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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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下的“媒介审判”关键字:媒介审判;司法公正;媒介素养2021年4月15日22时13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出通报称:“4月1日,在校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入院就诊,但入院后病情加重,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多个专家会诊,但始终未发现病因。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该学生寝室的饮水机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消息一出,网络上随即出现“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致死”的新闻报道,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随后,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QQ号、百度账号、真人照片、教育经历被不断的曝光出来,其在社交网站上写的文章、评论等也被网友不断转载加以分析,甚至有媒体开始各具这些信息推断林某的“作案动机”,传出“情杀”、“竞争”、“嫉妒”、“误杀”、“痛恨医生”等字眼,并开始据此还原事情的经过进行深度分析。

在未正式确定嫌疑犯的罪过前,有不少媒体已使用“复旦大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的题目,判断性色彩极浓,把公众的愤怒引入最大化了。

此外,部分媒体还曝光了嫌疑人林某及其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私人信息等,严重伤害了嫌疑人及其亲朋好友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在法庭未开庭审理前,嫌疑人是无罪的。

尽管2月18日已经开庭确定嫌疑人林某的罪行,但在此之前媒体不应该随意揣测其犯罪动机,引导舆论走向,使之成为媒介的最终审判。

1 “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抢在司法判决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的报道,并通过报道对司法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

魏永征教授将其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

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

声屏世界2023/11实践与创新传媒与法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浅析阴王广瀚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网络新媒体在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新媒体在给社会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催生了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负面现象,媒介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文章结合近些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事件,对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做出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媒体时代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始终秉持党性原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挥着沟通上下、传播信息,思想宣传、整合社会,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实施舆论引导、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

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崛起,传统媒体的话语权下放,“人人都有麦克风”,社会大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声机会,传统的把关机制作用弱化,出现了由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衍生出的媒介审判。

研究综述对于媒介审判,国内一个重大的争议点便是对于媒介审判现象的好坏判定。

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是对于司法的有益监督和矫正,只要合理引导、正确利用,可以为整个司法过程、体系的进步与升级助力;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媒介审判本身带有强烈的不可控性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便会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下面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一是将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放在一起进行各个方面的比较,进而证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畸变和异化。

2005年,学者慕明春在《现代传播》上发表的《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中提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错位和舆论监督的异化,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1]二是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来规避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学者易伟斌在《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现象———以于欢案为例》一文中,以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为例,从政府、受众、媒体三个层面对如何规避媒介审判表达了看法:“政府确保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受众应对‘媒介审判’现象主动发声;媒体要加强媒介自律。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作者:李琰来源:《今传媒》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

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发展和变异。

本文主要探究了网络时代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并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有效防止网络“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审判;网络舆论;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32-022012年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

该微博称17岁高中生周岩,因屡次拒绝“官二代”陶汝坤(17岁)的求爱,竟被陶坡泼硫酸烧成重伤;凶手陶汝坤的父母为合肥市审计局、规划局干部;因受害人家属拒绝在关于“认可陶汝坤当天积极救治和自首”的材料上签字,凶手父母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受害人被迫出院[1]。

新闻一出立即激起了舆论的怒火,网上一片“枪毙凶手”、“深挖背景”、“罪不容诛”,要对灭绝人性的凶手“严惩不贷”的呐喊声。

对于这样的情形,让人不禁想起了2011年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

网络舆论也如现在一样群情激愤,“轰炸式”的情绪宣泄对司法的量刑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随着网络媒体的崛起,网络舆论具有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个性化、发帖随意性、真实性差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情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2]。

这些特点让网络时代的舆论更加复杂与模糊,传统媒介时代就存在的“媒介审判”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流变。

一、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3]。

而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从传统“媒介审判”到网络“媒介审判”

从传统“媒介审判”到网络“媒介审判”

