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4]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3.20【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费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应提供真实发生凭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动迁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由动迁公司负责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动迁公司支付明细及被拆迁人签收凭据等。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被动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拆迁(回迁)合同,被拆迁人是单位的,还需提供支付凭证及拆迁补偿发票;被拆迁人是个人的,还需提供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等。
三、非直接销售确认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其收入的确认方法和顺序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
四、转让无产权地下车库(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11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总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工资总额按照《。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劳发[2003]1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3.05【实施日期】2003.03.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3]13号2003年3月5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认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认定工作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报送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职工花名册);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三)认定办法1、核查材料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
大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16•【字号】大劳安[1996]104号•【施行日期】199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大劳安[1996]104号1996年5月16日)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企业的暑期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暑期的安全生产,根据我市近几年物价情况,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费用标准》中的高温作业级别和体力劳动强度级别,须按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4200—8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进行分级后测得。
二、审批的程序:企业申报(填写《防暑降温饮料发放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以上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委托市劳检所分级确认后审批。
三、各企业应切实抓好防暑降温饮料的供应工作,对购进的清凉饮料等用品,须经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专职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准列账,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列支。
严禁将饮料费用折发现金或用以滥发各种实物。
四、暑期清凉饮料供应时间,以每年的六月十五日起到九月十五日止(常年高温作业者除外)。
五、本通知自1996年6月15日起执行。
原《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大劳安字[1993]103号)以及原《审批表》同时废止。
附:大连市企业职工暑期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4.17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6]第29号1996年4月17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89]00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 / 1。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财驻大监[2009]2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9.04.07【实施日期】2009.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大监[2009]2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库各支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申报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联系人:孙润生 82778833马文伟 82733037大连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人:李玉红 82816655-6172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联系人:郭卫 83888226附件: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附件: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核审批权限及时间(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福利企业换发《社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大连市福利企业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报的通知
【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大连市福利企业换发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7﹞2号
【发文日期】1996-11-25
【实施时间】1996-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市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大民生发﹝1996﹞201号)部署,各地、各单位换证准备工作业已结束,现将首批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大连工艺器厂等107个企业予以换发新《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特此通报。
附件:首批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名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8﹞252号【发文日期】2008-12-26【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
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
三、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所代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附征方式,附征率为4‰。
四、各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额或预计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额为收入总额的8%。
六、已经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行为所得税处理原则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46号)规定,核定其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操作手册
单点登录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目录前言1.模块功能1.1登录1.2修改密码1.3手机号维护1.4用户切换1.5国税网上申报1.6国税网上办税1.7财务报表1.8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前言为进一步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现推出“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该系统集成了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财务报表系统和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功能,充分整合国地税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信息高度聚合和服务共享、数据同步。
该系统改变了原国地税各办税系统单兵作战的模式,升级为国地税联合办税统一登陆的新模式,系统用户可以通过使用“纳税识别号+密码+手机短信验证”方式或纳税人专用CA证书进行登陆,实现了国地税所有网上系统用户入口的统一。
系统充分考虑用户的操作习惯,老用户无需太多的培训即可上手,同时界面清晰实用,更具人性化,便于新用户入门。
单点登录系统功能稳定可靠,符合纳税人办税需求,通过统一登陆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做到网上办税“简单、安全、实用”的统一,为纳税人尤其是“营改增”企业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1.功能模块1.1登录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登录方式进行登录:方式1.纳税人可通过登陆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2. 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大连市国税局网站主页链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3. 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大连市地税局网站主页上的链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1.1.1用户登录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后可以选择用户登录、证书登录、短信登录三种登录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登录。
纳税人使用用户登录方式的,需要输入“用户名+密码”,用户名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初次登录密码为111111。
1.1.2证书登录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的,现阶段可使用国税金税盘(或者税控盘),国税出口退税专用Ukey和地税Ukey,登陆时插入专用数字证书,输入证书密码进行登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
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1999]第4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5.25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9]第48号1999年5月25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大连
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电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电信业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一、公告出台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政
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将有关事项向纳税人公
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应税服务范围为电信业,具体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2.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
过500万元的(含本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试点时间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
票,自2014年7月申报期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为3%。
5.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6.提醒纳税人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准备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工作。
7.公布12366、门户网站等咨询渠道。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