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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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法律注意事项

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法律注意事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媒体的发展,新闻传媒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新闻传媒专业书籍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法律事项,以保证内容合法合规。

一、版权在书籍的编写过程中,作者应该尊重他人的版权。

任何形式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原创作品都受到版权保护。

编辑、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注明出处,并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遵守版权法,确保自己的书籍不侵权。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新闻传媒专业书籍中,避免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或对其进行恶意污名化。

在报道中要注重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虚假报道、造谣生事,以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三、知情同意当书籍中涉及到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必须获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在引用他人言论或个人经历时,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编写,并与当事人沟通确认,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不得传播违法信息编写新闻传媒专业书籍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尤其是涉及黄赌毒、恐怖主义、种族歧视等违法违禁内容,严禁在书籍中宣传或传播。

五、商标和专利在书籍中出现商标、产品名称或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时,要注明权利人,并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六、虚假广告新闻传媒专业书籍中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符合事实,并明确标识广告的性质。

七、法律责任作者和出版社应当对书籍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书籍中存在侵权、违法、虚假等问题,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作者在编写书籍时应该审慎选择内容,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八、免责声明在书籍中可以添加免责声明,明确告知读者书籍中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或专业建议。

如读者根据书籍中的内容采取行动,产生的后果与作者无关。

以上是新闻传媒专业书中的一些法律注意事项。

在编写与出版过程中,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益,注重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从新闻报导、舆论监督、发表的⽂学、艺术作品、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等⽅⾯对名誉权保护进⾏了规定,上述⾏为侵犯名称权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效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审查能⼒和审查成本。

⾏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零⼆⼗七条⾏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有权请求⼈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定期限内履⾏。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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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件要注意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维权明显增强。

反观某些新闻采编人员法律意识、知识等诸多客观因素欠佳,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越来越多。

比如新闻侵害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统称为侵害名誉权。

为此,本文仅此谈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类型
所谓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所发表的报道或文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应当受到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案件,一般发生在报刊、杂志、广播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与公民或法人之间,而且绝大多数是由于新闻失实或报道不当引发的。

透析这些案件,其表现类型也是相当复杂且多种多样。

(一)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幅度看:一是个别内容失实。

主要是枝节问题或个别语句失实,比如张玉兴盗窃写成张志兴,弟冠兄戴,引起诉讼。

二是部分内容失实。

即报道的内容有夸大、缩小、虚构、渲染,或不全面的成份。

比如某个体户仅因漏税被处罚,报道时却增加了谩骂税收征管员的情节。

三是全部内容失实。

即所发表报道或文章的全部内容纯属杜撰。

(二)从侵权材料的失实内容看:一是背景材料或称次要内容失实。

既用于烘托、说明主要新闻事实或观点的相关资料有出入,或与事实不符。

比如曾经被“拘留”写成曾经被“判刑”等。

二是一般内容或称评价概念失实。

即对一些报道所涉次要事实或褒贬用词不准确。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某厂长上任后大胆改革转变企业面貌的事迹,为了说明该厂长的政绩突出,文中称“原班子管理混乱”,引起原厂长不满而诉至法院。

三是新闻事实或称主要内容失实。

即所传播的事实或内容根本没有或未发生或出现过。

主要是指那些纯属杜撰的假新闻报道。

(三)从侵权材料的危害程度看:一是刊播稿件的失实程度越大,侵权危害程度就越重。

比如个别枝节问题失实,对被害人的侵害显然是轻微的,而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失实,对当事人的伤害显然是比较重的。

二是新闻的失实程度越高,侵权的危害程度就越大。

此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报道的内容越真实,对报道对象的不法侵害程度也就越重。

(四)从侵权材料的外在形式看:一是表述不准确。

主要是称呼或用词不准确。

二是报道不完整。

即所报道的事实情节或过程不完整。

情节不完整,主要是事实不全面,丢三落四,造成误解。

过程不完整,主要是只报道了起因,而未报道结果,或只报道了结果而未报道起因。

如某电视台播发一条八岁女童喝了某品牌饮料中毒住院的消息,但对后来查实系某个体户假冒商标生产的饮料的事实却未予报道,引起纠纷。

三是情节不真实。

主要是报道内容有失真之处。

如一则报道某乡党委书记扶贫的事迹,为了渲染帮扶成果,把一位实质上“就是有点笨”的帮扶对象说成“曾是个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造成侵权。

