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一、法的基本概念:1、法的本质: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2、法的基本内涵: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②国家意志的表现③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④由国家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⑤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二、新闻传播法规的定义:新闻传播法规,即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但也不能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四、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1、1949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方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转载。
2、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是:加强同外国驻京记者或临时来访记者的联系,向他们提供中国的情况,阐明中国的立场和方针、政策,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以扭转西方媒体多年来丑化、歪曲中国形象的行为,树立、维护社会主义中国的形象,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了解。
3、对于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有国家气象局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4、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5、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第三条基本原则。
五、煽动,即煽惑,鼓动。
它是指通过语言。
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于广播、影视、喜剧、书画等方式鼓吹自己的观点,以打到其非法的目的。
煽动不同于一般的言论。
煽动的四个特点: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
一般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
2、内容的非真实性。
造谣诽谤,虚张声势,夸大其事。
(完整版)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
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新闻传播法规是指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它是保障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新闻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保障新闻传播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新闻传播法规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新闻传播法规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知情权、表达权和新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法规的作用在于规范新闻工作的行为准则,确保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不违反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新闻传播法规,对于新闻从业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建立信任,维护社会良好的传媒环境。
其次,新闻传播法规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新闻产业管理、新闻报道原则、新闻发布与采集、著作权保护等。
例如,在新闻报道方面,新闻从业人员需要遵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在新闻发布与采集方面,新闻工作者需要遵守新闻采访的合法程序,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尊重著作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勇于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积极传递正能量,不扭曲事实,不渲染矛盾,不散布谣言。
同时,职业道德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保护隐私权,尊重个人尊严,尽量减少伤害,追求人文关怀。
另外,职业道德还强调了新闻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要求他们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受利益困扰,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实践中,新闻传播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
新闻传播法规为职业道德提供了法律支撑,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边界和制度规范。
而职业道德是新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的准则,是对新闻工作自律的要求。
只有依法遵纪、恪守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新闻信息。
然而,目前新闻传播法规和职业道德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1、论记者职业道德之——雨中骑车人摔跤照片一场暴风雨袭击厦门路上水坑让不少骑车人栽了跟头摄影记者“守株待兔”拍摄照片2005年5月9日,一场暴风雨袭击厦门,在厦门市厦禾路与凤屿路交叉路段有一窨井盖钢筋裸露在外,又遇大雨来袭,形成一个水坑,不少过路行人会在此地摔跟头,记者为了引起人们的注意,在此地等候一个多小时终于拍摄到了一位行人摔跤的惨景。
从新闻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真实的新闻,也据有一定的新闻价值。
在此新闻中我们也看到了记者为了拍摄一个新闻事实,并且让有关部门以及广大的社会群众引起注意,在雨中等候了一个多小时,才拍摄到了这一组新闻图片。
这组新闻图片,不管是立意还是视觉效果都是不错的作品,它与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饥饿的小女孩》也有几分相似之处,不管是从立意还是图片来说,《饥饿的小女孩》都是一幅成功的作品。
但是这让人们在同情非洲人民的同时,更多的是关注那个小女孩的命运。
结果小女孩死了,这位摄影记者也因精神压力在获得大奖仅几个月后自杀了。
试问一句,如果你拍的骑车人摔倒在地有什么意外或不测,你还会如此坦然吗?我们在传播新闻事实的同时,对记者的职业道德也应该有所兼顾。
有时职业与道德有时是相互矛盾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二者时去寻找一个平衡点来支撑。
如果你在拍之前拿一个牌子,在醒目的地方写上“此地有坑吗,行人绕行”等,也就不会出现后面的路人摔跤了,然后再拍摄一组坏窨井盖的图片,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也未尝不可。
每件事情都有一百种的解决方法,不一定要用有伤害的方式来解决,或许你是无意识的,但在做之前如果考虑到前因后果,那么就不会有不该发生的伤害了。
我想作为一名记者,我们就是要将信息传达给受众,明白他们想要的,需要知道的。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做好记者基本职业道德与自身素质的提高。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整理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2.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用的权利。
3.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4.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平评价的权利5.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
6.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7.煽动罪: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罪名。
8.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
9.两个分开:是指新闻报道活动与经营管理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管理队伍分开。
10.国际公认的三大抗辩事由: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1.报纸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有哪些?①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增刊、增加“号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办多份报纸,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②擅自出版各种增刊、专刊或者搞“一号多报”。
③以“周末版”为代表的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直接或间接取代报头名称,专刊、专版俨然是一份单独的报纸。
④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的行为。
⑤未经申请批准就私自编辑出版报刊⑥擅自编印非法报刊2.在我国,有哪些特殊新闻信息须由国家指定的统一部门发布?①地震等震况和抗震救灾信息由国务院统一发布②有关传染病疫情的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影响力日益显著。
它不仅是我们获取信息、了解世界的重要途径,更是塑造社会舆论、影响公众观念的关键力量。
然而,伴随着新闻传播的迅速发展,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就使得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新闻传播法规,是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准则,它为新闻工作设定了明确的边界和行为规范。
其存在的意义,首先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这就是对法规的违背,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同时,新闻传播法规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中,准确、及时的新闻报道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应对危机至关重要。
