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永洲事件析媒介审判现象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的“媒介审判”现象思考

一、“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 Al“l媒R介i审g判ht”s一R词e是s一e个rv舶e来d品.,最
早由西方学者提出,指的是一种不是依据 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 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审判” (trial by newspaper)。
响到陪审团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于对 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①。所 以,从理论上讲,目前中国尚不存在本原 意义上的“媒介审判”。
但结合具体的法律案例,我们却不难 发现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如颇受争议 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等。在法 庭尚未审判之前,媒体大肆发表具有明显 倾向性的言论,导致舆论一边倒,法官法 庭受到来自外界的强烈压力,最终的判决 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了“民意”。所以 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介审判” 在中国同 样存在,并以不同于西方的运作方式发挥 作用,这种中国式“媒介审判”同样干涉 到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被加以关注和制 止。
新 闻 与 法 NEWS WORLD
实一点—— —陈永洲有罪,这种报道违背了 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这段陈永洲所谓认罪视频,学者 何兵认为,央视的做法涉嫌泄露国家秘 密。《国家保密法》 第 8 条第 6 项规定: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 的秘密事项。”。陈永洲的认罪视频,属于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供 述 ”, 属 于 案 件 侦 查 过 程 中 的 核 心 秘 密。这段视频无论是公安制作,还是央视 自己采访,其内容涉及犯罪核心信息,依 法皆不得公开。刑事诉讼法理上,有“侦 查相对公开原则”。此处的相对公开,是 指将一定范围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亲属 和律师公开,而不是将核心证据向社会公 开②。
此外,《宪法》 第 116 条明 确 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 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1996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 门下达的 《关于进一步搞好法治新闻宣
探析媒体权利的不当运用——从陈永洲案件谈起

从微观 上看 ,平衡原则意 味着记者要提供事件 相关各 方声音 ,包括 当事人 、学者专家及政府部 门
等 。在 作者 找到 的陈永 洲发表 的针 对 中联重 科 的
1 2篇 新 闻报道 中 ,只有 《 中联 重科 回应 三宗 罪 :
剥离国资估值并 未过低》 和 《 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 假 业绩诡 异被 疑利益输 送》 这 两篇报 道 中提 到过 采访 中联重科 的相关人员 。其 他报道 中,记者主要 从 中联 重科 的报表 ,发布 的公 告中通过分析数据推 断结论 。也有援 引中联重科高级总裁殷正富 、董事 长詹纯新及未透露姓名 的前高管接受其他媒体采访 时的讲话 ,但未有对 中联重科 的直接采访 。在整个
陈永洲发布 的针对中联重科 的报道属于 以揭露
问题为 主 旨的调查 性报 道 。没有调 查就 没有发 言 权。在中央电视 台新 闻频道 1 0月 2 6日的电视画面
中 ,陈永洲承认 : “ 这些文章都不是我写 的,就是
原稿是他们提供给我 ,弄来之后 ,我弄好 了交给他
和经过 ( h o w )都经得起 核对 。陈永洲发表 的关于 中联 重科 的报道大部分为中间人直接给 的稿件 ,自 己只做部分修改 , 自己并没有核 实其真实性 。 《 中 国新 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贝 第 三条 明确规定 ,新
持正确 的舆论导向 ,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陈永洲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发表失实报道。不仅 葬送 了 自
2 0 1 3年 5月 1 6日的 《 一年 5 . 1 3 亿广告 费
中
联重科持续 畸形 营销》 文章中 ,陈永洲把 中联重科 2 0 1 2年度 年报 中 “ 广 告及业 务招待 费等 ”归列为 广告费 ,称 中联重科招揽许多公关人才 ,搞不正常 的营销 而事实上广告费只 占广告及业务招待费等 费用 的 2 0 %,这是 一种断 章取 义的做 法 ,造 成 了 新闻失实。在 目前 的新闻实践中 ,有些媒体为 了吸 引受众 ,隔离话语语境 ,试图通过夸大或扭 曲新 闻
媒介审判

传媒与司法的较量-媒介审判章雯雯叶丹露陈佳雯(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人文科学分院广播电视新闻学1201 1202 )【摘要】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时代掌握了“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其舆论监督是“柔性监督”。
但是让媒介去凌驾于法官之上,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预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改变了媒体角色的定位,干扰司法,降低司法公信力。
而司法的缺位,利益的驱动,媒体的越位,公众的人治情结和制度规范的空白都是造成“媒介审判”的主要原因。
从1997年的张金柱案到2010年的药家鑫案再到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都是“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为了避免出现“媒介审判”,媒体必须要坚持新闻原则,公正客观地报道,而且新闻报道节奏要和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
