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摘要】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新闻报道中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侵犯了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权益。
新闻侵权危害巨大,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还影响了整个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范新闻侵权,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包括对于著作权、署名权等法律知识的了解。
只有加强新闻侵权意识,维护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营造一个公正的新闻传播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防范新闻侵权的发生。
【关键词】新闻侵权、防范、定义、危害、监管机制、法律意识、意识、健康发展、环境、公正、传播1. 引言1.1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媒体或个人在报道新闻时,如果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允许或者未购买相关版权,就会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抄袭、篡改、重发等形式,侵害了新闻作者的著作权和署名权。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环境中,随着信息的快速传播和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加强对新闻侵权的认识,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前新闻传媒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媒体从业者和新闻爱好者来说,必须认真对待新闻侵权问题,遵守新闻版权法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新闻产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为什么需要防范新闻侵权需要防范新闻侵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闻侵权不仅会损害新闻传媒的声誉和信誉,更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信息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一条不实的新闻或者侵权的新闻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给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新闻侵权还会导致信息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如果一些恶意的信息传播开来,可能会引发公众恐慌或者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防范新闻侵权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
新闻侵权也会影响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概述 PPT课件

新闻侵权与人格权的法源
我国没有就关于新闻侵权问题的专门立法,涉及到审理这类案件, 均援引《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
言论自由和人格权的规定。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从而为我国侵权法确定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规则。
《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等规定,与保护 人格权有关。
2
新闻侵权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权的原因
一、内容失实
二、评论不当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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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暴露隐私
四、新闻诽谤与 侮辱
04
一、内容失实
1. 新闻机构或记者自身 通过消息源获取的新闻 材料本身不真实。
2. 对道听途说的新闻不 经核实就发表,从而导 致新闻的部分失实。 3. 对新闻事实进行夸大 或扭曲描写,或者套用 采访对象名字、身份等 内容进行杜撰。 02
四、新闻诽谤与新闻侮辱
诽谤和侮辱是新闻侵权中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两 种方式。 新闻侵权中的诽谤:用虚假、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作品 贬低他人或企业的社会评价,造成他人或企业名誉受损。 这种情况在新闻侵权案诉讼中占有较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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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中的侮辱:表现为在舆论监督中用文字和图像的 形式故意辱骂和丑化他人,贬损他人的人格及人格尊严。 侮辱在媒体的报道中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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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与规避

名誉权的涵义和特征 专有权 人身权 不可侵犯性
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征
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的贬损他人名誉的性 质。 侵害名誉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 行为必须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
侵害名誉的行为方式 侮辱 诽谤 宣扬他人隐私
侵害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日常私生活中通常不 愿公开的情况,它包括: 个人的健康情况、生理缺陷和残疾情况。 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情况。 私人日记、信函、录音等。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指新闻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或由新闻机构授权同意、委托的个人 在行使新闻工作职责时,违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的行为。
违反法定义务 违背善良风俗
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
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作者明确有所指向 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 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 两种形式: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 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公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 具体受害人的身份。
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纠纷研讨热点
之一:新闻侵权的主体:记者?媒体?新闻源?
