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案例摘抄
关于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报道。
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技术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家专利。
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明知原告专利技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拥有涉案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2. 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涉案专利技术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3.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不得再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广大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上,新闻法律案例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新闻法律案例的剖析,探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以期对新闻传播行业及社会公众有所启示。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不断涌现出一系列法律案例,涉及言论自由、名誉权、著作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新闻传播行业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边界的关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新闻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一:某知名媒体人因言论不当被诉名誉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媒体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涉及某明星名誉的言论,被该明星及其团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媒体人的言论构成对明星名誉的侵犯,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在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媒体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此案判决对媒体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寻求平衡。
三、案例二:某自媒体因涉嫌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案例背景: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自媒体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虚假信息的传播。
自媒体在传播信息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
监管部门对自媒体进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信息传播的真实性。
四、案例三:某知名网站因侵犯著作权被诉案例背景:某知名网站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了某知名作家作品的全部内容。
作家及其团队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言论自由与著作权的冲突。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法律侵权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近日,某科技公司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百万经济损失。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报道。
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科技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智能穿戴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某款智能穿戴设备与自己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在发现被告涉嫌侵权后,立即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专利证书等。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被告的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与自己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2. 起诉被告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 庭审辩论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并非抄袭原告的专利产品,而是自主研发。
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专利技术已经过时,不具备新颖性。
4.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专利技术确实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参数、外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行为,不得再生产和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2023年,我国新闻法律领域发生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的两起典型案件,对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某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新闻,被诉名誉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5月,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嫖娼,警方介入调查》的文章。
文章中,作者未经核实,虚构了明星嫖娼的事实,并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受害明星及其律师团队认为,该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自媒体平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受害明星名誉的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中,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受害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二、案例二:某网络作家被指控抄袭,名誉受损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网络作家发表了一部网络小说,该作品涉嫌抄袭了另一部知名网络小说的情节。
事件曝光后,抄袭指控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该网络作家的名誉受损。
受害者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抄袭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抄袭指控虽为不实言论,但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受损;3.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抄袭指控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各类侵权案件。
其中,一起因新闻媒体侵权引发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引发了法律界对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知名报纸在报道一宗刑事案件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报道中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
当事人认为,该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遂将报纸及其负责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纸在报道刑事案件时,确实使用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且未经当事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报纸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
三、法律分析1. 新闻媒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权。
然而,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合法权益。
隐私权是指公民对其个人生活、家庭、通讯等私生活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媒体报道过程中,如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报纸及其负责人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费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四、案例启示1. 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在报道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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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
《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
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
2、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
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
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3、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
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
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
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日,张某被羁押。
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
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
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
”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5、案例: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公布了中
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文清车辆“刮磳”事件,而重庆商报社在看到网上议论后没有核实该事件就在其所有的网站上刊登了有关原告“开车撞人”的不实报道,文章中对原告“开车撞人”、“拒不赔偿”、“破口大骂”等情节进行了不实的报道和描述。
其他媒体转载中的恶意篡改也是在此报道基础上形成的,造成了不良影响。
事后,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文清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重庆商报社,要求被告重庆商报社在《重庆商报》的同等版面、同等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同时提出2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例中,重庆商报社发行的《重庆商报》作为公开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报刊媒体,其所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但在该事件中,该社以网络上的未经证实的事件并以《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礼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为题刊登文章。
由于报社对事件深入了解不够,造成报道内容有误,为求得新闻效应、名人效应,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即擅自报道,并对事实加以编纂的行为显然不能够用不慎重来解释。
而文清作为央视主持人,是一个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该不实报道对社会以及受害人本身造成了极为不好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文清的名誉权。
因而一中院依法作出《重庆商报》道歉并赔偿损失的终审判决。
6、
海南天涯公司未经许可,将赵本山的卡通形象用于营利性网站使用,赵本山状告“海南”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获赔12万元。
法院认为,赵本山的个人肖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成为肖像权法律保护对象。
海南天涯公司在未经赵本山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卡通形象用做盈利目的,符合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条件,因此判定“海南”公司赔偿并致歉。
7、
案例:张滨是广州日报高级编辑、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新闻系列高级评委。
曾荣获中国漫画金猴奖、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范长江新闻奖提名奖、韩国大田国际漫画大奖展金奖、银奖,日本读卖国际漫画大奖赛近藤日出造奖、特别奖,英国国际政治漫画比赛第一名等奖项。
2008年12月24日,张滨在广州一家超市康王路店购买了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管主办的《特别关注》杂志,发现其中竟有大量侵犯其著作权的漫画。
经查,《特别关注》杂志在未经张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连续在9期杂志中使用了他的42篇漫画作品。
事后张滨就《特别关注》杂志在2008年第12期和2009年第1期侵权使用《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18篇张滨漫画的行为,2009年7月,张滨向海珠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张滨同意,擅自使用其漫画,而且明显用于盈利目的,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构成了侵犯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