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近日,一起关于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的案件引发了广泛讨论。
该案件涉及到一家娱乐公司发布的一条关于一位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报道涉及到该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并引发了轩然大波。
据了解,该新闻报道中包含了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并将其公之于众。
该公众人物以其出色的艺术事业而为人所知,然而该报道对其私人生活的曝光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在此案中,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成为了焦点。
有声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因为公众人物承担着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
而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起案件中,受到报道影响的公众人物声称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他提起诉讼并要求娱乐公司为此道歉并赔偿。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新闻报道中的涉及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细节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公众关注和社会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无限制地报道其私人生活。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根据判决结果,娱乐公司需要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给受到侵害的公众人物。
此外,法院还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提醒其在报道时要谨慎权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名人的名誉权。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关系的深入讨论。
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当在履行公共利益使命的同时,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保持一定的尊重;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应意识到其作为公众人物所受到的关注和社会责任,并在私生活中注意自己的形象建设。
该案件的判决对于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了新闻传媒行业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新闻报道和名人隐私保护问题。
只有通过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才能实现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案例讨论已经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这也使得我们重新审视新闻传媒行业的职责与义务。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范文

《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媒体的快速发展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媒体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边界问题逐渐凸显。
如何在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防止其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作用媒体舆论监督是指媒体通过对社会现象、事件、人物等进行报道、评论,揭示事实真相,引导公众舆论,以实现社会公正和民主监督的目的。
其意义在于:1. 促进社会公正: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揭示社会不公现象,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2. 维护民主:媒体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政治清明和民主发展。
3. 提高公众意识:媒体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
三、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 禁止侮辱、诽谤:法律禁止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
2. 保护个人隐私: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禁止非法获取、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四、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的边界问题尽管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的边界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1. 报道失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全面、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报道失实,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
2. 言论过激:部分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采用夸张、偏激的言论,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3. 侵犯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信息,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
五、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的建议为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边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媒体行为。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篇一: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摘要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
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誉权构成要件引言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
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
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
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
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
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 :9 34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 0 8— 2 10 73 ( 00 0 0 0 0
现代新 闻媒体转 型 向传媒 集 团发展 过程 中, 由传
统新闻业务 向广告 、 网络媒体等多元 化发展 , 进而带来 法律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从 近年来新 闻媒体所涉诉
案件都有所上 升 。但 作 为新 闻媒 体其 主打产 品是 新
闻, 因此新 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还是 目前 涉诉最多、 最常 见的法律纠纷 。如何 避免和 减少名誉 权案 件 的发 生 , 是新闻工作者和法 律工作者值得认真研究 和探讨 的课 题。下面笔者结合几 年来 的工作实践 , 谈谈对 新 闻侵
闻侵权 。例如 : 照相馆 在橱窗 中非法展示有 损他人人 格的图片 , 虽然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 但也不构 成 新闻侵害名誉权。 2 新 闻报道具 有 法律 上能够 确认 贬损他人 名誉 . 的性质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是新闻报道 刊登有不符 合事实和法律禁 止的内容 , 从而侵害 了他人的名誉权。 “ 不符合 事 实 的报 道 ” 指虚 构 和捏 造事 实、 布谣 是 散
害名誉权粗浅的认识 。
一
.
、
新 闻侵害名誉权 的含义
新 闻侵害名誉 权是指新 闻媒 体或 个人利 用报纸 、 杂志 、 广播、 电视 等新 闻传播 工具 , 以故 意捏造 事实或 过失报道的形 式向公众传 播有 损于公 民、 法人及其 他 社会组织的不 当内容或 法律禁 止的 内容 , 从而破坏 了 公 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的真 实形象 , 降低了对他们 的社会评价 , 影响公民的生活和人格尊 严、 法人及社会
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 和声誉 的违法行 为 。可 见 , 闻 新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新闻名誉侵权案例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报道或者恶意攻击,导致其名誉受损,从而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几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新闻名誉侵权案例。
某娱乐媒体报道了一位知名演
员涉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新闻,但后来证实这则新闻是完全捏造的。
这则报道导致了该演员的名誉受损,不仅影响了其事业发展,还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演员因此起诉了该媒体,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的新闻报道。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企业时,对其产品质
量进行了恶意抹黑,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损,客户信任度下降,销售额锐减。
企业因此将该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赢得了名誉侵权案件,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侵犯。
一家媒体在报道某位公众人物时,过度
渲染其私生活,甚至公开了其家庭成员的隐私信息,导致该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困扰。
该公众人物因此将媒体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名誉侵权案件的胜诉,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
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监管,严格把关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攻击。
同时,受害者也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正、真实、客观的新闻报道环境。
论新闻采访中公民的名誉权及其保护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其中对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存在以下特征: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闻媒介公开传播的新闻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它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
