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划分及反思

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划分及反思我们需要明确媒介批评展开的层面。
媒介批评的层面主要包括媒介内容的批评、媒介制度的批评和媒介文化的批评三个方面。
在媒介内容的批评中,人们通常会针对各类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分析和评论,比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电视节目的价值取向等。
媒介制度的批评主要是指对媒体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评判,包括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评价。
而媒介文化的批评则是指对媒体传播文化和舆论环境的评价,比如对于网络暴力和谣言传播的批评等。
在我国,媒介批评的展开层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
媒介内容的批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新闻报道对于一些敏感话题和时政热点的报道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公众对于一些重要事件的真相和相关信息的了解有所不足,从而难以进行深入的批评。
媒介制度的批评受到了官方监管的限制,一些批评性的言论和报道容易受到审查和封禁,因此很难进行公正客观的分析和评价。
媒介文化的批评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些不良的舆论环境和传播文化导致了一些负面的言论和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批评和制止。
针对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探讨。
对于媒介内容的批评,我们需要构建更加开放和包容的舆论环境,鼓励公众对于各类媒体的报道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价,从而形成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舆论。
对于媒介制度的批评,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媒体管理体制,加强对于媒体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对于媒介文化的批评,我们需要加强对于网络文化和传播环境的规范和管理,促进正面价值观和文化理念的传播,从而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和谣言传播。
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划分及反思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加强对我国媒介批评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能更好地推动媒介批评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希望我国在未来能够更加重视媒介批评的展开层面,加强对媒介批评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

声屏世界2023/11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阴王广瀚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网络新媒体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新媒体在给社会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催生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负面现象,媒介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文章结合近些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事件,对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做出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媒体时代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始终秉持党性原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挥着沟通上下、传播信息,思想宣传、整合社会,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实施舆论引导、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传统媒体的话语权下放,“人人都有麦克风”,社会大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声机会,传统的把关机制作用弱化,出现了由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衍生出的媒介审判。
研究综述对于媒介审判,国内一个重大的争议点便是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好坏判定。
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是对于司法的有益监督和矫正,只要合理引导、正确利用,可以为整个司法过程、体系的进步与升级助力;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本身带有强烈的不可控性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便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下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一是将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放在一起进行各个方面的比较,进而证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畸变和异化。
2005年,学者慕明春在《现代传播》上发表的《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中提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1]二是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来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学者易伟斌在《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现象———以于欢案为例》一文中,以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为例,从政府、受众、媒体三个层面对如何规避媒介审判表达了看法:“政府确保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受众应对‘媒介审判’现象主动发声;媒体要加强媒介自律。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划分及反思