但如果新闻报道出现误导、虚假等情况,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另外,新闻传播法规还能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良行为的出现,保障新闻市场的公平与有序。
职业道德,则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自我约束和行为准则。
它是基于对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的认识而产生的。
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任何虚假、夸大或歪曲的报道都是对职业道德的践踏。
在获取新闻素材时,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对信息进行反复核实和求证,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可靠。
客观性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
新闻工作者应避免个人偏见和主观臆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新闻事件。
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被利益所左右,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此外,新闻工作者还应当保守秘密。
在采访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
然而,在现实的新闻传播实践中,违反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新闻机构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收视率,故意制造噱头、炒作敏感话题,甚至编造虚假新闻。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
(二)有关新闻传播法的一个问题 (1)问题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 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 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闻法》?
第二节 新闻法制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念
•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属国际法,对 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凡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 定,其中有关新闻事业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 也属于我国新闻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之列。
三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1、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 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新 闻传播权利与义务。新闻传播权利,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 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新闻传播义务,是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新闻传播法律关 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 七、法的实施和违法制裁 •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2、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3、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1)违法行为 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侵害了 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违法行为的客 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 结果;(3)违法行为的主体,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 的公民或组织;(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 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客观:保持中立立场,不 偏袒任何一方,客观报道 事实
公正:尊重事实,不歧视、 不偏见,公正对待所有新 闻事件
尊重隐私:保护个人隐私, 不侵犯他人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新闻 传播法规,不传播违法信 息
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 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尊重和维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侵犯其个人隐私 尊重新闻当事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 尊重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和诽谤 尊重新闻当事人的知情权,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新 闻伦理、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等
培训方式:线上线 下相结合,理论与 实践相结合
培训对象:新闻从 业人员,包括记者 、编辑、主持人等
培训效果:提高新闻 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和职业道德意识
建立健全新闻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新闻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建立新闻行业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 加强新闻行业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新闻监督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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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新闻传播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新闻传播法规是 指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关 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作用:新闻传播法规 旨在规范新闻传播行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和公共利益。
内容:新闻传播法规 包括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网络传播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
新闻传播者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传播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报道中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更不能传播虚假信息。 新闻传播者应自觉抵制不良信息,防止信息污染,维护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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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活动的总称,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首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与全国人大立法共同构成中国国家立法的整体,是我国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国务院立法,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变动行政法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立法活动的总称。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主要有2个负面影响:1、亵渎了法治原则。
2、造成了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曾格案”,是指1733年曾格创办的《纽约周刊》上发表的文章,抨击了省政府管理者的政策,随后曾格因此被指控犯有煽动性(反政府)的诽谤罪,最后陪审团宣判他无罪。
该案件是北美殖民地时期有关法律和出版自由的著名案例,标志着美洲殖民地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要胜利。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二是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
早在建国之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有关部门就颁发过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确立了重大政务新闻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原则与制度。
1949年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星闻,均有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
1982年8月23日,新华社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新闻发1991年1月19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全国性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简答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综合。
就其本质而言,是指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四个基本特征:根本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阶级性。
