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伦理以及案例分析
媒介伦理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介伦理问题日益凸显。
在我国,媒介伦理案例法律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媒介伦理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媒介伦理案例法律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上的一个名为“小学生互怼群”的聊天群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群中,一群小学生以互怼、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言论进行交流,甚至涉及到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络平台监管、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媒介伦理的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媒介伦理问题(1)言论自由与道德底线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然而,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当遵守道德底线。
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群成员的言论已严重违背道德底线,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2)网络平台监管责任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承担起监管责任。
然而,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网络平台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信息,导致不良言论在群内蔓延。
(3)未成年人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2.法律适用(1)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网络平台未能履行审核和管理责任,违反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网络平台未能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3)侵权责任法在“小学生互怼群”事件中,群成员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1.加强网络平台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督促网络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责任,确保网络空间清朗。
《2024年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范文

《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介的伦理问题愈发受到公众的关注。
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媒体在报道新闻、传播信息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责任。
本文以《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为例,对媒介伦理进行新的思考,探讨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伦理责任和道德约束。
二、事件回顾“周一见”事件指的是《南都娱乐周刊》在某段时间内连续报道的一系列明星绯闻事件。
其中,该周刊在报道中涉及到部分明星的隐私权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三、媒介伦理的思考1. 尊重隐私权《南都娱乐周刊》在报道中涉及到的明星隐私权问题,是媒介伦理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尊重个人隐私权,避免过度侵犯个人隐私。
虽然公众对明星的私生活有一定的关注度,但媒体在报道时应当把握好度,避免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必要的侵犯。
2. 真实性与公正性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坚持真实性与公正性的原则。
在“周一见”事件中,媒体应当对所报道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公正客观,避免片面报道或夸大事实。
3. 社会责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者,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周一见”事件中,媒体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
媒体应当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传播积极向上的信息。
四、改进建议1. 加强自律媒体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伦理规范,确保在报道过程中严格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2. 提高媒介素养媒介从业者应当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对伦理问题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在报道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真实的态度对待每一则新闻。
3.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度,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媒体进行惩处,以维护良好的媒介生态。
五、结论“周一见”事件提醒我们,媒介伦理是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媒体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
媒体伦理案例分析报告

媒体伦理案例分析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媒体伦理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
媒体伦理是指媒体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报道和编辑工作时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在本报告中,我们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探讨媒体伦理所涉及的问题。
案例描述案例涉及一家新闻机构报道的一起社会事件。
该事件涉及一位公众人物的隐私泄露和个人名誉受损。
新闻机构在报道中披露了该人物的私人生活细节,以及一些可能引起公众兴趣的信息。
这导致了社会舆论的激烈讨论和对新闻机构道德行为的质疑。
