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媒介审判”浅谈“第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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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权力——精选推荐

媒体的权力——精选推荐

媒体的权⼒现在常常有⼈说,媒体是所谓“第四权⼒”,名列⽴法、司法与⾏政权⼒之后。

不仅如此,更其甚者,似乎媒体天然代表社会的良⼼和正义,前三种权⼒都有腐败和滥⽤的危险,⽽“第四权⼒”则似乎对此有天然的免疫⼒。

是这样吗?有先贤说,权⼒导致腐败,绝对的权⼒会绝对地导致腐败。

诸种权⼒之中,独“第四权⼒”能逃出这⼀定律?曾经接触过⼏次电视,是在国内外,⾄少是在国内⾮常、⾮常、⾮常有影响的电视台。

接触⼏次后,我决定再也不上媒体了。

原因⽆他,我发现,媒体最⼤的本事,就是把他们想说的话塞到你嘴⾥,然后说是你说的。

被⼈家裁剪是多么的没意思,更何况我不是靠媒体注意⼒获取⽣存的⼈,从此就坚拒上媒体了,尤其是电视。

话说那⼀次,电视让我去做嘉宾,讨论在风景区“乱刻乱划”应不应该⼊罪的问题。

起因是当时⼀位⽆锡还是常州的⽼⼈,⼀辈⼦没有出过远门,⼀不⼩⼼得到机会到台湾旅游了⼀趟,兴奋之余在景区的岩⽯上留下了⾃⼰的⼤名,结果被媒体按图索骥找到了本尊。

节⽬采⽤辩论形式,每⽅⼆⼈。

我是反对⼊罪的。

我的观点其实是⼀个很简单的社会学原理:⽂化差异。

我的⼤意是说,在景区乱刻乱画固然不对,但不要把这种“不对”绝对化,⽽要注意到⽂化差异在其中发⽣的作⽤。

即,有些⼈所谓“在景区乱刻乱画”并不是因为道德败坏,蓄意破坏公物,⽽实在是因为见识有限,囿于⾃⼰的“亚⽂化”,没有意识到这样刻画有什么不对。

他们不是坏⼈,他们是缺乏见识的弱势群体。

这样不分青红皂⽩地治⼈以罪,未免太严苛了,并且效果未必好。

因为他们本来是好⼈,只是缺乏见识,现在⼀不⼩⼼居然被贴上“坏⼈”的标签,可以相见,因为这个标签,他们今后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眼,难以在社会常轨中⽣活,想不做坏⼈都难了。

我⾃认为,承认⽂化差异、尊重⽂化差异,这是多么⼊情⼊理的观点!但在现场,遭到反⽅嘉宾基于“道德正义”的猛烈抨击。

我当然也不⽰弱,举若⼲例⼦以⽰义:在中国,公共草坪⼀般是不让踩的,踩草坪是缺德的表现,但在美国,草坪就是让⼈踩的,很多地⽅,政府还专门在草坪上建了⼀些设施,供烧烤之⽤。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关于第四权力

关于第四权力

关于“第四权力”的若干思考这几天的新闻播报总的说起来有三条大新闻如果从关注程度看的话,第一条应该是发生在英国的“窃听丑闻”,事件相关人物主要有政客卡梅伦及传媒大亨默多克这本是一条无心插柳的新闻报导,但是没想到在全世界闹得沸沸扬扬。

至少,在一向宣传自由民主,极度重视个人价值的西方世界确实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这不,今晚的新闻画面里,首相极度高昴地状态下进行的声明,对于英语听力很一般的咱来讲就是极大的挑战。

从他的状态上看,他的压力不小,不然,一国的首相,不太可能这么有性情,特别是号称绅士的英国人。

第二条影响较为重大的新闻应该是利比亚的内战,今天播报说,卡扎菲同志,利用现场广播的方式,向他的支持者提出倡议:我们不需要武器,我们人民只要向班加西进发。

其实无非就是号召人民向反对派,向北约这些入侵者进行抗争。

在此,突然发现,宣传是一种力量,是一种信息传播,运用得当,这得以引导一场革命,是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

第三条新闻与中国有关,那就是南海问题。

东盟十国近日召开会议,南海问题成为本次会议的关注点之一,会议真正进行时该问题是否会被讨论,尚未可知,但至少,在吹风会上,在当下的传媒报导中,这个问题似乎一定会在会议上被讨论。

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这是中国外交博弈中一个失败,因为这个问题,它并没有像中国所想要的那样,它正在事实上被扩大化,甚至有被国际化的可能。

