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治安案件查处

05
治安案件预防与宣传教育
预防措施
建立治安巡逻制度
通过加强巡逻频次和扩大巡逻范围,提高治 安防控能力。
强化重点区域监控
在重点区域和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 治安状况。
完善安全设施
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如设置安全 出口、配备消防器材等。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治安 动态,提高预警能力。
治安案件查处
汇报人: 2023-12-26
目录
• 治安案件概述 • 治安案件查处流程 • 治安案件查处措施 • 治安案件查处难点与对策 • 治安案件预防与宣传教育 • 未来展望与总结
01
治安案件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由公 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行为。
智能化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治安案 件查处的智能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警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治安 案件,维护国际社会安全稳定。
ABCD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治安案件查处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治安案件的防 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办案能力不断提升
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技能培训,办案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执行决定
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权利 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 关义务。
强制执行
监督与检查
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 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描述:某地发生了一起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件。
受害者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晚上回家的路上被一群陌生人强行拖进一辆车里,并被控制住无法自由行动。
绑架者将小明带到了一个偏远的地方,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并威胁他如果不服从命令就会对他进行殴打。
小明经历了几个小时的恐惧、恐吓和身体上的虐待,直到他的家人支付了一大笔赎金,他才得以被释放。
该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首先,绑架者对小明实施强制控制,将他限制在车内,并禁止他离开。
这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使他无法自由行动和选择。
其次,绑架者搜查了小明的个人物品,并非法拿走了他的手机、钱包等财物,进一步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最后,绑架者对小明进行了恐吓和殴打,对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和伤害,这是对他身体权利的侵犯。
该案件对小明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他在被控制和恐吓的情况下度过了几个小时,经历了巨大的恐惧和压力,对他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
他可能会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对社交和生活产生不安,并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产生恐惧和焦虑。
在这种情况下,绑架者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人身自由权,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并对他进行了虐待。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绑架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此外,小明有权要求绑架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赔偿等。
该案例凸显了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保护人身自由权是社会和法律应尽的责任,任何对个人自由的侵犯都应受到制裁。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受害者。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真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高真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当事人-个人】高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高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本院观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淀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户籍所在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一审过程中,高真于2020年7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海淀公安分局对高真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清单,2.2019年9月23日晚7点高真被绑架、抢劫时的报警记录,3.2019年10月23日下午海淀公安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带高真去世纪坛医院检查身体的病例,4.2019年10月23日整体的执法记录仪内容,5.高真在海淀区拘留所被拘留前身体检查的结果,6.关于海军士官被枪杀的案件。
羊坊店派出所于2020年11月15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羊坊店派出所办理的高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办案时民警所使用的警车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且设备正常,但由于时间问题,原录像已被覆盖,已无法调取。
2020年11月20日,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向高真释明,其申请调取的第1项证据,海淀公安分局已提交,高真明确表示不再申请调取。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1月30日〔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法律意识淡薄被抓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张某某在2019年8月,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调查,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张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心生怨恨。
为泄私愤,张某某决定将对方拘禁,逼其就范。
7月25日,张某某将对方以非法手段控制在家中,并对其进行了殴打、侮辱。
在拘禁过程中,张某某多次威胁对方,要求其按照自己的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件评析1. 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张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他人的人身权利缺乏尊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性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警示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五、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包管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呵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呵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含: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含: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含: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含: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含: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含: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含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吝”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解析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修十一》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
第二部分
常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 解析与处理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犯罪,直接侵犯了公民 的生命权,刑法对该罪科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 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是指那些不是人身权, 与人身可分,但又直接关系到人身权的权利。如住宅 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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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4
v 村民张某某、刘某某夫妇与本村村委会干部何 某某有矛盾,5月2日晚,夫妇二人听说何某 某在组织召开村小组会议,便想当众给何某某 难看,趁会议正在召开之时,夫妇二人闯进会 场,冲到何某某面前,趁何某某不注意,刘某 某上前撕拧何某某的嘴巴、耳朵,并骂到: “把你嘴巴撕烂,看你再管闲事。”张某某将
如何定性?