我国媒介批评展开层面的划分及反思我国的媒介批评一直被视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但现实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媒介批评的作用,需要对其展开层面进行划分及反思。
首先,媒介批评的展开层面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新闻事件、新闻现象的批评;二是对媒体机构、媒体从业者的批评。
对于新闻事件、新闻现象的批评,应该注重对事实的核查和对观点的分析。
在批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简单粗暴地抨击某个人或团体,而应该通过梳理事实、分析数据、剖析根本原因等方式展开较为客观理性的批评。
此外,还需要善于挖掘新闻事件背后的价值,以批评为契机推动社会进步。
对于媒体机构、媒体从业者的批评,更应该注重对其职业道德、新闻伦理的规范。
在批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据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对媒体机构、从业者的行为进行彻底分析和批评,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
此外,还需要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推动媒体机构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自律机制。
其次,需要反思现有媒介批评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媒介批评过于依赖于主流媒体。
现实中,很多媒体机构和从业者并不愿意接受批评,甚至会采取打压、封杀等手段。
因此,需要推动更多的公共空间和平台,让各种不同声音都能够充分表达。
其次,媒介批评对传媒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
媒介批评者需要熟悉传媒学理论、新闻伦理、新闻法规等知识,才能够真正做到权威、有理有据。
因此,需要加强对媒介批评者的专业培训和考核,以保证他们的批评水平。
最后,媒介批评需要更多地考虑公众参与。
在现实中,有些媒体机构和从业者过于傲慢自大,不愿接受外界的意见和建议。
而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压制这种做法,让媒体更加民主、开放,更加注重公共利益。
因此,需要在媒介批评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推广公共参与的理念和实践。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对媒介批评的展开层面进行合理划分,注重对事实的核查和对观点的分析,严格依据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同时反思现有的问题,加强媒介批评者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积极推广公共参与的理念和实践,以更好地发挥媒介批评的作用。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为例在当今社会,媒介审判越来越引人。
本文将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例,对媒介审判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分析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我们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象、过程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9年8月,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博文,指控张某对其进行诽谤。
该博文迅速引发广泛,吸引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转发。
由于涉及知名人士,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成为了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媒介审判过程在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中,媒介审判经历了以下过程:案件曝光:博文发布初期,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文章迅速发酵,引起了各大媒体的。
初步报道:各大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初步报道,呈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网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该案进行热烈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对李某某的支持和对张某的谴责。
深入报道:随着案件的发酵,媒体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呈现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舆论影响:由于网民的强大压力,以及媒体的广泛,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媒介审判的效果媒介审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舆论压力:媒介审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本案中,张某由于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最终公开道歉并同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媒体曝光:媒介审判使案件获得了大量的媒体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度。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还可以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同意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
