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船舶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监督航运秩序以及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船舶管理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船舶管理办法展开讨论,从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是船舶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所有人应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航行指引、应急预案、航行安全培训等内容,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二、船舶检验和监督为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船舶的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船舶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需要定期接受船级社或相关机构的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安全证书。

同时,船舶管理部门也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航行状态等进行监督,以确保航行安全。

三、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登记和标志是船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信息登记到船务管理机构,以便管理和监督。

登记包括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类型、载重能力等信息。

另外,船舶还需要悬挂标志,以示明船舶的类型和身份,方便其他船只和管理机构进行辨认。

四、船舶运营船舶管理办法也涉及到船舶的运营。

船舶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准,包括船舶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措施、货物装卸安全等。

同时,船舶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航道的安全。

五、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办法还涉及到船员的管理。

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和资质证明,具备相应的航行经验和技能。

船舶所有人还需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福利待遇,以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办法对船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都是船舶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只有通过有效的船舶管理办法,才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内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船员,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日常生活、航行操作、应急情况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船舶最高管理者,负责全船内部管理工作,其他船员应服从船长的指挥,积极配合船长做好船舶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做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确保船员充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内容。

第二章船舶日常生活管理第一条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包括食宿、卫生、健康等方面。

船舶应配备合格厨师,定时供应营养均衡的饮食,并保持厨房及餐具清洁卫生。

第二条船舶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全体船员共同负责,每天定时清洁船舱、甲板及公共区域,确保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第三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船员平时健康检查和日常医疗服务。

第四条船舶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航行操作管理第一条船舶航行操作由船长和相关船员共同负责,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条船舶驾驶室应保持畅通,无阻塞物品,确保船员能够清晰看清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和应对意外情况。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第四条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航行措施,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第四章应急情况处理管理第一条在船舶遭遇突发事件时,船长应迅速组织船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船员安全。

第二条船舶应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获救。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船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是海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船舶进出港程序和港口管理等。

一、安全措施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进出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每艘进出港的船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港口应配备专业的船舶引导员,指导船舶的进出港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船舶进出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航道规则,并做好航道通航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船舶进出港时,船舶的通航区域应与其他船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或拥堵等问题。

另外,船舶在进出港时,应保持通讯畅通,与港口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通讯频道,与船舶进行联系和交流,做好航行信息的发布和共享。

二、船舶进出港程序船舶的进出港程序是指船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步骤。

首先,船舶的进出港应提前进行计划,包括选择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船舶提供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信息。

其次,船舶在进出港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进出港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明文件。

同时,需要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和部件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检修。

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船舶应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与港口的引导员保持联系。

在进出港时,船舶应保持定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三、港口管理港口管理是船舶进出港的基础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岸线的管理以及港口服务的完善等方面。

首先,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加强对港口岸线的管理,确保岸线的安全和通畅。

其次,港口应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船舶供应和船员服务等。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船舶进出港的需求。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保险的理赔 流程和注意事项
船舶保险与理赔 的常见问题和解 决方法
船舶运营与调度
船舶运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制定船舶的运营计划,包括航线规划、船 期安排、货物配载等。
船舶调度安排:根据船舶运营计划,对船舶进行调度安排,确保船舶按照计划执行, 并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市场变化。
船舶运营监控:对船舶的运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完成运输任 务。
添加标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分管不同业 务领域
添加标题
船舶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添加标题
安全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安全管理和风险 控制
添加标题
运营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运营和调度
添加标题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 工招聘、培训和管理
添加标题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添加标题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 司的行政、后勤和公 关事务
智能化技术:利 用人工智能、机 器学习等技术, 实现船舶管理的 自主化和智能化, 提高管理效率和 安全性。
数字化与智能化技 术的结合:将数字 化和智能化技术相 结合,实现船舶管 理的全面数字化和 智能化,提高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未来发展趋势:随 着技术的不断发展 和进步,数字化和 智能化技术在船舶 管理中的应用将越 来越广泛,未来将 实现更加高效、智 能的船舶管理。
汇报人:
绿色环保与可持续发展趋势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船舶管理需要更加注重环保要 求,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新能源技术应用:未来船舶管理将更加注重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太阳 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将逐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

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在厦门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老旧船、黑名单或重点跟踪的船舶,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现状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港海事机构协助检查,或派员到现场参与现状检查。

现状检查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支付。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处理前不予办理船舶登记。

现状检查后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完全纠正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十条船舶在厦门港登记入籍后,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状况的有效管理,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满足要求的船员,遵守船舶进出港检查、签证规定,定期接受PSC、FSC检查和船舶检验,保持入籍船舶良好的状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

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舶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舶通航的物体;(三)向船舶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舶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船舶运用第十三条船舶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

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舶,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舶,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舶,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舶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舶:(一)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舶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舶,并及时报告船舶主管部门:(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六)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在防洪期间,船舶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舶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舶保养与修理第十九条船舶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船舶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船舶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舶停航抽水全面修理。

由船舶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船舶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对船舶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

由船舶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舶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舶,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条船舶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舶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

第二十四条船舶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

第二十五条省级船舶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舶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对船舶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七条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三十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舶,不征收过闸费。

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舶的养护管理。

其使用范围包括:船舶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舶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一)保护船舶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舶设备行为的;(三)认真管理养护船舶,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船舶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三)损坏船舶或船舶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舶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船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舶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舶设施,盗窃船舶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境河流上的船舶,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