观点一:新闻工作者与新闻媒体是隶属关系,履行的 是媒体职务行为,应由新闻媒体承担新闻侵权民事责 任;新闻记者只对新闻媒体负责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任。 观点二:因为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有别于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以, 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应负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新闻媒介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 公民隐私权遭受损害的事实,如精神痛苦、健 康损害、名誉毁损等。 新闻媒介侵害隐私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 果关系。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

新闻侵权的类型及应对措施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
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导致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
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
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评论、刊载新闻内容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随着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更加快速、广泛,信息传递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升,但与此新闻侵权也变得更加容易发生。
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一些媒体不惜采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的权益,给受害人带来严重损失。
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需要更加严谨和明确,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侵权概念及特点、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旨在加强新闻自律,促进媒体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问题定义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违反他人名誉、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往往较广,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往往会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的伤害。
如何明确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对于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侵权问题的界定往往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侵权行为也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新闻报道往往涉及的主体繁多,包括记者、编辑、媒体机构等,归责原则需要考虑不同主体的责任范围;随着网络新闻的发展,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形式和判定标准也成为新闻侵权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探讨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时,需要对新闻报道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形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归责原则,保障新闻传播秩序的良性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探究,深入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形式、判定标准以及限制,旨在明确在新闻领域中如何正确归责侵权行为,保护公众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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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

侵犯肖像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 像
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 作品或商标
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披露企业 商业秘密
侵犯公共利益:发布虚假新闻、误 导公众
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
03
新闻媒体机构的责任
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违法内容 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
承担方式
强化新闻媒体的自律机制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组织,制定 行业规范
加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
建立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监督 和评价体系
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社会公 益活动,提升社会责任感
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或调解机制
设立独立的仲裁机 构或调解机构,专 门处理新闻侵权纠 纷
制定仲裁或调解规 则,明确仲裁或调 解程序和标准
建立仲裁或调解专 家库,由具有法律 、新闻、媒体等领 域专业知识的专家 组成
加强仲裁或调解机 构的宣传和推广, 提高公众对新闻侵 权纠纷仲裁或调解 机制的认知和接受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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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新闻 报道中存在侵权 行为,如侵犯名 誉权、隐私权等
损害后果:侵权 行为导致受害人 遭受损害,如名 誉受损、经济损 失等
因果关系:侵权 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主观过错:侵权 行为人主观上存 在过错,如故意 或过失
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犯隐私权:未经授权披露他人隐 私
撤回报道、删除文章等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恢复受 害人的名誉,如发布澄清声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探究新闻报道作为传播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引导性等特点,其所载内容对公众情感、社会舆论等具有深远影响。
由于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公共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新闻报道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是一个需要认真探究的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中,由于报道内容、报道方式、报道对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具体包括:虚假报道、泄密行为、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等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错误报道和不当行为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秩序;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给其造成不良的心理和经济影响。
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不容忽视。
二、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探究在新闻侵权行为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及追究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就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而言,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究:1.新闻媒体的责任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报道内容真实、客观,避免虚假、误导性报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新闻媒体的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究:①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应当对报道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发布虚假消息。
②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其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
③道歉与赔偿:对于因不当报道所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记者的责任在新闻报道中,记者是信息的采集和传播者,其报道行为直接决定了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好报道的责任。
记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采访态度:记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和偏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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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 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
• 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
• 诉讼地域全面开花,纠纷方式复杂化
新闻侵权的客体 人格权 著作权
人格权是新闻侵权的主要客体
人格权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名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 荣誉权等。
人格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 的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
●案例
媒体报道招远市北截金矿现任领导人王永选经营
有方,将其上任前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对比,夸大 了上任前企业的亏损状况。原企业领导人程国强, 1990.4—1995.5任北截金矿矿长兼党委书记,1998、5, 招远市统计局主办的《统计分析》载明:“到1995年自 产黄金已连续三年平均亏损647万元,一直靠氰化生产 盈利弥补自产黄金亏损,致使整个企业经济运行质量低 下,1995年实际实现利润不足160万元。”1999、5、4, 《烟台日报》头版头条位置刊登《王永选:改革路上做 先锋》报道,其中写道:“1995年,北截金矿连续三年 平均亏损647万元”,“1996年4月,濒临倒闭的北截金 矿扭亏为盈”。
影响广泛,传播迅速
•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 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 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
• 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 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 护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 封建统治时期的新闻侵权案
宋代有朝廷下诏:“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 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 雍正四年(1726),何遇恩、邵南山主办的一份报纸称: “初五日,王大臣等赴圆明园叩节毕,皇上出宫登龙舟,共 数十只,俱作乐,上赐蒲酒。由东海至西海,驾于申时回 宫。”
问题:以上现象告诉我们什么?
• 第四次高峰期的各种形态,实质上是两种 宪法权利,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 论自由的冲突 • “公众人物”的概念何时可以进入中国民 法? • 我国有无必要和可能制定《藐视法庭法》?
