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一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

从司法独立原则看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司法过程公开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正义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则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
但是,随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并与传统媒体、民间媒体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力很大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对法官形成道德绑架,影响司法独立,使得最终结果变得不那么“公正”。
这样的舆论向导所引起的结果往往被法律人批判为“舆论审判”,舆论监督与舆论审判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法理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入手,阐述舆论审判与舆论监督的界限问题。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由此看来,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受到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做出了重判或轻判的违背法律规范的判决,那么我们应认为做出不实报道或带有煽动性、倾向性报道的媒体利用其影响力对司法独立进行了干涉。
但是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舆论的监督是对众多监督形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甚至能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起到推动作用。
实事求是、全面的报道不仅能起到正确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作用。
舆论或多或少都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则是判断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了。
如果司法过程中有不合法的行为,舆论将其披露出去,敦促其改正,则是起到了正面的影响作用,不仅防止了权力的腐败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应界定为舆论监督;但是如果媒体的报道肆意添加主观色彩,对案件做出主观判断,无视“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民众做出倾向性和煽动性的不良导向的,则应界定为舆论审判。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是两个关键的社会机制,它们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个机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权衡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权衡,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是通过集体的智慧和互联网的力量来监督社会机构的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和庞大的舆论力量,可以迅速揭发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推动社会进步。
网络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存在谣言、恶意中伤和激进的言论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被监督对象的正常运行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与此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司法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审判独立的目的是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司法审判需要依据法律和证据来进行,不能被网络舆论的声音所左右。
如果网络舆论过于干预司法审判,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受损。
为了解决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必须进行一定的权衡。
应该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和监管。
建立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对网络舆论的内容、形式和方式进行规范,并加强对谣言、恶意中伤和激进言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者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和损害正常社会秩序。
要强化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系统的改革,建立完善的司法程序和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加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对话与沟通。
网络舆论监督者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公正。
网络舆论监督者可以提供信息和线索,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和查处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公开信息和解释判决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
加强法治教育和舆论引导。
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引导公民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摘要:舆论监督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近几年来的不少案件,都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司法正经历着巨大挑战。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已成为我们当下丞须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法官独立;审判独立;舆论监督;民意一.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伴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传媒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进步。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里,更多的信息通过发达的传播媒介愈发的透明,舆论监督发挥出它前所未有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媒体类监督往往与法官的外部独立有关。
从表面上看,似乎他们之间存在天然的对立性,因为外部独立要求法官不受来自非法院系统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等的干涉,显而易见,不论监督的形式如何,新闻媒体将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审判,使法官迫于传媒的压力,而有可能导致做出司法不公的判决。
其实它们之间也具有一致性,比如最终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无论是新闻媒体的舆论还是法官的判决,从其本质的出发点来看,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方式手段的不同而已,新闻舆论通过将案件公开跟踪报道等方式,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阳光,从而让司法腐败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
法院的法官通过心中的良知与正义判决个案,重新修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受害一方得到救济,以追求全社会的公平。
新闻媒体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一种又“爱”又“恨”的微妙互动。
其中,“爱”是由于法院和法官更倾向于新闻媒体对其做一些良性的报道,这样有利于树立正派的司法形象,也为其评优提供支点。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新闻媒体的性质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这样就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媒体多是政府的宣传工具,地方党委政府更愿意新闻媒体为司法开设专栏进行报道,这样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让法院的权威得到升华。
其次,“恨”是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由于审查等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有些报道的事实缺乏依据,真实性值得考量,这些都给法官很大的压力,因为在用法律来定夺案件时,要严格地遵从法律程序;有些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成为定案的依据。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平衡摘要: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愈演愈烈,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的审判或多或少都受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合理监督。
