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内从事船舶相关作业的单位、人员,包括港口管理机构、船舶运营公司、港口作业单位等。
第三条港口内的船舶相关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的靠泊、起卸货物、维修保养以及其他运输作业等。
第四条港口内的船舶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港口和船舶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五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作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港口作业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内船舶作业的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要配备充足的作业人员,保证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效率。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第四章船舶管理第十四条船舶运营公司要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船舶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运营公司要建立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船舶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和船舶运营公司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船舶的安全信息。
第五章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七条港口管理机构要划定船舶作业区域,设置合理的设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作业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要按照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924-97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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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2023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港内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船舶港内作业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包括船舶装卸作业、货物搬运作业、设备维护作业等。
第三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手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整改。
第四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操作设备、运行工具并及时处理突发事故。
第六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依法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港口内各项安全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港口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船舶港内的安全作业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港口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条危险品管理制度应规定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要求、应急预案、危险品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规定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工作记录和交接班制度、作业安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港口内设立作业区域划分标识,明确各个作业区域的功能和作业范围,标识清晰可见。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港口应定期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作业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港口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运输安全、作业操作规范、应急救援知识等。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编号:SY-AQ-08816(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in port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效劳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开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那么》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平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平安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平安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平安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平安防范措施、船长平安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工程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工程,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去除证书,平安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平安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方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保障港口安全、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港口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港口内所有港口作业人员以及与港口作业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作业。
第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持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港口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九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作业能力,根据工作类型和岗位需求,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纪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人员不得酗酒、吸烟、赌博或者使用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携带危险品上岗,不得醉酒驾驶或者驾驶无证或无照车辆。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和了解工作区域的安全环境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第十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对自己及他人作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安全意识教育计划,提高安全意识和培养安全文化。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领导人员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和设备,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港内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港内的作业,包括港口码头、船舶、货物和设备的装卸、存储等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需要符合船舶港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船舶港内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严禁违规行为。
第五条船舶港内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使用有故障的设备。
第六条船舶港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意识。
第七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做好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九条船舶港务管理机构必须设立安全监督岗位,负责对港内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条港内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港内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无证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二条港内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港内作业区域必须进行划分和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港内作业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人员了解所涉及的环境和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港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酗酒、吸烟和使用毒品,不得进行危险行为。
第十六条港内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港内作业人员在发现危险情况或者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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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
办法正式样本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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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
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
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
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
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
机、电台;
(二)船舶试航、试车;
(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船舶悬挂彩灯;
(六)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
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
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
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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