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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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01•【字号】大地税发[1998]第15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56号1998年12月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了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现将该文书的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实际,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各种情形,具体包括: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税务登记方面的情形。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申报方面的情形。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检查方面的情形。

本通知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处理依据:对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依据《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有关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附:《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式样(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1.23•【字号】大地税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号)各基层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

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地税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

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

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驻辽部队房改住房问题我省驻军的干部、职工应享受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房改文件和房改标准按沈阳军区房改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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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二手房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8﹞83号【发文日期】2008-05-21【实施时间】2008-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转让二手房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管权限 (一)转让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税务登记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二手房的买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转让市内四区以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转让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的,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二手房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转让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上述(一)、(二)条中的二手房均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

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减、免、缓、退税的办理权限 二手房转让方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减、免、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减、免,由买受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契税、印花税的减、免: 1、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 2、坐落在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3、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手房买受方的契税、印花税的缓、退,由负责税款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二、征管流程 (一)申报环节 1. 申报地点 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房产,下同),转让方、买受方应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指定的科(所)申请办理涉税事项。

2. 证件资料 转让方、买受方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和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环节 1. 受理审核 直属局应审查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对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报送的证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报。

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在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的当日办结。

(三)评估环节 1. 评估及缴税事项告知 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后,应当指定市场价格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出具后,直属局应当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根据《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机构联系表》(见附件2)联系指定的重置成本评估机构,办理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并在办理重置成本评估手续后,根据本通知关于征管权限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转让方应缴印花税(具体联系方式见《单位转让二手房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表》,见附件3)。

2.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于直属局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转让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转让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转让方纳税人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让方应缴印花税: (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转让方或买受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税务登记证》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买受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应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7)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9)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原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受理及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调查、账务检查等方式,确认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属实,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3. 计税依据确定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价格明显偏高,可能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款流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4. 发票开具 转让方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代开发票,并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填写《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附件4)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交纳税人,同时,通知纳税人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至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

5. 资料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下列资料归档: (1)《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2)《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将复印件归档时,须由审核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本复印件一致”、由资料提供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下同) (4)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复印件; (5)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票据及证明的复印件; (6)原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原件; (8)本次房地产转让交易费用复印件; (9)原购房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原购房结算发票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方式的); (10)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6.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管理部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买受方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 买受方税款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当凭契税完税证、发票至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2. 资料归档 直属局应当依照房地产交易税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存档: (1)《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 (2)《单位转让二手房涉税事项告知书》;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3. 工作时限 本环节应当在直属局收到《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等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作要求 (一) 对单位转让市内四区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要求 高新技术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税局应当参照本通知关于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并报市局备案,以进一步做好本地区的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

(二) 应报请市局确定的事项 以下事项,各基层局应报请市局确定: 1.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应由市局确定的事项; 2.计税依据、征税方式等无法确定的; 3.纳税人对征税数额或方式等提出异议,需报市局确定的; 4.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5.其他较为重大,难以自行确定的事项。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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