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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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

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协会宗旨与目标本协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提升国内外旅游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章会员资格与权利一、会员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个人会员须是旅游行业的从业者或热爱旅游事业的人士,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会员权利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与支持。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秘书处等组织架构。

理事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业务范围与活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开展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推广旅游资源。

组织旅游培训、研讨和展览活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转、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

第六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七章会员行为规范会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不做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八章协会解散与清算本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协会解散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解释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解释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基本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共分十一章四十三条1、第一章“总则”,一共三条规定;2、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共5条规定;3、第三章“饭店收费”,共3条规定;4、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共5条规定;5、第五章“保管客人贵重物品”,共4条规定;6、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共2条规定;7、第七章“洗衣服务”,共2条规定;8、第八章“停车场管理”,共2条规定;9、第九章“其他”,共7条规定;10、第十章“处理”,共3条规定;11、第十一章“附则”,共5条规定。

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制定依据该《规范》是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计算外宾住房天数的规定》、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部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国际饭店新规程》及有关国际惯例制定的。

《规范》总共十一章四十三条,涉及饭店预定、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客人贵重物品、保护客人一般物品、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八个方面内容,明确规定了饭店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范》规定了饭店的主要义务为保障客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饭店必须这样做。

如第三条规定:由于饭店出现超额预订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又如为保护客人的隐私权,第十六务规定: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饭店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为了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中外文对照。

四、《规范》规定了饭店的主要权利为保障饭店正常经营,饭店对有些情况可以说“不”。

如第八条规定:“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接待:(1)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2)从事违法活动者;(3)有损饭店形象者;(4)无支付能力或有过逃账记录者;(5)饭店客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影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保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程
一、背景介绍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China Hotel Association)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并维护中国饭店行业发展的专业协会。

成立于1992年,协会汇集了众多国内外饭店企业,旨在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协会使命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使命是通过引领行业发展、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服务标准化、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为中国饭店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三、协会结构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置了多个部门,包括会员服务部、行业发展部、宣传推广部、国际合作部等,以及各地分支机构。

协会通过这
些部门的合作及各自职能的发挥,为中国饭店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四、协会活动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每年举办多个活动,如饭店业高峰论坛、饭店行业年会、知名饭店考察等,旨在推动行业发展、促进经验分享、增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协会服务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政策解读、市场研究等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的合作,为会员提供多方位支持,帮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升经营效益。

六、未来展望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国饭店行业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合作交流,引领行业持续向前发展。

以上是关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简要介绍和展望,希望通过协
会的努力与会员的共同合作,中国饭店行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中国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其目的是依法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业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条规范性协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在自己的章程内明确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运作。

第三条名称协会全称为“中国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简称“CTA”。

第四条性质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民事责任。

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与自身定位和组织性质相适应的权益。

第五条任务和职能协会的任务和职能包括: 1.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积极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提供行业发展的决策支持; 3. 加强国内外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业国际化发展; 4. 组织开展行业展览和交流活动,提升旅游业的整体实力; 5. 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会员资格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种: 1. 普通会员:符合协会加入条件并经审批通过的企业或单位; 2. 高级会员:在普通会员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行业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3. 名誉会员:协会根据个人对旅游业的杰出贡献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会籍申请企业或单位申请加入协会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一定的会费。

协会收取会员的会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作和行业发展。

第九条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1. 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接受协会提供的业务咨询和服务;3.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参与权;4. 接受协会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十条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 2. 及时缴纳会费,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建设; 4.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成立旅游协会的章程模板

成立旅游协会的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旅游协会的组织管理,明确协会的宗旨、职能、组织结构、活动准则和自律机制。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热爱旅游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旅游文化,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旅游行业科技创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五条协会宗旨:1.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2. 推动旅游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3. 促进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拓展旅游市场;4.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推广旅游文化,提升旅游品牌形象。

第六条协会任务:1. 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自律;2. 组织旅游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合作;3. 开展旅游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4. 参与旅游政策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5. 开展旅游市场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与企业、政府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会员大会职权:1. 审议并通过协会章程的修改;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职权: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决定协会重大事项;4.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5.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员第十一条会员资格:1. 拥护本协会章程;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 在旅游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实力;4. 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退会自由。

饭店业协会规章制度

饭店业协会规章制度

饭店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饭店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法维护饭店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饭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饭店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本规程内容丰富,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规定了饭店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饭店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饭店业的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饭店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协会的章程和规程要求,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保障员工权益,提供良好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素质。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会员单位违反本规程的义务,协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批评、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妥善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当保障产品质量,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饮品,确保消费者的健康。

第四章互助合作第十六条饭店业协会会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互助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之间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交流活动,分享经验,促进业务合作。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为行业形象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会员单位违反本规程的义务,协会有权作出警告、批评、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协会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协助调查处理。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我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9年8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保障客人和旅游饭店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饭店业经营治理的正常秩序,促进中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进展,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第二章预订、登记、入住第四条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五条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第六条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刻、房间等级与价格、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第七条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八条以下情况饭店能够不予接待:(一)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从事违法活动者;(三)阻碍饭店形象者(如携带动物者);(四)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五)饭店客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饭店收费第九条饭店应当将房价表置于总服务台显著位置,供客人参考。

饭店如给予客人房价折扣,应当书面约定。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刻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依照国家规定,饭店假如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第四章爱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二条为了爱护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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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业协
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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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酒店行业协会
章程
( 5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广东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东酒店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 简称GH&LA) 。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集团( 公司) 、大学旅游院系、饭店用品供应商( 以下简称: 酒店) 等相关单位,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省酒店行业性协会,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代表和维护广东省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 为会员服务, 为行业服务, 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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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 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 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酒店市场开拓, 发布市场信息, 编辑酒店专业刊物, 开展酒店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开展国内、国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酒店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 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组织协调酒店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 提出相关建议, 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酒店行业标准的论证, 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 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 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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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 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 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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