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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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上海港诞生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

上海港诞生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

务局共拿 出6 0 美元作为娄 3万 同时 设立 船队减 排 “ 排行榜
为 “ 白金 、 黄 金 、 白 银 ” 三
据 了解 ,继 美西洛 杉矶港 、长滩 港之 后 ,旨在鼓 励靠 港船 舶使用 低硫
燃 油并 实 行减 速 的减 排 激 励新 政 从 7 月1 日起 施 行 ,至 2 1 年 1 月 3 日 , 02 2 1
“ 白银 ”水平 ,所 有参 与的 在 港务 局清 洁空 气战略 推广 务局官方网站上展示 。田
பைடு நூலகம்
使 用 低 硫 燃 油 的 减 排 激 励 政 策 ,近 期
已开始在 纽约新 泽西 港推 广并 实施 , 并将为2 1年该港低排放标准的强制执 02
行 积 极 准备 。
鲁 克林 、红湾 集装箱 、呼 兰湾 、纽瓦 克港 、伊 利莎 白 、泽 西港 等码头 的远
洋 船 舶 , 必 须 在 包 括 码 头 停 靠 期 间 使
际 航 行 船 舶 保 持 了机 器 故 障 率 和 事 故 率 “ 零 ”纪 录 。 双 上 海海 事 局局 长徐 国毅表 示 ,船舶 安 全 检 查是 海 上 安 检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检 查 官素 质的 提 升 可有 效 降 低 因船 舶 故
的评选 ,将树立一批在安检 岗位上表现 突出、精通业务理论知识 、具有丰富的 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 ,在全局船舶
榜样。这些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将担 当 起安检工作 中 “ 领军人物”的角色,在
安 检 业务 研 究 ,技术 把 关 和 队伍 建 设 中 发挥 重 要 作用 。 据 悉 ,4 首 席 检 查 官 都 是 依 照 评 名 选 办 法 由 票 选 产 生 ,他 们 将 作 为 该 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违章事件认定的警示通知(2007年)各海事处、船舶安全检查员:新年依始,我处收到航运单位的函电,了解关于船舶安全检查中“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认定,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务行政相对人,现将相关意见告知各船舶安全检查员,请遵照执行。

一、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于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存有缺陷,纠正意见为指定期限的,如下一港纠正,14天,一个月纠正等,如遇船舶下一港或14天内驶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在返回国内港口时申请复查。

即便返回国内港口时已经超过了14天,一个月纠正等期限时,只要船舶已经如实纠正了缺陷并在到达国内第一港申请复查,则各船舶安全检查员对此不应认定为违章事件。

二、在船舶安全检查实践中,经常遇有船舶已经纠正缺陷并向海事机构申请复查,但往往因为海事机构的原由(如周末或人手紧张无法安排等),造成船舶已纠正缺陷但安检本上却没有复查盖章通过的事实。

造成这种情况的责任往往不在船方,作为违章处罚也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因素。

因此在船舶监督处2006年承担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课题中,将“未按要求进行复查”作为违章事件的法律责任予以删除,而代以“未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缺陷进行整改或纠正”作为违章认定。

该观点在2006年11月港口国监督第5次会议上,已经通过了全国各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和部局船舶处的基本认可。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要求各船舶安全检查员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对于本通知第二条,建议各船舶安全检查员更注重船舶是否实际纠正或整改了缺陷。

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改稿通过后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检》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2006年)局属各有船单位:2006年12月5日,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直属海事系统船舶管用养修自查工作的通知》(海计建【2006】578号),通知中要求,这次管用养修自查工作主要是针对各单位2005年“专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着重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一)船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帐的建立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落实和完善;(二)船员的应知应会、操作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否提高;(三)船舶维修保养经费投入的情况、开展船员扩大自修节约的劳务费和节能工作奖励费的落实情况;(四)是否已引入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船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及时整改。

按照部局要求及我局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全检查工作的部署,局定于2006年12月19-28日对上海地区有船单位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及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1月对外地航标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望各相关单位合理安排船舶使用,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另请各有船单位,将本单位今年开展船舶管用养修、安全检查情况总结,于2006年12月30日前通过局域网报局技术装备处。

上海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如下:一、时间安排2006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二、检查要求1、检查人员要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评估各单位船舶管用养修、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

