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

媒体对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当今社会,媒体已经成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尤其在法律领域,媒体对于法庭审判公正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客观性。
首先,媒体可以作为法庭审判公正的“第四权力”起到监督的作用。
传媒的强大影响力使得舆论监督成为维护公众利益、推动司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全过程,包括庭审的细节、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等,可以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促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审判的公正。
其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法庭审判的公开性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确保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媒体的报道可以让公众直观地了解审判过程以及庭审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这种公开的方式,可以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的滥用职权、权力腐败等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然而,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媒体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常常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报道中,媒体往往会强调一些个案情节,采取一定的夸张和感性手法,以吸引读者和观众的注意。
这就导致了报道的偏颇和主观性。
另外,媒体也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或政治势力的影响,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偏见。
为了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需要注重从多个角度获取信息。
除了传统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也成为法庭审判舆论监督的新渠道。
通过互联网的发展,公众可以自由发表观点、评论案件,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广泛讨论。
这种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更多的观点和事实,有效地防止媒体的偏见和虚假报道。
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法庭审判是对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媒体的报道应该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主观臆测。
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并且要遵守新闻伦理的约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媒体在法庭审判公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或缺。
浅谈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浅谈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者:陈刚来源:《传播力研究》2020年第09期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体传播的范围以及速度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许多人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还不够了解。
本文将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特点和含义、社会功能及现状进行介绍,最后提出若干完善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措施,让更多人加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新闻媒体;特点;含义;功能;措施中图分类号:G211;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09-00-02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特点及含义(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特点第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主体、客体广泛性。
其有广泛社会性,社会所有阶层都在新闻监督的范围之内。
第二,监督方式公开性。
其监督主要是以新闻形式传播,公开监督的内容。
群众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对一些有错误、不良行为的政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
第三,监督手段具有批评性、间接性。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法律、行政监督的直接性不同,是间接的监督,需要第三者的介入才会具有社会效益。
第四,监督的表达形式具有直接性。
间接的监督形式,需要权力部门的处理,之后进入监督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大众的呼声容易变形,影响大众对监督的信任。
新闻媒体则不同,其可以让大众直接表达其看法,进而监督。
第五,监督效应具有及时性。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利用大众媒体平台,产生的社会舆论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挥很大的作用。
第六,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窗口。
其要真实地反映社会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反映大众对事态、问题的态度、意见。
(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含义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
有人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主要指通过舆论信息和社会信息之间的互动、沟通形成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偏差的行为纠错和制衡机制。
还有人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及报刊等手段,对一些不道德及错误行为提出意见,引起社会关注,形成舆论力量,迫使其对错误进行改正。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之一,它可以对政府和各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秩序的建立。
而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职能不同,但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起到提醒监督的作用,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揭露和曝光,可以让公众知道真相,从而形成压力,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惩处。
例如,2019年11月,湖南一名教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的压力促使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终该教师被判刑。
其次,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法庭的公正、公平审判,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新闻媒体及大众群众的关注,事件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真相,同时也增加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判责任感。
例如,2019年12月,在安徽黄山发生一起杀害女子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释放了审判公正和公平的信号。
最后,新闻舆论监督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也可以起到松动司法僵局的作用。
在一些疑点颇多、涉及复杂,司法调查难度较大的案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细节,同时还可以刺激司法机关积极查证事实,认真审判。
