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

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负面影响
——小组成员:张晨 钟攀 赵梦婷 张云云 朴晨博 刘中伟
内容
含义
特点 案例
原因
负面影响
“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 “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关建军涉黑”案等等一系列案件相信大家并不陌 生,这些案件曾经一度占据各大媒体报刊的首要位 置,引发过全民大讨论的局面。有人感慨于此,甚 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 “盛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件其实都是案 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 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些案件 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 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在 司法与舆论的博弈过程中,许多学者再次把眼光投 向“媒介审判”现象。
(2)媒体表现: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 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 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 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 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 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 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 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 —《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 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 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 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 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 分明显。
一、“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 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律是一门十分精 确化、专业化的学科,它随时代的演进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 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 体化的规定,秉公断案。然而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媒介 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利用舆论对于人们心 理、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种先 在性的强势“审判预设”,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 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 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 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批示,导致法 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断案。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媒 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 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 为是司法机关慑于媒介舆论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 已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
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及对策

在新媒体背景下,网民作为舆论的主体,网民自身的道德水平对和谐网络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其实西方学界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对媒介受众素养的研究,1992年美国媒体素养研究中心对媒介素养下了如下定义:媒介素养是指在人们面对不同媒体中各种信息时所表现出的信息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而在新媒体时代,因为网络有着不同于其他传统媒介的新特性,所以这又给受众的媒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我们的受众,特别是网民,应该加强自身对网络的认识,保持自己在言论上的独立性,不要轻易被网上的言论所影响,自觉维护司法的公正及独立,做一个守法的好网民。
4.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作为被监督的权力机关,司法部门也应该对“媒介审判”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促进司法公开及透明是政府部门履行义务和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表现,公众之所以会相信媒体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地更新案件进度,即使有,但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支支吾吾的情况也不少见。比如最近发生的“和颐酒店事件”,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各种猜测甚嚣尘上,这也就是不管是酒店方面还是警方并没有及时通报案情造成的结果。
2.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
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又有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新媒体“媒介审判”是网民或者网络公关公司等网络发布者通过网络新媒体媒介,对某些会引起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新闻进行利于自身的倾向性分析调查和评论,不正当地引导舆论,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及造成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③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匿名性、非理性及随从性等多种特质,这就使得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失控变化甚至扭曲。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很容易受到网络上非理性声音的影响,而当这种声音成为主流便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并最终造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审判,是指公众对媒体报道和信息的评价和批判。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媒技术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媒体信息越来越多,媒介审判也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
在媒介审判中,一些不良的报道和信息可能会对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寻找应对策略,以确保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媒介审判的本质是公众对媒体报道进行客观评价和监督,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不实报道或者偏颇信息。
公众对媒体的审判通常表现为对报道内容、报道立场、报道方式的评价和批判,并对媒体的道德、职业规范进行监督。
这种现象在网络时代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信息,也更容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媒介审判并非总是客观和理性的,有时也会受到个人偏见和情绪的影响。
媒介审判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应对策略,以便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探究媒介审判的原因和动机。
为什么公众会对媒体报道进行审判?一方面,这是因为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传播渠道,其报道对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公众自然希望媒体能够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和世界。
