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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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协会宗旨与目标本协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提升国内外旅游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权利一、会员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须是旅游行业的从业者或热爱旅游事业的人士,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会员权利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与支持。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秘书处等组织架构。

理事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业务范围与活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开展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推广旅游资源。

组织旅游培训、研讨和展览活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转、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

第六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七章会员行为规范会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不做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八章协会解散与清算本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协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一、背景介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China Hotel Association)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并维护中国饭店行业发展的专业协会。

成立于1992年,协会汇集了众多国内外饭店企业,旨在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协会使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使命是通过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服务标准化、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为中国饭店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协会结构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置了多个部门,包括会员服务部、行业发展部、宣传推广部、国际合作部等,以及各地分支机构。

协会通过这
些部门的合作及各自职能的发挥,为中国饭店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四、协会活动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每年举办多个活动,如饭店业高峰论坛、饭店行业年会、知名饭店考察等,旨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经验分享、增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协会服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政策解读、市场研究等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的合作,为会员提供多方位支持,帮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升经营效益。

六、未来展望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合作交流,引领行业持续向前发展。

以上是关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简要介绍和展望,希望通过协
会的努力与会员的共同合作,中国饭店行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中国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其目的是依法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业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条规范性协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在自己的章程内明确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名称协会全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简称“CTA”。

第四条性质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民事责任。

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与自身定位和组织性质相适应的权益。

第五条任务和职能协会的任务和职能包括: 1.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积极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提供行业发展的决策支持; 3. 加强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业国际化发展; 4. 组织开展行业展览和交流活动,提升旅游业的整体实力; 5. 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资格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种: 1. 普通会员:符合协会加入条件并经审批通过的企业或单位; 2. 高级会员:在普通会员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行业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3. 名誉会员:协会根据个人对旅游业的杰出贡献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会籍申请企业或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一定的会费。

协会收取会员的会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作和行业发展。

第九条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1. 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接受协会提供的业务咨询和服务;3.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参与权;4. 接受协会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十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 2. 及时缴纳会费,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建设; 4.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行为。

第三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旅游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由旅游经营者、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旅游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内相关专业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按照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三条协会依据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包括:(一)举办旅游行业发展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研究和探讨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问题;(二)开展旅游业务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三)组织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四)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提高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加强与国内外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旅游饭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旅游饭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旅游饭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饭店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资金安全,促进财务公开透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游饭店协会的各项财务活动,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合规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财务法律法规,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依法缴纳税收,合理支出经费。

第四条财务管理要强化成本控制和效益分析,确保财务运作安全稳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五条在财务管理中进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旅游饭店协会利益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财务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旅游饭店协会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应当服从和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八条旅游饭店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设立会计核算岗位,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第九条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财务会计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旅游饭店协会的经济业务,按期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加强划账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业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收支业务凭证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财务预算第十三条旅游饭店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依法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应当立足实际、量化目标,确保支出合理、收入稳定。

第十五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做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预算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旅游饭店协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好日常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八条资金的收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做好资金的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纠正各种风险。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旅游协会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协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旅游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旅游业界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旅游业界人士,推动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我国旅游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协会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指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会员指从事旅游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声誉。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按期缴纳会费;(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成立旅游协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职能、组织结构、活动准则和自律机制。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旅游文化,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旅游行业科技创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五条协会宗旨:1.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2. 推动旅游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3. 促进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拓展旅游市场;4.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推广旅游文化,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六条协会任务:1.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2. 组织旅游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3.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4. 参与旅游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5. 开展旅游市场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会员大会职权:1. 审议并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决定协会重大事项;4.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5.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员第十一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协会章程;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 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实力;4. 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退会自由。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治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进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刻、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能够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阻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刻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规定,饭店假如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爱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爱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之欧阳地创编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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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 (简称CTH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本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二)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三)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饭店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四)总结、交流旅游饭店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饭店业的信息;(五)组织开展饭店的培训、研讨、考察工作;(六)领导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七)开展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八)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四)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饭店业的政策、法规;(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书,摘掉会员标牌。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四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丝扩(五)审议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七)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贵。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免职;(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进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免职;(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

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贵,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旅游饭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工作积极,能为旅游饭店业贡献力量;(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刑事处分;(七)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八)热爱本协会工作;(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木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同意;(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木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相副主任的人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上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四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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