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舆论与司法审判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具有促进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舆论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传播声音的重要渠道。
在司法审判领域,网络舆论可以及时、广泛地传播有关案件的信息,增加了对司法审判的曝光度,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案情,进而对司法裁判产生监督和评价。
网络舆论还可以通过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评价和批评,促使司法机关重视和改进不足之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网络舆论还可以借助大数据和舆情分析技术,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信息支持,为裁判员提供更多的依据和参考,有助于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舆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网络舆论的主体众多,言论纷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有时甚至会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干扰因素。
其次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影响,一些网络舆论可能存在主观猜测、不客观报道的情况,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从而损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缺乏专业性和深度,在司法领域对案情的了解和判断上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易受到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对司法审判产生促进作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但同时也需要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加强网络舆论的规范管理和引导,确保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希望未来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能够更加深入地互相融合,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两个互相联系又存在矛盾的领域。
网络舆论监督是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批评,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和对社会现象进行评判的一种形式。
而司法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和其他司法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产生冲突,需要进行权衡。
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独立构成一定的挑战。
在一些高度敏感的案件中,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司法进行干预,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
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和失实信息也可能给司法审判带来不良影响,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甚至进行网络攻击、诽谤,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负面影响。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研究,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律应当对网络舆论的滥用、诋毁他人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和惩处。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舆论道德规范,引导网络舆论监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避免不实信息和恶意攻击对司法的干扰。
需要加强司法透明和公开,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
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的工作和裁判依据,降低对司法的不理性批评和干预。
也需要加强司法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司法解释、案情通报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质疑,增加对司法裁判的理解和支持。
需要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增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应对能力。
司法工作者应当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也需要加强司法对网络舆论的监测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和攻击,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尊严。
综合以上几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加强司法的透明公开和公众互动,提升司法的专业性和能力。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社会监督机制,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通过互联网对社会事件、公共事务和社会管理进行监督与评论,而司法审判是指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裁决。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形式,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件和公共事务进行及时的监督和评论。
在一些敏感事件和案件中,网络舆论监督可以迅速形成舆论压力,对相关行为和责任进行追究,从而推动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及时公正的审判。
一些网络热点事件往往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和舆论评议,如近年来频发的网络欺凌、侵权案件等,公众通过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对这些事件进行监督,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及时的揭露和谴责,从而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及时的审判处理。
网络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的公正审判和司法改革。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具有舆论引导的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舆论导向和扩散,对一些社会事件和案件进行舆论引导和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和社会案件中,网络舆论的导向和影响力对司法裁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舆论导向和引导往往可以对相关案件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网络舆论的传播和扩散也对司法审判起到了一定的宣传和影响作用。
某些热点案件在网络上的传播和评论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认识和看法,从而间接影响了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
而且,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网络舆论监督的不规范和失实性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干扰。
随着网络媒体发展,一些网络舆论可能存在夸大事实、制造谣言等不正当手段,这些不规范和失实的舆论评论可能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一定的误导和影响。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和网络舆论论文

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和网络舆论论文一、媒体报道角度:同情不应代替理性(一)媒体报道策略分析1.案件前后期展现出多层次报道角度和立场。
前期主要渲染城管与小贩冲突事件;后期慢慢出现还原事件真相、讨论建设性举措、对城管制度进行反思的各种报道。
2.司法审判后做了反思报道,对司法公正具有维护和救济作用。
本案中,公众在审判结束后转而支持法院判决就是最好的例证。
3.涉及“敏感点”,通过贴标签引发关注。
媒体刻意贴“强弱”标签,以求获得广泛关注、引起热议。
(二)应对网络舆情,媒介应有的立场1.以法律为准绳,探索有社会价值的报道方式。
