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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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一、新闻侵权的含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

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事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新闻事件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监督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一些新闻事件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地暴力事件为例,探讨新闻事件中的法律后果。

一、事件背景某地发生一起暴力事件,一名男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死亡。

该事件经当地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报道过程中,媒体对事件细节的描述、对当事人的采访等存在争议,引发法律问题。

二、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侵权行为:(1)侵犯名誉权:媒体在报道中可能对当事人进行了不实描述,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2)侵犯隐私权:媒体在报道中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3)侵犯肖像权:媒体在报道中可能使用了当事人的肖像,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针对以上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体承担侵权责任。

2.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事件中,如果媒体在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可能构成诽谤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媒体在报道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新闻侵权假设干法律问题探讨一、新闻侵权的概述(一)、新闻侵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迅猛开展,新闻侵权逐渐成为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学界对新闻侵权的定义尚没有统一的界定,如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黄瑚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是指行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董炳和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矗认为:"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报道侵权的简称,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对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顾理平认为所谓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分别对新闻侵权进行概念的分析。

通过综合比较、分析上述学者们的新闻侵权概念,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应承当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根据《宪法》和《民法通那么》等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实践,我国新闻侵权行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著作权等几种类型。

从我国现阶段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新闻侵害姓名权和著作权所占比例较小,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阐述,而将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起诉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起诉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媒体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媒体侵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起诉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媒体侵权的定义与类型1. 定义媒体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传播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媒体侵权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名誉侵权: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肖像权侵权:媒体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3)著作权侵权: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4)隐私权侵权:媒体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2. 类型(1)名誉侵权名誉侵权是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名誉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捏造事实:媒体编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②歪曲事实: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故意曲解事实,误导公众。

③侮辱、诽谤:媒体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诽谤性言辞,损害他人名誉。

(2)肖像权侵权肖像权侵权是指媒体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②恶意篡改他人肖像: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恶意篡改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形象。

(3)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著作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②篡改他人作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擅自篡改他人作品,损害他人著作权。

(4)隐私权侵权隐私权侵权是指媒体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②恶意泄露他人隐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分享(3篇)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新闻行业蓬勃发展,但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聚焦年度重大新闻事件中的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新闻从业者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虚假新闻引发的诉讼2019年,某知名媒体发表了一篇题为《我国著名企业家涉嫌诈骗》的报道。

报道称,某企业家涉嫌诈骗巨额资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经过警方调查,该报道被证实为虚假新闻。

受害者将媒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分析:1. 侵犯名誉权:媒体在报道中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企业家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媒体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受害者有权要求媒体赔偿因其虚假报道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二:新闻采访中的肖像权问题2020年,某知名娱乐记者在采访某明星时,未经明星同意,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进行报道。

明星认为记者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记者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分析:1. 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 采访权: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权使用被采访者的肖像,但必须征得被采访者同意。

3. 损害赔偿:记者未经明星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肖像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三: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问题2021年,某媒体在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公开了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

受害者家属认为媒体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媒体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分析:1. 隐私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非法侵犯。

2. 新闻报道:新闻报道涉及隐私权问题时,记者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隐私。

3. 损害赔偿:媒体在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构成隐私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网络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2022年,某网络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政府官员的报道。

报道发布后,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政府官员认为媒体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媒体告上法庭。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李 坤
(作者单位:西安市长安区广播电视中心)
其中一方提出诉讼,则侵权责任将由一 人承担,无疑是对侵权者不公。再者, 作为整个侵权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在法 律上应当是个“整体”,因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根据共同侵权原则,将侵权各方 作为共同被告,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2.2 “主观过错”的法律规定完善 首先,对于新闻的转载单位,笔者认 为也应当明确其侵权责任。 作为转载机关, 应当审查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如果因为新 闻严重失实而导致权利人名誉损害,此时 转载单位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与过错责任相比,过错推定责 任构成要件并未改变,但是从规则原则上 看则明显有利于原告。尤其是在原告无充 足证据证明被告主观过错时,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可以为原告减轻举证负担。 最后,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审 理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时候,如果原告能 够证明被告的新闻失实,导致其名誉权 遭受损失,此时法院就推定被告主观上 存在过错;在审理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时 候,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名誉因为 被告行为遭受了损害,此时法院也会推 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虽然司法实践中 已经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做法,但在立法 条文中还未体现。因此,必须在立法上 加以完善,保证立法与司法一致。 2.3 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新闻领域中常见的侵权现象有侮辱 和诽谤。 侮辱,指的是在评论性文章中,作 者发表了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论,而无法 找到文章依据;在诽谤侵权案件中,原 告必须要列举证据证明该侵权作品是虚 假的。由此可见,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 作品的真实性,是能够胜诉的关键。 诽谤,顾名思义指的是行为人通过
捏造或者虚构某种事实的方式,导致他 们名誉遭受损失。通常来说,在诉讼中, 原告负有证明该作品虚假的责任,而这 种证据也比较容易找到。比如,在播报 某人构成重婚罪的案例中,原告可以很 容易从登记部门获得证据,证明其婚姻 是合法有效的,而指正被告行为属于诽 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原被告 双方都无法证明该报道是否真实,此时 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判断方式, 此时无疑是对原告不公平的。例如,记 者甲在新闻报道中称乙在公共场所随地 吐痰,并且对该种行为严厉批评。乙认 为甲的报道失实,并且向法院提出诉讼, 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的举证环 节,乙作为原告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自 己当日没有吐痰。如果无法证明,则乙 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践中,对于该 种情况的证明很难,可以说根本无法完 成,而乙也必须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显 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在双方都无法证 明作品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举证 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人 们文化生活在得到丰富的同时,也存在着 安全隐患。近几年,新闻侵权事件屡屡发 生,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困扰。因此, 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展开研究,法律既 需要为媒体发展提供有力依据,同时也应 当对个人名誉、隐私权提供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军 . 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现状、 对策及研究回顾 [J]. 法学杂志 ,2011(11). [2] 魏 永 征 . 舆 论 监 督 与“ 公 众 人 物”[J]. 国际新闻界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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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学界对新闻侵权的认定以及是否有必要对新闻侵权问题单独进行立法观点也各不相同。