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言论表达者 新闻媒体 消息源
新闻媒体
在我国的新闻法律关系中,新闻媒体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新闻媒体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不可少 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新闻 媒体的新闻侵权主体地位。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中国:散布虚假事实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
• 英美法系国家:将真实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 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 民事责任的主张 举证责任指法律规定诉讼的某一方对自己的主张 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该文发表后多次被转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后《三联生活周刊》刊登了《他们未必恨医生》 进行了部分更正。文章被采访人王某向媒体散布虚 假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原告认为两被 告侵害了原告、原告去世亲人的名誉权。
王某辩称,自己只是向记者介绍了被打事件经过,没 有说过报道中被起诉的那些言词。 三联书店辩称,《恨》文是对王某采访后的如实报 道,文中被诉失实的情节均由王某提供。后来发表的 《他》文是原告找到杂志社反映报道存在的问题后所做 的继续报道。新闻媒体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对于是非曲 直作出判断,两文都是对双方当事人就事件的说法进行 的报道,没有进行评价。 庭审中,该文作者及图片摄影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明报道中的大部分内容在采访过程中王某确有说过, 王某并在文章发表后打电话对记者表示感谢。
——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审判实 践和立法意义上有差异
●
案例
2002年,辽宁省齐宝山等189名蒙古族大夫,向 当地县法院起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害名誉权。原 告诉称,被告于1989年出版发行了林杏光所著的《四 字语分类写作词典》一万册,其中对“蒙古大夫”一 词注解为:医术低劣的医生,尽出医疗事故的医生。 由于被告该行为,引起在电影电视报刊书籍等媒体上 经常有人把蒙古大夫比喻为医术最低劣的医生,其行 为是对蒙医、蒙药对人类贡献的诋毁,是对广大蒙医 工作者的侮辱,侵害了蒙古大夫的名誉权。 一审期间,因同样理由起诉了《大宅门》作者郭 宝昌、作家出版社。情节:老福晋病了,詹王爷忙着 找大夫,老福晋生气地说:“我不要这些蒙古大夫看 病,叫他们治牲口去吧!”
审判结果:涉讼文章构成侵权。本案中王某属被动 接受记者采访,三联书店亦未提供《恨》文发表得到王 某的同意或默许的证据,驳回原告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 侵权责任由三联书店承担。
• 新闻源否定所提供内容,法院将其定性 为被动新闻源,媒体又无法证明其文章 的发表得到新闻源同意或默许,从而不 仅承担侵权全部责任,更遭遇到‘编造 新闻’的声誉危机。 问题:新闻媒体与新闻源间侵权责 任如何分配?媒体如何证明被采访人的 同意或默许?
民国年间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的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三十余 年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生一起新闻侵权案
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时间 主要 地点 上海 原告 被告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新闻媒 体及记 者 原因 《民法通则》颁 布后公民可以依 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 入文化市场,十 分在乎自身名誉 市场经济体制开 始确立,企业十 分重视商誉 政府机关及工作 人员开始重视政 府形象,舆论监 督力度加大
维护人格利益
享有专有使用权
自己保护、请求保护或获得保护的权利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等也经常成为新闻 侵权的主要客体
著作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自 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 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二节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 责任承担方式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品已经发表 作品内容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作品有特定指向
•
光明日报社在答辩中解释了文章失实的原因,因 作者抄错了名字,这样的失误本身是可以理解并不含 任何恶意的。报社也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因为作 者侯先生长期从事两院院士的报道,也给报社写过大 量的文章,报社对其文章的准确度有合理的信任。而 且,文章从立意到标题、内容都无侮辱贬损之意。专 版主观上是为了彰显院士的成就和社会贡献。 科学中国人杂志社称,错误不是主观故意的,已 尽量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并尽量回收了当期杂志。 杂志社曾多次提出当面道歉均被拒绝。认为没有损害 名誉且已消除影响。
新闻侵权的主体
消息源
主动消息源是指主动地向新闻作者提供新 闻素材的人,或者明知其公布的素材可能 成为新闻作者的新闻报道素材,而依然向 其提供这些素材的人。 被动消息源是指披露有关素材时并没有促 使这些素材进入新闻传播范畴,或者无法 预见其披露的材料可能被新闻报道的人。
消息源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 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 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 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 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 权。”
●
案例
2003.6.29,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 一文,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 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 《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 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 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商报又刊登出 《“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 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 了当晚她和张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 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文章刊登后,全国众 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 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本案亮点:
1、对企业的不实报道是否构成对该企业领导人名誉 的侵害 2、对报道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是对违法行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进行举证的有益尝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行为是指违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所持的 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指违法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