有新闻指出,早在上个世纪中末期,萨缪尔亨廷顿,这个美国老头早就预言了今天的南海冲突。

(真是遗憾,当时只晓得这个家伙有一本出名的书叫《文明的冲突》,但竟然没有看过。

)今天南海的种种表现正如当年他所猜测的那样。

从这个事情的博弈上看,无论越南还是菲律宾,在真正的实力上其实跟中国大陆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就像一位网友所指出的那样,东盟的这些国家不可避免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要生活在中国的阴影之下的。

但其实,事实上,这些家伙正在利用他们的宣传工具不断地发脾气呢。

好了,这三条新闻,都告诉我们什么了呢?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宣传的重要性。

媒介审判 - 媒介权力的异化-

媒介审判 - 媒介权力的异化-

XINWENAIHAOZHE2009·9(下半月理论探讨1996年的“夹江打假案”使媒介审判这样一个新闻现象首次在我国获得民众和学者的关注,之后的几年内又接连发生了“张金柱交通肇事案”、“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案”等。

到了2004年,媒介审判已经成为新闻传播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

综观学者们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多是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解释和探索媒介审判的发生发展以及它的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除了司法限定和道德自律外,更应当从媒介审判的根源上去认识这一现象发生和演变的机制,而这一根源就是媒介权力的异化。

媒介审判与媒介权力媒介审判的界定。

“媒介审判”,在我国也被称为“媒体审判”、“新闻审判”和“舆论审判”,“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最初是舶来品,发明者是英国和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介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

①国内学者在界定这一概念时虽言语表达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含义大致相同,无非是说媒体超越法律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了有关定罪定性的判断,制造某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从表述的准确性和完备性方面看的话,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学者陈力丹关于媒介审判的描述,即所谓“媒介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②媒介权力的存在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war在1974年11月2日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会的演讲中,明确地在法律意义上提出了媒介“第四权力”理论,将媒介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

③媒介权力可以理解为:现代传播媒介是一种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控、支配的力量。

媒介权力的存在是以人们对媒介的依赖为前提的,随着媒介快速发展和全球信息化的加剧,媒介已经在渐渐超越它工具性的本性,成为一个能构建出具有公共社会领域性质的媒介社会:印刷媒介通过文字与图片对现实进行抽象和剥离,广播把世界限制在有声语言和音响效果的框架内,电视把世界压缩在经过镜头选择的局部平面世界。

媒体影响辩论辩题

媒体影响辩论辩题

媒体影响辩论辩题
正方,媒体对辩题的影响是积极的。

首先,媒体可以帮助传播有益信息,提高
公众的认知水平。

例如,当社会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出现重要议题时,媒体可以及时报道,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其次,媒体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一些社会问题得到关注,引发公众的讨论和关注,从而推动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最后,媒体可以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可以监督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反方,媒体对辩题的影响是消极的。

首先,媒体存在着夸大事实、制造焦虑的
倾向。

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和获取利益,会夸大事件的影响,制造社会恐慌,导致公众的恐慌情绪和不良行为。

其次,媒体存在着偏见和失实报道的问题。

一些媒体为了迎合特定利益集团或者政治立场,会进行偏向性报道,扭曲事实真相,误导公众的判断和决策。

最后,媒体对社会产生了消极的心理影响。

过度的媒体曝光和负面报道会导致公众的心理压力增加,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从以上两方观点来看,媒体对辩题的影响是复杂的。

媒体既有积极的一面,也
有消极的一面。

因此,对于媒体的影响,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作用,也要警惕其消极影响,提倡媒体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地报道,引用名人名句如“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等,引用经典案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媒体的报道对于引导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等。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喉舌与第四权力的比拼

喉舌与第四权力的比拼

喉舌与第四权力的比拼——中西新闻媒介体制差异的原因分析摘要:中国的官办新闻体制是指新闻媒介属于国家公有制,由国家政府出资建设,自然媒介也就充当了党和政府的喉舌;西方的新闻媒介体制是指媒介经营采用资本主义企业化的经营方式,实行报团私有制的管理与建设。

本文从中西方新闻媒介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社会经济,文化传统方面剖析中西新闻体制差异的根源。