伦理问题分析在本案例中,涉及以下几个重要的媒体伦理问题:1. 隐私权:新闻机构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报道中披露的个人生活细节是否违背了其合理的隐私期望?2. 名誉侵害:报道中的信息是否有潜在的名誉侵害?新闻机构是否在报道中使用了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信息,从而损害了该人物的声誉?3. 公众利益:新闻机构报道的信息是否对公众有利?报道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以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和透明度?伦理评价要评价这个案例涉及的媒体伦理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公众的知情权、个人隐私权和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应受到尊重的。
尽管公众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失去一部分私人生活的权力,但媒体报道应该在尽可能不侵犯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名誉侵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报道中的信息应该准确并且不误导性,以免给公众人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需要被权衡和评估。
报道应该有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推动社会对重要问题的讨论和改进。
结论在媒体伦理案例分析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个人隐私权、名誉侵害和公众利益等因素。
在本案例中,新闻机构应该对社会事件进行全面、准确的报道,并尽可能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
这样可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同时维护新闻媒体的道德责任。
媒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介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互联网、手机、电视、报纸等媒介形式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媒介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虚假信息传播、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等。
为了规范媒介行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媒介法律法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媒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揭秘某知名企业财务造假》的文章。
该文章未经核实,指责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众多网友纷纷转发。
然而,经过B公司调查核实,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给B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A公司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A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A公司侵犯B公司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A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对B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的文章,侵犯了B公司的名誉权。
2. 法律责任分析(1)A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公司因发布虚假信息,侵犯了B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A公司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四)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A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024年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范文

《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媒介伦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其报道的公正性、真实性和道德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众舆论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媒体行业也频繁出现伦理问题,其中《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媒介伦理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以此事件为例,探讨媒介伦理的重要性及其在现实操作中的挑战。
二、事件回顾《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指的是该杂志在某段时间内连续报道的一系列涉及明星的负面新闻。
这些报道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但随后被揭露部分内容存在不实甚至捏造的情况。
事件曝光后,不仅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媒体报道真实性和道德性的质疑。
三、媒介伦理的内涵媒介伦理是指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
它要求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尊重事实、尊重人权、尊重法律。
在《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中,媒体在追求新闻热点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媒介伦理的基本原则,导致了报道失实和道德沦丧的问题。
四、媒介伦理的挑战1. 商业利益与道德责任的冲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和点击率,往往忽视道德责任,进行不实甚至捏造新闻的报道。
2. 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在信息时代,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同时也要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媒体在报道时需要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3. 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当前媒体行业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导致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存在失实和道德沦丧的问题。
