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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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概述课件

船舶安全检查概述课件

正确认识船舶安检与船舶检验的关系(3)
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2. 但是不能过于迷信船舶检验证书, 在安检中开展验船质量检查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1)
三个原则:1、以认可法定检验证书为前提 2、 只作为抽查和非必查的检查项目 3、 检查的结果只作为涉及违规检验的初步证据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2)
安检中的验船质量检查(3)
(一)初步检查船舶检验证书的检查 船舶检验证书与实船一致性的检查 船舶吨位检查 船舶载重线的检查 (二)详细检查存在异地检验的行为;降低检验类别的行为;实船数据与证书所载不符;船龄与实船不符;船舶结构和设备配备不满足检验法规的要求;使用旧材料、旧设备的行为;总吨、净吨明显与实船不符;船体锈蚀严重的。详细检查可采取现场勘察、实地测量、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重在明确事实、收集证据。
结 束
谢谢各位!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12、这一秒不放弃,下一秒就会有希望。13、无论才能知识多么卓著,如果缺乏热情,则无异纸上画饼充饥,无补于事。14、我只是自己不放过自己而已,现在我不会再逼自己眷恋了。
谢谢大家
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船舶技术状况差;船员素质不高,管理和操作水平低;船员责任意识不强,维护保养状况不佳;船东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投入不足;部分船检机构违规检验,低质量、低标准船舶投入营运;强制性管理规定难以落实,必须加强检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Hale Waihona Puke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历史沿革
1984——交通部下发关于建立对到港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决定;1985——安监局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适用于海船);1987——安监局颁布《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1989——交通部发布《长江干线在航船舶安全检查暂行规定》;1990——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2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1997——交通部以15号部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增加了内河船舶);2002——部海事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2009——交通运输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97安检规则》废止 。

船舶抵港前FSC项目各岗位自查表

船舶抵港前FSC项目各岗位自查表

船舶抵港前FSC项目自查表(船长)类别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船舶证书核查适用的船舶入级和法定等证书齐全有效、与实际相符。

证书签证栏完整、签证齐全。

证书*船员证书核查公约和船旗国要求的船员证书齐全有效、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及船旗国要求(包括必要的船旗国签证)。

法定检验/审核报告与法定证书相关的检验/审核报告保存完整、有效,船长清楚上次检验种类及日期,检查法定遗留项目(如有时)已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纠正,保存相应证据。

检验/审核报告*船级检验报告与船级证书相关的检验报告保存完整、有效,船长清楚上次检验种类及日期,检查船级条件和/或遗留项目(如有时),已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并保存相应证据。

《船体测厚记录》完整保存在船;船上保存ESP检验报告(对散货船和油船)和支持性文件如:状况评估报告。

柴油机技术文件船长清楚有关公约强制要求的柴油机EIAPP证书及其相对应的技术档案已完整保存在船上。

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及产品证书应保存在船备查。

《装载手册》装载手册中含有申请装运的货物,其产生的最大弯矩和应力应在许可范围内,该《手册》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稳性计算书》稳性计算书应包括完整稳性计算书、破舱稳性计算书(适用时),稳性计算书中包含对装载货物状况校核,该《计算书》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货物系固手册》货物系固手册(适用时)已被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

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资料*《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及《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使用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并经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认可,符合最新要求;所附图纸齐全,防止油污器材列出清单;防污器材充足,质量良好;防油污沿岸联系信息及时更新(季度);溢油演习按时进行并记录。

手提式及舟车灭火器手提式(包括舟车式)灭火器每年应由认可检验机构进行拆检换药,每具灭火器5年一次或船旗国要求的频次进行水压试验,上述检验/试验证明有效并保存在船;已按照公约要求及船旗国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灭火器或药粉;灭火器存放位置与防火控制图一致。

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节:FSC和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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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 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 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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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 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1)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 、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3)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4)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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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通常两人)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 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 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 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检后,检查员应在《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检记录,并签发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 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海事局 规定的程序报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关签发《 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 ,未持有卫生证书或卫生证书过期或卫生状况不合 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 舶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 锚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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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船员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所属船舶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所有国内外注册航行船舶、港口码头、仓储、港口设施等。