法治则与其不同,它是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是指依法治国。
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也就是“人治”。
法制是一种政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的核心概念。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表达的是一个静态概念,仅表明特定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独立的、与其他各种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
而法治则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的过程,它的关注焦点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它两的辩证关系是:法律完备但不能直接导致法治状态,法治状态必须依靠法制完备作为基础。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是他以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这些主体,首先必须要具备能够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的义务资格。
在我国,这些主体主要包括:1、新闻传播媒体;2、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3、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曾格案”“曾格案”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著名的保护人民言论及新闻自由的案件。
1733年,曾格在他主板的《纽约周报》上批评了当时的总督,被当地官员以诽谤罪逮捕并诉讼。
当时的法律规定,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论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据此看来,曾格将被判有罪。
1735年,曾格的辩护律师汉密尔顿指出:只有谎言才能构成诽谤。
而曾格报道的内容都是事实,不能构成诽谤。
曾格案最终做出了无罪的判决。
这一案件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1、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2、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3、判定出版物是否有诽谤罪,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能由法官个人判断。
这三条基本原则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基本确立。
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并且取得了以一定的成果。
煽动煽动,即煽惑,鼓动,通过语言、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广播、影视、书画等方式来鼓吹自己的观点,以达到非法的目的。
煽动和一般言论不同,主要有以下四点:1、表达方式的非理性。
一般采用浮夸、情绪化、蛊惑性的言语。
2、内容的非真实性。
3、表现形式的公开性。
4、激发他人反常行为的目的。
虽然煽动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完全违背了新闻传播活动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原则。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的表现,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它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公然宣传。
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等原因产生的强烈憎恨。
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等理由而对人们进行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与合法利益的行为。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却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后果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1)内容真实2)公正评论3)特许权批准登记制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确保党对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舆论的领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设立、建立新闻传播机构都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批准许可。
实行批准登记制的重要意义有:1、确保媒体切实遵循《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积极的功能;2、便于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规模、总体布局、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广告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三点要求,这也是我国广告发布的三条基本原则。
广告必须真实,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首要原则。
广告的真实性关系着生产商和服务商的商业信誉,也是一项商业道德准则。
广告必须合法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重要原则。
广告的合法性是指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定要求,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利益的要求。
广告必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国广告发布的特有原则。
这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广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用的高度重视。
广告不仅宣传的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在宣传一种生活方式和理念,对社会的风气和习俗,人们的观念着不可忽视的引导和感染作用。
所以广告发布必须符合我国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新闻出版单位必须实行的四项保密制度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自审是新闻出版等单位对打算公开的信息按照保密规定进行自我审查。
送审就是对于是否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把握不准,送交主管部门审定。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的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这样既能防止国家机密泄露,又能保证新闻活动顺利进行。
正当的信息渠道的通畅是防止泄密的有效手段。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1)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2)行为的违法性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2)公正评论3)权威的消息来源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5)合理使用6)受害人同意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进步性1、初步建立新闻传播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言论出版自由。
清末的新闻法由《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报律》等五部法律和其他法令构成。
第一次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的自由。
2、确立了一系列有进步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律制度。
最初清末的报刊创办上采用批准制,但随后开始采用注册制,彻底开放了报禁。
在报刊的出版方面,首先将事先审查制度改为“存查”制度,其次确定了更正制度,最后规定了报刊的禁载事项。
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局限性1)各项新闻传播法制虽然采取了西方现代新闻立法的形式,但其目的却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
2)清末新闻传播法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
成熟而系统的职业道德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1)商品经济促进了职业活动的空前繁荣。
2)在商品经济社会,忠于职业成为一种社会要求。
3)商品经济社会里,以讲信誉为表征的职业道德成为一个行业、一个企业、一个人的重要社会资源,可以产生直接的利益。
4)商品经济条件下形成了有利于职业道德发育的社会土壤。
首先,人们对职业有自主选择权。
其次,激烈的竞争使人们对于职业的来之不易有更贴切的感受。
如何理解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特点的阶级性和普适性的统一?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指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在调节新闻传播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
而普适性则是指人类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还会存在一些阶级利益意外的共同需求,如对真实信息的需求、反对色情暴力信息的传播等,这是人类道德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新闻传播事业的自身特征和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使得它在很多时候都会呈现出鲜明的阶级色彩。
而与此同时,新闻传播道德的普适性的出现也使得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具有某些不依赖阶级利益的因素。
如果只单纯得重视新闻传播道德的阶级性,无疑将否定人类道德的智慧,放弃了一笔宝贵的道德遗产。
而如果只考虑普适性不顾及阶级性,那么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将没有任何职业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