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资料绝对珍贵)
名誉侵权案例

名誉侵权案例名誉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从而给他人的社会评价和精神生活造成了损害。
名誉侵权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个名誉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名誉侵权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医院的一位医生因为在一次手术中失误,导致患者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患者家属对医生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
他们认为医生在媒体上发表了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
在庭审中,患者家属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医生在公开场合发表了诽谤性言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医生赔偿患者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代社会,名誉是每个人最宝贵的财产之一,而名誉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为了避免名誉侵权,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不轻易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
同时,媒体和公众人物也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发布不实言论,不进行恶意攻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名誉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名誉侵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还会对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名誉侵权问题的重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共秩序。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名誉侵权纠纷指导案例
某网民张三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某公司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该公司因此声誉受损,认为张三侵犯了其名誉权,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言论确实存在不实之处,对该公司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判决张三需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并赔偿该公司精神损失费10万元。
2. 媒体名誉侵权案例:
某报纸在一篇报道中,指责某政府部门存在腐败行为,并同时涉及到某具体官员。
该政府部门及官员认为报道中的指控毫无根据,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报道中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对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判决报纸需在其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该政府部门及官员精神损失费20万元。
3. 商业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其广告中夸大了其产品的功效,导致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和不满。
一些消费者因此提出了投诉,认为该公司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影响了其购买决策。
经过消费者协会的仲裁,认为该公司的广告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
要求该公司在其广告中加强真实性宣传,并赔偿投诉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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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总结

案例:名誉侵权案例总结案例一:名誉侵权引发的商誉损失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近期其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一些质量问题的指责。
随后,在某某媒体上发布了一篇负面报道,指责该公司故意掩盖产品质量问题。
该报道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开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导致该公司在市场上的声誉大幅下降。
由于质量问题的指责没有事实依据,该公司决定对该媒体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该媒体对某某公司的名誉进行了无端指责,给公司造成了商誉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因故意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事实上看,该媒体发布的报道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而仅仅是基于传闻进行的指责,这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对某某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该媒体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商誉损失,并要求媒体公开道歉、撤销相应报道,并承担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案例二: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他在某某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称某某公司的某款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并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
这篇文章迅速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并且被转发、评论了大量次。
该公司的销售额因此出现了明显下滑。
某某公司随后发现,某某并没有对该产品进行过实际的测试和验证,他在文章中的言论纯属主观猜测。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对某某企业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指责,给公司声誉造成了损害,并且导致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某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无法证明某某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因此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某某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案例三:媒体歪曲报道引发的名誉损害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大型综合商业公司的董事长,他最近因为与某某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引起了争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权案例分析

案例:名誉权案例分析案例一:污名化攻击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CEO,他旗下的公司在业界颇受赞誉。
然而,一家狗仔队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声称某某私生活混乱,且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
这篇文章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广为传播,给某某的名誉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律师解读这种污名化的攻击属于对某某的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公民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狗仔队停止侵害行为,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如果某某能够证明损害程度,还可以要求狗仔队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二:网络谣言的传播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艺明星,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自己的照片。
然而,有人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声称某某使用了整容手术,她的美貌都是假的。
这个谣言迅速扩散开来,给某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律师解读网络谣言的传播是一种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烈士及其亲属,有侮辱、诽谤、损害名誉、妨礼仪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也适用这一法律原则。
建议某某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散布谣言的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某某还可以要求该人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案例三:商业竞争中的恶意中伤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著名餐厅的老板,他的餐厅一直以来都备受顾客的喜爱。
然而,某某的商业竞争对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长篇文章,指责某某的餐厅食品不卫生,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
这篇文章的发布,使得某某的餐厅声誉受损,生意大幅度下滑。
律师解读商业竞争中的恶意中伤是一种严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
建议某某可以聘请律师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在适当的媒体上公开撤回不实言论,并进行赔礼道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名誉侵权案例案例一:李某某诽谤案事实经过李某某是某地一家知名企业的CEO,公司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某天,李某某发现某微博账号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指责他利用职权腐败,侵吞公司资金。
这篇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某的声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恢复名誉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
建议1.尽快联系律师:请李某某尽快联系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指定律师进行代理诉讼。
2.整理证据:律师建议李某某妥善保管与诽谤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截图、笔记等,以备诉讼需要。
案例二:张某某虚假损害评估案事实经过张某某是一位房地产开发商,他投资了一处大型建筑项目。
某天,张某某发现一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到了他的项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造成巨大的损害。
张某某立刻找到一位评估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这一报道完全是虚假的。
律师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利自由选择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不实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实报道的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1.评估报告:律师建议张某某妥善保存评估报告,并让其评估师出庭作证证明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2.获取证据:律师建议张某某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不实报道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案例三:王某某隐私泄露案事实经过王某某是一位知名的演员,享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某天,王某某发现一位自称记者的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他与一名女性的亲密照片,并对他进行了人身攻击。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造成了他形象的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客户口碑良好。
然而,2017年,该公司却因一起名誉侵权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波。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2017年,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的声誉,导致甲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7年3月,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文章。
文章中,乙公司列举了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多个证据,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材料等。
此外,乙公司还捏造了甲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恶意拖欠工程款等事实。
2. 甲公司维权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了维权程序。
首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乙公司并未予以理睬。
随后,甲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发布的侵权文章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电子证据;(2)甲公司历年来的客户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明其声誉良好的证据;(3)甲公司因名誉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包括业务损失、品牌价值下降等。
乙公司辩称,其发布文章是基于对甲公司虚假宣传的怀疑,且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未经证实”。
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已构成名誉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乙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等;2. 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公司名誉的损害;3.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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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 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 明
▪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网络名誉侵权案例(资料绝对珍贵)
Hale Waihona Puke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一:
天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海的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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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 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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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应
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 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 拒不理会原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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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
▪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 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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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商
究竟应当对网络名誉侵权承担 严格责任 还是 过错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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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打假第一人”王海 起诉
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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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 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 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 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 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 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勾 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贬义词,大肆 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 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络上传播,影响 范围也进一步扩散。
▪ 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 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 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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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综观涉案文章全文 ▪ 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
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 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 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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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 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
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 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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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 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 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内 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整 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事 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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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 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 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 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 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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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理由:
▪ 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 近三千万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 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 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 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 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 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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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底,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一 纸诉状把“天涯社区”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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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求:
▪ 张可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行 为
▪ 在指定的网络、平面媒体上公开向 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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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法官认为天涯在线在经营过程中并
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 第一案
▪ 原告:张可可 ▪ 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和家电巨
头国美电器公司联合打造的的签约歌手, 双方就资源、资本进行整合,共同对张可 可的演艺事业进行策划包装,因此张可可 也被称为 “中国第一个股份制歌手”,是 2007年度内地迅速走红的优秀女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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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 行采写
▪ 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 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 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和 “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在标题 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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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 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 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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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
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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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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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针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大家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事件:
▪ 2006年4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发布的照 片和音乐试听链接的点击率也一路攀升, 也就在这时,张可可遇到了“网络暴民”的袭 击,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 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 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可可“还在职高的时 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 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张可可的演艺生活 带来了巨大影响。
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张可可要
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
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
驳回 持,
张可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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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2008年7月23日,一位名叫“纳兰阿 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题 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中 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的 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多 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谩 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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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 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 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载在 《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同日, “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以题为 《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 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 频道〉警法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