三、管理标准3.1 船舶检查频率1.所有船舶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船舶下船员准备离岗时,应进行离船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未及时处理的安全问题。

3.2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船舶航行状况等方面。

2.安全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文案检查,确保细节问题得到全面关注。

3.船舶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完整性、漏水情况、电气设备可靠性、火灾预防装置、船上救生设备完善性、工作区域安全等。

4.安全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写入检查记录。

3.3 安全隐患整改要求1.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优先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2.安全隐患整改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按期落实。

3.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应由检查组进行跟踪并记录,确保整改有效完成。

3.4 安全记录和报告1.所有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应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2.定期将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和上级监督。

四、考核标准为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4.1 考核内容1.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是否规范、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执行等。

2.考核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船舶类型的安全检查要求。

4.2 考核方法1.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2.抽查的对象应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等。

4.3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等级划分,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

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

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
船舶抵港FSC(Food Safety Certificate,食品安全证书)检查项目是指当船舶抵达港口时,根据国际法规和相关标准,对船舶上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系列项目。

这些检查项目通常由港口的卫生检疫部门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执行,旨在确保船舶上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会对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可能包括对船舶上的食品储存条件进行检查。

这包括检查食品储存设施的清洁情况、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储存区域是否有害虫等。

此外,还可能对食品的包装、标识和有效期进行检查,以确保食品没有过期、包装完好、标识清晰。

其次,FSC检查项目可能涉及对船舶餐饮部门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这包括对厨房设施、餐具、餐具清洁和消毒程序、食品加工操作等进行检查,以确保餐饮部门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可靠。

另外,FSC检查还可能包括对船员健康状况的检查。

船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因此可能会对船员的健康证明、个人
卫生习惯等进行检查。

除此之外,FSC检查项目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船舶上的食品安全可靠,不会对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

总之,船舶抵港FSC检查项目是为了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对船舶上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系列项目,涉及食品储存条件、餐饮部门卫生、船员健康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进出港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港口运营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港的船舶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船舶进出港安全是指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确保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港口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

第二章进出港船舶的安全要求第八条进出港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装置。

第九条进出港船舶应当按照港口管理机构规定的窄水道通行规则行驶,遵守航道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条进出港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证明文件,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条进出港船舶应当进行货物、燃油和消防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进出港船舶应当与相关港口管理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船舶的动态、天气变化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进出港船员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进出港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航海培训和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进出港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船舶安全装置和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进出港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严禁酒后驾船、疲劳驾船和滥用药物。

第十六条进出港船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救生设备和防护用品,熟悉逃生和救生操作程序。

第四章进出港作业的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进出港作业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八条进出港作业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进出港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关的作业资格证书,熟悉作业流程和操作安全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近年来,船舶运输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海上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机械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船舶装载和稳性的检查:包括货物装载的合理性、货物分配的均衡性,以及船舶的稳定性计算和管理,以防止发生船只倾覆等事故。

3. 船舶火灾和泄漏的防控:包括火灾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检查,以及油污染和化学品泄漏的防控措施。

4. 船员培训和资质的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和资质要求的检查,以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阶段:船舶安全检查通常在船舶离港前进行。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规定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检查机构根据申报资料决定是否进行检查并安排检查时间。

2. 实施阶段:船舶安全检查由专业的船舶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船舶结构、设备、装载和稳性、火灾和泄漏以及船员资质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使用特定工具和设备对船舶进行检测和测试。

3. 检查报告和整改: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4. 后续跟踪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属于定期性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船旗国监督FSC

船旗国监督FSC

第三节船旗国监督
船旗国监督(FSC)是指船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机构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检查的依据是国际海事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公约,船旗国国家的法律、法规等。

检查的重点主要侧重于船舶的法定证书、船舶配员证书、配员情况及船员的待遇。

有些检查官对法定记录如:《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检查比较仔细,要求使用其国家的《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并用英文记录;有些检查官对机舱的卫生状况、船员的居住舱室条件,卫生器具的状况及卫生水平等进行仔细检查。

现在,随着港口国检查的日趋严格,各船旗国政府为了在各个PSC检查网络中提高自己的声誉,或者撤消在PSC网络中的“黑名单”,都加大了对船舶的检查力度,有些国家政府的检查甚至超过了港口国监督。