媒体的报道往往涉及到社会利益、公共道德和个人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公众对媒体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有着合理的关注和期待。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实际上是公众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监督和督促,是对媒体公信力和可信度的一种检验。
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媒介审判的影响和作用。
媒介审判能够对媒体的报道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媒体更加关注真相、客观、公正地报道各种事件和问题。
公众的监督和批判可以帮助媒体改正错误,提高报道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和认可。
媒介审判还能够促进媒体改革和发展,推动媒体从业人员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媒介审判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导致煽动性言论和情绪化的批判,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媒体对法律案件的干涉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象,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媒体在报道法律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导致舆论一边倒。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过度渲染案件细节,甚至编造事实,导致舆论一边倒,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2. 媒体炒作热点案件,干扰司法进程。
一些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对热点案件进行炒作,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受到舆论压力,甚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 媒体侵犯当事人隐私,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报道法律案件时,部分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二、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原因1. 媒体竞争激烈,追求高点击率。
在互联网时代,媒体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吸引读者,部分媒体不惜炒作案件,以获取高点击率。
2. 舆论压力。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公众对案件审理结果有较高期待,媒体为了迎合舆论,可能会对案件进行过度报道。
3. 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报道法律案件时,出现干涉司法公正的现象。
三、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
媒体过度报道法律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产生不信任。
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媒体炒作案件,泄露当事人隐私,可能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3. 影响社会稳定。
媒体干涉法律案件,可能导致舆论情绪激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应对媒体干涉法律案件的措施1. 加强媒体自律。
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舆论。
2. 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报道法律案件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

媒介审判的探究与应对策略媒介(包括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视等)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这个媒介渗透的时代,媒介审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媒介审判指的是,在媒介中涉及到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可能因为违法、违规或不当而被提起审判。
如何应对媒介审判,成为了各方面关注的话题。
一、媒介审判的体现及风险媒介审判通常体现为以下情况:1.网络传播的不当内容,比如含有涉及到侵犯他人隐私、人身攻击、色情等等的言论、图片或视频等非法内容。
2.媒体报道中,对于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错误或不公平的报道,造成公众质疑或者损害。
3.网络社交平台上,人们发布的信息不实或者存在明显的歧视问题。
4.媒体编造、散布、炒作虚假信息,或者在事件报道过程中夹带着不实的言论引发质疑。
对于这些媒介审判的实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个人而言,涉及到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的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处理的风险,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2.对于企业、机构或者公共人物而言,面对媒介审判的风险同样很大,一旦发生不当行为或者对其进行不公平报道,可能造成重大的声誉危机,甚至影响到开展业务活动。
3.对于公众而言,虚假、不实或歧视性的信息可能会对其产生错误的引导或者影响其心理健康,甚至对社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面对这些媒介审判的风险,人们应当如何应对呢?2.及时核查推送内容。
在推送信息之前,要尽量核实来源和真实性,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有意外升性抹黑他人或者故意误导公众等言论。
3.加强监督。
媒体自我审查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媒体报道中带有错误、不公的内容,以及减少涉嫌侵权、侵犯隐私等不当行为的出现。
4.加强“反制”。
一旦涉及到侵权、侵犯隐私等不良言论的出现,个人和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如与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检举、告发等方式。
结语:媒介审判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涉及到网络和新媒体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论、行为和行动,避免不当或违法行为,同时,推动相关机构、媒体和组织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交环境。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

“媒体审判”及其防范近年来,“媒体审判”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它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一些媒体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评价和批判,甚至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防范“媒体审判”。
首先,媒体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规范,以客观、公正、准确的方式报道相关事件。
媒体不能仅仅根据报道对象的一方陈述就马上发表评论,更不能随意追求流量和热度,制造类似故事的煽情效果。
否则,将可能引起公众的不信任感,或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其次,法院应当加强对媒体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法院应当明确规范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和核查相关的报道,对于有问题的报道,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等渠道对社会进行说明和解释,以避免造成误解和不良影响。
最后,媒体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护。
当有苦难和不幸被曝光时,媒体应该在保持客观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伤害,尊重其隐私,并确保其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决。
以下是最近发生的几起“媒体审判”的案例,提醒我们要警惕和加强预防。
第一,北京太阳城小区物业事件。
这个事件爆发后,媒体对物业公司进行了一波连锅端的抨击,给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但是,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媒体的一些批评和评论与事实并不符合。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媒体也需及时予以纠正和补救。
第二,陕西男孩翻墙进被盗平台搬回30万现金抢夺。