而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
【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正文】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引起社会不小的反应,央视公开的派出所审问视频更是让我们联想到“媒介审判”这一新闻伦理问题。
从1997年张金柱案到陈永洲事件的十几年间,新闻报道扭曲舆论监督功能,干预司法公正的现象日渐增多,如何避免“媒介审判”,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从而唤醒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表现方式“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即犯罪嫌疑人尚未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传媒已经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其定罪,或传媒对嫌犯在法庭的辩护作倾向性的评论,作出定罪的判断。
它主要表现在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
1二.媒介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对“媒介审判”的发展过程进行宏观考察,可以发现一起舆情案件的形成大致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舆论的开端(“自媒体”如微博焦点言论)-舆论发展(主流媒体跟进,进行集中报道,头版头条,博客推荐,论坛置顶)-舆论膨胀(媒体深入挖掘,专题报道,网络言论争鸣,网络行动,“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整合(意见趋于一致,舆论群体出现)-舆论消散。
从陈永洲事件反思媒体职业操守的缺失

记者 的 伦理道 德 问题 , 社会 方方 面面 早 有抨 击之 声。有些媒体和记者 陷入 了不正 的潜规则 中 , 相 比之 下, 拿红包现象还只是一般现 象。最 令人震怒的是新 闻
敲诈 行 为, 有些是 个人行 为 , 有的 已上升到媒体 单位 集
体所 为, 通过做批评报道或 反映问题的 内参去要钱 。写
的障 碍 。
陈永洲被 抓走后 , 新快报社 反应强 烈 , 社会各 方面 也 多有反响 。这两类反应 并不 完全一致 。新快报 表现 出来 的是 比较 激烈的一边 倒。 陈永 洲被长 沙警方认 定 “ 涉嫌损害 商业信誉 罪” 被跨省 拘捕 的几天后 , 1 o月 2 3 日, 新快报 以“ 请放人 ” 的鲜 明标题 在头版 刊登评论 , 声 明“ 敝报 虽小 , 穷 骨头 还是有 那么两根 ” , 要 求释 放陈永 洲。次 日, 新快报在头版继续推出“ 再请放人” 的文章 。 从社 会各方面 的反 响来看 , 尽管 也有强 烈的声音 , 但 只是对办 案程序 的质疑 、 争议 , 几 乎没有谁会 为陈永 洲打保 票 。本 文作者 之一范 以锦 当时就 在大粤 网上发 表文章 : “ 我们作为局外人 , 无法对事件全过程作详尽 了 解, 也 无法对被 抓者 有没有别 的问题下结 论 , 但我们从
界 乃至社 会各方 面高度关 注的公共 事件 。事 件本 身的
一
波 三折 及 其 呈 现 出的 多层 复 杂 结 构 , 一 时 引发 了社 会
各界 莫衷一是 的讨论 但对 于传媒 3 1 . 作 者而言 , 有一 点 十分 明确 , 那就是 陈永洲的行为有违记者职业操 守。资
深 传 媒 人 范 以 锦 围 绕 这 一 事件 对 传 媒 人 的职 业 伦 理 和
新闻专业主义视角下对“陈永洲”事件的反思

新闻专业主义视角下 对“ 陈永洲’ ’ 事件的反思
口张伦雯
2 0 1 3年 1 0月 1 9曰, 《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 害企 业商誉的罪名被 长沙公安局在广州跨 省拘 捕 ,由此引 发 了国内学界和业界 的竞相 声援 。但 随着 1 0月 2 6日,中
及行业 自律五个层面 。
超 出了职业 的基 本社 会学特征 。在 此基 础上 ,它还包括一
造 自己 的职 业品质 。早在 1 9 3 4 年 ,美国记 者公会就 制定
了 《 记 者道德律》 ,其 中第一条就 提到 “ 新 闻记者 的第一
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
的职 业伦理 ,一种服 从政 治和经济权力 之外 的更高权威的
造 ,歪曲真实努力做到从总体上 ,本质上把握事物 的真 实
精神和 一种服 务公众 的 自觉态度 。通过对西 方新闻业 的研 究。 他 将新 闻专 业主义 的基 本原 则概括 为服务公 众利益 、 真实报道事实 、 把关信 息流通 、独立于政治或 经济势力以
2 1 } 1 4 年第 1 期 田
范和准则的出现 ,新闻业越来越呈现 专业主义的模式 。
上发 表了 1 O 篇批评性 报道 ,事 后他却承认 只有 1 篇半 是 在他 人安排采访 下完成 ,其 余都是 由他 人提供现 成文稿 ,
陈永洲只在 此基础上修改加 工 ,有 的甚至没看过 就刊发 。 而在 此期 间 ,陈永洲 多次收受他人提 供的数干元至数万元 人民币不等 的 “ 酬劳” 。 由此可见 ,此次事件 中,他 个人 完全丧失 了职业道德 ,也抛弃了曾经的职业信仰 。 新闻专业主义观念 。落实到新 闻从业 者个体 身上 ,最 重要 的是职业工作者按照新闻传播 的原则报道新 闻 ,按 照
2018-陈永州事件-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陈永州事件篇一:陈永洲事件从传播学角度分析陈永洲事件10月26日早间央视《朝闻天下》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自称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在央视9分钟的报道中,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
此前,《新快报》连续两日以头版头条的方式,呼吁长沙警方立即释放陈永洲。
《新快报》刊出“请放人”、“再请放人”后,引起几乎一边倒的舆论支持,公众对长沙警方的谴责远远大于对陈永洲的质疑声。
而后央视一播出陈永洲受贿,公众的态度发生惊人的逆转,纷纷对陈永洲甚至媒体从业人员进行言论攻击。
公众在愤怒之余,没有想过自己在事件中完全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甚至失去了自我独立思考能力。
在公民社会,媒体所塑造的拟态环境往往成为不少人眼中的世界,媒体给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缺乏判断能力和独立的思考。
