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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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造成不法侵害。”
• 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 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 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
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
新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1、艳照门事件 •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
嘴骂事件 • 3、华南虎事件 •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故意或过失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或诽谤 性新闻材料的,信息提供者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 任。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和解、互致敬意,并发表公告。
富士康向法院撤诉。
富士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 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
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 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 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 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 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 “重复传播者” 转载或转播其他正规新闻机构公开发表的侵
权新闻作品,重复传播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下列情形 的除外:明知该新闻为侵权新闻作品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 的;通过对新闻的内容进行表面审查,明显可以获悉其失 实或构成侵权行为而仍予以转载或转播的;新闻作品侵 害他人人格权,重复传播者拒不进行连续报道或采取补救 措施的;法律规定重复传播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 情形。 • “信息提供者”
6、美国Bic笔开车锁事件 • 7、富士康事件
富士康案 这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向媒体记者索赔金额最大的名 誉侵权案,也是首例没有起诉媒体法人直接起诉记者并冻 结记者私人财产的案件。
• 富士康案案情简介:
《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关于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 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问题的报 道。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 并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 些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 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 行为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2)关于新闻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 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 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 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 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 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 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 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富士康以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7月初通过其法人公司鸿富 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编委翁宝,提出了3000万的赔偿要 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做出了民 事裁定书,将王佑和翁宝两人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 封、冻结。
富士康降低赔偿要求数额为1元,并撤销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被告财长的查封和冻结。
• 2)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 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栾庆明 人民网]
• 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 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 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 法行为。 [颜翔宇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通过大量调查资料并结合团队分析我们 认为应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具体细化 为“新闻机构”“作者”“重复传播 者”“信息提供者”这四个责任主体从 这四个主体可以看出,其中三个主体具 体到了实行新闻侵权的个人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两种个人“重复传播者”与 “信息提供者”:
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
• 4)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 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 [崔华强 免费论文网]
• 5)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 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
•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 (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新闻侵权的责任 由个人承担
• 展示流程 • 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 • 第二项 案例展示 •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
• 1)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 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 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 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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