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剖析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20 0 4年 1 0月 ,精 品购物 指南 》 《 将刘 翔 在 雅 典 奥 运 会 上夺冠 的照 片作为 其 10 0期 特 刊 的封 面 刊 出 , 0 并 且 在这 张照 片下 方 刊 登 了一 则 中友 百 货 公 司 的 购 物 节 广 告 。同 年 1 1月 2 日, 翔 以侵 犯 肖像 权 为 2 刘 由, 向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精 品 将《 购物 指南 》 报社 、 中友百 货公 司 , 以及 精 品卓越 科技 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 告 上 了法 庭 , 求 停 止 使 用 其 肖像 、 要 公开 赔礼 道歉 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 5万 元 。一 审刘 翔 2
在 日常 生活 当 中 , 我们 之所 以给某 些人 以特别 的 关 注 , 是 因为 我们 的利 益与 “ 联 系到 了一 起 。当 就 他”
败诉 。2 0 0 5年 8月 5日 ,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北 对该 案进 行二 审 , 于 1 并 2月 1 5日做 出终 审判 决 : 撤
“ 众 人物 ” 竟是 怎样 的一类 人 , 公 究 他们 拥有 哪些 区别
于普通 民众 的特质 , 才有 可能 进行 下一 步 的探讨 。 关 于何 为 “ 公众 人物 ” 学 者们 有不 同界 定 。有学 ,
摘 要 :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限 制 及 保 护 无 论 在学 术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都 仍 处 于 不 断探 索 的 阶 段 。刘 公
翔诉 《 品购 物 指 南 》 犯 肖像 权 案 再 度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与保 护 问 题 的 关 注 。面 精 侵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众 人 物 , 同 一 种 标 准 对 其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和 保 护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准 确 地 界 定 用 公众人物 , 以分 层 次 的 原 则 实 施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于 在公 众 知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人 对
体育法学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

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在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封面使用了刘翔跨栏的照片,照片下方为中友公司第六届购物节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11月,刘翔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广告用途,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肖像权。
请求: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精品报社辩称:我报社出版的千期专刊是一期对2004年度重大事件回顾性的专刊。
第28届奥运会中国军团赢得了骄人的成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这是2004年中国的大事,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与人物无疑是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的田径运动员刘翔。
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是《精品购物指南》创刊12年以来形成的一种报道特色。
基于千期专刊的特定主题“影响2004”,在对全年重大事件进行回过时,我报社决定用刘翔这位在奥运会跨栏比赛中创造奇迹和历史的运动员决赛时的冲刺镜头作为当期的人物封面,并在当期封面形象的上方用醒目的金字打上了“影响2004”刊主题。
刘翔是公众人物,对于刘翔肖像的使用具有阻却违法性,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
我报社将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没有关系,中友公司的广告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广告行为;而且具有广告这框,有常识的读者都可以辨识。
广告的画像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裂、彼此独主的画面,我报社正当报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所属的同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发布业务,是双方基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悲喜两重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案分析

悲喜两重天——小评刘翔告《精品购物》侵犯肖像权案摘要: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追求高知名度,高度曝光的名人的肖像权往往得不到有力的维护。
这个虽然是名人们本身在高关注度和隐私权上的妥协,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
通过刘翔和《精品购物》的案子,我们在了解法律有关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认识到了,以肖像侵权为例的侵权行为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不断发生着。
关键词:刘翔《精品购物》肖像权商业广告新闻图片案件回放:2004年11月24日,《精品购物指南》在未经刘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封面采用其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
之后《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
一审判决刘翔败诉。
后国家田联介入官司,经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刘翔胜诉,《精品》赔偿刘翔2万元,并登报道歉。
正文:明星因为工作原因,无奈将自己的照片、个人资料等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提供给公众,这本来是他们对于自己工作性质的尊重,也是他们为了得到关注而做出的让步。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高关注度,我们面对网络、报刊杂志上俯首即是的明星照片多了一些随意,少了一些慎重:我们很少认识到,我们在用我们喜欢的明星的照片做活动海报、校内头像照片、QQ聊天表情的时候,我们正在触及他们的个人权利,甚至,触犯法律。
2004年,刘翔的身影在我们的视线中出现的次数无从计算,他作为一个奥运冠军被冠以了民族英雄的称号。
他的大幅照片出现在报纸,杂志,户外候车亭……04年底,北京的一家盈利性商业杂志《精品购物指南》在它的精华版封面上也使用了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经典照片,就是这张照片,刘翔将在《精品》杂志社和相关的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针对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不同的媒体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报导。
虽然大部分是站在了刘翔一方的立场,但是还是有一些媒体为《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争辩,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公众财富,只要来源合法,在排版上媒体有把它和什么内容放在一起的自由。
刘翔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刘翔,中国田径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运动员之一,曾获得2004年雅典奥运会110米栏金牌、2008年北京奥运会银牌等荣誉。
然而,在刘翔的运动生涯如日中天之时,却突然遭遇了一场法律纠纷,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2012年,刘翔因伤病原因,宣布退役。
此后,刘翔开始涉足商界,担任多个品牌的代言人。
然而,在2015年,刘翔与某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爆发,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签订了一份代言合同,合同约定刘翔在该品牌旗下的产品上进行代言,代言费用为50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代言费用、代言期限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刘翔认为,该品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而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
三、案件进展1. 庭审过程2015年,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邮件往来等。
刘翔方面表示,品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导致其经济损失;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品牌方支付刘翔代言费用及违约金共计5600万元。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至此,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四、案件影响1. 刘翔形象受损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的合同纠纷案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官司中,刘翔被指责为“违约”,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 运动明星法律意识加强刘翔案件的发生,让许多运动明星开始重视自己的法律权益。
在今后的合作中,他们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3. 商业合作更加规范刘翔案件使得商业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加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

