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

声屏世界2023/11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阴王广瀚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网络新媒体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新媒体在给社会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催生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负面现象,媒介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文章结合近些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事件,对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做出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媒体时代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始终秉持党性原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挥着沟通上下、传播信息,思想宣传、整合社会,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实施舆论引导、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传统媒体的话语权下放,“人人都有麦克风”,社会大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声机会,传统的把关机制作用弱化,出现了由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衍生出的媒介审判。
研究综述对于媒介审判,国内一个重大的争议点便是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好坏判定。
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是对于司法的有益监督和矫正,只要合理引导、正确利用,可以为整个司法过程、体系的进步与升级助力;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本身带有强烈的不可控性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便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下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一是将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放在一起进行各个方面的比较,进而证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畸变和异化。
2005年,学者慕明春在《现代传播》上发表的《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中提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1]二是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来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学者易伟斌在《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现象———以于欢案为例》一文中,以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为例,从政府、受众、媒体三个层面对如何规避媒介审判表达了看法:“政府确保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受众应对‘媒介审判’现象主动发声;媒体要加强媒介自律。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在新媒体背景下,网民作为舆论的主体,网民自身的道德水平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实西方学界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对媒介受众素养的研究,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下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因为网络有着不同于其他传统媒介的新特性,所以这又给受众的媒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的受众,特别是网民,应该加强自身对网络的认识,保持自己在言论上的独立性,不要轻易被网上的言论所影响,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及独立,做一个守法的好网民。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作为被监督的权力机关,司法部门也应该对“媒介审判”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促进司法公开及透明是政府部门履行义务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表现,公众之所以会相信媒体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更新案件进度,即使有,但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支支吾吾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最近发生的“和颐酒店事件”,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各种猜测甚嚣尘上,这也就是不管是酒店方面还是警方并没有及时通报案情造成的结果。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嬗变新媒体时代的崛起给媒介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对信息真实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正在经历着嬗变,其特点表现为信息全球化、舆论多元化、传播速度加快、互动性增强等。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入手,探讨其嬗变的原因和特点,以及其对社会和媒体行业的影响。
一、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现状1.信息全球化新媒体时代的崛起使得信息传播跨越了地域、国界的限制,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
这样一来,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信息相互交织,观点和价值观的冲突也日益明显,这给媒介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2.舆论多元化在新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不同声音和观点。
传统的媒体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这种多元化的舆论需求,媒介审判也难以做到公正客观。
3.传播速度加快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条消息可以在瞬间传播到全球各地。
这种快速传播带来了信息的瞬时化和碎片化,给媒介审判增加了难度。
审判者需要快速作出判断,并及时进行相关的阐释和解释。