2、填写检查反馈表,不作现场讲评。

3、尊重基层安排,不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4、汇总后向基层反馈检查检查情况反馈表。

三、检查安排受检单位检查组检查时间备注董家渡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19日吴泾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0日宝山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1日崇明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2日外高桥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5日洋山海事处航政检查组 12月26日上海航标处航测检查组 12月27日海测大队航测检查组 12月28日。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船、渔船、客船等各类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重点,科学技术为支撑,责任落实为核心。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政策:明确船舶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方针。

2. 安全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

3. 安全责任:明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4. 安全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船舶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 安全培训: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6. 风险评估:定期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7. 安全控制:采取措施确保船舶的设备、系统和操作符合安全要求。

8.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船舶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船级社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认证。

第三章船舶设备和系统安全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系统安全可靠。

船舶的建造、改装和维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进行适当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舶设备和系统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时、老化和损坏的设备。

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十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船舶运营的特点和船员的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船员数量和岗位,确保船员充足和能力达标。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二)一、引言船舶安全是航运业的核心要素之一,为了保障船舶安全,维护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严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随着船舶业务的不断发展,船舶数量不断增加,航线也越来越广泛,船舶安全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各国纷纷实施了严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并成立了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

然而,由于各国制度不统一,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存在诸多差异,为此,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三、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提高船舶安全水平,确保船舶安全。

2. 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以法规为依据,确保检查公正、公平、公开。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沪海通航[2006]36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通航〔2006〕36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一)吴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吴淞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3、客船;4、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

(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山交管区域):1、国际航行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拟在小衢山与西马鞍山岛之间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3、500总吨及以上油轮、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4、客船;5、主机额定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拖轮;6、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拖轮船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在各自管辖区域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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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

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

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

(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

(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

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或船舶监督管理工作,有一定贡献和取得比较突出成绩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七条选拔条件:
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同时具备以下选拔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航海类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A类安检员资格六年及以上且在船舶监督管理或船舶安全检查岗位的人员;
(二)精通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船舶安全检查经验、业务技能和综合判断能力,在全国海事系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有良好的大局观,乐于传授知识和经验、勇于承担责任;
(四)有船舶安全检查方面的学术研究,最近六年中在国家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独著的身份发表过3篇及以上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论文或3次在部、局软课题项目担当课题组成员;
(五)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0艘次,其中外轮总数不少于300艘次;
(六)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能力达到熟练水平,能独立承担国际会议及交流任务。

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同时具备以下选拔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航海类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A类安检员资格四年及以上且在船舶监督管理或船舶安全检查岗位
的人员;
(二)精通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船舶安全检查经验、业务技能和综合判断能力,在全局船舶安全检查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有良好的大局观,乐于传授知识和经验、勇于承担责任;
(四)有船舶安全检查方面的学术研究,最近四年中在国家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独著的身份发表过2篇及以上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论文或2次在部、局软课题项目担当课题组成员;
(五)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六)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八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有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五)项条件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者,可以破格进入选拨程序:
(一)中国港口国监督(PSC)分委会专家组成员;
(二)获中国海事局年度优秀安全检查员资格;
(三)连续三年获局年度安检员注册等级为一等的;
(四)提交相关提案被部局采纳的;
(五)被上海海事局列为局船舶安全检查专家组成员。

第九条选拔程序:
(一)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船舶监督处根据选拔条件,在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结合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进行推荐,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且无异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局长聘任。

(二)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为各海事处根据选拔条件,结合申报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进行推荐,报船舶监督处复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且无异议,报船舶监督处处长批准后,由分管局领导聘任。

第十条局机关及局属各海事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培养,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在申报课题研究、开展专项活动时,所在单位应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支持。

局船舶监督处有计划地优先推荐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参加部局组织的学术研讨、对外交流培训。

第十一条担任常任制和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配备检查官开展工作所需相关工作设备。

第十二条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每年12月底前向局船舶监督处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局船舶监督处负责对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在聘期内不再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或调离船舶监督管理岗位的,或聘任期满的,聘任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称
号: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在聘任期内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和船舶安全检查员行为规范的;
(三)在聘任期内发生过失、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四)在本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沪海船舶【2010】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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