 金 春锋 , 吉林 南春律 师事 务所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随着 互联 网这一 新兴媒 质 的迅猛发 展 , 发 生在这 个开放 、 自 由空间 中的 新型法 律纠 纷 日益引 人关注 。网络名 誉侵权 即属 其
刻不 容缓 。

和行 为方 式和途径 是完全 不 同的 。 可是 即使不 同 , 这 种现 实环境 中 的行 为和 网络 环境 中的行 为的分离 , 依 然应该 纳入 民法理论对

网络名 誉侵权 的 内涵 界 定
网络名 誉侵权 是一种新 兴的 民事 行为 , 当前对于 网络名誉 侵 侵权 行为 的界 定和规 范。 权 的关注度 比较 高 , 主要 是随着 互联 网的普及 , 电脑 , 手机 , I P A D 等 电子产 品都拥有上 网和传 播信息 的功能 , 而 由于互 联 网的监 管 难度 , 使得有 些人可 以匿名 的侵害他 人名誉 权 , 并可 以逍遥法 外 ,
且给当事人的身心带来很大影响和创伤。但是鉴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 受害人在取证调查方面面临很大的困难, 依靠
传 统的取 证 方法又难 以 实现名誉 权 的保护 。结合 传统 的取 证 方法和计 算机相 关技 术原理 , 特 别是 针 对电子取 证 , 对主机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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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重要媒体的网络越来越深入了我们的生活,而网络名誉侵权伴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日渐突出的问题。

本文分析了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方式以及几个焦点问题,并提出了作者对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网络名誉侵权;名誉;互联网
首先,看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离职员工梁小姐在自己qq签名中叙述:“郎桥文化恶意拖欠员工薪水和社保公积金14年公司没能留住1个老员工,便知其恶劣!”而原单位将粱小姐以诽谤和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原单位认,梁小姐的qq好友中存有该单位的客户,则这些客户由于有机会阅读到此条qq签名,因此给该单位造成严重的影响,损害其法人名誉。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名誉侵权行为。

传统意义上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新闻采访中,严重失实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文学作品中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传播谣言对他人进行侮辱的;等等。

在此例中行为人完全是通过一种全新的方式,即网络对他人进行名誉的损害,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网络名誉侵权方面的一些问题。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技术制作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以降低他人的社
会评价,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害名誉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中介的一种新型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它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它具有侵害名誉权的一般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同样是适用的。

但是,网络侵害名誉权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1)传播区域更具广泛性。

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网民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可自由进入世界各国网站进行浏览,而且一旦进入因特网,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限于对本国境内的特定的当事人,而且也能够扩大至对国外的当事人,这种特点使得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扩至全世界。

(2)具有隐蔽性。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世界,通常在互联网上建立个人主页是免费的、自由的,不需要订立正式的合同,只要按isp的要求填写固定的表格即可。

而且所有的个人信息均是可以伪造的。

这种状况使受损的权利人很难确定谁是致害人,而且由于网络特有的属性,网上的东西随时都有可能被改写,调查取证也比较困难,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明。

在网络上随意侮辱、诽谤他人完全可以做到方便、快捷、不留痕迹。

(3)侵权行为审查的有限性。

在网上,信息一般是通过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向外发布的,发送过程十分简单,用户只需用鼠标点击“发送”之类的按钮即告完成。

虽然目前大部分电子公告服务商都
申明有权依据一定的规则删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但这种审查方式,是一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具有滞后性和补救性。

同时,由于每天网上发布的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无法一一及时审查。

同传统传媒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

总体上来说,网络名誉侵权的传播途径有:
(1)发送电子邮件。

与传统的通信方式相比,电子邮件的写作较为随便,更为口语化,可以自由随意地表达思想,许多面对面不便说出的话,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且电子邮件一旦点击发出,就没有办法收回。

(2)论坛发言。

互联网上有无数个论坛供用户发言和谈论各种话题,侵权人就可以借此机会,在论坛上散布各种侵权言论和张贴侵权文章,侮辱或诽谤他人,或者揭人隐私,从而构成侵权。

(3)聊天室。

聊天室有文字、语音甚至图像等多种形式,侵权人往往也会借此媒介将侵权言论传播给聊天对象,通过第三人将侵权言论流传开去。

有时候,侵权人会在交谈过程当中或者在留言本上留下侵权言论。

(4)网上新闻评论。

这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网站自行采编的新闻评述,二是各网络用户的发言评述,虽然评述的对象——网络新闻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评述所用的语言可能带有严重的
侮辱或贬低人格的性质,例如将一般违反道德行为指责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则评述人以及发表言论的网站亦可能构成侵权。

在网络名誉纠纷中,侵权义务主体是指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或者其他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

其只能是现实主体,而不能是虚拟主体。

可以将网络侵权的义务主体分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人。

直接侵权行为人是指在网络上通过电子公告、个人主页、博客等方式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的主体。

这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的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

(2)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并不采取直接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扩大侮辱、诽谤他人信息的影响,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人。

在我国,对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主要在以下3个法律文件中有规定: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由于在网络上侵害信息的来源具有隐蔽性等特点,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对网络名誉权进行保护,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又如何进行补救,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难题。

我认为,解决这类侵权纠纷,既要考虑事前预防,又要考虑事后补救,而且,事前的预防胜于事后的补救。

(1)、完善立法。

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目前立法效力级别不高,体系不完善是网络行业立法的现状。

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加上一部分是暂行规定,其约束功能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出现了“网络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表现自由的范围,但没有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的体系”的现象,因此非常有必要提高立法的层次。

此外还应对isp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设定。

(2)、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网络行业实行的只是自律性的监督机制,如能再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将两者结合,就能够使网络的发展置于规范有序的监督之下。

首先就是要成立独立的网络监督机构。

现有的中国网络行业协会仅为社会团体组织,建议成立类似于证监会、保监会性质的网络行业监督机构对网络行业
的合法经营进行监督。

此外还要制订配套的监督制度。

(3)、提高网络行业自律意识。

要加强网络服务提供商自身的管理和网上监控机制。

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尽可能设立监督和控制网络侵权行为系统。

【参考文献】
[1].杨太兰,徐华.网上侵犯名誉权问题初探[j].人民司法,2001(11).
[2].刘瑞霓.关于网络名誉权的几个问题[j].科技与法律季刊,2000(4).
[3].吴星,高海荣.国际互联网上的名誉侵权及其侵权责任主体[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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