五、应对策略1. 加强媒介伦理教育:媒体从业者应加强媒介伦理教育,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
2.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媒体行业应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对违反媒介伦理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行业的公信力。
媒介事件中的新闻伦理问题研究

媒介事件中的新闻伦理问题研究引言媒介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递者,承载了重要的使命。
在新闻报道中,伦理问题却经常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等问题常常受到质疑,甚至有时会引发社会大众的不满和争议。
研究媒介事件中的新闻伦理问题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新闻报道的伦理问题1.真实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伦理问题。
在媒介事件中,有些报道受到了真实性的质疑,甚至被指责为假新闻。
有的媒体可能为了吸引眼球或者为了某种目的,夸大事实,甚至故意夸大事实,从而误导读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读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新闻事实的不尊重。
媒体在报道时应该把握好真实性,不得故意歪曲事实,以免造成不好的影响。
2.客观性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是非常重要的。
在媒介事件中,有时候媒体可能因为主观立场或者其他原因而失去客观性,以致报道不够客观。
有的媒体可能会在报道中加入了自己的观点或者情绪,以致报道失去了客观性。
而客观性的失去会导致读者对报道的信任度下降,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新闻报道时应该保持客观立场,不应该为了主观立场而放弃客观性,以免对读者不负责。
3.公正性新闻报道的公正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伦理问题。
在媒介事件中,有时候媒体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失去了公正性,以致报道不公正。
有的媒体可能会有偏袒某些人或者势力的倾向,或者有意忽略某些重要信息,导致报道的不公正。
而不公正的报道会影响新闻报道的公信力,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媒体在报道时应该保持公正,不应该偏袒某些人或者势力,也不应该有意忽略某些重要信息,以免导致不公正的报道。
二、案例分析1.新闻报道失实问题在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许多媒体报道都存在失实问题。
有的媒体夸大了候选人的言论,甚至编造了一些言论,以致报道失实。
这种行为导致了选民对媒体的不信任,也导致了社会的分裂。
新闻报道应该严格把握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2024年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范文

《媒介伦理的新思考——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介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传播信息的主要载体,新闻媒体不仅要关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还要重视其在传播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近年来,媒介伦理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文旨在分析该事件中媒介伦理的体现,并探讨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媒介伦理建设。
二、事件回顾《南都娱乐周刊》的“周一见”事件指的是该杂志在某段时间内连续报道了一系列关于某明星的绯闻,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这些报道不仅涉及个人隐私,还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由于报道过程中存在不实信息和侵犯隐私的现象,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媒介伦理的广泛思考。
三、媒介伦理的体现在“周一见”事件中,媒介伦理的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新闻报道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周一见”事件中,部分报道存在不实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违背了媒介伦理的真实性原则。
2. 尊重隐私权:新闻报道应尊重个人隐私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周一见”事件中,部分报道涉及当事人的私人生活,侵犯了其隐私权。
3. 公正性原则:新闻媒体应公正地对待所有当事人,避免偏袒或歧视。
在“周一见”事件中,部分报道存在对当事人的不公正评价和偏见。
四、加强媒介伦理建设的措施针对“周一见”事件中暴露出的媒介伦理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媒介伦理建设:1. 强化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新闻媒体的伦理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2. 提高媒体素养:新闻从业者应提高自身的媒体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遵循媒介伦理的原则。
3. 强化自律机制:新闻媒体应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避免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等行为。
4.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对违反媒介伦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媒介分析方案案例分享

媒介分析方案案例分享引言媒介分析是现代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各类媒体的分析,可以了解目标群体的消费习惯和兴趣爱好,为后续的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本文将分享一些媒介分析案例,以帮助营销人员更好地了解并应用媒介分析。
案例一:利用社交媒体进行媒介分析某服装品牌在推广新产品时,为吸引潜在顾客与现有顾客的关注,决定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一次营销活动。
为了更好地了解目标群体,他们使用社交媒体分析工具来收集一系列与服装有关的话题、标签和用户评论。
他们使用的社交媒体平台包括Instagram、Facebook和Twitter。
在这些平台上,他们民主、不受限制地发布宣传信息,并收集来自潜在客户和现有顾客的数据。
通过社交媒体分析工具的帮助,该品牌收集到了大量有关顾客的数据,包括性别、年龄、地理位置、兴趣和行为等方面的信息。
在了解了这些信息后,这个品牌制作了适合不同人群的营销策略,极大地提高了他们产品的销售量,得到了很好的营销效果。
案例二:使用广告投放平台进行媒介分析某APP推广公司使用了广告投放平台进行媒介分析。