作者认为,中国应借鉴域外立法、学说与判例,将新闻债权行为界定为特殊侵权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本文对构建我国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研讨学界理论争点的基础上,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形式以及抗辩事由等方面探讨了新闻侵权行为。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

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

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

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新闻媒体,非法成立的新闻媒体所造成的侵权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

2、新闻侵权的内容。

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或从事新闻工作的个人、组织在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当中实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

新闻侵权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工具实施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新闻以对他人的人格权实施侵害,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对损害的行为。

二、关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1、存在新闻违法行为。

存在新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这是认定新闻侵权的必要因素。

法律上来说,新闻作品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已经刊播,是认定新闻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要求。

2、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性的后果。

新闻侵权中的作品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并且发表的内容对他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这是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的基础,这种损害一般指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新闻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指新闻作品公开发表导致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减损。

本文认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应当强调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将无法确定新闻侵权的后果导致过分夸大的损害结果。

三、举证责任以及抗辩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二则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以第一种含义为理论依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直接决定了各方的法律风险,因而十分重要。

在我国新闻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在新闻侵权案件的诉讼中,原被告的角色无互换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实质上诉讼地位的不对等。

证据及必要的新闻采编知识掌握在被告方手中,而原告方尤其是普通公民则会面临举证难的处境。

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原告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明。

只要这三个要件具备,就可以推定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在侵权责任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言的;在新闻侵权中,抗辩事由的关键点在于否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新闻活动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一般不能针对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提出,而只能否定行为人的过错。

在新闻侵权的诉讼中,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1、内容基本属实。

作者认为判断新闻作品的内容是否基本属实,应该从作品中关系到特定人名誉评价的部分是否基本准确来考虑。

如果新闻作品中的事实错误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该事实性的错误足以导致特定人正常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就不能判断该作品内容基本属实。

2、权威消息来源。

这是指各权威部门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素材而成为权威消息来源。

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一是信息的发布者要具备权威性,二是新闻传播的形式合法,三是传播新闻的机构合法。

如果新闻媒体依据权威机构的材料或者结论进行报道,而损害他人人格时,发布该新闻的媒体可以以其发布的消息具有权威的来源,而不是由自己捏造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3、正当的评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

因此新闻媒体针对某些社会事件或者现象依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或将他人的观点和意见予以发表是在行使宪法权利,是正当的。

4、当事人同意。

公民的民事权利蕴含着民事主体的利益,而该利益具有可选择性,公民可以选择放弃。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放弃民事权利,法律就应当予以承认。

除了以上抗辩免责事由外,本文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应该算作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事由。

新闻自由是大众新闻媒体发挥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有力的保证,不可避免的与私权利发生冲突。

作者通过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论述,希望能够在社会舆论监督与私人人格利益保护中寻求平衡点。

四、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新闻媒体承担者特殊的新闻使命,必然触及两种利益,即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

当这两种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造成的损害又应当如何救济?1、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的认定。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是指已经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新闻侵权法律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常见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有已经发表侵权新闻作品的新闻媒体、消息来源和转载转播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和作者。

概括的来讲就是两种,即新闻单位和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15日《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社是否列为被告的批复》规定:“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损害公民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就是说,只要报刊发表了侵权作品,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显然超出了新闻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一般的用稿规律。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进一步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本文认为其依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闻侵权纠纷主体的认定的偏颇。

新闻单位是否作为新闻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其依据不是新闻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是原告的态度。

前后两个解释都是坚持只要新闻单位已经发表侵权新闻作品,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对新闻单位是否侵权的认定不是以新闻单位是否有过错和过错大小来衡量的,而是由侵害后果决定的。

2、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方式。

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所以该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对新闻侵权的案件同样适用。

但是在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有一些是明显不适用于新闻侵权案件的。

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采取财产性救济方式和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并有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的通例。

(1)财产性救济方式。

财产性救济方式一般是指赔偿损失。

而赔偿损失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非财产救济方式。

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等方式。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关于新闻侵权是否要作为一个特殊的侵权行为写进该法的争议一直不断。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立法方面的空白与滞后也阻碍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本文认为在以后的侵权责任法的修改过程中加入新闻侵权的特别规定或者建立独立的新闻法很有必要,这将对我国法治进程做出实质意义的推动。

参考文献:[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4] 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M].北京:现代法学,1997,(02).[5] 曹开旺.新闻侵权的抗辩及其预防[J].法制与社会,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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