《新快报》以不规范的报道形式,强烈的煽情化诉求,使得公众在情感上对陈永洲赋予了极大的同情,对《新快报》给予了惨烈的英雄式称赞。
这一过程,公众没有质疑陈永洲的十余篇报道是否属实、《新快报》是否在利益链上存在嫌疑,而是一味的哭天抢地,抨击“强者”,维护所谓的“弱者”。
同样,对于央视的新闻报道,中国人相信眼见为实,认为陈永洲收钱确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但事实不等于真相,也许陈永洲只是庞大的利益链条中的一颗棋子,其背后的黑手还有待揪出,中联重科与三一重工等企业也惹人质疑。
央视在法院判决之前,给已是光头的陈永洲做了犯罪认定,有律师质疑,未经法庭认定之前,未必属实,比如已经证实的冤案赵作海佘祥林都承认过自己杀人。
虽然如此,但央视播出消息后,公众的反应更加激烈,已然将陈永洲当做新闻行业的败类,认为记者都是收黑钱的无良写手。
进一步来说,央视和《新快报》同是新闻媒体,应该给公众呈现理性、中立、客观的新闻报道。
从陈永洲事件谈媒体自身的危机公关

转直下 ,公众舆论开始倒 向另一边 , 《 新 快报》 的形象因此大打折扣 。
要 了解 媒体 开 展危 机公 关 的 重要 性, 那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公 共关 系。 公
此次事件凸显了我国媒体 危机公关 意识 的缺位 , 特别是传统媒体 , 在应对危
机事件时缺乏章法。因此 ,媒体对 于危
溢 价 。■
《 三峡 晚报 》 利 用 自身 资源 , 为广大小 记 者提供接触社会的机会 和平 台 ,让孩子
式实现 : 挖掘吸纳教育行业的广告 、 与各
3 6 中国地市报人
2 0 1 4/ 8期
场化进程 中, 媒体实行企业化经营 , 与其
他 的社 会 组 织 ~ 样 ,会 遭 遇 一 系 列 的危
工效能 , 从宏观 、 中观 、 微 观 三 个 层 面 进
机事件 , 时刻考验媒体的危机防御系统。
特别是在激烈 的媒体竞争 中,媒体 的品 牌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 一旦 处理不当 , 则 会使通过长时 间努力而得来 的良好形象
从陈永洲事 件谈媒体 自身的危机公关
口蓝长 科
( 东 莞 日报 社 , 广东 源自莞 5 2 3 0 0 0 ) 摘要 : 长期 以来 , 媒体在公 关活动 中大多充 当公关平台的角色, 却忽略 了自身也有 开展公 关活动 的需求。 2 0 1 3 年发 生的 陈永 洲事件 , 从 一个侧 面反映 了媒体 自身对于开展 危机公 关意识 的淡薄。 本 文结合 陈永洲事件 , 通过案例及理论分析 , 阐述
走 出课 堂 、 走 向社会 , 提高社交 能力 、 写 作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帮助他们树立 积极 向上 的世界观人生观 ,这充分体现 了媒体 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 《 三峡晚报》也通过开展小记者活 动, 牢牢抓住 了年轻读者与未来读者 。 习
跟风易迷失,冷静识真相

跟风易迷失,冷静识真相借陈永洲事件谈谈作为受众在当前媒介环境下应持有的态度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弥尔顿曾经提出一个著名的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即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
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
什么是真相?我们听到的,看到的都未必是真相。
我们只有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看更多的事,听更多的话,甄别真实和虚假。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万万不可轻信一家之言。
否则,一不小心,就成为别人精神的奴隶。
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
10月22日,腾讯微博上,认证用户“长沙警事”发表微博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10月23日,《新快报》在该报头版载文《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并在网络平台上造势,大呼“请放人”,明确表示要维护陈永洲作为记者的权益。
新华社中国网事发布微博,引多方言论介绍此事,大V加入,舆论愈加沸腾,各媒体官方微博,新闻工作者,普通民众都对此事展开议论。
而此时的舆论大潮中,新闻工作者主要对陈永洲抱以同情态度,对长沙警方跨省刑拘的行为嗤之以鼻,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
中国记协也表示应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10月26号,CCTV新闻频道朝闻天下爆出新闻,陈永洲在看守所说自己收受他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陈永洲事件发生了戏剧化的变化,《新快报》“请放人”的评论文章油墨未干,事态就惊天逆转。
我也表示消化不良,相信很多人,特别是陈永洲被捕后高呼“放人”的新闻工作者们,会觉得感情上受了欺骗。
整个传媒行业再度被网友冷嘲热讽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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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媒介无孔不入的多媒体传播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药家鑫案”、“李启铭案”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媒介审判案例。
随着央视播放陈永洲道歉视频这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陈永洲以囚衣、光头、手铐的典型罪犯形象在全国观众面前认罪致歉,媒介审判现象又一次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陈永洲事件为切口分析媒介审判现象,未审先判、媒体暴力、媒体越位是此次事件的典型表现。
媒介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媒体社会责任相违背、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媒介审判产生原因,从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受众的角度分别提出应对策略,从而有效杜绝媒介审判现象。
