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船舶港内作业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办法内容:一、总则1.1 目的: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船舶港内从事作业的人员。
1.3 安全责任: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管理,并明确安全责任。
1.4 作业人员要求:所有参与船舶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证书。
二、安全控制措施2.1 作业前准备2.1.1 确定作业范围和内容,并制定作业计划。
2.1.2 分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中的安全情况。
2.1.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并确保其良好状态。
2.1.4 检查作业现场,清理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2 作业操作2.2.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
2.2.2 确保所有作业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2.3 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引导。
2.2.4 高风险作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如高空作业、危险品操作等。
2.3 应急预案2.3.1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应急联系人和设备等。
2.3.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3.3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医疗人员,及时处理伤病情况。
2.4 安全培训2.4.1 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4.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违规处理3.1 违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操作规范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3.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四、附则4.1 本办法由船舶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4.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可能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作业,包括装卸货物、维修船舶、加油加船等。
3.术语定义本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船舶港:指用于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及其他相关作业的区域。
(2)安全作业:指在船舶港内进行的,遵循安全规范、防患于未然的作业活动。
(3)主管部门:指负责管理船舶港内作业的相关部门。
二、安全责任1.主管部门责任(1)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2)监督船舶港内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和警告。
2.船舶港业主责任(1)为港内作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和其他必要条件。
(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港内作业安全。
3.船舶港作业人员责任(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严禁酒后作业或在不适宜作业的状态下从事作业。
(3)及时向负责人员报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措施1.装卸作业安全措施(1)根据货物性质和作业环境,合理选择装卸设备。
(2)对装卸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和责任分工。
(4)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带,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2.维修作业安全措施(1)对于需要维修的船舶,应提前做好维修计划和准备工作。
(2)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3)在维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他人不进入作业区域。
3.加油加船安全措施(1)加油加船前,确保船舶和港内的防火设施完好。
(2)设置严格的加油加船操作规程,防止油料泄漏和火灾事故。
(3)对加油加船人员进行妥善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事故处理1.人身伤亡事故处理(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港内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船舶港内作业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船舶装卸作业、货物搬运作业、设备维护作业等。
第三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操作设备、运行工具并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依法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港口内各项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港口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危险品管理制度应规定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要求、应急预案、危险品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规定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制度、作业安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港口内设立作业区域划分标识,明确各个作业区域的功能和作业范围,标识清晰可见。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港口应定期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港口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运输安全、作业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知识等。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60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港口安全、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港口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港口内所有港口作业人员以及与港口作业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能力,根据工作类型和岗位需求,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人员不得酗酒、吸烟、赌博或者使用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上岗,不得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无证或无照车辆。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十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自己及他人作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意识教育计划,提高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文化。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领导人员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和设备,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1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发文机构:交通部法规文号:交通部200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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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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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
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
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
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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