清醒的成熟媒体不应干扰司法独立审判。
2.专业话语,均衡报道。
成熟媒体在一边倒的舆论潮中要注意各方意见的均衡表达,以求得对事件拥有立体化了解。
3.情感中立,公正客观。
媒体要捍卫新闻的本质和价值,不能一味迎合大众,否则就失去了新闻的本意。
4.注意舆论间的“双向互通”。
媒体应主动与民众舆论进行沟通,引导舆论向健康准确的方向发展。
总之,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对于实现司法公开、司法正义有促进作用,应鼓励和坚持。
新闻媒体在报道冲突事件时,应坚守客观理性中立的立场,担负起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尊重事实,客观报道。
二、司法审判角度:司法独立,保证司法权威的提升(一)司法应对网络舆论仍处在起步阶段1.主观思想上不够重视。
法院通常对网络舆论缺乏敏感性,对网民回应不及时、不充分,影响司法审判权威性和公信力。
2.客观上经验不足,行动力较弱。
很多司法机关缺乏应对经验与措施,错过最佳处置期,造成被动局面。
3.行动上回应不足。
有效的回应平台缺乏,使得司法机关与网络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无法形成。
(二)网络舆论高潮下的案件,司法审判应有的对策1.司法公开、司法透明,寻求与社会力量的互信。
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
争取在第一时间介入,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舆论混乱,影响公信力。
2.转变思想,重视舆论,宽待媒体,了解民意。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全面和广泛,同时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浅析。
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无处不在。
人们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途径发布和获取信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
这种现象不仅使得舆论更加多样化和民主化,也加强了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于打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也存在着部分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和诋毁谩骂的现象。
这时候,舆论监督就需要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底线,防止过度宣泄和泛滥,并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到保障。
同时,新媒体时代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舆情的复杂化和影响力的扩大,一些案件和裁判结果经常受到网络舆论的外部干扰甚至是干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严谨、独立的重要性,更具有法律素养和批判思维,从而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由法律规范和个性原则的约束和指引,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同步推进,需要在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舆情、公众关切和司法独立的因素,保障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
同时,也需要渐进式的确定相关政策,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和评估,促进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舆论与司法: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

舆论与司法: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在司法领域,媒体也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对司法事件进行广泛报道和评论,引导舆论的方向,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
然而,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也需要谨慎处理,避免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
首先,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是促进公开透明的司法。
公众有权知道自己关心的案件的最新进展和结果。
媒体通过报道和直播庭审过程,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这种公开透明的司法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是监督司法公正。
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有责任和义务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揭示司法中的腐败、滥权等不当行为。
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报道,媒体可以起到曝光不正之风的作用,推动司法改革和进步。
然而,媒体在司法中扮演的角色也需要注意其责任和道德。
在报道案件时,媒体应尽量客观公正地提供事实信息,避免对案情进行过度渲染或误导性报道。
否则,不仅会误导公众舆论,也可能给正在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带来不良影响。
此外,媒体还应确保报道准确无误,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隐私权和人权,避免对其进行一刀切和偏见性的报道。
另外,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也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
媒体不应干预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不能以煽动舆论为目的进行报道。
司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官和陪审团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媒体应该履行好报道的职责,而非代替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判断。
总之,媒体在司法中的角色是多方面的。
正确行使这一角色,不仅能推动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还能引导舆论的正确方向。
然而,媒体也需要谨慎处理自身的权力,避免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
只有在媒体与司法机关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和有信任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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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案件一:张金柱案件摘要: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
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正文:张金柱为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以及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张金柱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
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
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事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
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
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
关键词:张金柱媒体舆论司法判决一:张金柱事件如何传播1、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2、国内多家媒体对此案件进行转发报道,其中包括《北京青年报》、《新闻人物报》等多家知名报社,并在社会上掀起一股舆论风潮;3、《南方周末》于1997年12月12日对张金柱事件进行了报道,名为《郑州惊天大血案开审》;4、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10月13日播出了对此案件的调查,激起全国人民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5、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
二:张金柱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
在案件报道过程中,媒体大肆宣扬“不死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
其中《大河报》就张金柱案发出全国首篇报道,在标题中就将肇事者肇事行为界定为“狂逃”,并在行文中使用了“令人发指”等多种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词语,这些词语给报道加上了个人的主观情感色彩,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使读者在阅读本篇报道时对张金柱产生了强烈的感情偏差。
