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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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关键词】陈永洲事件 媒介审判 规避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对我国媒介审判理性制衡的思考

对我国媒介审判理性制衡的思考

对我国媒介审判理性制衡的思考作者:付松聚来源:《声屏世界》2008年第01期“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

在中国是否存在“媒介审判”,业界一直有着争论。

一种观点是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土壤即陪审员制度,媒体作为国家的“喉舌”,有必要对法院的判定结果保持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虽然在理论上不存在媒介审判,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媒体审判。

舆论力量不是对司法部门直接干扰,而是作用于上级法院和其它公权机关的权力,从而自上而下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和发出命令,并以此来影响或干扰司法进程。

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理论界赞成后者的居多。

中国媒介审判形成的特色随着媒介审判案件的增多,我国的媒介审判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与西方的媒介审判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

其一,从审判案件本身分析,事件具有典型的公众性,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共性和公益性有关,这是形成媒介审判的前提,是形成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一点中国与西方的媒介审判有很大的差别。

在我国,由于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媒体活动受宣传目标和公共性制约的程度最高,因此,我国传媒必须以追求社会效益为第一己任。

比如孙志刚事件就是个典型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由于在全国媒体的集体舆论压力下,“孙志刚案”不仅得到及时审判,而且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实施了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致使中国的救济制度代替了收容制度,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西方传媒作为商业媒介,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一些媒体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不惜采用煽情、刺激、炒作的方法招徕读者或观众,甚至以牺牲“报格”或“台格”为代价。

由“媒介审判”困境带来的思考

由“媒介审判”困境带来的思考

近 年来 。 依 法 治 国越 来 越 深 人人 心 。作 为党 和人 民 喉舌 的新 闻界 也 应 时 而 动 。加 强 了法 制 新 闻 的报 道 和
司法 领 域 的舆 论 监督 。从新 闻价 值 层 面来 说 , 法 制新 闻
论压 力 . 从 而 对 司法 的公 正性 和独 立 性 产生 影 响 西 方
种 足 以影 响法 庭 独 立 审 判 的舆 论 氛 围.从 而 使 审 判
是说 . 有 些 媒 体 常 常发 生 角 色错 位 现 象
媒介 审 判 中被 报道 的对 象 一 般是 民愤 极 大 、 影 响甚 广的“ 非 自愿 社会 公 众人 物 ” . 故媒 体 在事 实 的选 取 上难 免 片面 和夸 张 由于媒 体 竞争 的 日趋 激烈 和 白热 化 . 一 些 媒 体 对此 类 具 有 极 大影 响力 和 可读 性 的事 件趋 之若 骛。 对 事件 进 行 长 时 间 、 大容量 、 一 边 倒 的宣传 和炒 作 ,
有停 止 过 . 媒 体 对这 起 事件 的报 道 也没 有停 止 过 。在 药
家 鑫案 的 审理 过程 中 . 媒 体 一直 对 其进 行 大张 旗鼓 的 宣 传 和报 道 . 尤其 是 各 大媒 体 在没 有进 行 实地 调 查取 证 的
是 因为 说 谎 有 利 可 图 他 们 投 一 部分 道 德 败 坏 的人 的 所好 . 在 报 道 中掺 杂 了过 多 的媒 体 意见 . 形 成 了 某种 舆
2 2 l 中 囡趋
I T H E C H I N E S E P R O C U R A …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 : 苗红环
由“ 媒 介 审 判’ ’ 困境 带来 的思 考
罄 时金 阳 岳 华范 文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对媒体报道和信息的评价和批判。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媒技术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媒体信息越来越多,媒介审判也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

在媒介审判中,一些不良的报道和信息可能会对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寻找应对策略,以确保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媒介审判的本质是公众对媒体报道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不实报道或者偏颇信息。

公众对媒体的审判通常表现为对报道内容、报道立场、报道方式的评价和批判,并对媒体的道德、职业规范进行监督。

这种现象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信息,也更容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媒介审判并非总是客观和理性的,有时也会受到个人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应对策略,以便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动机。

为什么公众会对媒体报道进行审判?一方面,这是因为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传播渠道,其报道对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公众自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世界。

媒体的报道往往涉及到社会利益、公共道德和个人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公众对媒体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有着合理的关注和期待。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实际上是公众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监督和督促,是对媒体公信力和可信度的一种检验。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媒介审判的影响和作用。

媒介审判能够对媒体的报道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媒体更加关注真相、客观、公正地报道各种事件和问题。

公众的监督和批判可以帮助媒体改正错误,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可。

媒介审判还能够促进媒体改革和发展,推动媒体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媒介审判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导致煽动性言论和情绪化的批判,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这个媒介渗透的时代,媒介审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媒介审判指的是,在媒介中涉及到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可能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而被提起审判。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话题。

一、媒介审判的体现及风险媒介审判通常体现为以下情况:1.网络传播的不当内容,比如含有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人身攻击、色情等等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非法内容。

2.媒体报道中,对于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错误或不公平的报道,造成公众质疑或者损害。

3.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发布的信息不实或者存在明显的歧视问题。

4.媒体编造、散布、炒作虚假信息,或者在事件报道过程中夹带着不实的言论引发质疑。

对于这些媒介审判的实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处理的风险,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2.对于企业、机构或者公共人物而言,面对媒介审判的风险同样很大,一旦发生不当行为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报道,可能造成重大的声誉危机,甚至影响到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公众而言,虚假、不实或歧视性的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错误的引导或者影响其心理健康,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媒介审判的风险,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2.及时核查推送内容。

在推送信息之前,要尽量核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有意外升性抹黑他人或者故意误导公众等言论。

3.加强监督。

媒体自我审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媒体报道中带有错误、不公的内容,以及减少涉嫌侵权、侵犯隐私等不当行为的出现。

4.加强“反制”。

一旦涉及到侵权、侵犯隐私等不良言论的出现,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如与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检举、告发等方式。

结语: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涉及到网络和新媒体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行为和行动,避免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机构、媒体和组织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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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
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

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

但在实践中,媒体却往往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另外一种看法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见2005年第10期《青年记者》所载廖金英、谢太平的文章《“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

文章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对一个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即使他要把新闻报道作为了解信息的渠道,媒体的报道是否合乎情理和逻辑,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法官是完全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

笔者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

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律审判”的效力。

(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

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
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

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

1995年,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夹江县彩印厂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及厂房、设备,并予罚款。

夹江彩印厂认为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新闻媒介认为这是“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纷纷谴责“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

由于大量此类报道的影响,此事提到省人代会,省高院院长受到代表的质询。

最后, 法院判决“维持技术监督局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求”。

新闻界认为这是“报道成功影响判决”的案例,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

有位法学家将此案列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指出这种宣传偏差“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

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

少数媒介如此行径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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