关键词:媒介审判媒体司法陈永洲事件陈永洲事件在媒体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预见的——2013年10月26日早上,央视在《朝闻天下》播出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刑拘在押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录像,当事人向警方坦承自己收受他人钱财,连续发表多篇攻击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
很多观众都在电视机前观看了央视采访正在刑拘中的陈永洲的新闻节目。
节目一出,顿时成为当天社会舆论议论的热点。
媒体先于法庭按照司法正常程序审理直接将陈永洲扣上罪名,并在全国观众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行并郑重道歉,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媒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但此次央视对陈永洲的报导方式暴露出当下中国媒体对于媒介审判的含糊态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媒介审判的发生也有其必然性。
故此,笔者结合这一事件重提媒介审判,以期引起媒体尤其是官媒对该问题的重视,并为重新审视我国媒体的生存环境提供新的视角。
一、我国媒介审判的现状及特点(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
[1]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
(二)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的特点央视(包括新华社)作为中国最具权威的媒体,在这个事件中传播的信息失当,相信是众多人以及新闻传播研究者始料未及的。
而这也需要让我们更冷静思考,找出为何今日的媒体,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犯着同样的错误。
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央视已经僭越了自身已有的职能,而对陈永洲作出的“媒介审判”。
[2]同在报导的语言方面,央视大量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贬意义鲜明的词汇,在画面上出现的形象,亦完全将其当做已加以定罪的罪犯模样多个镜头曝光。
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媒体显然缺乏起码的平等和尊重。
1.未审先判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动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3]央视在《朝闻天下》公开当事人的道歉视频这一行为,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流程,在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时候,罪行还未经过法官的宣判,央视已经僭越了已有的职能,尚未定罪就给当事人戴上罪犯的“头衔”,实时典型的“未审先叛”。
2.媒体暴力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媒体暴力。
所谓“媒体暴力”是指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所造成的社会压力。
比如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慕马案女贪官焦玫瑰,因《中国青年报》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报导称其为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的姘头,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报》推上被告席。
[4]药家鑫案在发生之后立即在网络炸开了锅,有的网友甚至还说“像这样的人渣还活在世上简直是浪费粮食”。
受众在陈永洲央视认罪道歉视频中看到了一个文质彬彬的青年在两个彪悍警察的看守下承认自己的“罪行”,俨然已经成为案件的已定罪罪犯,在视觉上给受众很大的冲击力。
央视在对此次事件的报导中多次使用“道歉”、“悔罪”、“认罪”的字眼,让一个年轻有为的青年背负上罪犯的“名号”,媒体给予舆论上的声讨。
这些不仅是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法律程序的亵渎。
3.媒体越位媒介作为一种重要的大众传播手段,主要功能是为受众提供最新的、真实的新闻信息,发挥监督作用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
“不找政府找媒体”,媒体俨然已经成为正义的化身、民意表达与维权的重要管道。
然而,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二是在拥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合理合法的、坦率的评论。
[5]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进行批评性报导中,常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扮演各种各样的社会角色。
陈永洲事件中媒介审判主要表现出来的就是媒体越位。
在该事件中媒体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未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体社会角色错位的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并盛行,许多业内学术界人士都并不赞成,我国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就这样说,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6]多数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损害了媒体的正义形象,干预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是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权的滥用。
(一)媒介审判侵害司法独立性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因“担心受害人记住车牌号”下车对伤者连刺了八刀致其死亡。
