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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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税会实务】先卖后买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税会实务】先卖后买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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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先卖后买二手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问题
【问题】
二手房退税:我一年前卖的房子,是我当时的唯一住房。

后又买了房子。

可是房证今年才办完。

已经过了一年。

问还可以退我当时交的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先卖后买”住房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是以产权证的时间为准,向后推12个月,你在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又购买住房,而且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全部免征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征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产权证办理时间较长,可以缴纳契税时间作为依据,即卖房时间向后推12个月内缴纳契税的,也可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但必须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申请办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大政发[2002]3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促进我市住房消费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有关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现通知如下:一、取消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准入审批环节。

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其房屋符合房地产交易条件的,均可自愿上市交易。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二、取消对房改房上市出售所得收益实行分配的规定。

职工出售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只要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包括购房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款全部归售房人。

三、调整房地产交易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收益金标准。

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受让方均须缴纳转让价款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四、扩大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范围和调整转让金的分配比例。

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

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直接另购新房的,凭购买新房的手续,可得转让金的95%,5%交房屋所有权单位;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转让人可得转让金的90 %,10%交房屋所有权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认定问题纳税人承受平房住宅可视同承受普通住房。

涉及相关税收,按普通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上手税”的问题对于存量房地产交易,在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征收机关要严格审核转让方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了契税,是否足额缴纳了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其它各税、费,查验相关缴税凭证或证明材料。

对转让方未足额缴纳各税的,征收机关应要求转让方补缴税款。

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方式承受房地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和五十五的规定,拍卖人应向房地产竞买人说明委托人在当初获得该宗房地产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要明确是由拍卖委托人还是由竞买人承担在本次房地产交易中委托人应足额缴纳所涉其它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拍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做上述说明,致使买受人无法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前提供上述缴税证明的。

买受人应在要求拍卖人提供上述缴税证明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相关缴税手续;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如果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做出上述说明,则表明买受人愿意承担委托人应缴税费,在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上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受理其相关缴税手续。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地税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

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

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驻辽部队房改住房问题我省驻军的干部、职工应享受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房改文件和房改标准按沈阳军区房改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2•【字号】大地税发 [1998]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65号1998年5月12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一章征税范围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城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委建制的地区。

第五条县城的征税范围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第六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第七条工矿区的征税范围需经市或市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纳税人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采取什么方式取得城镇土地使用权,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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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收政策及征
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出售自有房产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1997﹞85号
【发文日期】1997-12-23
【实施时间】1997-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有助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税收征管、简化纳税手续,根据税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大连市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中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及新购住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包括个人购入的内外销商品房、存量房、职工所购原公有住房(房改房)及自建自住住房等,下同﹞所取得的售房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出售和购入房产的双方应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
3、个人新购住房应按规定交纳契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营业税等税款的计算征收
1、出售人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部门购买、开具发票,并按发票上开具的房产出售总额计算交纳各税。

2、为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售房产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综合征收率5%计征,即:出售人按房产出售总额的5%综合交纳各项税款。

三、印花税的征收
1、对个人出售房产,买卖双方应按购售合同或书据所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2、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按售房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3、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先按预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以购销合同税目的万分之三税率交纳印花税。

以后再按正式的售房合同大于预售合同的差额补交印花税。

4、个人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存量房产,买卖双方按购售合同或书据记载的金额,以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税率交纳印花税。

四、契税的征收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在一年内又新购住房的,其应交纳契税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比照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3%交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

上述税收政策必须一次落实,不可分次执行。

2、对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不是已售房改房产权承受人的,不享受照顾,必须按照房屋买价金额征收契税。

3、纳税人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加盖税务机关退还保证金确认章后的《大连市出售原公有住房纳税保证金收据》;
(3)购房人户籍证明。

五、税收征收办法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应交各税由税务机关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征收。

六、综合征收各税分拆比例
个人出售自有房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分拆比例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0.84% 16.8%
土地增值税 2.22% 44.4%
个人所得税 1.84% 36.8%
城建税 0.07% 1.4%
教育费附加 0.03% 0.6%
七、缴款书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种栏填写为:营业税;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八、税款入库科目
根据规定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及附加,暂先按营业税科目入库,月底按照上述各税种的分拆比例分拆的各税种税款调整有关科目。

九、发票的使用
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取房产价款时,应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大连市统一售房专用发票,并按发票所开金额按综合征收率5%交纳税款。

十、大连市其它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出售自有房产的税政及征管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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