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职责: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及复查工作;

(二)签发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提出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

(四)提出解除滞留的建议;

(五)对发现的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

(六)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章及复查章的保管;

(七)定期参加学习和研究国际海事条约及有关国内的法律、法规,并对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

(八)负责检查报告的输机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

第九条支队应定期统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量完成情况,每季度

末5日内、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本季、年度《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报告;数据汇总和分析报告以电子文件形式通报船舶监督处。船舶监督处每季初、年底前根据天津海事局、新港海事局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对上季、本年度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情况上报办公室。

船舶安全检查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船舶安全检查基础数据;

2.主要工作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分析:

1.检查船舶种类、船龄、吨位、国籍、船级构成情况;

2.缺陷分布情况;

3.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4.分析结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定期对本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安全检查员季、年度工作总结,并接受季度、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船舶监督处对支队的考核评估应按《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完成《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报告》(附表3);考核评估船舶数量不应少于船舶安全检查数量的10%

且滞留船舶应全部覆盖。

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应每季度按《船舶安全检查质量考核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完成《船舶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1)、《船舶安全检查组自查报告》(附表4)和《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报告》(参见附表5),自查船舶数量不应少于本季船舶安全检查数量的30%。

第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组及船舶安全检查员个人的考核评估基础分为100分。考核评估分值为:100分减去总扣分数。

第十五条考核评估依据包括:

(一)信息系统;

(二)船舶安全检查台帐;

(三)已签发的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四)现场督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书面证据。

第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组及安全检查员的考核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其中考核评估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良好、61~80分为及格、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中发现下述情形之一的,相关船舶安全检查员考核评估等级直接定为不及格:

(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等情形的;

(二)因过错引起滞留复议,并负有责任的;

(三)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并严重影响新港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