“药家鑫案”一经报导,指责唾骂如火山爆发一般烧灼着这个年轻人的心灵,即使他已经悔不当初,也只能用年轻的生命平息网民的怒火。
有人说,药家鑫死于“媒介审判”。
大众传媒时代,媒介审判背后的政治操纵已不再是主要动因,但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功能的理解和操作不当,它仍是对司法独立原则一个不可忽视的威胁。
媒介超越司法程序的报导,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作单向度的宣传,“沉默的螺旋”效应巨大,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左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
[7](二)媒介审判违背媒体社会责任2010年,“我爸是李刚”事件,媒体的大肆渲染当事人飞扬跋扈的叫嚣,后来经过多方面证实才得知当时当事人说话的语气并没有媒体所报导的那般嚣张狂妄,这些全是媒体在利用传播优势制造轰动效应。
媒体的社会责任更是要求媒体要全面、客观、真实报导新闻。
但媒体往往因为“义愤填膺”或“轰动效应”的驱使,他们紧紧盯住的仅仅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以卖点和“眼球经济”,为媒体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8]在对法律案件的大量报导中往往掺杂个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刻意迎合公众倾向性意见的冲动,最终形成媒介审判势不可挡之势。
(三)媒介审判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受众对媒体的过于依赖使得自身甄别判断信息的能力有所减退,媒体的观点不论正确有否一概予以接受,媒体的观点便成为受众的一致观点。
媒体向来是按照自身的媒体定位来发表自己的言论,尤其是对于旨在提高媒体发行量和收视率,追逐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的媒体,其言论更是按照能够吸引受众眼球获得轰动效应采写新闻。
媒介审判超越了舆论自由的权利界限,妨碍民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四)媒介审判破坏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和谐共处媒介审判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不当报导,妨害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对媒体进行限制,影响言论自由。
[9]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支柱,二者本身又是相互矛盾的,新闻自由强调的是通过媒介将信息透明公开化,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妨碍、干扰和影响。
[10] 普利策就曾明言:“没有最崇高的理想、仗义执言的志向、对所遇问题的精辟见解、以及真诚的道德责任,新闻事业便会沦为一个只顾商业利益、图谋私利、以及与公众福祉为敌的行业。
”三、当下中国“媒介审判“现象存在的原因(一)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在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
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11]在“李启铭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中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庭背景的巨大反差,受害者最后家破人亡的家庭状况无疑激起了民众的同情心,同时对造成这种悲惨后果的当事人恨之入骨,这正是发挥了舆论的强大作用。
(二)官媒职能错位,媒体环境复杂陈永州央视公开道歉的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是官媒的职能错位:充当法官。
当今媒体环境比较复杂,陈永洲事件中体现出政治、经济因素对媒体的控制。
在复杂的媒体环境中媒体想要生存就要迎合政府要求,满足各方利益需要,尤其是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耳目喉舌”作用,政府赋予媒体的巨大权力壮大了媒体实力,媒体敢于说话,并且打着政府和党的旗号散布信息。
迎合了国家政治集团的需要但是却给受众制造了信息误区。
(三)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司法活动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而司法部门也是媒介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
目前,我国的司法治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一)新闻媒体提高自律意识,恪守新闻真实原则媒体要明确自身定位,通过规范加强自律意识。
事实是新闻的来源,实事求是更是新闻的生命。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就希望媒体规范监督行为及司法报导曾提出几点主张:报导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进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导案件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12]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司法部门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导;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与司法程序一致。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舆论表达的载体,那么应对公众不合理舆论诉求的时候,自身应该运用法律来进行区分,以理性的话语来响应公众,同时也以理性的话语将事件进行客观的报导。
[13](二)受众自觉守法,提高辨别能力公众是媒介审判中被影响与利用的主要对象,媒体通常通过各种夸张、渲染、片面等方法来引导受众,使广大公众的不理性的民意朝着媒介所希望并且规划好的路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