民众往往按 照 自己的感性认识发表 意见 , 不重视理 性思 者 视频。经过网络媒体对文字 、 图像、 声音等 的整合 , 能够更 考。法律意识 的淡 薄让 人们 热衷于 “ 人治” , 按照 自己的想法
加立体 的反映情 况, 受众可以知道 更加 全面 的信息。此时 , 传 来 审判案件 。虽然 国家进行 了大量的普法 教育 , 可 是“ 知识 统媒体 也时刻关注 网络上 已经 形成 或正 在形成 的媒介 审判 沟 ” 的 存 在 让 普 法 活 动 变成 了 对 少 数 人 的普 法 , 大部 分人 口 共识 , 据此来调整 自己的舆论倾 向。 三、 网络“ 媒 介审判” 出现 的原 因
此外 , “ 网络媒介审判” 因为 网络传播环境的不同有 自己 科恩说过 : “ 报纸 或许 不能直接告诉读者 怎样 去想 , 却 可 以告
新的特点 , 这表现为 : 1 . 传统 “ 媒介审判” 的主体 为大众传播媒 诉读者想什么” 。大众媒体通过大面积的生产 、 复制和传递信
介例如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等 , “ 网络媒 介审判” 的主体 多元 息 , 短 时 间 内 就 能 将 某 个 案 件传 遍 社 会 的 各 个 角 落 , 受 到 其 化, 民众参与程度 高 , 很 多 网 民 都 通 过 网 络 对 发 生 的 重 大 社 显著性 、 权威性、 公开 性和 直达性的影响 , 公众迅速将注 意力 会 事 件 发表 自 己看 法 , 对案件进行 分析和评 判 , 形 成 巨 大 的 集 中到 这 个 案 件 上 。同 时 , 在网络时代 , 信 息 发 布 的 便 捷 与 低
舆 论 压 力 。任何 组 织 、 个 人 都 可 以在 网 络 上 自由 地传 播 信 息 。
门槛也让 网民发布 的消息 , 他们 关注 的热点和焦点成 为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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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化
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就热点案件直接发表观点。

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无需担心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

这使得他们在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些现象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或者报复很少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

在网上人们可以没有顾忌,坦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热点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出口,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讽刺、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郁闷,进而有可能对这些事件进行“审判”。

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再加上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

在这种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的情境之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

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在“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三)网络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
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

网民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

媒介组织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容易受到“多数网民意见”的干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网络热点事件是一定时期内公众广泛关注的舆论焦点问题,许多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点击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竞相追逐报道这个热点。

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多数媒体不愿因发布与网民期待相反的言论而丧失受众群体,所以就形成了媒介组织盲目“跟风”或者失语的现象。

媒介组织舆论导向功能的弱化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关于防止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一)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web2.0时代,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的出现使网民既处于媒介中,又处于虚拟社会之中;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传者,所以网络媒介素养又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传播者的媒介素养,又是受传者的媒介素养。

从受传者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司法案件受到媒体的关注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时网民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媒介及信息内容进行分辨、选择并且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

这就要求每位网民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每个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转载新闻,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

作为自媒体传播者的网民就要尽到“把关人”的职责,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经过验证的新闻信息,发表评论应当理性、公正、客观,即使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中也能够以道德和法律进行自律,自觉的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二)加强媒介自律,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网络媒体要生存发展离不开商业化运作,网站在传播新闻的同时允许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赢利的能力。

但绝不能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为争夺受众的眼球盲目的迎合一些网民的需求。

对于网络舆情案件,媒体应该保持客观理性,合力的疏导民意,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网络媒体需加强把关人的意识,珍惜媒介的话语权,努力为网民提供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信息,对所有的新闻事实进行必要的核实,对所有的言论要权衡是非利弊。

在某一司法案件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时,网络编辑要及时的设置议程,对错误的言论进行舆论引导,如借助网络评论员提出正确的观点,发挥其意见领袖的作用,引导网民对案件进行理性的思考。

同时,网络媒体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舆论监督权,维护司法独立,搭建起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发挥联系、协调的纽带作用,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责任。

(三)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当下网络逐渐成为人们制作、发布、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方式,司法机关若不及时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对网络舆论反应迟缓或者封锁消息会激发广大网民的不满情绪,失去舆论的主导权,陷于被动的地位。

所以司法部门应当建立主动型的信息发布机制,一方面通过网络新闻发言人及时的发布权威信息,尽快澄清事实、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主动将判决结果向网民和媒体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网民对舆情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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