这个公司制定了广告投放计划,并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广告展示。
它们通过测量每个广告展示的印象、点击数、转化率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来了解哪些广告平台、广告类型和广告文案的效果最好。
此外,该公司还分析了来自各种渠道的流量数据。
他们收集到了关于用户性别、年龄、地理位置、设备和操作系统的信息。
这些数据有助于该公司制定基于用户行为的推广策略。
通过广告投放平台进行媒介分析,该公司成功地提高了营销效率和转化率。
案例三:使用网站分析工具进行媒介分析一家电商公司为了了解客户购物习惯和喜好,他们使用了网站分析工具进行媒介分析。
在网站上,他们安装了分析工具,并跟踪客户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行为。
该公司掌握了客户的浏览商品、顾客的购物车添加、购物车结算和留言评论等活动,以及客户的购买流程和支付方式等信息。
通过收集这些数据,该公司可以制定针对不同客户的个性化营销策略,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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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解析:第一节:新闻传播伦理传媒报道中的伦理困境(P4)(一)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1.伦理困境:在狭义的角度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或“道德冲突”,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犯另一项的情形。
此情况下无论如何作为都可能与自身价值观及道德观有冲突。
伦理困境的形式化表示如下:①A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②B是道德上必须做的。
③不过,我不能同时做A和B2.规范伦理学两种不同的理论目的论伦理学:结果论伦理学:坚持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该行为的结果决定。
非目的论伦理学:一种行为是否道德,受其结果以外的东西决定。
如:新闻工作者是否应该为获得一个重要的新闻而采取暗访、欺骗的手段?依据非目的论者的理论,凡是以欺骗方式获取,在道德上通常都是错误的;但如若用功利主义理论来理解,这一切又都合乎情理。
因为新闻工作者的欺骗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
3.新闻伦理困境产生的原因1.首先,新闻工作是具有特殊性的一种职业;①新闻报道要求真实性,时效性,这就要求记者要抢新闻,抓头条,要求新闻记者无限逼近事实真相,②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和传播,但是新闻记者也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判断,不可避免有个人色彩。
③在追求真实、快速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2.其次,新闻工作者进行伦理选择时具有透明性。
①没有什么人必须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伦理抉择。
虽然所有的专业人士都会不时地犯一些伦理过失,但是只有新闻工作者有这个勇气或者说不得不将这些过失公之于众,当那些伦理抉择错误时,公众的反应既迅速又苛刻。
3.最后,追逐经济利益使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观念淡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事业开启了“事业管理,企业经营”的发展模式。
(二)新闻伦理困境的解决模式1.新闻伦理困境的表现①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他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冲突。
②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对当事人的关怀之间存在着冲突。
③新闻工作者的隐性采访与真诚、信守承诺之间存在着冲突。
④新闻工作者的真实报道与保护司法独立性之间存在着冲突。
2.媒介伦理的原则1 生命至上原则首次人的生命本身是珍贵的。
其次,既然生命本身就是宝贵的,那么任何一个享有生命的人,他们的生命都是同等宝贵的,那么任何一个有生命的人,他们的生命都是平等的。
①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传媒和记者所孜孜以求的职业精神、专业主义②传媒伦理不仅要求生命至上,更应该平等地关爱每一个生命,实现效率至上到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
③尊重生命的伦理原则,尊重人、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公正对待人等。
2 真实性原则3 最小伤害原则4 善意原则5 良知原则新闻采访中:捍卫事实与真相,敢于说真话,揭示真相,敢为天下先新闻报道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防止血腥、暴力、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3.伦理抉择的基础理论1 休谟法则哲学史上,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最先提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即“休谟问题”。
休谟对此提出了一条以其名字命名的哲学法则,即著名的“休谟法则”——价值判断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
也就是后人所说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一条“二歧鸿沟”,这个二元论哲学结论对后世哲学发展影响极其深远。
休谟一生的主要学术方向侧重于“价值”领域,其代表著作《人性论》讨论理性、情感与道德。
2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是伦理观的一个方面,与其政治观、认识论是一体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庸之道”的核心是一种美德,情的控制和支配,不能完全消除,不能放纵,应该舍弃其两端而取其中道。
新闻传播活动中,一定程度上的这种中庸的原则是新闻传播的公正性,①既包括传播者对新闻事实秉持的“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避免走极端,②也包括新闻传媒为争议双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的机会。
3 康德的“绝对命令”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康德的绝对命令告诉我们:①大众传媒和传媒人要有社会责任和良心,要真实而公正的报道和评述新闻,满足公众的知情需要。
②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做社会和公众的耳目喉舌③要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
④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⑤要发挥传媒的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监视器”和“环境检测者”4 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是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综合;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为恶。