例如,2018年7月,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杀害房产销售人员的案件,此案因案情复杂、线索繁多难以审理,舆论的持续关注促使该案获得了重审的机会。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刑事审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相互借鉴、互相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平衡和协调,让两者共同支持司法公正的完善。
正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的根本目的。
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培养受众的媒介素 养、塑造公众的法律意识 以及搭 建理 性的舆论平 台,应 引起我们的反 思。本 文以近 两年较 为典 型的 “ 复
旦投 毒案”为例 ,分析新 闻报道 中的媒介 审判 现象。 【 关键词 】媒 介审判 ; 舆论监督 ; 复旦投毒 案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号等。
( 三 )信 息来 源 。舆 论 监督 往 往采 取 的 是平 衡 性 报 道 ,充 分客观地表达 各方观点 ,而媒介审判往往是侧重 当
事 一 方 的观 点 , 明显 站 在 某 一 方立 场 讲 话 。 ( 四 )报 道 目 的 。舆 论 监 督 的 目 的是 监 督 司 法 审 判权
其结果 或多或少都 会影响法律审 判。那么 ,媒介在 “ 复旦 投毒案 ”的报道 中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倾 向呢? 回顾 “ 复 旦投毒案 ”新 闻报道 的整 个过程 可以发现 , 在2 0 1 3 年 “ 复旦 投毒 案 ”刚发生 不久 的新 闻报道 中 ,众 多报纸媒体 以肯定 的判断语句做标题 ,存在明显的对嫌疑 犯未审先 判现 象 ,例如北京某报 的标题 为 《 复旦研究生遭
室友投毒身亡 》 ,陕西某 报的标题为 《 同寝 室同学投 毒? 复
旦一 研究 生垂 危》 ,此外 《 高学 历硕 士竟 是 杀人大魔 头》 《 复旦投 毒案终 审 把别人 的生命 当作开玩 笑罪有应得》 等
新 闻标题 ,均导 向明确 。“ 复 旦投毒案 ”被告林 森浩在 死 刑核 ; 隹的 当 日,其 父亲被媒 体围堵险些发 生踩踏 事件 ,各
较 受关注 的关于媒 介审判 的案例有药 家鑫 案、李某 某案 、
论媒介审判和媒介监督的关系及其影响

社
“媒体 舆 论 监督 ”, 行 文 中也 多 次 出现 这 样 的情 况 , 其 他 为“ 媒 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的双重侵犯。
会
介 审 判 ”说 话 的 文 章 中 存 在 同 样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把 媒 介 审 判
二
混同于媒介监督。本文认为,媒介审判不能与媒介监督混为
媒介监督和媒介审判有其不同的含义和性质, 二者不能
策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有为媒 具 有 专业 的 法 律知 识 和 职业 道 德 , 因此 很 容 易受 到 社 会 舆 论
划
介 审 判 说 话 的 声 音 , 认 为“ 媒 介 审 判 未 必 有 碍 司 法 公 正 ”, 其 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作
媒介有权对司法行驶监督功能, 对司法领域的案件依照
论监 督 ”, 也就 是“媒 介监 督 ”, 而 且包 含 的 意思 也 多 指 媒 介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新 闻 报 道 , 就 像 报 道 其 他 任 何 领 域 一 样 , 无 可
批评 报 道 , 通常 所 说 的“舆 论 监 督难 度 大 ”也就 是 指 媒 介 的 批 厚非。但是, 当媒介的报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
评报道难度大。发生这样的意义转换的原因主要在于现代社 断 , 对 涉 案 人 员 作 出 定 性 、定 罪 、定 刑 以 及 胜 诉 或 败 诉 等 结
会的 公 众意 见 主 要是 通 过 大众 传 播 媒介 这 个 渠道 , 而 且 在 社 论”时则构成了媒介审判, 应当予以制止。
会 观 念 流 通 中 批 评 又 比 赞 扬 更 容 易 引 起 关 注 。但 是 二 者 又 有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作者:金志超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传统媒体日渐消瘦,新媒体发展势如破竹。
以官方主导的话语权体系已经裂变成民间话语与官方话语并驾齐驱的格局。
我国已然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们参与社会管理更加便捷化。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加之人固有的情感诉诸,使得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反应更加强烈,对司法审判表现出高度关注。
从“邓玉娇杀人案”、“药家鑫杀人案”、再到“于欢案”等,这些案件都引发过网络舆论大讨论,都涉及到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问题。
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新媒体对于舆论的影响力正在迅速增强,且趋向主导地位。
社会上一件普通的事件,经过在网上讨论,舆论的发酵,就能立即演变成轰动全社会的网络热点事件。
越来越多的事件当事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新闻媒体平台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渴望外界听到自己的声音,引发社会关注讨论,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正当利益诉求。
网络舆论的兴起与发展,使社会更加透明化,也使得司法审判处在全新的信息环境之中,因此,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以“于欢案”为切入点,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相互影响,并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探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良胜互动,从而使得两者在各自领域各尽其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
【关键词】“于欢案”;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审判一、事件梳理及其评述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对吴占学的贷款,2016年4月14日,吴学占带领数人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并辱骂、殴打苏银霞。
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用一把水果刀致使杜志浩等人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次年2月,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
3月24日,《南方周末》刊发《刺死辱母案》一文引爆舆论场。
各种同情于欢的声音不绝而缕,认为判处于欢无期罪行过重,部分网民发出讨债者死有余辜之类的声音,更有网友抨击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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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课论文 题 目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课程名称 新闻道德与法规 班 级 学 生 学 号 任课教师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1 目 录 摘要………………………………………………..…….….………......................……..2 前言…….…………………………………………….…………….….…………................3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4 (一)舆论监督………………………………………………………………..4 (二)媒介审判…………………………….……………...………………..4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5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5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5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5 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6 三、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的解决方式....…………..….………….7 结论......................………….………….……………………..….……..…...9 注释…..….…..…...…..….………...…..….………...…..….………...…..….……..10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2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摘 要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忽略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也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由舆论监督异化而产生的“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关键词:中国;舆论监督;媒介审判;司法体制;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3 前言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借助新闻媒介可以更加快捷、便利地表达自己言论和思想。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介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却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4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