关键词:中国新闻媒介西方新闻媒介差异中西新闻媒介体制的不同在中西新闻发展史上永远都是一个受人关注的话题。

通过对中西新闻传播史的比较,可以看到中西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有着明显的差别:由于中国的主流新闻媒体自古以来就是政党和政府的工具,是政党和政府的“喉舌”,一直作为政府的宣传部门而存在,为政党和政府服务;而西方的主流新闻媒介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系统中权力制衡的杠杆,并以“第四种权力”自居,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这些差别的产生造成了中西方新闻媒介体制的差异,与中西方深刻的历史根源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历史背景的不同中国新闻媒介的大众化发展是从资产阶级启蒙报刊前后开始的,这时国人办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某种特定的政治思想,把报纸当做某种政治工具来影响国人,出现了梁启超的“耳目喉舌论”,孙中山的“政治变革的舆论喉舌”等。

在国共两党对峙时期,报纸仍然是为各自政治服务的工具,直到中共取得政权后,毛泽东,周恩来在多次重要讲话中明确了中国新闻体制的公有制,党正式确立了报刊媒介为党和国家服务的性质,是党和国家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

在整个中国新闻媒介发展的过程中,官办新闻体制一直贯穿于始终,并延续至今。

而在西方近代报纸兴起之初,资产阶级政党报刊基本是阶级斗争或政治集团利益斗争的直接产物。

执政党对效忠自己的报纸给予保护和扶植,对反对党的报纸则进行严格限制和打击。

然而,随着资产阶级在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主要国家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制度在这些国家先后得以确立,政府开始以立法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来对待新闻媒体。

媒体自由辩论辩题

媒体自由辩论辩题

媒体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作为正方辩手,我认为媒体自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价值观和民主社会的基石。

媒体自由能够促进言论自由,监督政府权力,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公民权利。

首先,媒体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媒体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批评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其次,媒体自由能够监督政府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有责任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批评,揭露腐败和不当行为,保障公众利益。

再者,媒体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改革。

通过报道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媒体能够引起公众关注,推动社会变革。

最后,媒体自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媒体能够帮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反方辩手观点:作为反方辩手,我认为媒体自由并非绝对的,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首先,媒体自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混乱和不准确。

在媒体自由的环境下,媒体可能会出现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现象,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媒体自由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媒体可能会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民族仇恨,甚至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再者,媒体自由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媒体变成了商业化的工具,失去了公共利益导向。

最后,媒体自由可能会导致信息的过度泛滥,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心理平衡。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的自由可能会让公众陷入信息过载的困境,影响人们的思维和判断能力。

结论:综上所述,媒体自由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负面的一面。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在保障媒体自由的同时,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和规范,促进媒体的健康发展,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导向。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守护者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

网络时代媒体“第四权力”的重建——从默多克新闻集团的“窃听丑

网络时代媒体“第四权力”的重建——从默多克新闻集团的“窃听丑
府 的关 系 已经远 远 不是 自由主义 时期 所标 榜 的监督 与 被 监督 的关 系 了。尤 其 是 2 0世 纪 中 叶以来 , 国家
其实 ,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新闻学界所争 讨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 在西方社会 , 特别是在英 国, 媒体素有“ 第四权力 ” 的美称 。1 9 世纪中叶, 英美
关键 词 : 默 多克事 件 ; 政府 ; 第 四权 力 ; 新 媒体
中 图分 类 号 : G 2 0 6 . 2 文献 标识 码 件折 射 出的传统 媒体 “ 第 四
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 出的“ 三权分立说” 基础上 的。 最早把报纸或者记者看作“ 第 四势力” 或“ 第 四权 力”的是英 国政治思想家柏克 。托马斯 ・ 卡莱尔在
等西方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的新 闻传播业从政党报刊 时期逐渐过渡到了商业报刊时期 ,新 闻媒体构成了 社会 中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 , “ 第 四权力 ”的比喻就 是在 这 一时期 西 方社 会对 于新 闻媒 体 地位 的肯 定 。 追根溯源 , “ 第 四权力” 的思想是建立在 1 8 世纪

断滑落并走向灭亡I l 0 ] 。 甚至也有学者指出 , 当今的新 闻媒体实 际上并 不是对另外 三权起制衡作 用的力 量, 而是与三权并存的“ 政府的第 四个部门” 口 ] 。 此次默多克新 闻集 团的窃听事件便深刻折射出 媒体与政府 的这种“ 剪不断 、 理还乱 ” 复杂关系。其 实, 窃 听事 件在 西方 新 闻界早 已不 是新 闻 。2 0 1 1年 ,
资本与私人媒体相结合控制媒体情况的出现 ,更使
作者简介: 王晓 霞 , 女, 西 南政 法 大学新 闻传 播 学 院 2 0 1 0级 传播 学专 业研 究生 , 主要 研 究方 向 : 新 闻传播 理 论 与 业务 ; 柯泽 , 男, 湖北黄 石 市人 , 西 南政 法 大学新 闻传播 学院教 授 , 博士 , 南 京 大学社会 学院博 士后 , 加 拿 大渥 太华 大 学传播 系访 问学者 , 主要 业研 究方 向 : 新 闻传播 理 论及 业务 、 广播 电视 新 闻与 艺术 、 社 会 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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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媒介审判”浅谈“第四权力”
050114322 马高树
“媒介审判”这一词语发端于美国,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也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严格地说,“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因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原则;而“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