5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无知之幕”意思是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是,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之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
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他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此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
6 “仁爱”理念从中国古代的墨子,到西方基督教等对“爱”的道德概述,可以看出,人的行为是从本能出发,然后波及人的心理以及生理或与之相关的事物。
7.效益主义即功利主义原则。
最早由边沁提出,经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进一步完善,效益注意原则,在面对不同的选择时,记者首先要尽可能谨慎的估量每一种行为带来的结果或价值,问一问这种选择将会对社会带来多少好和不好的影响。
8.多元价值理论现代哲学家威廉·戴维·罗斯认为,总有一种以上的伦理价值观同时在我们的伦理抉择中“竞争”优势地位。
与只提倡一种终极的价值观念的康德、边沁和密尔不同,罗斯的多种责任概念允许伦理抉择者对于一种情况中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价和考虑,但是这不会降低遵守某些规则的价值。
显见义务实际义务9.社群主义社群主义理论使新闻工作者能够理解自己所属机构的角色,即新闻事业不能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截然分开,因为它是其中的一份子。
4.新闻伦理的抉择模式(P13)1.博克模式2.波特方格3.罗尔斯无知之幕(二)新闻传播伦理现象评析1.有偿新闻与新闻敲诈①有偿新闻与有偿不闻甘惜分: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的新闻。
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
黄瑚: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
②有偿新闻的现状和规范现状:编辑部与经营部没有分离,把一些经营业务作为编辑记者的考核业务。
孙旭培:腐败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不过,发生在传媒领域的腐败比在其他领域的后果更加严重,因为他让人感觉什么都不能信任。
规范:有偿新闻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直以来都为我国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所明令禁止。
③有偿新闻产生的原因1.有偿新闻产生于我国的社会环境有关(河北蔚县矿难瞒报事件,体现了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官员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的制度有关)2.有偿新闻产生于我国现行的新闻管理体制有关就媒体自身环境来说,媒体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善是有偿新闻产生的一大原因。
良好的管理体制能从内部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其中就包含了对有偿新闻的约束。
3.有偿新闻出现于与记者的职业素养有密切的关系。
4.有偿新闻作为一种有效地传播方式,可信度更高,成为企业选择的宣传方式。
④有偿新闻的危害性1.首先,个体的新闻从业者而言,大搞有偿新闻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轻则收到良心和社会的责备,重则收到法律的惩罚。
2.对整个媒体行业带来的恶劣影响。
有偿新闻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而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如果真实一旦丢失,新闻业所谓的“无冕之王”“社会瞭望者”的光环退去,受众不仅会对个体的新闻工作者而且对新闻业将是一个灾难。
3.有偿新闻对整个社会极具危害性。
对于新闻传媒业的不信任将蔓延至其他行业,从而使公众的社会信任降低。
同时,很多人会以这些搞:有偿新闻的记者行为为学习的榜样,最后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不正。
⑤遏制有偿新闻的对策1.坚持不懈地反对有偿新闻,加强新闻法制建设。
2.完善媒体的管理体制,加强处罚力度。
3.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2.新闻真实与虚假新闻①虚假新闻现象1.假新闻: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源的“新闻”,即假新闻依据的“新闻事实”是想象,臆造、捏造的产物,是通过想象思维虚构的“事实”2.失实新闻:具有事实依据,但却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
可分为一般失实新闻和严重失实新闻,或者分为部分失实新闻和整体失实新闻。
又可分为故意失实新闻和非故意失实新闻。
②分析近几年的虚假新闻,主要传播特点有以下几种1.造假技巧越来越高,使人难以分辨真假2.利用社会热点话题,引起轰动效应3.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广4.网络成为虚假新闻产生的主要源头和传播途径③虚假新闻典型案例介绍以及评析纸做的包子事件④维护新闻真实性,杜绝虚假新闻的对策1.媒体机构加强管理,行业加强自律2.健全法律法规,鼓励受众监督3.个人要加强媒介素养和法律素养。
3.传播媒体与隐性采访①隐性采访陈力丹:是指采访者不将真实身份告诉被采访者或者只告诉真实身份但不告知采访意图的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介入式采访和非介入式采访介入式采访:记者假扮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
介入式采访,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非介入式暗访可以适当采用,但要依情况而定,不能滥用。
②隐性采访盛行的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始,隐性采访开始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广泛使用的采访方式。
1.隐性采访最大限度逼近事实真相2.隐性采访能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3.隐性采访能极大地刺激受众好奇心,提升媒体关注度4.媒体对隐性采访方式的推崇。
③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减少道德伤害原则3.公共利益原则4.最后选择原则5.暗访与明访想结合的原则隐性采访获得的信息容易单面化和片段化,所以,注意条件允许,记者在隐性采访之外还需要公开采访,从而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④隐形采访应注意的问题1.对于被采访对象隐私的保护媒体使用隐性采访注意不要对细节过多披露,新闻工作者应更为细心,对报道的处理需要更为谨慎。
4.新闻报道与媒介审判①媒介审判魏永征教授对于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