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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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研究
侵权 。” ④
的法 律 来看 . 与新 闻 侵权 有关 的立 法 大 多 都在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政 规 章 、 例 和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中 , 有 系 统 地 将 其 与 行 条 没
笔 者认 为新 闻侵权 是指 媒 体机 构或 新 闻记 者通 过报 纸 、 广播 、 电视 等新 闻传 播 工 具 , 意或 过 失 向社 会公 众 传 播 虚 故 假 新 闻信 息或法 律禁 止 传播 的内容 , 害 了他 人 的人格 权 等 损 民事权 利 的事实 . 应依 法 承担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作 为侵 权 的
关 键词 : 闻侵 权 新 责任 主体 立 法
近 年来 , 随着 新 闻 事业 的兴 起 , 可 避 免地 出现 了一 些 不
用 传播 介 质 的新 闻机 构或 个 人 故 意扭 曲事 实真 相 或失 误 致 刊 载 、 道 等 , 大众 宣传 了错 误 、 当或 是 法 律 法 规 命 令 报 向 不 禁止 的 消息 、 内容 , 而使 公 民 或法 人 的 权益 受 到 伤 害的 行 进 为就 是 新 闻侵 权 行 为④ 而法 学界 的张 新宝 教 授则 对新 闻侵 。 权 持 否定 态 度 , 他看 来 “ 闻侵 权 或 者说 是 媒 体 侵权 不应 在 新

新 闻侵 权有 关 的法 律衔 接 在 一起 , 且在 很 多规 定 中都 存在 而
相 似 、 复 、 盖 过 多 的 现 象 , 样 一 来 就 不 利 于 对 新 闻侵 权 重 涵 这 案件 的 审理 。
其次 , 目前 我 国还 没 有一 套 有 效 的《 闻法 》 对 新 闻有 新 来
最 后 , 是 关 于 新 闻 侵 权 中 新 闻 言 论 自 由 与 各 项 权 利 的 就 平衡 问题 没有 具体 明确 的规定 。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权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

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浅论作者:晋瑾来源:《传媒》 2016年第14期文/晋瑾摘要:新闻媒体是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

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却还不够完善,导致媒体侵权案件备受争议。

本文对媒体侵权的特征、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予以介绍,以避免媒体侵权案件的发生,维护媒体的权威性。

关键词:媒体侵权法律问题新闻法目前,关于媒体侵权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通常来说,所有新闻媒介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媒体侵权。

媒体侵权案件的发生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压力,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媒体侵权比较复杂,其中涉及新闻法、侵权法等,这无疑又增加了媒体侵权案件的审理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媒体侵权的特点1.侵权主体特定。

通常来说,媒体侵权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传媒机构,传媒机构包括的类型比较多,如广播电视台、通讯社、杂志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

简单来说,所有依法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都属于传媒机构,都可以成为侵权主体;第二种是通过大众传媒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中包括专门从事新闻工作的记者、编辑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般来说,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享受民事权力,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但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新闻记者在工作时产生的媒体侵权行为,应由所属的新闻媒体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侵权形式特定。

媒体侵权的形式有特殊的规定,只有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通过大众传媒对相关信息进行传播时产生的行为,才可能成为媒体侵权行为,比如,新闻车采访过程中出现撞伤人的行为,就不属于媒体侵权行为。

3.侵权影响较大。

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的速度大大提高。

新闻报道一经刊发,马上就会传播到世界各地。

同样,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也会快速、广泛地传播,对自然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媒体侵权还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大大增加侵权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浅析新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主要 是 因为其争 议较 大 的缘 故。新 闻侵权 的争议 很 大程度 上都 和信息源 作为被 告 的比例为 6 %。在 “ 涉 及各 种身份 被告 的案件 是基于 立法论 的观点进 行 的, 所辩 论的是 要不要将 新 闻侵权 规定 数量” 的统计 中, 媒体 、 作者 和信息源所 占的比例分别为 8 1 %、 3 3 %
三、 新闻侵 权 的客体 新 闻侵权 所侵 害的权利 主要 是公 民 的人 格权益 。 据 统计 , 在
f { I } I 占 辱 ▲ 金
◆法 学 研 究
2 0 1 3・5 ( 中)
浅析新 闻侵权的基本构成
田忠洪 张 婷 邓 晗
摘 要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没有将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规定其中。现实中的新闻侵权案件很是普遍 , 法律不予规定并不 是 否定 其重要 性 ,而是可 以根 据 解释论 的视 角从侵权 法 中得到救 济 。新 闻侵权 责任 的主体 主要 为新 闻机 构和新 闻从 业人 员, 但是还包括新闻信 息提供者和转载者, 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益, 归责原则的适用应当区分普通人和公众人物, 一般
到侵 权法或 者 是未来 的 民法典 之中 。但是 在侵权 法颁 布并 生效 和 1 4 %。 0 由此 可见 , 新 闻机 构 、 新 闻机 构从业 人员及 新 闻信 息来 的今天 , 不论 是法学学者还 是新 闻学学者 对于新 闻侵权 的立 法论 源 提供者 是三 种最主 要 的责 任主 体 。 数 据表 明 , 司法 实践 中受害 研究 显然 是没有 多 大意义 的 ,或者是 在短 时 间内没有 多大 的意 者的诉 讼选 择反 映了大 部分 公民认 为新 闻机 构应 当成为 责任 的 义。 侵权 法没有 将新 闻侵权 规定 到法条 之 中, 并不意 味着对 于新 承担者 。按照 《 侵 权责任 法》 第3 4条规定 , 如 果新 闻工作 者进行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