(一)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仅关系着媒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是辅政亲民、创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舆论监督的方式、途径开始向着多元化、快捷化迅速发展,它所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是一种
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例如,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关于庭审过程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在媒体从事件发生,到案件起诉、开庭、判决的全程报道中,案件的审判是有“参考”媒体意见的。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结束、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许霆ATM 案,无处不可以看到媒体的影子。许霆ATM 一案二审改判5 年,与之前无期徒刑的结果相差甚远,其间的原因与媒介对法律学家的言论的报道,对民意的反映是分不开的。因此,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是应该更加谨慎的。要知道媒体的介入可能导致事件发展方向的变化。因此,媒体的相关调查和接触行为必须是在一种同情和谨慎的态度下加以实施,而对民众的舆论引导更因秉承客观全面的态度。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5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 对于“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有关研究者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在概念使用上。也不尽相同。有学者使用了“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新闻审判”的概念。也有将这些概念混用的。国内第一部新闻传播法教材《新闻传播法教程》就是将“媒介审判”与“新闻审判”视为一个概念混同使用的。该教材将“媒介审判”、“新闻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目前很多人在谈论“媒介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时。都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在此意义上,批评者认为,“媒介审判”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①]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 (1)第一阶段,媒体通过关注形成舆论。 媒介通过关注这个案件,进行全方位报道,达到强化舆论和放大舆论的功效。报道中,更多地注入媒体自身的主观倾向,受众易在认知上产生与媒体高度一致性。一个普通的司法案件,被媒体强化报道,头版头条,连续报道,深度评论。随着众多媒体的关注,舆论风向逐渐趋同。 (2)第二阶段,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影响。 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介的意见非常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党政部门的意见,因此,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为主的重量级媒体,其舆论监督的杀伤力巨大。一旦出现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就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环境。当司法人员看到传媒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如果出现在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或司法审判刚刚启动时,媒介开始先入为主对案件进行“定性”或“定罪”,那么强大的舆论会使法官深深陷入“不定罪有悖舆论”,而“定罪又违背法律”的两难境地。当然,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力与媒体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有关。综观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的“媒介审判”案例,往往都是借助权威媒体的发力,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
济南大学法学院专题课论文 - - 6 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1)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越位。 《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甚至丧失有关。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②]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却使得这一问题更急难以解决。我国的新闻立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期呈现积极研讨和草拟《新闻法》的活跃局面,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随着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新闻立法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呼之欲出时却因种种原因胎死腹中。而且,处在社会主义国家,媒体本身就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新闻自由一直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因为新闻自由与党的意识形态紧密相关。这体现在新闻立法方面,最大的担忧就是新闻自由会不会造成对党的领导的冲击。所以新闻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直停滞不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健全的《新闻法》来规制新闻媒体对消息的采写,报道,对一些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在这个信息高速流转的时代,新闻媒体所报道出的消息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甚至是无法控制的舆论浪潮。对于司法案件这一倍受关注的报道,更容易把握不住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 (2)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过去的《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权力方面超过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所属的党政机关的权力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关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发生时司法尚未介入,但只要媒体一曝光,在领导人的批示下,行政、司法就要严肃查处;二是已按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媒体的报道会引发“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事件已处理完了,再交由媒体公开。“媒介官方化的结果,是传播舆论的官意化。而一当新闻舆论机构成了政治权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着代替中央对各省市乃至更下级的监督,更像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舆情作为依据,但更像是行政监督的变种。”[③]这一社会角色的错位,给我们的新闻媒介笼罩上一层神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