而在这种压力下,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真相被忽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同时,媒介审判也可能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即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媒介审判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舆论压力和媒体曝光,促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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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丰富内容, 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 提供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 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现代
其一, 要遵守和履行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新闻行业的有关
媒体 所 拥有 的 信 息传 播 力 量、广 泛 社 会影 响 、舆 论 监 督 作 用 , 规定, 这是 解决 问 题 的关 键 。我 国 1997 年 修 订 的《刑 事 诉 讼
期 策
到严重的挑战。比如李思怡案, 事件发生后, 许多媒体并没有 意 见 , 即使 存 在 观点 和 意 见也 要 标 明是 谁 说 的 。 客 观 报 道 在
划
作出反应, 一个幼小生命竟然活活被饿死。后来, 一些论坛的 西 方 是一 门 新 闻业 务 方 面的 学 问 , 每个 记 者 都 有 这 方 面 的 训
其二, 媒介审判案件中的当事人的特殊身份也是促成媒 介审判的关键性因素, 比如张金柱案中的张金柱, 此人原为 郑州 市 公 安局 二 七 分局 局 长 、郑州 市 高 新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公 安 分 局 政委 , 刘 涌 案件 中 的 刘涌 是 沈 阳嘉 阳 集 团 董 事 长 、和 平 区 政 协 委 员 、中 国 致 公 党 沈 阳 市 直 属 支 部 主 委 、市 人 大 代 表等。按照常理, 这些特殊身份的人往往在社会上占有强势, 结果容易造成违法者逍遥法外。但一旦有媒体的介入, 这些 特殊身份更容易激起舆论的力量, 于是舆论的螺旋开始起作 用, 最终的结果是加速了媒介审判的进程。
其三, 从媒体的行为来看, 我国媒体的行为旨在维护社 会 的公 正 、还 原事 件 的 真相 。媒 体 保证 社 会 的 公 正 是 一 个 记 者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也是我们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比如 张 金 柱 案 、刘 涌 案 、王 斌 余 案 以 及 邱 兴 华 案 等 几 乎 都 涉 及 社 会公正问题。
本期策划 ———观察思考
中国媒介审判分析及反思
文/ 付松聚 张 翅
2007 年 6 月 14 日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关 于 加 强 人 民 法 院审 判 公 开工 作 的 若干 意 见》, 对庭 审 直 播、转 播 予 以 规 范。根据这一司法文件, 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 公 开 审 理 案 件 进 行 直 播 、转 播 , 须 经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后 才 能进行。针对此意见的出台, 许多学者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而 且争论十分激烈。其实, 细细想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样的 文件, 说明了我国的媒介审判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审判 的正常程序, 也是有意识地在减少媒介审判对社会所造成的 负面影响。回顾近几年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自上个世纪 90 年 代的张金柱案到 2003 年的沈阳刘涌案, 再到 2005 年的王斌 余案以及 2006 年的邱兴华案和尚军案等, 媒介审判的案件 开始逐年增加, 而且持续升温, 呈集体爆发之势, 民众和法律 专业人士对媒介审判的质疑之声顿时响起, 并成为新闻传播 业 界 研 究 的 热 门 话 题 。本 文 仅 以 理 性 制 衡 观 点 和 分 析 比 较 的 研究方法来梳理这些媒介审判现象背后的玄机, 希望能在最 大程度上消除媒介审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8 年第一期
30
Southeast Communication 2008
新闻自由的空间越来越多, 舆论的呼声开始出现, 于是也就 量减少媒介审判带来的负面效应。
慢 慢 形 成 了 媒 体 对 司 法 的 监 督 问 题 。我 国 媒 体 和 司 法 的 关 系
消除或降低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
年 第
干 部 搞 不正 当 关 系”等 等 来 吸引 受 众 的眼 球 。 如 果 由 于 这 些 报 道 的 通 知》要 求 :“ 不 得 超 逾 司 法 程 序 , 不 得 违 反 事 实 和 法
一
负面影响而全面否定媒介审判, 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媒介 律, 不得擅自对案件定性。”
期
失 语 。所 谓 媒 介 失 语 就 是 媒 体 在 面 对 公 共 性 事 件 发 生 时 无 为
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注意, 网络舆论顿时掀起了巨大的风暴, 练,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上是个空白。即使有这方面
—
观
最后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 犯罪者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治。 的研究, 也是理论性的探讨而已。加强记者客观方面的报道
察
其次, 媒介审判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负面影响, 更为主 是当务之急, 我国新闻界必须放下对客观报道的偏见, 以务
其五, 从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来看,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 时间里, 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习惯了将媒体当作自己的 传声筒, 而忽视或排斥新闻传播中由民众向社会和政府的逆 向渠道。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似乎是井水犯不着河水, 给人的 感 觉 是 穿着 一 条 裤子 走 路 、共用 一 个 鼻孔 出 气 。 随 着 我 国 民 主化进程的加快, 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 人们得到的
