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防范•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新闻报道侵权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结论与建议01新闻报道侵权概述新闻报道侵权指新闻机构或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抄袭、剽窃、歪曲、捏造、不当引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定义直接侵权未经授权或未经核实,直接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肖像、声音等。
间接侵权通过发布、传播、评论等方式,间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新闻报道侵权类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影响经济影响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公众信任度。
声誉影响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引发社会不满和抵制。
社会影响02新闻报道侵权防范1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意义23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权利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社会公德,避免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新闻报道侵权行为,有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和形象。
提升媒体形象新闻报道侵权防范的方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制作、发布违法违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核实信息来源加强自律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管对新闻信息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
建立和完善媒体自律机制,自觉抵制虚假信息和侵权行为。
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对新闻报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新闻报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被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新闻报道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被判刑等。
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责任03新闻报道侵权案例分析2018年,某媒体因未经授权许可,摘编、整合、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红楼梦》,被判构成对文字作品的侵权。
案例12020年,某自媒体因在多篇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小时代》的独创性表达,被判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

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处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作为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新闻行业的迅速发展,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对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1、抄袭与剽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版权侵权行为。
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速度或节省精力,直接抄袭他人的新闻报道,甚至不做任何修改。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创作成果。
2、未经授权的转载在网络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极快。
有些网站或媒体未经原作者或原媒体的授权,擅自转载其新闻报道,这也构成了版权侵权。
3、改编与演绎对原新闻报道进行改编或演绎,若未获得授权,也可能引发版权纠纷。
例如,将文字报道改编为视频或音频形式,或者对报道内容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和重新创作。
4、署名权纠纷未给原作者正确署名,或者署名错误,都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二、新闻报道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从主观方面来看,一些新闻从业者版权意识淡薄,对版权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此外,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追究。
客观上,新闻行业竞争激烈,为了获取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资源。
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的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也增加了版权管理的难度。
三、新闻报道版权纠纷的影响新闻报道版权纠纷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原作者和原媒体来说,其创作成果被侵犯,经济利益受损,创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
这可能导致优质新闻内容的减少,影响整个新闻行业的发展质量。
对于侵权者来说,一旦被认定侵权,将面临法律责任,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承担法律诉讼费用,还会损害自身的声誉和形象。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版权纠纷会影响新闻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使公众对新闻行业产生质疑。
关于新闻侵权

•
需要特别说明,受保护的隐私行为其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非法行为中的所谓隐私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非法行 为危害公共利益。
• 2004年8月10日,《华商报》报道了河南郑 州一民警在陕西华山风景区旅游时,因嫖 娼被处罚的消息,并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 了该民警的照片。该民警曾以起诉威胁报 社,但最终并未实施。从新闻伦理的角度 看,这篇报道可能缺乏人文关怀,但从法 律的角度分析,该文并未侵犯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四、新闻侵权的三种常见形式
• (一)、诽谤 • 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 大多数与诽谤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 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 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只有 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 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三、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同时, 作为新闻侵权,在构成上还应考虑下列特殊因素:1、侵权
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 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伤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新闻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层面上对侵权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针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确定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行为、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等环节。
本文将探究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确定侵权主体在新闻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主体。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媒体机构以及特定组织。
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个人在新闻报道中违反法律规定或伤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而媒体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则是指该媒体机构在报道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特定组织指的是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权行为的特定组织或机构。
对于侵权主体的确定,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法律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和判定标准。
在确定侵权主体方面,法律通常会采取综合考量的方式,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最终确定侵权主体。
二、认定侵权行为一旦确定了侵权主体,接下来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行为,对这些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新闻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超出了新闻报道的范围、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在认定侵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搜集相关证据,包括新闻报道内容、被侵权者的申诉材料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三、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是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环节。
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就需要确认侵权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确认侵权责任及赔偿方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赔偿金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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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
广义的新闻侵权,包括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狭义的新闻侵权,专指民法规定的对于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害。
前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后者按照民事侵权构成理论。
鉴于新闻侵权大多是因舆论监督不当而引起的,而舆论监督的开展在我国依然处于较低层次。
为了支持并提倡舆论监督.通常新闻侵权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此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他人法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依民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中国侵权行为法》P29,张新宝著)。
所以,本文中所论述的,不是专指狭义上的新闻侵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呢? 我们是否能给“新闻侵权”一准确的定义? 纵观学界.对于“什么是新闻侵权”这个问题.就如当年定义“新闻”这个概念一样,各家均有各家的说法,并没有形式一个统一的认识。