但是,如果对网络舆论不加以引导,则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舆论导向;独立审判;监督机制;和谐社会一、司法裁判与舆论的关系司法与舆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的有示范意义的逻辑推演过程,必须有内在的规律,必须能维持自圆其说的逻辑。
它是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舆论监督则是以公民主要通过各种形式实现的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
独立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言论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现实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和偏废的并存关系。
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防止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舆论的发展对于司法的挑战当今中国是个开放的国度,市场经济浪潮下,人民接受更为广阔的知识且也有更加广阔的平台发表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关注。
“媒体”、“微博”的力量日趋强大,每个人都渴望自己的想法意见被大家提倡和关注。
人们更多地是站在道德层面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案情,因为他们并非是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法律工作者。
法官对于网络、媒体关注的热点当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并且谨慎处理,以免导入负面舆论的漩涡。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适用法律,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
但现在的网络舆论由于网络的随意性,某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不是法学家,不应对热点法治问题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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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摘要 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里 两者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和价值 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理性定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并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使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 司法审判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论述二者既有兼容统一性 又有冲突对立性 并简析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协调机制 以实现二者相互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 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兼容统一冲突对立平衡引言 轰动一时 喧嚣了近半年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宣判 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人分别获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
11月27日 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结果 维持李某某等原审审判结果不变。
这个案件虽属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当然 多数民众关注的焦点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 关注该案的审判能否排除身份差异和权贵干扰 能否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 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该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使司法审判机关承受了很大压力。
宣判结束后 海淀法院就此问题向社会作了公开回应 该案审理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 真正做到了依法独立办案 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该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 营造出了强烈的舆论氛围。
可以说 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
舆论的强势介入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彰显出审判独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
本文欲以此案为例就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试做浅论。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 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延伸权利。
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
审判独立指司法审判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审判 而不受任何干扰。
审判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既是宪法原则 又是审判原则。
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均有其合法性根据 它们的最终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但对于二者因不同特性可能产生的冲突 需要从制度设计和实践中认真权衡和解决 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以实现彼此的良性互动。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兼容统一性(一) 舆论监督积极促进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1.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 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 但在我国司法权实际未完全独立的情况下 审判机关往往会受到行政及其它力量的制约和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不能按照“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审判 致使审判结果可能失去公正性。
然而 舆论媒体和公众可以全程监督司法审判 将整个审判过程置于广大社会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 促使审判机关主动或被动地独立审理案件 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 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马克思曾说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媒体使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就促使审判者保持中立 不敢越雷池半步。
2.舆论监督能够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促进审判独立 遏制司法腐败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主要内容 这一原则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
而舆论监督恰恰体现和提升了审判环节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其实质在于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 约束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保证独立和不偏袒的对当事人做出公正和公开的审判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出现。
绝对的权力可能产生绝对的腐败 审判人员的“良心”和“理性”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干扰也会发生偏差 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媒体和公众舆论对审判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和监督 客观上起到防止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作用 使个别企图腐败的审判人员有所畏惧和顾忌 避免“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产生 从而有利于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在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 各种媒体舆论的强势介入就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透明 恰恰使得那些干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有所作为 从而为审判活动捍卫法律尊严、坚持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支持。