其三, 加强记者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博特方格理论告
道 , 回 应 了公 众 对 司法 改 革 的呼 声 、要 求和 愿 望 , 推 动 了 司 法 诉 我 们 , 作 为 一 个 记 者 , 有 什 么 责 任 、对 谁 负 责 、反 映 什 么 样
其一, 从审判案件本身分析, 事件具有典型的公众性, 媒 体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性和公益性有关, 并受公共性 和公益性的制约, 这是形成媒体审判的前提, 才能形成公众 关注的焦点, 这一点中国与西方的媒介审判有很大的差别。 在我国, 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媒体活动受宣传目 标和公共性制约的程度最高, 因此, 我国传媒必须以追求社 会 效 益 为 第 一 己 任 。比 如 孙 志 刚 事 件 引 发 了 中 国 新 政 策 的 出 台, 致使中国以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 促进了中国法治 的进步, 也是个典型的媒介审判的事例。
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
法》规 定 :“未经 人 民 法院 审 判 , 任何 人 不 得确 定 为 有 罪 。 ”这
三 、媒 介 审 判 的 社 会 效 果 探 究
是 记 者 报 道 法 制 新 闻 首 先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之 一 。除 了 遵 守 法 律
媒 介 审 判 作 为 一 种 传 播 现 象 , 就 其 传 播 效 果 来 看 , 主 要 的硬性规定, 还应关注我国新闻行业内部的规定。比如, 1996
2001 年的 蒋 艳 萍案 件 中 , 记 者 不 惜 采 用“ 煽 情 ”的 炒 作 报 道 , 定 性 、定 罪和 案 情 的报 道 ; 公 开审 理 案 件的 报 道 , 应 符 合 司 法
把 蒋 艳 萍描 绘 为 “财色 双 送 ”、“肉体 炸 弹 ”、“与 40 多 个 厅 级 程 序 。”2005 年 中 宣 部 和 中 央 政 法 委《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案 件
审判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果。它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 道。”全国 记 协 1991 年 制 定 的《中 国 新 闻工 作 者 职业 道 德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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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 进 程, 同 时 也 折射 出 媒 体的 伦 理 道德 的 丧 失 。 比 如 , 在 则》规 定 :“对于 司 法 部门 审 理 的案 件 不 得在 法 庭 判 决 之 前 作
其二, 遵循新闻规律, 讲究客观报道。客观报道在西方视
的表现。媒介失语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司法的天平可能 为新闻报道之圭臬, 对防范媒介审判很有益处。我国目前大
由于我国司法的不健全而存在的漏洞失去平衡, 那么, 法律 部分媒介审判的例子就是记者没有遵循新闻规律, 没有讲究
本
所带来的社会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 记者的伦理道德将会受 客观报道。客观报道就是用事实说话, 不要轻易发表观点和
探 究这 种 传 播现 象 所 带来 的 社 会效 果 如 何。 针 对 媒 介 审 判 , 年 初 中 宣 部 、司 法 等 部 门 发 布 的《关 于 进 一 步 搞 好 法 制 新 闻
我 们要 以 辩 证的 观 点 来看 待 。首 先, 必 须 认 识 到 中 国 的 媒 介 宣 传 的 意 见》 规 定 :“ 不 对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 作 有 倾 向 性 的 报
正如 大 法官 肖 扬 所说 :“从 现 代社 会 的 组织 构 架 来 看 , 司 法 与 手: 一 是 从 法律 角 度 来说 , 如 何 完善 法 律 体制 的 问 题 , 这 是 法
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 律界 的 专 业人 士 所 要做 的 ; 二 是从 新 闻 传 播 的 角 度 来 为 记 者
一 、中 国 媒 介 审 判 的 争 议 “媒介审判( trial by m e dia) ”一词是舶来品。西方学者认 为 ,“ 媒 介 审 判 ”也 叫“ 报 刊 裁 判 ”( trial byn e w s pape r) , 是 一 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 义上的裁判。从理论上来讲, 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 国家更容易形成。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 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如果 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已作过多的渲染, 就会影响陪 审团的投票乃至判决的公正。 在中 国 ,“媒介 审 判 ”到底 存 在 与否 存 在 较大 的 争 论 。 一 种观点认为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土壤即陪审员制度, 对法 院的审判结果仅有专业人士法官决定,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媒 体 作 为 政 府 的“ 喉 舌 ”, 有 必 要 对 法 院 的 判 定 结 果 保 持 一 致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中 国 在 理 论 上 不 存 在 媒介审判, 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媒体审判。其表现形 式是以媒体为载体, 幕后是代表民意的舆论力量和来自于上 级法院和其它公权机关的权力的合力在起作用, 而且舆论力 量对司法部门不起直接干扰作用, 往往是舆论力量直接作用 于上级法院和其它公权机关的权力, 然后自上而下对司法部 门施加压力和发出命令, 并以此来影响或干扰司法的进程。 笔者个人更赞成后者的观点。一位美国学者认为: 中国的媒 介审判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 领导影响法院。此说很有 见地。 二 、中 国 媒 介 审 判 形 成 的 特 色 随着媒介审判案件的增多, 我国的媒介审判逐渐形成自 己的特色, 这与西方的媒介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