4.互动性增强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往往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审判者通过权威性的言论来引导舆论。
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到信息传播和评论中,形成了一种信息的多元对话。
这种互动性的增强也使得媒介审判更加复杂化和多变化。
1.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迅速,这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习惯。
新技术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渠道,也改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
2.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在新媒体时代,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有了更高的参与度和意识。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来影响信息的传播和舆论的形成。
这种公众参与意识的觉醒也促使了媒介审判方式的改变。
3.信息碎片化和快餐化新媒体时代下信息的碎片化和快餐化使得传统的媒介审判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培养受众的媒介素 养、塑造公众的法律意识 以及搭 建理 性的舆论平 台,应 引起我们的反 思。本 文以近 两年较 为典 型的 “ 复
旦投 毒案”为例 ,分析新 闻报道 中的媒介 审判 现象。 【 关键词 】媒 介审判 ; 舆论监督 ; 复旦投毒 案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号等。
( 三 )信 息来 源 。舆 论 监督 往 往采 取 的 是平 衡 性 报 道 ,充 分客观地表达 各方观点 ,而媒介审判往往是侧重 当
事 一 方 的观 点 , 明显 站 在 某 一 方立 场 讲 话 。 ( 四 )报 道 目 的 。舆 论 监 督 的 目 的是 监 督 司 法 审 判权
其结果 或多或少都 会影响法律审 判。那么 ,媒介在 “ 复旦 投毒案 ”的报道 中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倾 向呢? 回顾 “ 复 旦投毒案 ”新 闻报道 的整 个过程 可以发现 , 在2 0 1 3 年 “ 复旦 投毒 案 ”刚发生 不久 的新 闻报道 中 ,众 多报纸媒体 以肯定 的判断语句做标题 ,存在明显的对嫌疑 犯未审先 判现 象 ,例如北京某报 的标题 为 《 复旦研究生遭
室友投毒身亡 》 ,陕西某 报的标题为 《 同寝 室同学投 毒? 复
旦一 研究 生垂 危》 ,此外 《 高学 历硕 士竟 是 杀人大魔 头》 《 复旦投 毒案终 审 把别人 的生命 当作开玩 笑罪有应得》 等
新 闻标题 ,均导 向明确 。“ 复 旦投毒案 ”被告林 森浩在 死 刑核 ; 隹的 当 日,其 父亲被媒 体围堵险些发 生踩踏 事件 ,各
较 受关注 的关于媒 介审判 的案例有药 家鑫 案、李某 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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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在网络时代,许多社会事件在网络舆论的发酵下成为全民瞩目的热点。
网络信息的隐匿性,消息碎片化,分散等特性使媒介审判在网络时代出现了新的流变。
本文运用传播学、伦理学和传播法规的相关理论的文献梳理法和新近案例分析,试图研究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从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分析其特征,并且从媒介报道方面、司法和受众的参与等方面找出原因,进而从媒介报道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责任,司法的及时性和公正以及受众应该理性参与等方面找出应对之策。
我们在呼吁舆论监督的同时,更要理性、科学参与监督,媒体报道注重其导向性和责任感,坚决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
新媒体,媒体审判,司法公正,网络舆论Talking about the “media trial” phenomenon of new mediaenvironmentIn the Internet age , there are many social events ,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in the network becoming a national focus of attention . Occult network , the message fragmentation , dispersion and other properties make trial by media in the Internet age there is a new rheology . So this article will "new media environment" included in the study, using the theory of media environmental studies , trying to study in today's new media environment,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dia phenomenon of the trial , and binding characteristics to find countermeasures. We appeal to public opinion , but also can not ign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henomenon of media trial .new media, the media trial, justice, public networks目录1 绪论 (2)2 “媒介审判”的现状 (3)2.1 “媒介审判”起源 (3)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4)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 (4)2.2.2 媒介审判出现的问题分析 (5)2.2.3媒介审判的现状分析 (6)3 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的成因分析 (9)3.1司法的不完善与不及时 (9)3.2媒体过度报道 (9)3.3受众缺乏理性 (10)4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13)4.1 影响报道客观性,甚至接受法律制裁 (13)4.2导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14)4.3 影响司法公正 (14)5 寻求新闻与司法平衡,反对“媒介审判” (16)5.1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16)5.1.1正视媒介身份、明确自身责任 (16)5.1.2媒介进行新闻报道要理性有原则 (16)5.2受众理性参与舆论 (19)5.3加强司法公正 (19)结论 (22)1 绪论2013 年2 月发生在北京市的“李天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十分强大的响。
李天一事件经过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报道、广泛传播后,受到了广泛关注,并转化为一场由道义引发的媒介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官二代”、“星二代”、“孩子教育”的探讨;在司法界,其案件的审理过程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出现了特权与舆论的较量,舆论要求司法透明、司法公平的声讨;在媒体圈里,引发了全国性的道德反思热潮,网民要求彻查与该案件的有关人员、公布其真实年龄等问题,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边倒”舆论压力,媒体批评该案件施暴者的不道德行为,并延伸至反思全体青少年的道德状态,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媒体和全民“媒介审判”。