3.舆论监督促使审判人员和审判机关转变工作作风 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高效在诉讼过程中 如果社会公众对案件诉讼的强烈关注通过舆论表现出来 审判人员容易直接或间接的受这种情绪影响 从而对案件裁判更加谨慎 客观上会促使审判人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审判案件 促使审判人员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实现程序公正 促使审判人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规定 实现实体公正 促使审判人员强化审限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 促使审判人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弥补了司法体制内部监督的不足 特别是司法体制内部的监督由于其客观上的内在性和实践上的偏误并未取得社会公众广泛的信任 而司法体系之外的舆论监督无疑会促使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从而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公信度。
(二) 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有利于保护舆论监督在实践操作中 独立的舆论监督媒体往往处于弱势。
当舆论监督自由受到行政权力或其他力量压制或侵犯时 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得以对之予以救济。
在英美法系国家 当宪法或法律疏于对舆论监督自由的保护时 司法可通过判例推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
在我国则是通过司法解释起到这种推动作用。
即使立法对舆论监督自由的规定相当周全 其运用于具体案件也要经过法院的解释 而且这种解释决定了法律的真正含义。
从这个角度上说 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对舆论监督自由的保护更具直接的决定性意义。
(三)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终极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一致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都是宪法所保护的 它们的终极价值追求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都是为了社会公正。
这主要体现在: 二者都具有关注民众权利的相同目的。
独立审判的职能在于以独立公正的方式解决公民间及公民与政府间的纠纷 依据法律来保护公民权利 而舆论监督一旦发现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 便通过报道与批评的方式来迫使侵犯方停止侵权行为 或引发正常的体制性解决程序的开始。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二者具有追求社会公正的相同理念。
独立审判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 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 而舆论监督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 批评侵犯者的侵权行为 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和评价 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
【1】两者都能统一于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
两者具有兼容性。
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和传播是帮助大众行使知情权 由此公众能够更好地对审判进行理解和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而司法审判存在的目的及审判活动的宗旨 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正等阴暗面相排斥的。
所以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有情投意合、互相兼容的一面。
【2】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 而是具有共生共进的并存关系。
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来看 两者协同共进 兼容统一。
二、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对立性(一) 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侵犯和妨害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 对促进审判独立有积极促进的一面同时也有消极妨害的一面。
消极影响主要包括1.舆论对审判监督没有把握必要的限度 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审判独立要求审判人员根据事实 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来独立和理性的居中裁判各种纠纷 其裁判依据信息的取得和采用必须受法律规则的严格制约。
而舆论监督对案件信息的收集则无此限制以至于在对具体案件的报道与评论中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 甚至是失实的。
另一方面 少数舆论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 超越审判程序 违反无罪推定的法定原则 对未经审判的案件随意定性、定罪、下结论。
在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初出之时 不少媒体就将李某某等定性为“轮奸” 直到官方出来澄清“到底是强奸还是轮奸有待进一步调查”后 部分媒体才加上“涉嫌”二字 充分暴露了其基本法律常识的匮乏和主观臆断的弊病。
这种缺少客观中立立场、没有把握必要限度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 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3】2.舆论媒体的不当报道、煽情炒作 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从司法审判独立的特性看 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当的间隔。
为保证裁判的公正 不仅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 还必须反对审判前与审判中舆论对案件的任何倾向性报道和评论。
但在我国 舆论监督缺乏统一规范 舆论媒体往往以一种直观、表面、感性的认识 夹杂着大量的感情色彩和主观喜好 极力煽动公众情绪 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进而向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施加压力 从而变成“舆论审判” 可能使审判人员先入为主 形成偏见 或使审判人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呼声甚至上级的批示 作出不当判断以迎合舆论 失去审判独立性 影响司法公正。
在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中 就有不少舆论的注意力被李某某的官二代身份所吸引 随即对有不良记录的李某某本人及其父母的背景及言行强烈炒作 加上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本身的仇视造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
3.舆论监督用道德标准评判法律问题 影响审判独立司法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理性判断 这种高度技术性和相对程序性的评判过程和标准不易被公众接收和认可。
而媒体舆论在对一起案件进行评判时 往往以道德观和情感上的公平正义为标尺衡量是非对错 这种道德标准恰好也迎合了普通公众的思想认知标准 容易引起公众的认可和共鸣 更受公众的青睐。
媒体常以此道德标准责难审判机关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理性判断 从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侵害。
(二) 审判独立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和抵触审判独立对舆论监督存在着天然的排斥关系。
审判独立是一切法治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处理案件时做到真正独立 只服从法律 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涉 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和干涉。
但媒体虽有时也会以法律为判断 但更多地会倾向于道德化运作 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 媒体便尽情地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置疑的要求和倾向 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责难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所作出的理性行为 这实质上是对审判独立的一种介入行为 从而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转化为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现实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