把“媒体审判”看作媒体舆论监督,是在为“媒体审判”寻找合法依据,为媒体干涉司法提供借口。

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要冷静、客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前几年,郑州市有个肇事逃逸的警察黄金柱,因为受到舆论的谴责,很快成为全国“知名人物”,法官为此感到压力太大,于是从重从快,判其死刑以平民愤。

可事后,法学界又对此产生质疑,认为这人依照法律罪不该死,是因为舆论的力量加重了处罚(当事人临死前还发出感叹“是死在记者的笔下”)。

另一种情况是舆论导致轻判,这也有实例。

湖北有个叫董晓阳的女子,贩毒 174.7克,按法律应判处死刑。

可是,因为她在狱中用千纸鹤“折”出了一篇《千字忏悔文》,受到一些媒体的热捧,这些媒体还公然认为董晓阳“罪不致死”,结果,她被判死缓。

舆论干扰司法,被学术界称为“媒介审判现象”,它和“长官意志”一样容易导致司法不公,而且,这种干扰对破坏法律公平的危害性,更容易被人们忽略。

“以权代法”引起的公愤是不必多言的,“媒介审判”却很容易获得一些人的支持。

所以,建设法治社会,还应该对“媒介审判现象”提高警惕。

据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官审理案子期间,是禁止接触媒体的(不准看报、看电视等),怕的就是受到舆论力量的干扰。

此外,动不动就联名上书,或者通过其他社会力量介入司法,也容易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偏颇,这些都是应当注意的。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与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平起平坐,被称为“第四权力”或“政府第四部门”,成为一支强大政治力量,给予新闻业如此美誉绝非出自新闻界。

人类的认识和社会的实践对媒介有着须臾不可分离的依赖性,它是人类社会的认识系统和调控系统。

其主要作用表现为:第一,为政治参与提供通道;第二,加强社会对政府监督制约;第三,维护法制。

其中新闻媒介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媒体有提供资讯成为公意的功能。

每天向一般大众提供足够的资讯,让他们了解政府做了些什么;提供并促进公众讨论的机会,以形成公意,藉以监督政府的施政。

第二,在现实中,人民并不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尤其是现代政府是一个结构庞大的组织,要监督这样一个组织,必须要有一个结构良好、财务健全、拥有专业评论家、具有获得资讯能力、并且还有将其获得的资讯和评论传递给一般大众的能力的组织,才足以担负监督政府的功能。

而具有这一“守望者”功能的组织,也只有新闻媒体事业。

新闻媒介之所以在西方世界被称作“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柱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

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引导他们的消费需求与意识,甚至能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

虽然“第四权力”说目前在我国新闻界仍然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公器,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而且它还有着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

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

当然,媒体所拥有的并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进行管理的“硬权力”,但因其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仍然可能使其手中的“软权力”吸引社会“购买”。

一旦在媒体中形成一个奇特的“权力卖场”,那么腐败就应运而生。

例如,曾多次执导国家级大型文艺晚会、七次参与执导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并四次出任总导演、全国电视文艺最高奖——“星光奖”、惟一连续六年的一等奖获得者、两次“最佳导演奖”获得者、原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个大家都没有说却都明白的道理,腐败也是讲究“资格”的。

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够不上腐败的资格,人家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给你送车送钱。

只有当你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与送钱行贿者的“前途”或“钱途”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才算具备了腐败的资格。

那么,赵安手中最大的权力是什么呢?
如果说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那么赵安所属的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

一些新闻单位或个人,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金字招牌”去为小单位“创收”。

稿子也好,牌子也罢,都可以借它产生公众效应和社会影响。

由此看来,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

赵安“受贿案”只是冰山一角,其实类似的问题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台,其它媒体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比如《广州日报》前社长黎元江,山西繁峙矿难中采访的若干记者等。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新闻媒介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

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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