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

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

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

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

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

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思政园地】
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一、 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知识产权侵权
“眼球经济”下,未来吸引公众注意,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优
质内容,在自身缺乏创作能力时往往会随意抄袭、转载、篡改,
因而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方面。

第一, 不注明作者及来源,也未经授权就转载活使用他人的作品。

第二, 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授权。

第三, 未经授权擅自对文章进行改编。

2.个人人格权侵权
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往往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实中,该类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一, 侵犯他人名誉权。

实践中,微博、微信上各类语言犀利、个性鲜明的评论性文章经常刷屏,更有甚者凭空捏造不实消
息,对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诽谤、侮辱,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权。

第二, 侵犯他人肖像权。

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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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

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

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

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
像。

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

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

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

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

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
秩序管理和日常生活当中的重要意义。

从众多的新闻侵权案例当中我们发现,新闻媒体在谈到新闻侵权责任的时候,往往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自由的优先权利,以此来作为新闻侵权事实的借口。

从非专业新闻人士的角度去讨论新闻侵权责任主体,则更多的是强调保护公民大众的合法权益。

但就目前我国新闻立法及报刊、电调、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发展状况来看,依然还不成熟。

新闻侵权的概念界定和理论研究发展也刚刚开始,尤其是对于网络新闻侵权的主体认定方面更是表现的较为模糊,由此可见我国新闻侵权的责任规划方案要想彻底在社会上得以贯彻和实施,难度依然不小。

因此,这就需要我国司法界和理法界的共同配合和高度重视。

目前的新闻侵权主客体责任研究,事件处理的依据都是以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来进行的。

而关于新闻侵权主体责任构成的说法却是鲜有人提及。

具体来说就是,产生新闻侵权之后,新闻媒体、新闻记者、以及编辑、消息提供者等他们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分配,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对于侵权主体之间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稳定的模式,很多实际问题的处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难度。

我们首先来看下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原则。

新闻侵权的理论研究学界总结出以下几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原则在新闻侵权事件当中经常被用到,指的是以新闻侵权主体在主观上的
过错,作为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有错误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免责,不用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的是无论侵权主体在主观上有没有错误,只要侵权事实发生了,就产生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只要新闻侵权确实存在,那么就势必会将承担责任。

三、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两方面: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力主体一般指新闻侵权的受害者以及与受害人有关系的人等,而义务主体指的是新闻侵权事件的实施者,也即是责任主体,就新闻行为活动来说,责任主体是参与或进行新闻活动的组织者或当事人。

本文当中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指的就是新闻媒体本身,然而在真正的新闻侵权事件当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参与这个活动的人物,比如新闻稿件的撰稿人、编辑记者、新闻消息的来源者等许多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新闻责任主体做详细的分析。

新闻侵权主体在法学界和新闻界有很多种说法。

有起因说、执笔说、控告说、权利说等。

起因说,新闻工作者在创作侵权新闻之前,为新闻工作者提供原始信息资讯资源的那部分人群就是所谓的新闻侵权主体。

执笔说,认为新闻撰稿人是新闻信息的生产者和设计者,应该承担新闻侵权的主要责任。

控告说,根据原告人受害特点或者受
害方来确定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是谁,或者谁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注重“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体现了在法律实践当中注重被告人意志的精神。

权力说,这种说法是把责任都归到新闻媒介头上了,即有权利签发新闻信息的就是责任承担者,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查者,是新闻信息传播的重要关卡,侵权事件的发生和他们有着最大的关系,所以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是实现说,把新闻媒体作为侵权的主体,因为新闻媒体使侵权新闻信息传播得以实现。

这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片面性,我们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新闻侵权事实的发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是一个持续的、复杂的,由众多人所参与的环节,仅仅从一个方面来归责新闻侵权主体,显然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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