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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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6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6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
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69号)
各分、县局:
为了配合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本证明使用范围: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出据给本单位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作完税证明使用,不得作税收票证用于征收税款。

本证明的规格、式样:规格为7.6×17mm,式样为二联式,第一联(存根):代扣代缴方留存,第二联(收据)纳税人收执作完税证明。

本证明要视同税收票证一样进行管理,发放时要认真登记帐目,对代扣代缴单位“证明”使用情况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防止丢失和超范围使用。

本证明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启用。

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票样(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哪些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怎么开(1)“换开完税凭证申请表”,需要盖公司公章(2)敲有银行受理章的扣款凭证这两样都要找公司的办税人员才能拿到不过开个人税单就比较方便,你拿自己的身份证(带上复印件,税务局会收掉),问下你以前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这个托个同事问一下应该比较方便吧),去公司登记所在的`税务局就可以开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第一条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特发布本指引,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二条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由扣缴义务人实行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指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本指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税务机关。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经营所得的;(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证明范文《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四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的次月,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录入的“纳税人信息”身份证明一致的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同时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的规 定 严 格 管 理 。
( ) 门 配 合 , 动 协 调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主 动 联 系 商 二 部 主 务 、 改委 等 部 门 , 强 部 门协 调 和 沟 通 , 现 信 息 共 享 , 发 加 实 建立 有 效 联 动 机 制 , 税 收 服 务与 管 理 结 合 起 来 , 将 更好 地 促 进 我 国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与经 营 。
证 明 》 以下 简 称 《 ( 完税 证 明 》 。 )
《 完税证明》 为一联式凭证 ,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 N定 , - 式 样 附后 ( 见附件 1 ;完税 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 2与 附件 3 。 )
《 税证明》 完 比照 《 收 转账 专用 完 税 证 》 按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税 , 国 于 印发< 收 票证管理办 法> 通知》 国税发 ( 9 8 3 税 的 ( 1 9 ] 2号 )
根 据税 务 总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协助 。
三 、 好 “ 出 去 ” 业 税 收 服 务 与 管理 工作 的几 点 要 求 做 走 企 ( ) 强 领 导 , 确 责 任 。 走 出 去 业 的 税 收 服 务 与 一 加 明 对 企 管理 , 及 税务 机 关 内部 多 个 部 门 。 涉 各地 税 务 机 关 要 从 税 收 服
( ) 断 总 结 , 善 服务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要 采 取 措 施 , 三 不 完 掌
自21 0 0年 8月 1日 起 ,凡 向个 人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完 税 证
明, 统一 按此 格式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试行税务机 关 原《 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
国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明 开 具 工作 , 走 出去 业 能 够 在 外 国 使 企 及 时 享 受 到 有关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各 地 要 根 据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地税告[2014]19号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地税告[2014]19号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正文:---------------------------------------------------------------------------------------------------------------------------------------------------- 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告[2014]19号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本级和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在全市范围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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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7]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9号)
各基层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2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大连市地税局自2007年起推行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寄递完税证明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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