刘翔肖像权案终审改判《精品购物指南》败诉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犯其肖像权一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中院判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刘翔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停止使用千期专刊第18版中刘翔的肖像;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对刘翔主张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翔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刘翔的上诉理由,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辩称,精品报社使用公众人物新闻照片做报道,无须经其本人同意;千期专刊中的封面广告,与当期封面人物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性;精品报社为非营利性机构,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是非营利性的行为;千期专刊中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是精品报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合理使用的新闻照片;精品报社出版千期专刊,使用刘翔在雅典奥运会比赛照片作为封面,是一种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卓越公司与精品报社是不同性质的两个独立法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卓越公司也没有发布封面广告,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中友公司在《精品购物指南》发布封面广告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刘翔肖像不是封面广告的组成部分,对超出广告范围的其他版面内容,中友公司无权也无义务审核,故中友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刘翔事件为例的新闻跟帖评论分析(1)

以刘翔事件为例的新闻跟帖评论分析(武汉大学彭云沈阳2009年底)@武汉沈阳摘要:从新闻跟帖评论角度观察新闻报道缺陷的研究极少,本文通过对刘翔事件链条约3300条新闻跟帖进行手工和ROST CM软件辅助分析,在庞大的评论流中找出其内在运行规律,概括出五点分析法,指出1网友评论中可以挖掘报道中的空白点、拓展点、情绪点、争议点及媒体错觉点,从刘翔成功、谷底、复出三大事件的评论流中构建出以评论为核心的传播交互CRREM模型,从而初步探讨面向评论的读者、记者、事件和媒体特点、关系和策略。
关键词:刘翔、事件链条、评论分析、跟帖分析、读者分析观察新闻事件热度一般可从文章转载次数来判定,Google和百度的聚合新闻对新闻排序就是这样做的,但也有另一种重要的判定方法常为人忽视,这就是从新闻跟帖评论的角度去看新闻。
在门户网站上一条重大新闻之后往往拖着上百页的评论。
对于受众来说,这是情感宣泄、交流意见的平台。
对于报道者和编辑者来说,通过对评论的观察,可以获知受众反馈从而调整自身报道。
本文试图通过对刘翔事件链的约3300条新闻跟帖进行抓取,利用ROST内容挖掘(ROST CM)免费软件,辅以人工进行内容分析,在庞大的评论流中找出其内在运行规律,概括出五点分析法,构建以评论为核心的传播交互模型,从而初步探讨面向评论的读者、记者、事件和媒体特点、关系和策略。
一、研究背景我们将评论分为直接跟帖评论及延时评论两种类型,延时评论则是传统意义评论,包括报纸、网站编辑或其他人士做的评论,博客评论等。
直接跟帖评论存在及时性强,和原文粘合度高、可对评论再次进行评论等特点,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即直接跟帖评论。
国外Gregory Fouts和Kimberley Burggraf研究了电视行业的评论,探讨了特定的领域中公众舆论倾向对政策或决策的影响以及发展历程等[1]。
Hans Speier对公众舆论做了简要的定义,宏观地研究公众舆论演变的历史进程和政治意义[2],Namrata Godbole等人利用自建的系统对报纸和博客中搜集到的舆论及相关材料进行情感分析,确定其属于正面还是负面[3]。
刘翔案

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官】高平,张军,高海鹏【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理程序】终审【民事权责情节】撤销,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过错,无过错,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波,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堃,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子鑫。
上诉人刘翔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翔之委托代理人郑英华、李梦赏,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之委托代理人刘凯湘、陆波,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陆波,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宝堃、郑子鑫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
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精品报社还在千期专刊第18版使用我的肖像,对于使用该肖像我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使用。
请求:1.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我的肖像;2.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对千期专刊第18版中我的肖像停止使用;3.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向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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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 项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广告发布行为】
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 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 须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பைடு நூலகம்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或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 商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3 关于本案的两个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