非以新闻媒介为传播工具传播谣言或其他虚伪事实或他人隐私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非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必须依附于在新闻传播媒体;其次,新闻侵权必须使新闻报道在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由于疏忽认定错误,扩大或缩小了事实范围,不当评论与描述,以及新闻图片报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
“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
另外,新闻侵权还必须给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最后,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只有新闻机构事实上的对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才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分为:一、对名誉权的侵害侵害名誉权是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什么是名誉权呢?对于当事人来说,名誉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基于客观公正的一般性社会评价,当事人可以获得于此相适应的社会尊重与信任;非客观的评价可能导致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并使其在财产和精神方面受到损害。
”《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人有权维护它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
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主要的一种情形。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于众,造成他人名誉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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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问题
作者:李晓芳杨欣怡
来源:《新闻世界》2014年第08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监督报道的增多,新闻媒体被官司缠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众多新闻法规案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非常普遍。
本文以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案为例,依据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媒体进行监督报道时避免新闻官司给予启示。
【关键词】新闻法规名誉权“标准门”事件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始末
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
3月15日,农夫山泉通过其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细小沉淀物实为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
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中的各项安全指标,并不影响饮用,亦无安全问题。
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将农夫山泉推上风口浪尖。
紧接着《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第48版刊文指出: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
4月11日,农夫山泉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农夫山泉引用自然水的产品品质适中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
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
并未回应《京华时报》提出的砷和镉标准落后于国家标准。
随后的20多天内,《京华时报》连续发文质疑农夫山泉执行标准,5月份,北京多数水站下架农夫山泉桶装水。
5月6日,农夫山泉在官微上称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
11月4日,农夫山泉派员上京举报《京华时报》虚假报道,指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受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京华时报》。
二、案例分析
农夫山泉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条:1、是否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侮辱或者诽谤行;
2、是否有明确的指向,即是否指名道姓或者有特定要素如绰号、笔名或者称号等;
3、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是否存在名誉的贬损,是否存在精神伤害,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4、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此次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的主要原因是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在报道中存在虚假报道的行为。
农夫山泉认为《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观部门意见,并且报道存在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存在舆论暴力的行为。
那么,《京华时报》是否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呢?
首先,《京华时报》在4月10日的报道中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农夫山泉瓶装水生产标准还不如自来水”,其依据是农夫山泉的饮用天然水包装上的标准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而该标准的砷、硒海量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该报道指出“昨天有消息称,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仍为浙江地方标准。
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因此,农夫山泉的这一做法当属违规行为。
”此篇报道中凭借包装上的标准并且没有采访农夫山泉就直接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就认定农夫山泉执行标准不合规存在偏听偏信的嫌疑。
《京华时报》在其4月12日的49版报道中采用标题“协会确认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是报纸的主观推测,所谓协会是指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而报纸记者采访到的是该委员会的秘书长马锦亚。
马锦亚只是表示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瓶装水,都应该以国标
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瓶装水标准要求低于国标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肯定是不允许的,而应该高于该标准。
但协会并没有认定农夫山泉标准不及自来水,协会只是说,如果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那么,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
但这个前提是援引《京华时报》的报道,并不是马锦亚的观点,更不能代表协会的观点。
在这篇报道中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同样,在该报4月19日的报道中,《京华时报》标题为“国家标准既出地方标准废止”,该报道还将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开除农夫山泉会员的新闻组合在一起,容易引起读者的联想,同样存在混淆视听的嫌疑。
另外在4月25日的第46版,《京华时报》撰文称:浙江卫生厅称浙标自行废止,文中浙江省卫生厅只是指出浙江省会逐步清除不合规的标准,并没有指出农夫山泉应该立即整改,但该报的标题为“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应自行废止专家:农夫山泉应立即整改”。
所谓的专家是谁,整改的要求该由谁提出?报纸都没有回应,在这篇报道中,报纸设置了公众议程,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
新闻媒介可以揭露谴责各种不法行为,但不能代替法院去判决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批评各种错误行为,但不能代替党政部门去处分任何人。
新闻媒介可以指导人们的思想、行动,但不能代替行政业务部门去指挥、命令任何人。
①所以在这篇报道中,《京华时报》不该用“立即整改”的标题。
在这一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还用了“请农夫山泉对着国标照镜子”、“与其谩骂媒体不如直面标准”、“避谈标准低农夫惹众怒”等主观性过强的标题。
同时一份报纸连续28天关注一个企业的错误问题,并将农夫山泉在危机公关中的问题与标准问题同时报道,混淆了公众的视听,将事实与该报观点混为一谈,虽然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但却没有很好的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存在过度设置议程的行为。
三、从构成要件看报道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诉《京华时报》侵害其名誉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中第一条指出要有侵权行为即是否存在诽谤或侮辱行为。
《京华时报》不存在对农夫山泉的侮辱行为,所以在分析这个案例时主要分析《京华时报》是否对农夫山泉有诽谤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条: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②
《京华时报》并未凭空捏造事实,其报道的农夫山泉在包装上的执行标准的确是浙江标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农夫山泉应该改正的错误。
所以《京华时报》并未构成对农夫山泉的名誉权侵害,农夫山泉所列举的证据并不充分。
同时,对企业的不正确行为进行监督是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体的权利。
《京华时报》曝光农夫山泉的做法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在进行监督时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同时也要给采访对象充足的话语权。
同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不仅要做到遵守法规,还要遵守新闻采访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让被采访对象尊重媒体的采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新闻官司的出现。
□
参考文献
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19
②诽谤罪,天涯法律网,http://www.
/xingsh/xingsh_list.asp?id=253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1级新闻系本科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