但在当天的报道中,并未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写到“此人身份待核实”直至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即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张金柱的公众身份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而在大众心理作用下,官民的冲突则更为激烈,舆论倒向受害者一方。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公众人物的表态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使舆论与民意更加激烈的指责张金柱一方。
在之后媒体以及司法机关对于张金柱的提问中可知,事发当时,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
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
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最终,张金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金柱得知审判结果后,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在1997年1月12日下午,马云龙即写就一份内参,认为张金柱“罪不容赦”,但“罪不当诛”,送往河南省高院等司法及权力高层。
1月14日,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相同立意的内参,对死刑判决提出疑问。
在张金柱被判死刑后,也有许多人惊呼张金柱罪不该死,交通肇事罪不至于判处死刑,而是舆论引发的民愤影响了审判独立。
时至今日,关于此案,仍有许多人认为媒体的审判作用对于当时的案件判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新浪微博上网友评论则更偏向于指责媒体一方,甚至出现了质疑媒体公信力的看法。
回顾当时的情况,在对此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时,许多媒体的措辞戴上了明显的感情色彩。
而此种感情色彩,在对于受众的影响这一方面则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体,个人情感的加成使公众偏向受害者一方,而舆论的压力,给司法的判决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新闻报道应以客观公正为主,诚然,某些传媒的言词确属失当,应以此为鉴。
摘自:1、张金柱事件百度百科2、《浅析“张金柱案”中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3、《试论我国“媒介审判”的形成及其存在意义》4、中国论文网《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张金柱案再审思》5、网友评论案件二:药家鑫事件摘要: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将行人张妙撞倒后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
正文:药家鑫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关键词:药家鑫舆论司法判决法律一:药家鑫事件如何传播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
随后,媒体向外发布了这一消息.由于药家鑫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和事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以及受害人张妙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背景下的弱势群体身份,这一事件极为符合网络舆论的导火索性对象的特征,随即在新浪微博上广泛激起网民反应,被新浪微博列入热点话题排行榜。
各大新闻媒体分分发表文章表明看法。
1、2010年11月29日《重庆商报》发表了一篇“天之骄子咋又变冷血屠夫?”的评论;2、2010年12月11日《新京报》发表了一篇“谁该为药家鑫冷血的狼性负责”的报道;3、2011年4月12日人民网时评《关于药家鑫案件中的“破窗效应”》;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两名意见领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和北京大学的孔庆东教授。
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的动机分析,最终在传播中“信息失真”,她认为连刺动作是一种潜意识重复钢琴的机械动作。
而孔庆东教授则认为“不杀不足平民愤”。
二:药家鑫事件中舆论是否影响司法审判开着轿车的男大学生与骑着自行车刚下班的农村妇女,药家鑫被冠以“军二代”“富二代”的头衔,在贫富差距日益分化的今天,显然网友的舆论呈现出一边倒态势。
某资深网评论说“2010年10月20日深夜,两个阶层的人有了交集,他们的人生道路从此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注意是深夜,药家鑫是去看女朋友的路上,他悠闲的开车,张妙则是在劳累了一天之后,骑个小电瓶车要回家去,家里还有嗷嗷待哺的婴孩。
后面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张妙被车撞成轻伤,又被灭绝人性的插了8刀,还有防卫伤,证明她并不想死,对生命的渴望,对丈夫的热爱,对孩子的牵挂,对家人的责任,支持着她,她不甘心呀,但是,被撞个半死,受伤倒地的劳累的一天的女人,怎能挡住一个手持利刃,健康状况良好的男青年的攻击呢?”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评论称“朋友问我怎么看药家鑫案?我说即便他活着出来,也会被当街撞死,没死干净也会被补几刀。
人类全部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法有天时人民奉公守法,无法无天时人民替天行道。
至于有人能一手遮天,那纯属杞人忧天。
另外鉴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支持药家鑫,今后音乐界将不接受他们,生命都漠视的人会爱音乐吗?”由此可见,药家鑫的上诉理由被否决,最终被判以死刑,与网友们的压倒性评论不无关系。
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张显在博客中写到500名村民签名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等。
许多人也是通过张显的微博了解到:药家鑫曾花巨资美容,是“官二代”“富二代”,药家有四套房产,药父有背景等。
这些对药家鑫及其家庭进行描述的文章,最后被证实都是虚假信息。
我们无法从这些虚假信息中去估量这些信息对药家鑫案件审理产生了多大影响。
事实上,这些言论的发表,无疑误导了许多不清楚案件的人,信以为真的人开始起哄,讨伐药家鑫。
通过媒体网络发表各自对药家鑫愤恨的言论,进而难免不影响到案件公正独立的审理。
通过药家鑫案,司法机关在认真听取回应民意的同时,当然也需要考虑如何正确回应。
对民意的回应绝不是简单的依从,而需要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司法智慧,在限行法律框架下,依据制度和程序来有效回应,这才是真正符合现代法制的根本要求,亦是司法对药案的应取之道。
摘自:1、《从传播学角度浅谈药家鑫杀人事件》孙东2、《公共事件的微博传播特点分析——以药家鑫事件在新浪微博上的传播为例》韩阳3、《从药家鑫案看司法与民意》案件三:胡斌案件摘要:杭州飙车案,是指发生于2009年5月7日,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因超速驾驶撞死人的事件。
事发后引起舆论哗然,事件先后经历了车速鉴定之争,替身门风波后,后于2009年5月20,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谭卓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113万元。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正文:2009年5月7日晚八时许,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Lancer EvolutionIX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
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关键词:欺实马飙车富二代一:杭州飙车案事件如何传播二、大众传播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众的,而是要经过“大众传播→意见领袖→一般受众”。
1、5月7日21:20本地论坛首发帖曝光事件,指明富家子飙车致人死亡;2、5月8日03 : 34新浪新闻中心转都市快报的以《年轻男子驾三菱跑车飙车撞死路人(组图)》为题详细报道了事件经过。
同日凌晨肇事者同伴回帖嚣张;中午网友发布肇事者信息;下午杭州市新闻发布会中提到“车速七十码“,引发网友不满。
众多网友“车速70码”引质疑同时,浙大论坛发出一封给杭州市市长的公开信《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3、5月10日,谭卓追悼会召开。
数千网友在网上祭奠谭卓。
同日晚间,杭州市民及浙江大学学生自发走上街头为谭卓举行追思会。
人民网,网易新闻,京华时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
5月10日凌晨,网上出现各种计算车速方法的帖子;上午“70码”成网络流行语;下午适用哪条罪成焦点;4、5月13日,cctv2的《今日观察》节目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报道分析,并成为这一事件中舆论的意见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