我国政府现在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实行开航前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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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管理与船舶安全检查
一、船舶签证管理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 海事局负责我国船舶的签证。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 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军用、 公安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 不需办理签证。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及各种非机 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 本规则办理签证。
进出港签证手续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局或其签证站点 办理。 4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重新办理签证:
(1)船长、轮机长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2)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3)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4)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5)办理出港签证后36h内未能出港;
(6)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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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2) 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 重线规定;
3)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局批准的危 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 规定; 4)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 、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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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进口岸审批规定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 7 日前 ( 航程不 足 7 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 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局审批。并应在 船舶预计抵达口岸 24h 前,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 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在 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 岸 24h 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 时间不足 24h 的,经检查机关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 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随着港口国监督业务的不断发展,亚太地区各国家主管 当局对 PSC 的区域性合作感到兴趣,经过多年的努力,于 1993年12月在日本东京达成了《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 忘录》.简称《东京备忘录》,并于1994年4月1日生效。我 国既是加入国又是发起国。
自1994年以来备忘录规定的工作依据、检查程序.缺陷 处理原则、控制标准一直在影响着我国的安全检查或FSC的 工作。特别是国内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检查内容上明显不一致 ,无法适应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 PSC检查。所以,交通部 安监局对《(90)安检规则》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
船舶在抵达口岸前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 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否则,船舶抵达后 ,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 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舶进口岸审批规定 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 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可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 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 ,未持有卫生证书或卫生证书过期或卫生状况不合 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 舶载有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 锚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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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出口岸审批规定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h内到检 查机关办理出口岸手续。
1997年以交通部部长15号令重新发布了经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简称《(97) 安检规则》), 于1998年3月1月生效实施。同时废止了《(90)安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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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内容(见安检97规则)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检查的内容详见“船舶安全 检查项目”表,该检查内容的制定基本上是参考了 《东京备忘录》规定的检查项目。而对外国籍船舶 进行检查的内容则完全按照《东京备忘录》规定的 检查项目进行。
三、船旗国监督 3.6.2 船旗国管理(FSC)的主要内容
现在,随着港口国检查的日趋严格,各船旗国 政府为了在各个 PSC检查网络中提高自己的声誉, 都加大了对船舶的检查力度,有些国家政府的检查 甚至超过了港口国监督。 我国政府现在对从中国开出的船舶实行开航前 监督,对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就属于船旗国监督, 其检查力度和检查规模都相当于港口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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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
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 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 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 、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 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 太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 监督的区域性合作。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原有的暂 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并于1990年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0)安检规则 》),两者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以下两点: 1)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中外籍海船”; 2)以交通部文件发布,提高了文件的规格和行政法规的 层次地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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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证簿、处罚
船舶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必须随船 妥善保管,除海事机关外,任何单位、人员均不得 扣留、收缴和签注。签证簿必须由海事机关核发。 每艘船舶只能使用一本签证簿。签证簿损毁或 使用完毕后,送海事机关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 舶所有人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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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方法》自 1995 年 3 月 2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局、海关、边防检查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 舶进出我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 凡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 的中国籍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 品,除非另有规定,均应由检查机关依法实施检查 。检查机关通常不登船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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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 船舶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 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 予以纠正,并申请复查。检查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 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 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 ;指定港口为外国港,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 一港口时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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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检查标准依据
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技术规范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为依据。
1 、我国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FSC 授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17、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依据这些法 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
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 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海事局 规定的程序报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关签发《 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
本办法用语含义: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国籍船舶;
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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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旗国监督 3.6.1 船旗国管理(FSC)的基本概念,包括FSC 的由来和现状以及法律依据 3.6.2 船旗国管理(FSC)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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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 全检查。 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 为依据;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 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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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证条件(了解)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 态,具备下列条件:
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 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6)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7)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 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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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7安检规则 《我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于1998年3月1日生 效。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kW以上海船、50总吨 或36.8kW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 )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 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 作。各海事机关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 查。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批准的海事机关实施。 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关核发,用完后应留船保存一 年。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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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通常两人)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 船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 陪同检查。陪同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 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检后,检查员应在《船舶 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检记录,并签发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 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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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海事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 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 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1)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 、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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