例如,有人认为“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1)也有人认为,“新闻侵权指的是由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法或措词不恰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世界》1998.1)“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世界》1998.7)可以看出,上述所举的三个定义都没有从本质上准确地界定了新闻侵权。
第一例中“……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正如前面所说,诽谤会构成犯罪,是属于刑法范畴,超出了民事侵权的范围。
此外,新闻固然会引起侵权,那么媒介上刊登了不当的评论、文学作品等是否也会导致侵权呢?定义中显然未加以说明。
再看第二例,很显然,他忽略了新闻侵权侵害的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这一重要因素,仅用“正当权益”一词加以概括,难免让人有云里雾里之感。
而在第三例中,强调的似乎是媒介的大众传播功能。
那么,内参作为仅供领导参考的刊物,是否也会引起新闻侵权?所以,统观各家之说,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
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理论上还存在着分歧,再加上新闻侵权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要对之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真是难上加难。
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界也无法给出一个完整的定义。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揭示方法。
同样,我们可以用列举的方法对新闻侵权的内涵加以揭示。
首先,新闻侵权不等于新闻纠纷。
新闻纠纷的范围应比新闻侵权大,它通常包括因新闻侵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因新闻舆论涉及对象逆反舆论监督而产生纠纷。
后者是一种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干涉正当新闻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负刑事责任。
在不少论著中,却把新闻侵权的概念等同于新闻纠纷,笔者认为这是片面的。
第二,新闻侵权的行为人包括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活动的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及那些向媒介提供新闻或在媒介上发表文学作品的非新闻工作者,如果新闻机构和公民从事非新闻活动而侵害他人权利,如记者从事商业活动、广告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他人,就不能视为新闻侵权,只能视为一般侵权。
第三.从侵害对象上看,新闻侵权的直接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民法通则》上规定了人格权应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要指出的是,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地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侵犯隐私权行为结果未必一定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有时还可能使受害人名誉大大提高.所以.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此外.根据实际的新闻侵案例来看,如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新闻侵权案件41宗:其中侵犯名誉案件33宗,侵犯肖像权案件7宗,侵犯荣誉权案件1宗(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法学界有争议,暂且不)。
这样看来,新闻侵权侵害的主要是名誉权(包括隐私权)和肖像权。
虽然我们还未揭示出一个十分令人满意的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但我们必须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说明。
在对新闻侵权的内涵作了上述阐释时,笔者斗胆对闻侵权作了如下的理论表述:新闻侵权,是指由于新闻机构和公民在从事新闻动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而应承担民事责的行为。
这种表述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第一,笔者试图揭示其本质属性,而不是对其进行某种列举或外观的描述;第二,强调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应承担民事任的行为,以此和犯罪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由于新闻媒介担负着舆论引导的特殊任务,“舆论引导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引导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所以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由于媒介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迅速的特点,一旦侵权,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侵害。
特别是由于一般老百姓对媒介发出的信息有信任感,因此很容易误信这些有损他人人格的内容具有真实性,由此将可能使受害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感受到沉重的社会压力。
而对某个公司来说一旦报道了有损其名誉的新闻.则会使其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巨额费用将付之东流。
所以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大多是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其次,认定新闻侵权时不能呆板地照搬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这是由于新闻侵权主要分为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肖像权三类。
它们各有各的特点,有各自特定的构成要件。
第三,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较复杂。
一则新闻从采访到发表,要经过若干环节.涉及到消息来源、记者、编辑、核对人员、印刷工人多个人,任何一处环节出了差错.都有可能造成侵权。
而就消息来源来说,又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之分,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所以,追究新闻侵权的责任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新闻侵权案件一般都是“案中案”。
因为法官们一方面要查明新闻所涉及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其中的是非曲直;另一方面又要查明新闻与事实是否相符,行文是否恰当以及新闻的采、写、编、发的过程。
再加上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法》来规定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具体问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新闻侵权案件一般都特别慎重,既要支持正当的舆论监督,又要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
这样,审理此类案件,时间较长。
第五,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打官司这种社会新闻本身的轰动效应,会给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以及被侵权者双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如英国最畅销的报纸《太阳报》曾四次被女王起诉.而且屡战屡败,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惜成为女王的被告,其中恐怕难免有商业利益的考虑。
而一些“星”们借打新闻官司以吸引人们注意,提高自己知名度,此类事情也屡见不鲜。
(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新闻侵权是一种“功能异化”现象,也就是说新闻事业在本应发挥积极功能的方面却发生截然相反的负面作用。
例如原本是为了舆论监督,却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等等,而这些负面作用的产生有着其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产生新闻侵权的客观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的各种制度造成的。
1987年《民法通则》的实施,意味着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有了具体的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在人们心中,媒介不再是“高高在上”,不可冒犯,人们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便出现了“告记者”热,著名的“奚弘案”便是一强力例证。
新闻侵权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于新闻机构或公民的社会责任心不强,新闻传播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它不是权力机关,可以强制性地发号施令。
它是通过传播信息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的目的。
所以,媒介本身就要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自我控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心不强,可以体现为滥用新闻自由(包括滥用舆论监督)、工作态度不认真、满足受众不当需要等方面,工作态度不认真易造成校对错误,核查不明等过失。
而为了满足受众的不当需要,动不动就揭人隐私,制造一些“爆炸新闻”,那么,成为法庭的被告也就不以为奇了。
记者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媒体的新闻侵权与记者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它涉及到记者采访、写作新闻时的态度、作风、方法、知识层面等诸多因素,避免新闻侵权,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尊重客观事实“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舆论监督也属新闻范畴,也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要求记者通过深入采访,准确地记录下事实真相。
文章不但要做到整体真实,而且要做到细节真实,要知道,任何一枝一叶的失实,都可能造成新闻侵权而引发新闻官司。
在写批评报道中,有些记者就像上面所提到案例那样,只采访当事人中的一方,忽略了另一方,一味相信举报人的观点和语言,不经核实就使用。
更有甚者,记者有时将别人的观点和语言“视从己出”,省去了“某某说”一类文字,在文章中直接进行叙述。
有记者认为,这些内容是别人说的,有出处,所以与自身没关系,如果被批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的话,先要找到提供文字、观点的人。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因为是报纸直接将举报材料公开,所以当被报道对象认为受到侵权时,第一反应就是将媒体诉之公堂。
采写批评报道,要坚持做到“三见面”。
即与被报道的当事人见面、与其领导见面、与其知情者见面。
通过“三见面”,可以消除稿件中不实、有争议的地方,这样也便于记者对稿件进行修改,减少失误。
从媒体的实践看,“三见面“的稿件给媒体所带来的麻烦要少得多。
二、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
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的记录。
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
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
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
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
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
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
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
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
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