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法律保护生命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法律保护生命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因法律保护生命权而引发的社会关注事件,其中“小悦悦事件”尤为典型。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保护生命权方面的案例,分析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二、案例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
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经过多名路人的冷漠无视,最终被一位拾荒老人救助,但不幸离世。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生命权保护的关注,也促使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三、事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佛大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将一名两岁的女童小悦悦撞倒。
2. 路人冷漠:事故发生后,多名路人路过,却无人伸出援手。
其中一名拾荒老人发现小悦悦后,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
3. 救治无效:小悦悦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4. 社会关注:这起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迫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四、法律介入1. 行政调查:事故发生后,佛山市南海区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2. 刑事立案: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面包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立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 舆论监督:媒体和公众对这起事件进行了持续关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舆论监督。
五、法律完善1. 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小悦悦事件”,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行人权益的保护条款,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责任。
2. 完善《侵权责任法》: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我国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
3.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我国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行为进行信用惩戒。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身自由权的真实案例一、侵犯人身自由权案例2002年12月24日19时许,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在派出所带班期间,应邀与其同学和朋友共5人一起到该镇“昊睛”火锅店吃饭、饮酒,期间,5人共饮4瓶白酒。
当日21时许,赵志远提出让该店女店主刘美荣找2名服务员陪同到附近舞厅“蹦迪”,遭到刘美荣拒绝。
赵志远感到丢了面子,离开饭店后即用电话通知当晚在薛店派出所值班的民警孟祥辉、李松涛、赵晓勇、李建勇4人,以刘美荣开的火锅店没有办理消防合格证及服务员没有暂住证为由到该店检查,赵志远随后也返回该店。
赵志远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刘美荣和服务员耿巧梅、许林萍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非法关押。
询问期间,赵志远还多次对刘美荣进行殴打。
25日9时许,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得知情况后予以制止,并让刘美荣等3人离开派出所。
2003年2月27日,赵志远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此案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经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副所长赵志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主管治安的副局长时超英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并瞒报此案的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所长毛志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孟祥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郑市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涉案民警李建勇、赵晓勇、李松涛行政警告处分。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宪法离我们很近的案例
案例1: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某地市,一位居民发现自己被当地政府非法拘留,并遭受了不人道的对待。
居民因为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感到被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政府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居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判决政府赔偿居民相关费用,并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这个案例反映了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并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修复。
案例2: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某地市的一位市民因为公开批评了政府的某项政策,导致该市政府采取了打压行为,对其进行了言论限制和打压。
该市民意识到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决定向法院寻求帮助。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制定的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判决政府停止限制该市民的言论自由并向其进行道歉赔偿。
这个案例展示了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司法程序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宪法不仅存在于法律条文中,更离我们非常近,直接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寻求司法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使之得到实际的保障和实施。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能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格权的案例

人格权的案例人格权是指个人对自身形象、声誉、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一些与人格权相关的案例,下面列举了十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
1. 著名演员因商标侵权案申请人格权保护某著名演员发现有一家公司使用了与其名字相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该演员的肖像。
演员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 网络中的人身攻击引发人格权纠纷某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带有恶意的文章,对另一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被攻击的人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名人隐私权案件一位知名人士的私人照片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名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照片、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4. 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
用户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集体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 公开隐私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某媒体报道了某明星的私人生活,包括家庭矛盾、个人隐私等内容。
明星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停止侵犯,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6. 商业竞争中的人格权纠纷某公司通过在广告中使用一位著名明星的肖像进行宣传,企图借助明星的知名度提升自己的产品销量。
明星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赔偿经济损失。
7. 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一位作家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盗版、传播了自己的作品。
作家认为这是对自己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对方继续盗版、传播,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5日)目录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二、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三、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四、李某、唐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案五、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六、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七、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八、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九、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十、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夫妻关系(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
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
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
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
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二)裁判结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遭受人身伤害的权利保护

十大非法解雇案例分析员工遭受人身伤害的权利保护在每个雇佣关系中,员工都享有保护其权利免受任何形式非法解雇的权益。
然而,一些雇主往往会采取违法行为,解雇员工的同时,也给予他们身体上的伤害。
本文将深入探讨十个非法解雇案例,重点关注员工遭受人身伤害的权利保护。
案例一:玛丽·安德森对就业歧视提出诉讼玛丽·安德森是一名遭受肌无力症的员工。
她的雇主,一家制造公司,解雇了她,声称她无法胜任工作。
然而,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案(ADA),雇主不得因员工的残疾状况而解雇他们,除非有无法合理应对的工作困难。
玛丽·安德森对公司提起诉讼,并成功地获得了经济赔偿和工作恢复。
案例二:杰克·罗宾森针对报复性解雇寻求司法救济杰克·罗宾森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多次向雇主举报工作场所存在的安全违规行为。
作为报复,雇主解雇了他。
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员工有权保护公共安全,并且不得因为举报违规行为而受到解雇。
杰克·罗宾森通过起诉获得了司法救济,并获得了经济赔偿和工作恢复。
案例三:苏珊·约翰逊起诉因性别歧视而解雇的雇主苏珊·约翰逊是一名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销售代表的女性员工。
雇主声称她无法达到销售目标,并解雇了她。
然而,在员工表现明显优秀且未受到性别歧视的证据支持下,苏珊·约翰逊成功起诉了这家公司,并赢得了经济赔偿和职位恢复的权利。
案例四:保罗·米勒对违反加急医疗休假法的非法解雇行为提起诉讼保罗·米勒是一名美容院员工,他因急性疾病需请假。
然而,雇主无视加急医疗休假法(FMLA)规定的休假权益,将他解雇。
保罗·米勒通过诉讼维护了他的权利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和职位恢复。
案例五:艾米莉·戴维斯寻求法律救济遭到婚姻歧视解雇艾米莉·戴维斯在一家银行工作,她是公司最有影响力的销售代表之一。
然而,当她公开结婚后,上级立即解雇了她。
法律保护的六个方面案例(3篇)

第1篇一、人身权利保护案例一:李某人身自由权被侵犯案基本案情: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对李某进行刑讯逼供,导致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后经鉴定,李某的人身伤害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处理结果:侦查人员因非法取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获得国家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李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财产权利保护案例二:王某财产权被侵犯案基本案情:王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王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购房款。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王某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财产权受到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某依法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三、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三:张某著作权被侵犯案基本案情: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已获得著作权登记。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与张某小说相似度极高的小说,未经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依法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案例四:赵某家庭权利被侵犯案基本案情:赵某与丈夫离婚后,前夫以赵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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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
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
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
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
芳。
)一相关知识点【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二专题案例加解析案例 1 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
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
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
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
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 健康权案情介绍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2008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
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75元,其余1254.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元/年÷365天×5天)。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争议焦点】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法律评析】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
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
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
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
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
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3 名誉权案情介绍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
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
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
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
Y 某没有作出答辩。
判决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