四是引证不规范。

主要是文章引用的数据、资料、称呼等失准。

如某地正在换届选举之际,当地报
刊发表一篇某市长捐助辍学儿童的稿件,实际上这是一位副市长,由于少了个“副”字,给这位副市长带来许多尴尬,也引起一场新闻官司。

五是事实不存在。

既所报道的新闻事实是作者无中生有,蓄意编造的。

六是报道不合法。

既报道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未成年人犯罪、公民个人隐私等都不允许公开报道。

二、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产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由,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主观方面:一是主观故意。

即责任主体为了提高新闻的采用率、增强轰动效应,或为了追求新闻的卖点和收视率,故意虚构、编造或制发新闻事实或情节不实的稿件。

二是主观过失或疏忽大意。

主要是作者所掌握的事实材料一知半解,为了丰富稿件内容,便凭想当然去推断事实或情节。

新闻单位出于对记者或作者的信任,也忽视了对稿件的审查责任,从而造成新闻失实乃至侵权。

比如某报发表一篇名为“列车飞贼覆灭记”的通讯,其中有个情节,该贼盗窃一皮箱下车后到其姐家后如何处理的赃物,采访时忘问了。

于是,作者推断“把盗窃的赃物放在其姐家后,又匆匆忙忙的踏上下一次列车”。

实际上,该贼在他姐家吃完饭后,就拎着皮箱走了,他姐也不知他所拿的皮箱是偷的。

稿件发表后,其姐以“侮辱我窝贼”提起侵权诉讼。

(二)客观方面:一是被采访对象提供的原始素材不真实、不全面,或者有主观臆造的情形,导致新闻失实,造成侵权。

比如有的被采访对象对采访事实一知半解却“装明白”,有的好大喜功“顺杆爬”,或为了抬高自己而说他人不是,或出于个人好恶或恩怨而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等。

二是作者采访作风不深入,对新闻素材没有深入挖掘,或者道听途说,回来便着急写稿,以致“料不够,汤来凑”,造成稿件出错。

三是对素材核实不认真,特别是对二手新闻素材,由于没能找有关方面及人员认真核对,以致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出入较大。

四是新闻事实发生变化,造成稿件失实。

例如某报记者根据现场目击采写一篇“某某局司机撞人逃跑”的当日新闻发表后,交警部门经进一步核实,肇事者根本不是该局司机。

五是作者受情绪化或倾向性的影响,信“笔”由缰,以致说了过头话,侵害了议论对象的名誉权。

这类情况大多发生在批评性或议论性文章上。

六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冒然报道。

如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判和报道,但有的媒体却大书特写,甚至追求“细节真实”,造成侵权。

三、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
新闻报道发生差错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侵权法理论,新闻侵权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人发表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新闻稿件。

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把新闻媒体已经刊登或播放了侵权新闻稿件,作为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
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刊播了侵权新闻,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受害人就不用再行提出其他致害事实及证据。

当然,如果由于名誉受到侵害,同时还造成其他诸如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生产经营等特殊的损害后果,则还应当提供相关的支持增加诉讼请求的其他事实及证据。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该新闻稿件发表后,会给报道对象的名誉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有人故意编造假新闻,污辱、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假新闻而仍然予以刊载和传播等。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撰写或刊播的新闻稿件会给报道对象造成损害但未能预见,或者轻信通过文字或技术处理能够避免,仍然造成损害结果。

如报道某工厂工人因违反厂规被开除,作者怕引起麻烦没有直称其名,文中只是称李某某,但由于报道所指的工厂和人员都是特定的对象,众所周知,故仍引起侵权争端。

(三)新闻报道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实际后果。

新闻媒体发表的稿件,确实影响了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公正评价,是司法实践中衡量已发表的新闻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已发表的新闻稿件内容与所报道对象的实际是相符的,也就是理论上称之为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新闻则构不成侵权。

比如某人曾因盗窃被劳教过,后因盗窃又被法院判刑,报道其是“有过劣迹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侵权。

反之,如果不曾有过被劳教的历史,只因偶然盗窃被判刑,报道称其是“有过劣迹”,势必造成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符,则构成侵权。

(四)新闻稿件与侵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新闻侵权行为中,致害行为同损害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特定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侵权新闻所报道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即指某一特定的人及其特定的事。

如果新闻稿件内容不是指某人而某人硬要对号入座,新闻稿件内容同某人及其诉称的损害之间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不构成侵权。

二是特定因果关系。

即指特定对象的损害事实及后果确实是该侵权新闻稿件造成的。

比如某报纸批评某某干部事实有出入,恰在此时逢该单位机构改革竞争上岗,该干部落聘后又生病住院,他如果说落聘和生病均系侵权引发的后果,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就不能说新闻侵权与落聘和生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总之,我们在采访、编排、发布新闻作品时,应当注意上述方面的法律问题,以避免发生侵权诉讼,影响传媒声誉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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