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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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
停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
通知
(大政发〔2016〕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促进涉企收费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按照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市对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进行了再次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
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大地税函[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始终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正税负,加强征管,2023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23]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展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或对工薪族更优待许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3]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假如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缺乏800元(现行为2023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局部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23]121号文明确,停顿执行国税函[2023]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23]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敏捷地依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由于,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详细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自查重点

个人所得税自查重点

一、工资薪金所得1、企业发放实物,如过节福利、年货、购物卡等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的年货、购物卡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税款如何计算?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而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措置,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处所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措置。

2.处所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措置的一般原那么判断,或那么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措置。

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措置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而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

因此,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必然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措置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那么,内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工程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掉;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假设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

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克不及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21•【字号】大财文字[1996]250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大连市财政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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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等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26号
【发文日期】2009-03-04
【实施时间】2009-03-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
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 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二、关于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单位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34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单位,如果当期在发放雇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其扣缴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数额超出核定征收的税额时,按实际扣缴的税款申报入库。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首先,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扣缴的税额明细申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二,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附征的建筑业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做零申报。

三、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咨询问题(序号1000001876)答复,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董事费征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号)文件执行。

四、在华无住所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适用问题
在华无住所的个人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业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个人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加班奖等)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函﹝2010﹞166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8
实施时间
关联知识: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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