现在,李天一案件仍未沉于水面,各种声音此起彼伏,余音未了,我们有必要反思媒体在其中的表现和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进入新媒体传播3.0时代。
并且出现了微博、微信等这些新兴的媒体。
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的匿名性特点和“把关人”缺失而产生的“媒介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日益膨胀的媒体力量正逐步拷问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承受能力,不断出现的重大案件正在汇集社会最广泛的力量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监督法官断案。
如今,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广泛兴起给信息的传播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并具有了新媒体环境下的新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前中国“媒介审判”现象更加明显,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 “媒介审判”的现状“媒介审判”并不是一个新事物,而“媒介审判”的核心即是新闻自由与公正报道的关系。
“媒介审判”从最初的“报纸裁判”,后发展到广播电视等媒介,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崛起,基于公众互联网的“舆论审判”兴起。
2.1 “媒介审判”起源“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1]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提到报纸裁判不得不提到著名的“谢帕德案”,该案被认为是美国司法史上由于媒体不当报道而影响刑事被告公平受审的著名案例。
案件当事人萨姆·谢帕德是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一名外科医生,1954年6月4日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杀害了其正怀有身孕的妻子玛丽莲。
该案引起了全美媒体与公民的广泛关注,公审持续了将近9个月。
而在此期间,公众从报纸上读到的大多是对谢帕德不利的报道,诸如:“他拒绝与警方合作,不接受关于谋杀案的调查”;“他聘请了一位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这表明他显然是有罪的”;等等。
甚至有一家报纸的报道称,“检控方将请一位‘重量级’的证人出庭证实谢帕德的火爆脾气”。
然而,这一证据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
谢帕德的律师提出延期审理、改变审判地点、已进行的审理过程无效等请求,但是均被驳回。
在谢帕德被关押了10年以上之后,美国最高法院于1966年对该案进行了重新检视,认为由于媒体在审前渲染案情,严重误导陪审团判断,谢帕德在一审中没有得到公正审判,要求释放谢帕德直至该案件重新审理。
州法院于是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第二次审理时,媒体的报道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经过16天的审理,谢帕德被判无罪,从狱中获释。
[1] Michael E. Pichichero,Janet R. Casey. Comparison of study designs for acute otitis media trials [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diatric Otorhinolaryngology,2008.所以从其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
[1]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2]“媒体审判”,顾名思义即“媒体”所为之“审判”。
众所周知,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人民的耳目喉舌,作为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载体,它以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舆论为主要职能;而审判涉及司法权威、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作为司法权力的集中表现自古就只是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专门的权利。
“媒体”越位来进行“审判”,通过“裁判”角色来实现新闻自由,似乎是与生俱来的牵强和错位。
可是,当这种“审判”行为高举“新闻监督”的旗号,迎合并试图去营造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时,媒体先天的监督角色和后天的裁判才能便在“媒体审判”这一重新定位上结合得天衣无缝,不但裁判才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监督角色也演绎得游刃有余。
最重要的是,这一崭新的角色定位赢得了民众舆情的极力拥护。
于是乎,“媒体”便大张旗鼓、高调履行其裁判是非、定罪量刑的“审判”职责来。
[3] 2.2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2.2.1 媒介审判的发展情况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的。
新媒体即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互利网、无线通讯和卫星等手段,由手机,电脑等终端向受众传输视频、文字等数据内容,一次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转播模式。
而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媒介审判”现象也在不断发展与变化,其发展情况主[1] Chuan HAO,Yuanling MA.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r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 Analysis of “Media Trial”[J]. Higher Education of Social Science, 2013.[2] Andrew Curry. Learning the Lessons of Video way: The Corporates Economy of New Media Trials.[J]. Inf. Soc.,2000.[3]陈斯喜,刘松山.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中,新媒体是主要场域。
从媒体审判的演变上来看,媒体“审判”行为的主体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而在最后一个阶段,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媒体审判的现象中,出现了网络舆论。
在这个阶段中,传统媒体反而没有发挥出多大的效用,“审判”基本在新媒体的作用下进行。
[1]例如,对于药家鑫“该杀”或“不该杀”这类明显带有极大情绪性的、主观性的讨论,基本是以网络为阵地而发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