•中午12时10分,刘某某到该交警岗找到 已换班正在执勤的交警张某某,要求领自 行车,张某某见他没有《暂扣证》,也没 有其他证件,没让他领。
•下午2时许,刘某某又来到该交警岗,正好赶上交警张某某下岗向行
人道上走去,刘某某拦住他要自行车,张某某说:“没有证件,不能
领。”刘某某猛推张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张某某不防备,摔倒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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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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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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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5
如何定性?
v 董某某怀疑其丈夫路某某有外遇,但又 没有确实证据,便委托魏某跟踪、监视 其丈夫。魏某即携带望远镜及照相机跟 踪路某某,并拍下了路某某与他人交往 的照片。魏某每天将所拍照片及路某某 的活动情况向董某某报告,董某某常常 以此向路某某询问有关情况,路某某为 此十分生气,因话不投机与妻子董某某 多次争吵。后路某某发觉被跟踪,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定性? 何某某开会用的会议材料撕下一部分,说:
“这是废纸,擦屁股用。”装在自己口袋。后 被参加会议的人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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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4B
v 村民李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等人因划分宅基 地对村支书李清某不满,到处传播:“李清某 受贿了,宅基地划分的不公平。”在5月的一 天,李某某等人听说第二天乡政府要来本村检 查工作,即连夜写了一张“李清某受贿、贪污” 大字报,贴在村委会办公室的墙上。后李清某 向派出所报案。
戒指作抵押。至下午四时,方将詹某某送回其公司。
后詹某某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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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2
如何定性?
v 11月的一天傍晚,某村村民李某某的家人在其院门 旁边挖排水沟,其院前邻居王某认为,李家挖的排 水沟影响了王家的房基,随出来阻拦。接着,李母 与王的丈夫开始互骂,李某某即手拿铁锨到王某家 院子里与王的丈夫论理,并用铁锨指指戳戳,王某 的丈夫见状,要求李某某出去,李某某拒不出去, 并把铁锨戳在地上,指使与其同来的妻子骂王某, 王某的丈夫再次责令李某某出去,李某某依然不出 去。后王某的丈夫到派出所报案。
边,致左胳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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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 例7
如何 定 性?
5月10日,在军事博物馆对面的 一个商场附近,一男子将一妇 女按倒在地强行亲吻、乱摸, 后围观群众报110青年利工案人件张某案某例多8次追求同厂青年
女工丛某,均遭到丛某的拒绝。某日张 某某在厂传达室取信时,发现有一封丛 某的信,笔迹似男子字体,怀疑丛某与 他人恋爱,即将信拿走,并拆开该信偷 看,确是丛某男友写给丛某的情书,张 某某气愤之极,将此信隐藏。后又先后 三次隐藏丛某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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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3
v 5月9日晚,某村干部巩中某根据村委会决 定,到本村二村民小组收取教育建校集资款, 到巩某实家时,巩某实不肯出这个款,与巩 中某发生争吵,巩中某即回村委会报告,巩 某实之弟巩某友听说后,即赶上巩中某,抓 住巩中某胸前衣服威胁到:“你再来收款, 我炸你房子。”当晚10时许,巩某友将一 根点燃的导火索扔到巩中某家房子的窗户下 边。巩中某向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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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6
v 超生户王某被按照计划生育有关 规定罚款处罚,其迁怒于计划生 育干部刘某,闯入刘某家中进行 责骂,刘某责令其出去,其不仅 不出去,反而对刘大打出手,造 成刘某较严重的轻微伤。
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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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
6B
v 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某局生产处职工刘某某骑着自行车路 经一繁华十字路口时逆行,该路口交警岗上正在岗上执勤的交警 拦住他敬礼说道:“同志,您违章了,不能逆行,要罚款。”刘 某某蛮横地讲:“我没钱。”交警说道:“您不交罚款,自行车 暂扣,交了罚款,再领回自行车。”刘某某蛮横地讲:“你怎么 扣,怎么还我。”说完,既不在《暂扣证》上签字,又不接受 《暂扣证》,扬长而去。
21日中午十二时,袁某某召集了李某某、赵某、金某
等几个朋友,将詹某某从其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办公
室挟持到黄河大桥的大堤上,索要债务,强迫詹某某 写下字据:于同年9月24日还欠款8000元及欠款两年
如何定性?
的利息2000元,如果到期不还,承担一切后果。并将
詹某某正在使用的手机、呼机以及手上戴的结婚的金
第十三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一、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概念和行为特征 二、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名称 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重点 四、各种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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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案例1
v 袁某某与詹某某有债务纠纷,詹某某欠袁某某8000元,
袁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詹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辞。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