这个案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被描述为“暴徒胁迫行为”,并配以爆炸性的图像和视频。
但是,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实际情况与媒体发布的内容有所不同。
因此,媒体在报导时,必须确保发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北京“拳王”周英杰涉毒被抓事件。
这个案件在媒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涉案人员进行剖析和评判,涉及个人隐私,引起社会的不安和不满,波及当事人和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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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及预防措施
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让“媒介审判”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这样就有悖于法治精神。
关键词:媒体媒介审判新闻报道
近几年,我国法治较昌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新闻界也应时而动,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制新闻的报道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
而当下新闻界的现状是:新闻媒介不拥有专业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掌握事实,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有限,在对法制新闻的报道中出现了一些与法治原则相悖的现象。
其中“媒介审判”或称“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
就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一、“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一)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媒介是情有可原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不过其自身的设计缺陷、执法过程中的种种漏洞、以及其内部的监督苍白无力等原因,
都在不同程度上使人们对其能力和效力产生了怀疑。
然而人们为了解决问题,不得不向媒体寻求帮助。
而一些媒介也恰恰就是打着“满足受众需求”的旗号,以填补司法功能的缺陷为由,大胆地充当了“勇士”,为人民说话、办事,进行“媒介审判”。
因此,在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其监督资源又比较缺乏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钻空子”是难以避免的。
(二)媒介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媒介难辞其咎
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靠报道社会热点问题等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
而司法案件本身的新奇性和刺激性,毫无疑问地就使它们成为新闻报道关注的热点。
但是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往往以道德判断凌驾于法律之上,常常以道德化、感性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形成了一边倒、脱离法律依据的舆论氛围,给司法工作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三)受众法律意识薄弱,对媒介期望太大、呼声太高,媒介难言拒绝
我国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
而在公众的眼中,媒介已经变成了正义的化身,是最好的民意通道。
许多媒体也认为,它们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监督社会。
于是,在人们的高声拥护和支持下,在人们寄予的厚望下,媒体努力去满足他们的要求,最终导致“媒介审判”屡见不鲜。
二、“媒介审判”是媒体的职能错位
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载体,它以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如果超越此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则是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是一种职能错位。
一些媒体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乃至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引导舆论变成了激化舆论。
本人认为,媒体要秉承对社会的责任,对被控者的名誉和生命负责,就必须报道事实的真相,把整个案情的最新进展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告知读者,让大众知道得更全面、更准确。
它担负责任的惟一办法就是公开报道事实,报道要客观、公正。
报道的节奏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不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单凭媒介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的炒作。
此外,媒介在报道此一类案件的过程中,其着眼点应放在如何提升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批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方面,其传播效果要立足于敲响警钟和振聋发聩上,而不应渲染带有色情、暴力的犯罪过程,也不应将某些“细节”无限放大。
南方某新闻周刊在报道“张君案”时,用了两个整版的篇幅详细介绍了张君6个情妇的基本情况,诸如某情妇的姿色艳丽,某情妇认为张君有男子汉魄力而死心塌地追随他等。
还有在对蒋艳萍案件的报道中,司法程序还未进入庭审调查阶段,按规定此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0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但有些
媒体在报道中说起诉书“言之凿凿”。
某报庭审纪实写道:“蒋艳萍对公诉人的指控、指证一直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在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东西进行长篇累牍的陈述、辩解、否认。
蒋艳萍还巧舌如簧,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控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承包应得的提成收入’”。
按照这些记者的断言,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司法程序可有可无,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三、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措施
(一)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保卫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
司法机关只有摘去“神秘面纱”,真诚地面对公众,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与理解。
(二)媒介应作出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
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
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
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为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
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冷静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总之,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介审判”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剖析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问题,并不是说媒体不能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和对司法领域进行监督,在重特大案件发生时噤若寒蝉,作壁上观。
要认识到我们的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揭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正是因为其责任重大,媒介在对法制新闻进行报道时,更要增强尊重司法、尊重公民权利的观念,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理顺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媒介审判”再来妨碍司法审判。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学号:pb051509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