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大学生法律案例及剖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依法维权。
二、案例一:大学生合同纠纷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大学生,在一家餐饮店打工,并与店主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
然而,在工作过程中,小李发现店主经常加班,而自己并未得到加班费。
小李多次与店主协商,但店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无奈之下,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小李与店主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李与店主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本案中,店主安排小李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法律维权小李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店主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擅长编程。
在一次校园比赛中,小王编写了一个具有创新性的软件程序。
比赛结束后,小王将该软件程序上传至网络,供他人下载。
不久,小王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将该软件程序用于商业用途,并从中获利。
小王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本案中,小王创作的软件程序属于其个人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法律法规判刑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XX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5月20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害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
张某为迫使王某还债,于4月20日将王某带至其住处,以防止王某逃跑为由,将王某非法拘禁。
期间,张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威胁要将其伤害。
王某在拘禁期间,多次哀求张某释放,但张某不予理睬。
4月25日,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被拘禁,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张某抓获,并将王某解救。
二、法院审理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XX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判决理由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为迫使被害人王某还债,将王某非法拘禁,并对其进行殴打,剥夺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3. 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4. 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侵犯人身权利讲述

案例分析
• (1)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汪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此时强奸行为是在产生拐卖
犯意之后才发生的,应当视作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实施的,
故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而不单独定罪。
案例分析
• (2)汪某是否构成累犯?在量刑时依法应考虑哪些情节?
• 构成累犯,量刑时要注意其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罪,而应作为
案例分析
• (1)分析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 因此此时李某对于绑架吴乙的真相并没有告知王某,他们 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但对于 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 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案例分析
• (2)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犯罪停止形态。 • 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 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
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
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
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
• 高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制
猥亵罪、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阻碍解
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 (5)在上述汪某、韩某、高某所犯之罪中法定最高刑是 什么?对高某能否适用这一刑罚?为什么? •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汪某的拐卖妇女罪),对高某不能适 用这一刑罚。因为高某所犯的六个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的法定刑有可能是死刑,而就高某的具体犯罪而论,
动பைடு நூலகம்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
法律十大罪过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杀人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
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与王某发生争执,怀恨在心,故意潜入王某家中,持刀将其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盗窃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潜入邻居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潜入陈某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强奸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酒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贩毒案1. 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赵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毒品海洛因,并将其贩卖给他人。
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案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案例名称: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案——陈某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案例概述:本案涉及陈某在2010年之前的时间段内,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
陈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个人权利受到了侮辱和剥夺,违反了中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
此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件经过:2010年6月,陈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非法抓捕,并被关押在当地一个秘密监狱中。
陈某被指控涉嫌参与非法集会,并被拘留期间未被告知他的权利,也未得到充分的辩护机会。
在被非法拘禁的一周内,陈某遭受了一系列酷刑和虐待,包括电击、殴打和剥夺睡眠等,导致他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陈某的家人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寻求解释和帮助,但他们被告知陈某并未被拘留。
这种对陈某拘留的秘密性使他的家人陷入极度的困惑和焦虑中。
直到一周后,陈某被放出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解释。
在被释放后,陈某申请司法救济并要求对主使此案的公安人员进行起诉。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了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非法拘留陈某,并在拘留期间对他进行了酷刑和虐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个人权利保护。
其次,陈某的拘留秘密性导致他的家人在担心和焦虑中度过了一周,这是对家属的精神折磨。
最后,公安机关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解释陈某的拘留,这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滥用。
对于陈某和他的家人来说,这起案件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心理创伤。
依据中国法律,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侵犯他权利的公安人员受到适当的法律制裁。
在国际人权公约的角度看,中国政府还有责任确保公民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并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再次发生。
结论:从本案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公安机关在确保社会稳定和治安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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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
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
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侵犯健康权案情介绍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2008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
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
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
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
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
75元,其余1254。
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元/年÷365天×5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争议焦点】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法律评析】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
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
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
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三侵犯名誉权案情介绍李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王某是该公司老板。
因工作原因,王某对李某产生不满。
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王某当众辱骂李某。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王某侵权的事实。
王某没有作出答辩。
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侵害名誉的后果。
故判决: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网络证据,首先要进行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确认。
其次,要证明网络证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
网络证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对于言语证据,主要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的形式固定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